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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了加加强流通环环节食品安安全监督管管理,维护护食品市场场秩序,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食品安安全法(以以下简称食食品安全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食品品安全法实实施条例(以以下简称食食品安全法法实施条例例)等法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制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从从事流通环环节食品经经营,应当当遵守本办办法。第三条条食品经经营者应当当依照法律律、法规和和食品安全全标准从事事食品经营营活动,建建立健全食食品安全管管理制度,采采取有效管管理措施,保保证食品安安全。食品经经营者对其其经营的食食品安全负负责,对社社会和公众众负责,承承担
2、社会责责任。第四条条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依照法法律、法规规和国务院院规定的职职责以及本本办法的规规定,对流流通环节食食品安全进进行监督管管理。第五条条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在当地地人民政府府的统一领领导下,负负责本辖区区内流通环环节食品安安全监督管管理。第六条条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应当与与其他食品品监督管理理部门加强强沟通、密密切配合,按按照职责分分工,依法法行使职权权,承担责责任。第七条条鼓励和和支持食品品经营者为为提高食品品安全水平平采用先进进技术和先先进管理规规范。第八条条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应当依依照法律、法法规和本办办法的规定
3、定公布食品品安全信息息,为公众众咨询、投投诉、举报报提供方便便;任何组组织或者个个人有权向向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关举报食品品经营中违违反本办法法的行为,有有权了解食食品流通安安全信息,对对流通环节节食品安全全监督管理理工作提出出意见和建建议。第二章章食品经经营第九条条禁止食食品经营者者经营下列列食品:(一)用用非食品原原料生产的的食品或者者添加食品品添加剂以以外的化学学物质和其其他可能危危害人体健健康物质的的食品,或或者用回收收食品作为为原料生产产的食品;(二)致致病性微生生物、农药药残留、兽兽药残留、重重金属、污污染物质以以及其他危危害人体健健康的物质质含量超过过食品安全全标准限量量的食品;(
4、三)营营养成分不不符合食品品安全标准准的专供婴婴幼儿和其其他特定人人群的主辅辅食品;(四)腐腐败变质、油油脂酸败、霉霉变生虫、污污秽不洁、混混有异物、掺掺假掺杂或或者感官性性状异常的的食品;(五)病病死、毒死死或者死因因不明的禽禽、畜、兽兽、水产动动物肉类及及其制品;(六)未未经动物卫卫生监督机机构检疫或或者检疫不不合格的肉肉类,或者者未经检验验或者检验验不合格的的肉类制品品;(七)被被包装材料料、容器、运运输工具等等污染的食食品;(八)超超过保质期期的食品;(九)无无标签的预预包装食品品;(十)国国家为防病病等特殊需需要明令禁禁止经营的的食品;(十一一)食品的的标签、说说明书不符符合食品品安
5、全法第第四十八条条第三款规规定的食品品;(十二二)没有中中文标签、中中文说明书书或者中文文标签、中中文说明书书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十六条规定定的进口的的预包装食食品;(十三三)其他不不符合食品品安全标准准或者要求求的食品。对因标标签、标识识或者说明明书不符合合食品安全全标准而被被停止经营营的食品,在在食品生产产者采取补补救措施且且能保证食食品安全的的情况下可可以继续销销售;销售售时应当向向消费者明明示生产者者采取的补补救措施。第十条条从事食食品经营,应应当依法取取得食品品流通许可可证,凭凭食品流流通许可证证办理工工商登记,领领取营业执执照。未取取得食品品流通许可可证和营营业执照的的,不得
6、从从事食品经经营。食品经经营者的经经营条件发发生变化,不不符合食品品经营要求求的,食品品经营者应应当立即采采取整改措措施;有发发生食品安安全事故的的潜在风险险的,应当当立即停止止食品经营营活动,并并向所在地地县级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报告告;需要重重新办理许许可手续的的,应当依依法办理。第十一一条食品品经营企业业应当建立立健全本单单位的食品品安全管理理制度,组组织职工参参加食品安安全知识培培训,学习习食品安全全法律、法法规、规章章、标准和和其他食品品安全知识识,并建立立培训档案案;配备专专职或者兼兼职食品安安全管理人人员,做好好对所经营营食品的检检验工作,依依法从事食食品经营活活动。第十二二条食
7、品品经营者应应当建立并并执行从业业人员健康康检查制度度和健康档档案制度。食食品经营从从业人员每每年应当进进行健康检检查,取得得健康证明明后方可从从事食品经经营,其检检查项目等等事项应当当符合所在在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的规规定。患有有食品安安全法、食食品安全法法实施条例例规定的的不得从事事接触直接接入口食品品工作疾病病的从业人人员,不得得从事接触触直接入口口食品的工工作。第十三三条食品品经营者采采购食品,应应当查验供供货者的许许可证、营营业执照和和食品合格格的证明文文件。食品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建立食食品进货查查验记录制制度,如实实记录食品品的名称、规规格、数量量、生产批批号、保质质期、供货货者
