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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009-011-08 15:118:000 阅读次次数: 1140 (20003年112月155日浙江省省人民政府府令第1666号公布布)第一章章 总则第一条条 为预防防、控制建建设项目对对环境造成成不良影响响,促进经经济与社会会可持续发发展,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响响评价法、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管管理条例及及其他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条 在本省省行政区域域内建设对对环境有影影响的建设设项目,适适用本办法法。海洋工工程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保护管理理,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洋洋环境保护护法的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条 本办法法所
2、称建设设项目,是是指按固定定资产投资资方式进行行的开发建建设项目,包包括工业建建设项目和和基础设施施、房地产产开发、餐餐饮、娱乐乐、旅游等等非工业建建设项目以以及各类区区域性开发发建设项目目。第四条条 从事建建设项目相相关活动的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应当遵守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规、规章规规定,推行行清洁生产产,防止或或者最大限限度减少对对环境造成成不良影响响,改善、恢恢复因建设设活动受到到损害的环环境。从事建建设项目相相关活动的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在建设活动动中给国家家、公民、法法人及其他他组织造成成环境权益益损害的,应应当依法予予以补偿或或者赔偿。从事建建设项目相相关活动的的单位或
3、者者个人,应应当加强建建设项目周周围的绿化化和环境卫卫生建设,注注重建设项项目的外观观美学设计计,保护历历史文化和和自然遗产产、地方传传统风貌及及自然、人人文景观。第五条条 新建、改改建、扩建建、迁建及及技术改造造项目应当当遵守下列列规定:(一)选选址符合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城城市总体规规划或者村村镇建设规规划,并符符合环境功功能区划要要求;(二)符符合国家及及本省产业业政策;(三)符符合清洁生生产要求;(四)排排放污染物物不超过国国家和本省省规定的污污染物排放放标准;(五)在在实施污染染物排放总总量控制区区域内的建建设项目,必必须执行污污染物排放放总量控制制要求;(六)建建设项目造造成的环
4、境境影响必须须符合项目目所在地环环境功能区区划确定的的环境质量量要求。第六条条 在重要要生态功能能区及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特定定区域,禁禁止建设污污染环境、破破坏生态和和重要景观观的项目;在重要生生态功能区区周围,限限制建设可可能损害环环境质量和和功能的项项目。第七条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可以根根据环境保保护的实际际需要,决决定在第六六条规定区区域外的特特定地点禁禁止建设可可能严重影影响环境的的项目。第八条条 各级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对辖区区内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保护实施施统一监督督管理。各级计计划、经贸贸、建设、规规划、国土土资源、工工商、交通通、水利、海海洋、农业业、旅游
5、等等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按照各各自职责,做做好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保护工作作。各级人人民政府及及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不得批准准不符合环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规、规章规规定和生态态省建设要要求的建设设项目。第九条条 各级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及有关关主管部门门,应当建建立、健全全政务公开开制度,明明确建设项项目环境保保护执法内内容、责任任,规范执执法程序,严严格、公正正执法。第二章章 环境影影响评价第十条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在建设项目目设计前,按按照国家规规定的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分类管理理名录(以以下称分类类管理名录录),编制制环境影响响报告书或或者环境影影响报告表表,或者填填报环境影
6、影响登记表表(以下统统称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分类管管理名录中中未列出的的建设项目目类型,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有审审批权的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申报。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根根据国家和和本省有关关规定,确确定该建设设项目的评评价类型并并书面通知知建设单位位。第十一一条 应当当编制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或者环环境影响报报告表的建建设项目,建建设单位在在实施环境境影响评价价前,可以以就建设项项目的初步步选址、项项目概况及及可能造成成的环境影影响等情况况向项目所所在地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作出简要要说明,并并征询意见见。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根根据拟建项项目的内容容、污染特特征和本办办
