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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 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指引,供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时参考使用。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控制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评标评标可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候 选人。(一)“通过制”的推选方式。招标项目采用“通过制”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 定的评标
2、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投 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阶段的候选人。施工项目技术标详细评审的标准应与本项目的建设相 关,可为质量标准、质量创优目标、进度目标、安全文明施 工目标、主要管理人员投入等。材料和设备、服务项目可将 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 化后续定标方法。(二)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项目实施过 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受到相关部 门通报批评的,列入定向检查范围。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 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 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必须响应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服务标准、交付或实施的 时间地点、城市规划和设计指标等列入技术标详细评审的范 围。经济标不合格的情形仅限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或低于成本的情形。(二)“有限数量制”的推选方式。采用“有限数量制”推荐候选人的,候选人数量不得少 于3名。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候选人,可择优推荐,也可选 劣淘汰。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投标人。经济标评审可在对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 低于成本的评审基础上,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校核,并对工 程量清单
4、中存在错项、漏项、数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 未按规定金额填写、计算错误等情形进行扣分。具体的算术 校核标准与扣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济标也可对投标 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但不鼓励设置评标参考价,将投标 报价是否贴近评标参考价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依 据。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也可将两种方 式组合使用: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因素对投标人的各项能力进行定性评审,撰写评语,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分,推荐候 选人。评分细则中,分值构成包括:资信标、技术标、经济 报价三部分,总分为
5、100分。其中资信标(包括业绩、奖项、 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第三方信用评价等)和拟委派团 队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等) 合计分值不高于总权重的30%,技术标合计分值不高于总权 重的20%,经济报价分值占总权重的40%至60%。三、进入定标阶段的候选人推荐和公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可推荐不少于3名进入 定标阶段的候选人,具体方法和推荐的候选人数量由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推荐的候选人不排序。若推荐的候选人 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推荐的候选人公示按现行公示制度执行。四、定标招标人原则上在推荐进入定标阶段的候选人公示完成 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定标工作,定标会议
6、在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分中心进行。(一)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应为5人(含本数)以 上单数。成员可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 外单位人员担任。除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 员外,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优先选取熟悉招标项目情况、具 备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具有专业技 术职称的人员,也可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 生。(二)定标前期准备工作。招标人或者上级部门可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 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定标前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有条件的, 也可委派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工作小组出具的复核、 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
7、材料。定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参与定标前期准备工作。(三)定标办法。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选择履 约能力强、报价合理的候选人为中标人。鼓励招标人依法创 新定标办法。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同时公开。1定标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 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1)价格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候选人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结合候选人报 价中的综合单价、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对报价的合理 性及不平衡性进行评审。价格因素定标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评审:一是招 标人可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市场价等在开标前设置 本项目的市场预期价格,以此作为分析报价合理性的依据, 也可作为定标委
8、员会启动投标人澄清或答辩程序的依据。二 是将候选人投标报价横向比较,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 市场价等,评判履约风险。招标人不得以市场预期价格为基准设定一个上下幅度 范围作为判定中标与否的依据。招标人可将全生命周期成本 纳入价格考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 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报价。(2)方案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候选人的方案进行评审。施工项目主要考 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 控制措施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 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 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 设计项目
9、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 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 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进行评审。(3)答辩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候选人拟派项目团 队成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参加的答辩人员在招标文 件中规定。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拟委派团队成员已 答辩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答辩因素。(4)团队因素。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候选人拟委派团队成 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已对 拟委派团队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团 队因素。(5)性能因素。主要考虑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
10、技术参数、性能、备品 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 度以及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6)资信因素。定标委员会对候选人资信进行评审。资信因素包括业绩、 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第三方信用评价等。评标 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已对资信进行评审的,定标时原则 上不再考虑资信因素。2.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若干定标因素,采取一轮或多轮评审,通过评分或“记名投 票+撰写评语”的方式择优确定所有候选人的排序,排列前 三的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排列第一的为中 标人。定标因素宜按以下原则设置:(1)施工项目定标办法中必须包括价格因素,也可将 方案、
11、答辩、团队和资信因素进行组合;(2)需投标人提供建筑概念方案设计图(含对可研方 案的优化和创意发挥)的项目,定标办法中应包括方案因素, 其他设计项目可选择设置方案、答辩、团队中的一种或几种 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3)勘察项目可选择设置价格、方案、答辩、团队中 的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4)监理项目可选择设置方案、答辩、团队中的一种 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5)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定标办法中必须包括价格因 素和性能因素。(四)定标结果公开。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 在规定的网站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所有候 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
12、数及理由、排列顺序等内容。定标后出现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被查实不符合法定 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五)严肃定标纪律。1 .严禁非法干预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领导 班 子决定、会议纪要、行政命令等方式明示、暗示招标人 或者定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 .避免外界因素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取完成后, 定标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及时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 关电子设备交给招标人的监督人员,并在规定地点统一保管 至定标结束。3 .有序组织定标会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向定标委 员会介绍项目情况、定标候选
13、人情况或者“清标”、“考 察”、“质询”情况时,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 的顺序进行介绍,不得明示、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指定 的投标人为中标人。4 .独立行使定标权利。采用票决定标法的项目,定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在投票前公开投票 意向,不得统一投票意见。五、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 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一)决策约束机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 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
14、或按企业制度履行审批程 序,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二)回避机制。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候选人存在利害 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三)监督机制。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 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 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 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四)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 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原则上应对定标前期准 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 标资料一并保存。六、招标效果核查机制(一)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 跟踪核查。核查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 招标工作一年内。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 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