8、名称及及联系方式式、进货日日期等内容容。鼓励其其他食品经经营者按照照前款规定定建立进货货查验记录录制度。实行统统一配送经经营方式的的食品经营营企业,可可以由企业业总部统一一查验供货货者的许可可证、营业业执照和食食品合格的的证明文件件,进行食食品进货查查验记录,可可将有关资资料复印件件留存所属属相关经营营企业备查查,也可以以采用信息息化技术,联联网备查。第十四四条从事事食品批发发业务的经经营企业销销售食品,应应当如实记记录批发食食品的名称称、规格、数数量、生产产批号、保保质期、购购货者名称称及联系方方式、销售售日期等内内容,或者者保留载有有上述信息息的销售票票据。从事批批发业务的的食品经营营企业
9、应当当向购货者者开具载有有前款规定定信息的销销售票据或或者清单,同同时加盖印印章或者签签字。第十五五条食品品进货查验验记录、批批发记录或或者票据应应当真实,保保存期限不不得少于二二年。第十六六条鼓励励食品经营营者采用先先进技术手手段,记录录法律、法法规及本办办法要求记记录的事项项。第十七七条食品品经营者贮贮存、运输输和装卸食食品的容器器、工具和和设备应当当安全、无无害,保持持清洁,防防止食品污污染,并符符合保证食食品安全所所需的温度度等特殊要要求,不得得将食品与与有毒、有有害物品一一同运输。第十八八条食品品经营者对对贮存、销销售的食品品应当定期期进行检查查,查验食食品的生产产日期和保保质期,及
10、及时清理变变质、超过过保质期及及其他不符符合食品安安全标准的的食品,主主动将其退退出市场,并并做好相关关记录。第十九九条食品品经营者贮贮存散装食食品,应当当在贮存位位置标明食食品的名称称、生产日日期、保质质期、生产产者名称及及联系方式式等内容。食品经经营者销售售散装食品品,应当在在散装食品品的容器、外外包装上标标明食品的的名称、生生产日期、保保质期、生生产经营者者名称及联联系方式等等内容。食品经经营者销售售生鲜食品品和熟食制制品,应当当符合食品品安全所需需要的温度度、空间隔隔离等特殊殊要求,防防止交叉污污染。第二十十条食品品经营者销销售的预包包装食品的的包装上,应应当有标签签。标签内内容应当符
11、符合食品品安全法第第四十二条条的规定。食品的的标签、说说明书,不不得含有虚虚假、夸大大的内容,不不得涉及疾疾病预防、治治疗功能。食品的的标签、说说明书应当当清楚、明明显,容易易辨识。食品经经营者应当当按照食品品标签标示示的警示标标志、警示示说明或者者注意事项项的要求,销销售预包装装食品。第二十十一条食食品经营者者应当主动动向消费者者提供销售售凭证,对对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标标准的食品品履行更换换、退货等等义务。鼓励食食品经营者者在其销售售食品的包包装上附加加特殊身份份标记,将将其销售的的食品与其其他食品经经营者销售售的食品相相区分。第二十十二条食食品集中交交易市场的的开办者、食食品经营柜柜台的出租
12、租者和食品品展销会的的举办者,应应当依法履履行下列管管理义务:(一)审审查入场食食品经营者者的食品品流通许可可证和营营业执照;(二)明明确入场食食品经营者者的食品安安全管理责责任;(三)定定期对入场场食品经营营者的经营营环境和条条件进行检检查;(四)建建立食品经经营者档案案,记载市市场内食品品经营者的的基本情况况、主要进进货渠道、经经营品种、品品牌和供货货商状况等等信息;(五)建建立和完善善食品经营营管理制度度,加强对对食品经营营者的培训训;(六)设设置食品信信息公示媒媒介,及时时公开市场场内或者行行政机关公公布的相关关食品信息息;(七)其其他应当履履行的食品品安全管理理义务。食品集集中交易市
13、市场的开办办者、食品品经营柜台台的出租者者和食品展展销会的举举办者发现现食品经营营者不具备备经营资格格的,应当当禁止其入入场销售;发现食品品经营者不不具备与所所经营食品品相适应的的经营环境境和条件的的,可以暂暂停或者取取消其入场场经营资格格;发现经经营不符合合食品安全全标准的食食品或者有有其他违法法行为的,应应当及时制制止,并立立即将有关关情况报告告辖区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第二十十三条食食品经营者者应当建立立并执行食食品退市制制度。食品品经营者发发现其经营营的食品不不符合食品品安全标准准,应当立立即停止经经营,下架架单独存放放,通知相相关生产经经营者和消消费者,并并记录停止止经营和通通知情况
14、,将将有关情况况报告辖区区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关。食品经经营者未依依照前款规规定停止经经营不符合合食品安全全标准的食食品的,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可可以责令其其停止经营营。第二十十四条食食品广告的的内容应当当真实合法法,不得含含有虚假或或者夸大的的内容,不不得涉及疾疾病预防、治治疗功能。食品广广告中不得得含有食品品安全监督督管理部门门或者承担担食品检验验职责的机机构、食品品行业协会会、消费者者协会向消消费者推荐荐食品的内内容。第二十十五条社社会团体或或者其他组组织、个人人在虚假广广告中向消消费者推荐荐食品,使使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益受到损害害的,与食食品生产经经营者承担担连带责任任。第二十十六条食食