7、法第五条条至第七条条规定,向向建设单位位提出意见见;对拟建建项目持否否决意见的的,应当书书面告知。第十二二条 经济济技术开发发区、高新新技术产业业开发区、旅旅游度假区区、特色工工业园区等等园区内的的建设项目目,可以利利用园区环环境影响评评价资料编编制或填报报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对园区区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已包含的的内容,可可以简化。第十三三条 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环境境影响报告告表由建设设单位委托托具有相应应法定资质质等级的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技术服服务机构(以以下称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机构)在在环境调查查的基础上上按照国家家环境影响响评价技术术规范编制制。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为建建设单位指指定环
8、境影影响评价机机构。第十四四条 对环环境可能造造成重大影影响、应当当编制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建设设项目,在在实施环境境评价过程程中应当进进行公众调调查,并征征求有关专专家的意见见。应当编编制环境影影响报告表表或者填报报环境影响响登记表的的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机机构、建设设单位应当当接受公众众对建设项项目有关情情况的问询询,采纳公公众提出的的环境保护护合理意见见和建议。第十五五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当在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报批之前前,通过媒媒体或者其其他方式,在在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响所及范围围内公告下下列内容,并并自公告之之日起7日日内,为公公众提供查查询、查阅阅服务:(一)建建设单位名名称、法
9、定定代表人、单单位所在地地、联系方方式;(二)建建设项目的的性质及内内容;(三)建建设项目地地点及其周周围概况(文文字及附图图说明);(四)建建设项目产产生的主要要污染物种种类和排放放量,可能能产生的环环境影响,拟拟采取的防防治污染措措施;(五)审审批该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及其联系系方式。建设单单位根据公公众调查的的需要,可可以组织召召开论证会会、听证会会。建设单单位在召开开会议前,应应当通过媒媒体或者其其他方式发发布会议告告示,并邀邀请社会团团体、研究究机构、有有关环境敏敏感区的管管理机构、学学校、村(居居)民委员员会(社区区委员会)等等单位的代代表参加。
10、公众对对建设项目目有环境保保护意见的的,应当自自公告之日日或者召开开论证会、听听证会之日日起10日日内向建设设单位提出出。公众可可以将意见见另外抄送送负责审批批的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第十六六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当及时汇总总公众意见见,送交受受其委托的的环境影响响评价机构构。建设单单位可以委委托环境影影响评价机机构进行公公众调查;在此情形形下,第十十五条第一一款、第二二款的规定定适用于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机构。第十七七条 建设设单位、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机构应应当充分听听取公众意意见,对公公众调查的的真实性负负责,不得得采用隐瞒瞒、删改公公众意见或或者其他弄弄虚作假手手段影响公公众调查。第十八八条
11、建设设单位报批批的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应当附具具对公众、专专家的意见见采纳或者者不采纳的的说明。第十九九条 省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下下列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审审批:(一)省省人民政府府及其有关关部门确定定的建设项项目;(二)设设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确定的的属于重污污染行业的的建设项目目以及其他他可能严重重污染环境境或者破坏坏生态的建建设项目;(三)选选址或者环环境影响跨跨设区的市市行政区域域的建设项项目;(四)由由设区的市市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提交交的对环境境问题有争争议的建设设项目。前款第第一项所列列项目,省省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可以以委托项目目所在
12、地设设区的市或或者根据浙浙委办2200240号文文件扩大经经济管理权权限的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第二十十条 设区区的市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下列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审审批:(一)设设区的市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确定的的建设项目目;(二)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及其有有关部门确确定的属于于重污染行行业的建设设项目以及及其他可能能严重污染染环境或者者破坏生态态的建设项项目;(三)选选址或者环环境影响跨跨本市内县县(市、区区)行政区区域的建设设项目;(四)由由县(市、区区)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交的对环环境问题有有争议的建建设项
13、目。前款第第一项所列列项目,设设区的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可以委委托项目所所在地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第二十十一条 县县(市、区区)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除除应当由国国家、省、设设区的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以以外的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审审批。第二十十二条 本本省地方性性法规、省省人民政府府规章及本本办法生效效前省人民民政府规范范性文件对对设区的市市、县(市市、区)以以及经济技技术开发区区等园区管管理机构在在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审批方面面有特别授授权的,从从其规定。根据环环境保护需需要,第十十九条至第第二十一条条
