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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教学基本内容教学基本内容 一、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理解)(理解)二、二、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理解)(理解)三、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重点)(重点)四、四、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重点)(重点)五、五、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重点)(重点)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理解)(理解)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在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接接受
2、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受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如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仲裁裁决等。二、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二、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理解)(理解)v 狭义狭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所发生的:间所发生的:A、送达文书、送达文书B、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C、收集证据等、收集证据等
3、广义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包括: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包括:A+BC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要求判决要求判决国具有管国具有管辖权辖权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采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采纳的是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纳的是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观点。助的观点。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重点)(重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实施一般都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实施一般都是基于基于各国民事诉讼法各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条约的的规定以及规定以及互惠关系互惠关系的存在而进行的。的存在而进行的。我国立法与实践表明,我国是
4、以条我国立法与实践表明,我国是以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司法协助依据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司法协助依据的。的。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条约,或者按照,或者按照互惠互惠原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
5、民法院不予执行。v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v我国已同我国已同30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助协定v中国与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doc四、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四、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重点)(重点)(一)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一)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1、提出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资格、提出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2013)v第二
6、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法院承认和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中
7、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v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当事人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8、承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互惠原则,请求人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法院承认和执行。2 2、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书的途径、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书的途径民事诉讼法(2013)v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条约所规定的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外交途径进行。进行
9、。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九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
10、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二)国际司法协助中使用的语言民事诉讼法(2013)v第二百七十八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第二百七十八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或者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
11、,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12、三)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三)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是为了确定是否提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是为了确定是否提供以及如何提供司法协助。供以及如何提供司法协助。司法协助中适用的法律在司法协助中适用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为被请求一般情况下为被请求国法国法,在,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求国法律,但请求国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求国法律,但请求国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在司法协助中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在司法协助中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准据法。民事诉讼法(2013)v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3、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四)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 v一般来说,如果有关的国际条约没有作相反一般来说,如果有关的国际条约没有作相反的规定,应由的规定,应由请求国支付请求国支付司法协助的费用。司法协助的费用。v现在国际社会所订立的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现在国际社会所订立的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条约都要求缔约国之间有关条约都要求缔约国之间相互免费相互免费提
14、供司提供司法协助。法协助。我国与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我国与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国际司法协助协定作了类似的规定。立的国际司法协助协定作了类似的规定。(五)司法协助的机关 司法协助的机关有司法协助的机关有中央机关、中央机关、主管机关和外交机关主管机关和外交机关。它们在司。它们在司法协助中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法协助中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建立的司法协助中建立的司法协助中起起联系或转递作用联系或转递作用的机关。的机关。1965 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在缔结年海牙国际私
15、法会议成员国在缔结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创立了法外文书公约时,创立了“中央机关中央机关”制制度。度。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司法部。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有关程序的通知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年3月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16、决定批准我国加入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年11月月15日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该公约已自1992年年1月月1日起对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生效。主管机关,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是指根据条约或国条约或国内法规定内法规定有权向外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并并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司法协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司法
17、协助请求助请求的机关。的机关。我国的主管机关是我国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司法协助中,外交机关主要起以下作用:在司法协助中,外交机关主要起以下作用: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作为解决司法协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查明外国法方面的作用;助条约纠纷的途径;查明外国法方面的作用;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方面的作用。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方面的作用。五、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五、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重点)(重点)v(一)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的一般理由(一)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的一般理由v委托的送达违背内国法或者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v对于外国法院委托的真实性存有疑问
18、;v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v委托履行的行为为被请求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诉讼行为;v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v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v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v.(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v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共秩序相抵触,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法协助。v在国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后在国际
19、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后果是终止司法协助程序。果是终止司法协助程序。v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制度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际条约条约,或者按照,或者按照互惠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