15、品经营企企业应当制制定食品安安全事故处处置方案,定定期检查本本企业各项项食品安全全防范措施施的落实情情况,及时时消除食品品安全事故故隐患。发生食食品安全事事故的食品品经营者对对导致或者者可能导致致食品安全全事故的食食品及原料料、工具、设设备等,应应当立即采采取封存等等控制措施施,并自事事故发生之之时起2小小时内向所所在地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卫生行政政部门报告告。第二十十七条鼓鼓励食品集集中交易市市场的开办办者、食品品经营柜台台的出租者者、食品展展销会的举举办者和有有条件的食食品经营企企业配备必必要的检测测设备,对对食品进行行自检或者者送检。第三章章监督管管理第二十十八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
16、政管管理机关应应当按照当当地人民政政府组织制制定的本行行政区域的的食品安全全年度监督督管理计划划开展工作作。第二十十九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履履行流通环环节食品安安全监督管管理职责,有有权采取食食品安全法法第七十十七条规定定的监督管管理措施。第三十十条县级级及其以上上地方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应当当严格落实实监管责任任,开展食食品市场监监督检查。食食品经营者者应当接受受和配合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的的监督检查查。第三十十一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进进行监督检检查时,应应当记录监监督检查的的情况,发发现有违法法行为的,应应当如实记记录,经监监督检查人人员和食品品
17、经营者签签字后归档档,并依法法查处;对对依法应当当立案查处处或者移送送其他机关关依法处理理的,应当当在监督检检查记录中中载明。监督检检查记录保保存期限应应当符合档档案管理相相关规定。第三十十二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应应当建立食食品经营者者食品安全全信用档案案,记录许许可证照颁颁发、日常常监督检查查结果、违违法行为的的查处和食食品经营者者停止经营营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标标准的食品品等情况。依依托金信工工程,将食食品经营者者的食品安安全信用情情况作为企企业信用分分类监管、个个体工商户户分层分类类监管、市市场信用分分类监管制制度的重要要内容,对对有不良信信用记录的的食品经营营者增加监
18、监督检查频频次,加强强监督管理理。第三十十三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应应当加强对对食品经营营者经营活活动的日常常监督检查查;发现不不符合食品品经营要求求情形的,应应当责令立立即纠正,并并依法予以以处理;不不再符合经经营许可条条件的,应应当依法撤撤销相关许许可。第三十十四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应应当对国务务院卫生行行政部门公公布的添加加或者可能能添加到食食品中的非非食品用化化学物质和和其他可能能危害人体体健康的物物质采取相相应的监督督管理措施施。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在监督督检查中发发现不符合合食品安全全标准的食食品,责令令食品经营营者停止
19、经经营的,应应当及时追追查食品来来源和流向向;涉及其其他地区的的,应当及及时报告上上级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书面面通报相关关地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依法查查处。第三十十五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在在监督检查查中发现食食品经营者者经营不符符合食品安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其其原因是由由其他环节节引起的,应应当及时书书面通报有有关主管部部门。第三十十六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应应当公布本本单位的电电子邮件地地址或者电电话,接受受咨询、投投诉、举报报;对接到到的咨询、投投诉、举报报,应当依依照食品品安全法第第八十条的的规定进行行答复、核核实、处理理,并对咨咨询、投诉诉、举
20、报和和答复、核核实、处理理的情况予予以记录、保保存。第三十十七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应应当依照食食品安全法法的有关关规定和当当地人民政政府的食品品监测计划划,对流通通环节食品品进行定期期或者不定定期的抽样样检验。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对当地地人民政府府制定的本本行政区域域的食品安安全年度监监督管理计计划中确定定的重点食食品、消费费者申(投投)诉及举举报比较多多的食品、市市场监督检检查中发现现问题比较较集中的食食品,以及及根据查办办案件、有有关部门通通报的情况况,对流通通环节的食食品是否符符合食品安安全标准进进行不定期期抽样检验验。第三十十八条县县级及其以以