14、规定的审审批权限可可以进行调调整。调整整方案由省省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提出出,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执行行。第二十十三条 可可能产生显显著不良环环境影响、公公众反映强强烈的建设设项目,其其环境影响响报告书应应当包括防防治污染和和生态破坏坏的可行解解决方案。在实施施污染物排排放总量控控制区域内内的建设项项目,其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应当当包括建设设项目建成成投产后污污染物排放放总量控制制方案。第二十十四条 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自自收到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及相相关审批材材料之日起起,根据法法律、法规规、规章以以及国家、省省的产业政政策和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范范,对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进
15、行行审查,在在规定的审审批期限内内作出审批批决定并书书面通知建建设单位。第二十十五条 对对不符合第第五条规定定条件的建建设项目,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不得批批准建设。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的编制制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提出具具体指导意意见,责令令修改或重重新编制:(一)编编制不实、质质量低劣、不不符合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范范要求的;(二)应应当编制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的建建设项目,建建设单位未未附送第十十八条规定定的意见处处理说明的的;(三)违违反第二十十三条第一一款、第二二款规定,未未提出相关关的防治或或控制方案案的;(四)未未按本办法法规定实施施公众调查查,
16、或者在在公众调查查中有第十十七条所禁禁止的行为为的;(五)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机构不不具备相应应的资质等等级和业务务能力的。第二十十六条 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作出批批准决定的的,在其批批准文件中中,应当对对建设单位位在建设项项目设计、施施工、验收收阶段必须须落实的环环境保护措措施提出具具体要求。第二十十七条 在在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审批批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过程中,公公众可以提提出环境保保护意见,可可以要求查查阅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及相关关附件,但但按国家规规定需要保保密的内容容除外。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根根据需要可可以召集建建设单位和和有关公众众代表就争争议问题进进行沟通、协协调。
17、第二十十八条 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文件经经批准后,建建设项目的的性质、地地点发生重重大变化的的,或者其其规模、生生产工艺改改变,致使使污染物排排放种类或或者主要污污染物排放放总量发生生重大变化化,对环境境可能造成成更大影响响的,建设设单位应当当重新报批批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建设项项目自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批准准之日起55年后方开开工建设的的,开工建建设前,原原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应当报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重新审审核。第二十十九条 上上级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对对下级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的建设项项目环境管管理工作进进行指导、监监督。下级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将将环境影响响评价
18、批准准文件报上上一级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第三十十条 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机构应当当按照其资资质等级和和相应的业业务范围开开展环境影影响评价工工作,严格格执行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范范和收费标标准,对环环境影响评评价结论承承担法律责责任。第三十十一条 法法律、法规规规定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报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前前须经交通通、铁路、民民航、电力力、水利、海海洋等有关关主管部门门预审或者者审核的,从从其规定。第三十十二条 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需需要办理注注册登记的的建设项目目,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在申请注册册登记时,向向工商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或其他有有关登记部部门提交经经批准