21、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在在执法工作作中需要对对食品进行行检验的,应应当委托符符合食品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品检验机构构进行检验验,并支付付相关费用用。第三十十九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实实施食品抽抽样检验以以及快速检检测工作,应应当购买样样品,支付付相关费用用;不收取取食品经营营者的检验验费和其他他任何费用用,所需经经费由同级级财政列支支。第四十十条县级级及其以上上地方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对食食品进行抽抽样检验时时,应当制制作抽样检检验工作记记录,现场场检查所抽抽检食品的的相关票证证、货源、数数量、存货货量、销售售量等;应应当要求检检验机构按按照国家规规定的采样样规则进行行
22、取样,并并将抽样检检验结果通通知标称的的食品生产产者。第四十十一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依依法开展抽抽样检验时时,被抽样样检验的经经营者应当当配合抽样样检验工作作,如实提提供被抽样样检验食品品的相关票票证、货源源、数量、存存货地点、存存货量、销销售量等信信息。第四十十二条对对检验结论论有异议的的,可以依依法进行复复检。被抽抽样检验的的经营者或或者标称的的生产者,应应当向承担担复检工作作的食品检检验机构申申请复检,并并说明理由由。复检机机构名录由由国务院认认证认可监监督管理、卫卫生行政、农农业行政等等部门共同同公布。复复检机构出出具的复检检结论为最最终检验结结论。复检机机构由复
23、检检申请人自自行选择。复复检机构与与初检机构构不得为同同一机构。复检结结论表明食食品合格的的,复检费费用由抽样样检验的部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论表明食品品不合格的的,复检费费用由食品品生产经营营者承担。第四十十三条组组织实施抽抽样检验的的县级及其其以上地方方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关应当自收收到检验结结果五个工工作日内,将将抽样检验验结果通知知被抽样检检验人,责责令其停止止销售不符符合食品安安全标准的的食品,监监督其他食食品经营者者对同一批批次的食品品下架退市市,并按照照有关规定定,准确、及及时、客观观地公布食食品安全抽抽样检验信信息。第四十十四条组组织实施抽抽样检验的的县级及其其以上地方方工商行政政管
24、理机关关对抽样检检验中发现现的不属于于自己管辖辖的食品安安全案件线线索,应当当及时书面面通报有管管辖权的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或或者移送有有关执法机机关处理。第四十十五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在在食品安全全监督管理理工作中可可以采用食食品安全法法实施条例例第五十十条的规定定认定的快快速检测方方法对食品品进行初步步筛查;对对初步筛查查结果表明明可能不符符合食品安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应应当依照食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十条第三款款的规定进进行检验。初初步筛查结结果不得作作为执法依依据。第四十十六条境境外发生的的食品安全全事件可能能对我国境境内造成影影响,或者者在进口食食品中发现现严重食品品
25、安全问题题的,县级级及其以上上地方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接到到国家出入入境检验检检疫部门有有关通报后后,应当采采取相应处处理措施。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接到国国家出入境境检验检疫疫部门通报报的有关进进出口食品品安全信息息,必要时时应当采取取相应处理理措施。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在监督督检查中发发现进口食食品存在安安全问题的的,应当及及时将获知知的涉及进进出口食品品安全的信信息向国家家出入境检检验检疫部部门通报。第四十十七条鼓鼓励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建立食食品经营主主体数据库库、监督检检查数据库库、典型案案例数据库库,依托1123155行政执
26、法法网络,运运用先进技技术手段加加强食品监监督检查工工作,提高高食品安全全监督管理理水平。第四十十八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在在日常监督督管理中发发现食品安安全事故,或或者接到有有关食品安安全事故的的举报,应应当立即向向当地卫生生行政部门门通报。发生食食品安全事事故的,事事发地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应当当按照国务务院有关部部门制定的的食品安全全事故调查查处理办法法,在当地地人民政府府统一领导导下,配合合卫生行政政等相关部部门,及时时作出反应应,采取措措施控制事事态发展,并并及时向上上级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报告。调查食食品安全事事故,应当当坚持实事事求是、尊尊重科学的的原则,及及