19、的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文件。第三章章 设计施施工验收阶阶段环境保保护措施第三十十三条 承承担建设项项目设计的的单位应当当按照国家家有关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设计计规定的要要求编制环环境保护篇篇章,具体体落实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及批批准文件所所确定的各各项环境保保护措施和和投资概算算。第三十十四条 根根据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及批准准文件的要要求,建设设项目需要要配套建设设防治污染染和预防生生态破坏的的环境保护护设施(以以下称环境境保护设施施)的,环环境保护设设施应当与与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计计、施工和和投产使用用。经济技技术开发区区等园区应应当根据园园区内建设设项目的污污染防治需需要,先行行配备相应应的环
20、境保保护基础设设施。引进新新工艺、新新设备、新新产品的建建设项目,应应当根据本本条第一款款规定配套套建设环境境保护设施施;国内无无相应技术术能力的,应应当同时引引进配套的的环境保护护设施。第三十十五条 环环境保护设设施工程设设计应当由由具有环境境保护设施施工程设计计资质的单单位承担。环境保保护设施的的设计应当当包含下列列主要内容容:(一)设设计依据;(二)采采用的环境境保护标准准;(三)工工艺流程和和预期效果果;(四)操操作管理人人员设置;(五)投投资概算及及运行成本本。第三十十六条 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提供环境境保护设施施的设计文文件。建设单单位及施工工单位不得得随意
21、变更更环境保护护设施的设设计文件,确确需变更的的,应当符符合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及批准准文件的要要求。第三十十七条 施施工单位在在建设项目目施工过程程中,应当当采取措施施,控制扬扬尘、噪声声、振动、废废气、废水水、固体废废弃物等污污染,防止止或者减轻轻施工对水水源、植被被、景观等等自然环境境的破坏,改改善、恢复复施工场地地周围的环环境。建设单单位在建设设项目施工工过程中,应应当督促施施工单位采采取环境保保护措施。第三十十八条 对对可能造成成重大环境境影响的建建设项目,推推行环境监监理制度,由由建设单位位委托具有有环境工程程监理资质质的单位对对建设项目目施工中落落实环境保保护措施进进行技术监监督
22、。第三十十九条 建建设项目竣竣工后,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申请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验收收。建设项项目进行试试生产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事先将将试生产的的起止时间间告知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并自开开始试生产产之日起33个月内(国国家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向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验验收申请。建设单单位提出验验收申请时时,应当向向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提交交环境保护护设施试运运行的监测测报告;试试生产期间间,环境保保护设施应应当同时投投入试运行行。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自收到到申请之日日起30日日内,组织织有关部门门、单位完完成验收。未未经验收合合格,建设
23、设项目不得得通过总体体工程竣工工验收,不不得投入生生产。第四十十条 在建建设项目投投入生产前前,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采取措措施,督促促落实第二二十三条第第一款、第第二款规定定的防治、控控制方案。第四十十一条 在在建设项目目建设、运运行过程中中,如出现现不符合业业经审批的的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要求的情情形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组织环环境影响的的后评价,采采取改进措措施,并报报审批建设设项目的有有关部门备备案。第四章章 法律责责任第四十十二条 建建设单位无无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批准准的环境影影响评价批批准文件,擅擅自开工建建设的,由由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建设设,限期补补办
24、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审批手手续,逾期期不办理的的,处5万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以下罚款;擅自开工工建设并建建成投入生生产的,由由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生产产,限期补补办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审批手手续,并处处5万元以以上20万万元以下罚罚款。建设项项目未依照照第二十八八条规定重重新报批、报报审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擅自自开工建设设或者建成成投入生产产的,按本本条规定处处罚。第四十十三条 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越权批批准建设项项目的,由由有审批权权的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停止建建设或者生生产,并依依法重新审审批。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在在审批权限限内违法批批准建设项项目的,
25、由由上一级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责成其其自行撤销销或者建议议其同级人人民政府撤撤销其批准准文件,并并依法重新新审批。第四十十四条 按按第四十二二条规定补补办环境影影响评价文文件审批手手续或者按按第四十三三条规定重重新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目,不符合合环境影响响评价文件件审批条件件的,不得得批准;已已建成投入入生产的,由由有审批权权的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依依法提请有有关人民政政府予以关关闭。第四十十五条 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决定停停止建设或或者人民政政府决定予予以关闭的的建设项目目,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督促建建设单位改改善、恢复复因建设活活动而受到到破坏的环环境。第四十十六条
26、建建设项目试试生产期间间,环境保保护设施未未同时投入入试运行的的,由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的,责令令停止试生生产,并处处5万元以以下罚款。第四十十七条 对对违反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行为,县县(市、区区)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决决定实施55万元以上上至10万万元罚款处处罚的,实实施前应当当报设区的的市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审审核,决定定实施100万元以上上至20万万元罚款处处罚的,实实施前应当当报省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审核;设设区的市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决定实实施10万万元以上至至20万元元罚款处罚罚的,实施施前应当报
27、报省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审审核。第四十十八条 环环境影响评评价机构在在环境影响响评价工作作中不负责责任或者弄弄虚作假,致致使环境影影响评价结结论严重失失实的,由由省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建建议国务院院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降低低其资质等等级或者吊吊销其资质质证书,并并处环境影影响评价费费用1倍以以上3倍以以下的罚款款;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由有关关机关依法法给予行政政或者纪律律处分。第四十十九条 建建设项目设设计、施工工、监理单单位及其有有关责任人人员,在业业务工作中中违反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规定定,依照国国家和本省省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的规定定给予处罚
28、罚或者行政政处分。第五十十条 环境境保护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和有关负负责建设项项目环境保保护审批的的主管部门门有下列行行为之一的的,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予予行政或者者纪律处分分:(一)违违反本办法法规定的原原则、权限限和程序审审批(包括括预审、审审核)环境境影响评价价文件的;(二)对对不符合规规定的环境境保护设施施予以验收收通过的;(三)玩玩忽职守,对对辖区内发发生的建设设项目环境境污染和生生态破坏问问题长期失失察,或者者对有关违违法行为放放任、纵容容的;(四)滥滥用职权,以以权谋私或或者损害行行政相对人人利益的。第五十十一条 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有下列列行
29、为之一一的,对其其负主要领领导责任的的人员依法法给予行政政或者纪律律处分:(一)违违法批准建建设项目的的;(二)指指使、强令令环境保护护行政管理理部门和有有关主管部部门违法审审批或者验验收建设项项目的;(三)违违法干预、限限制环境保保护行政管管理部门依依法查处建建设项目环环境违法行行为的;(四)不不履行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法定定职责的。第五十十二条 违违反本办法法规定,其其行为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违反本本办法规定定,其行为为侵犯公民民、法人和和其他组织织合法权益益的,应当当依法承担担民事责任任。行政机机关及其工工作人员违违法行使职职权,侵犯犯公民、法法人和其他他组织合法法权益的
30、,依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国家赔赔偿法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讼法承担担法律责任任。第五十十三条 行行政相对人人认为行政政机关的行行政处罚决决定等具体体行政行为为损害其合合法权益的的,可以依依法申请行行政复议,也也可以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诉讼。当事事人逾期不不申请复议议,也不起起诉,并拒拒绝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决定等具体体行政行为为所规定义义务的,由由作出具体体行政行为为的行政机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第五章章 附则第五十十四条 本本办法所称称重要生态态功能区,是是指江河源源头区、重重要水源涵涵养区、水水土保持的的重点预防防保护区和和重点监督督区、江河河洪水调蓄蓄区和重要要渔业水域
31、域。本办法法所称环境境敏感区,是是指下列区区域:(一)饮饮用水源保保护区、风风景名胜区区、自然保保护区、森森林公园、文文物保护单单位的保护护范围及建建设控制地地带、历史史文化街区区(村镇)、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等特特殊保护区区域;(二)湿湿地、珍稀稀动植物栖栖息分布地地、天然林林、重要渔渔业水域等等生态敏感感脆弱区;(三)疗疗养地、医医院、文教教区以及具具有文化、科科学、民族族、宗教意意义的特殊殊区域等社社会关注区区;(四)环环境质量已已达不到环环境功能区区划要求的的区域。本办法法所称特色色工业园区区,是指以以区域特色色经济为基基础,适应应市场竞争争、产业升升级和城市市化进程对对产业合理理集聚的需需求,以优优势骨干企企业为主体体,适当集集中布局,合合理分工协协作的专业业化产业区区。第五十十五条 对对第三十八八条规定,由由省环境保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会会同有关部部门制订具具体管理办办法,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后执执行。第五十十六条 第第十九条、第第二十条所所称的“重重污染行业业”和“其其他可能严严重污染环环境或者破破坏生态的的建设项目目”,由省省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制订订名录并公公布。第五十十七条 本本办法自22004年年3月1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