27、时、准确确查清事故故性质和原原因。认定定事故责任任,提出整整改措施。任何单单位或者个个人不得对对食品安全全事故隐瞒瞒、谎报、缓缓报,不得得毁灭有关关证据。第四十十九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参参与食品安安全事故调调查时,有有权向有关关单位和个个人了解与与食品安全全事故有关关的情况,要要求提供相相关资料和和样品;有有关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配合食品品安全事故故调查处理理工作,按按照要求提提供相关资资料和样品品,不得拒拒绝。任何单单位或者个个人不得阻阻挠、干涉涉食品安全全的调查处处理。第五十十条县级级及其以上上地方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可以以向社会公公布下列食食品安全日日常监督管管理信息
28、:(一)依依照食品品安全法实实施行政许许可的情况况;(二)责责令停止经经营的食品品、食品添添加剂、食食品相关产产品的名录录;(三)查查处食品经经营者违法法行为的情情况;(四)专专项检查整整治工作情情况;(五)法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食食品安全日日常监督管管理信息。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依据职职责公布食食品安全日日常监督管管理信息;涉及其他他食品安全全监督管理理部门职责责的,应当当联合公布布。公布食食品安全日日常监督管管理信息,应应当做到准准确、及时时、客观,同同时对有关关食品可能能产生的危危害进行解解释、说明明。具体日日常监督管管理信息公公布制度由由省级工商商行政管理理
29、机关依照照本办法制制定。第五十十一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获获知食品品安全法第第八十二条条第一款规规定的需要要统一公布布的信息,应应当向上级级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关报告,由由上级机关关立即报告告国务院卫卫生行政部部门;必要要时,可以以直接向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报告。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应当与与其他食品品安全监督督管理部门门相互通报报获知的食食品安全信信息。第五十十二条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关应当配合合同级卫生生行政部门门制定本行行政区域的的食品安全全风险监测测方案。县级及及其以上地地方工商行行政管理机机关应当协协助收集食食品安全法法实
30、施条例例第十三三条第一款款规定的食食品安全风风险评估信信息和资料料。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应当当配合同级级卫生行政政部门对食食品安全国国家标准和和食品安全全地方标准准的执行情情况分别进进行跟踪评评价。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应当当收集、汇汇总食品安安全标准在在执行过程程中存在的的问题,并并及时向同同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通通报。第四章章法律责责任第五十十三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九条第第一款第(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六六)、(八八)、(十十)、(十十三)项,第第二十三条条第二款的的规定的,没没收违法所所得、违法法经营的食食品和用于于违法经营
31、营的工具、设设备、原料料等物品;违法经营营的食品货货值金额不不足一万元元的,并处处二千元以以上五万元元以下罚款款;货值金金额一万元元以上的,并并处货值金金额五倍以以上十倍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重的,吊销销许可证。第五十十四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条的的规定,未未经许可从从事食品经经营活动的的,没收违违法所得、违违法经营的的食品和用用于违法经经营的工具具、设备等等物品;违违法经营的的食品货值值金额不足足一万元的的,并处二二千元以上上五万元以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额一万元以以上的,并并处货值金金额五倍以以上十倍以以下罚款。第五十十五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二条条的规定,安安排患有食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十四条以及及
32、食品安安全法实施施条例第第二十三条条所列疾病病的人员从从事接触直直接入口食食品的工作作,或者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三条条第一款、第第二款,第第十四条第第一款,第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第第十九条,第第二十条第第二款的规规定的,责责令改正,给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正的,处二二千元以上上二万元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重的,责令令停产停业业,直至吊吊销许可证证。第五十十六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九条第第一款第(七七)、(九九)、(十十一)、(十十二)项,第第二十条第第一款的规规定的,没没收违法所所得、违法法经营的食食品和用于于违法经营营的工具、设设备等物品品;违法经经营的食品品货值金额额不足一万万元的,并并处二千元元以
33、上五万万元以下罚罚款;货值值金额一万万元以上的的,并处货货值金额二二倍以上五五倍以下罚罚款;情节节严重的,责责令停产停停业,直至至吊销许可可证。第五十十七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十七条条的规定,食食品经营企企业未按照照要求进行行食品运输输的,责令令改正,给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正的,责令令停产停业业,并处二二千元以上上五万元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重的,由原原发证部门门吊销许可可证。第五十十八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二十二二条第一款款第(一)、(二二)、(三三)项及第第二款的规规定的,处处二千元以以上五万元元以下罚款款;造成严严重后果的的,责令停停业,由原原发证部门门吊销许可可证。第五十十九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第二十
34、四四条第一款款的规定的的,责令广广告主停止止发布广告告,并以等等额广告费费用在相应应范围内公公开更正清清除影响,并并处广告费费用一倍以以上五倍以以下的罚款款。违反本本办法第二二十四条第第二款的规规定的,没没收违法所所得,依法法对直接负负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给给予记大过过、降级或或者撤职的的处分。第六十十条违反反本办法第第二十六条条第二款的的规定,食食品经营企企业在发生生食品安全全事故后未未进行处置置、报告的的,按照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职职责分工,责责令改正,给给予警告;毁灭有关关证据的,责责令停业,并并处二千元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罚款;造成成严重后果果的,由原原发证部门门吊销许
35、可可证。第六十十一条食食品经营者者的经营条条件发生变变化,未依依照本办法法第十条第第二款规定定处理的,责责令改正,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重后果的,依依照食品品安全法第第八十五条条的规定给给予处罚。第六十十二条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责责令改正,拒拒不改正的的,处以一一万元以下下罚款:(一)食食品经营者者聘用未取取得健康证证明的人员员从事食品品经营的;(二)食食品经营者者未主动向向消费者提提供销售凭凭证,或者者拒不履行行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标标准的食品品更换、退退货等义务务的;(三)食食品经营者者拒绝工商商行政管理理机关依法法开展监督督检查的。第六十十三条违违反本办法法的规定,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责责
36、令改正,拒拒不改正的的,处以一一万元以下下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处以一一万元以上上三万元以以下罚款:(一)从从事批发业业务的食品品经营企业业没有向购购货者开具具销售票据据或者清单单的;(二)食食品集中交交易市场的的开办者、食食品经营柜柜台的出租租者和食品品展销会的的举办者没没有建立食食品经营者者档案、记记载市场内内食品经营营者的基本本情况、主主要进货渠渠道、经营营品种、品品牌和供货货商状况等等信息;没没有设置食食品信息公公示媒介,及及时公开市市场内或者者行政机关关公布的相相关食品信信息的。第六十十四条食食品经营者者主动消除除或者减轻轻违法行为为危害后果果,或者有有其他法定定情形的,应应当从轻、
37、减减轻处罚。违法行行为轻微并并及时纠正正,没有造造成危害后后果的,不不予处罚。第六十十五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在在监督检查查中发现食食品经营者者违反本办办法规定涉涉嫌犯罪的的,应当依依法移送公公安机关。第六十十六条县县级及其以以上地方工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不不履行食品品安全监督督管理法定定职责、日日常监督检检查不到位位或者滥用用职权、玩玩忽职守、徇徇私舞弊的的,依法对对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给予予记大过或或者降级的的处分;造造成严重后后果的,给给予撤职或或者开除的的处分;其其主要负责责人应当引引咎辞职。第五章章附则则第六十十七条食食用农产品品的监督管管理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产产品质量安安全法。第六十十八条本本办法由国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总总局负责解解释。第六十十九条本本办法自公公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