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663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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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住房房公积金归归集提取管管理办法(试试行)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全省住房公公积金管理理,规范住住房公积金金归集和提提取的管理理运作,维维护住房公公积金所有有者的合法法权益,根根据国务院院住房公公积金管理理条例和和国家、省省有关规定定,结合我我省实际,制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行政区域内内进行住房房公积金归归集、提取取,及其对对住房公积积金归集、提提取的监督督管理,适适用本办法法。本办法所称称住房公积积金归集、提提取,是指指住房公积积金的缴存存登记、账账户设立、缴缴存、转移移、封存、提提取等。第三条本本省行政区区域内的国国家机关、国国有企业、城城镇集体企企业、外商商投

2、资企业业、城镇私私营企业及及其他城镇镇企业、事事业单位、民民办非企业业单位、社社会团体(以以下统称单单位)及其其在职职工工应按照规规定缴存住住房公积金金。有条件的城城镇单位聘聘用进城务务工人员,用用工单位和和职工可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城城镇个体工工商户、自自由职业人人员可申请请缴存住房房公积金。第四条职职工依法享享有要求所所在单位按按照规定为为其建立住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和按按期足额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的权权利,有按按照规定提提取使用住住房公积金金和监督住住房公积金金管理的权权利。第五条省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依照规定定职责,对对本省行政政区域内的的住房公积积金归集、提提取管理法法规、政策策执行情况

3、况进行监督督。设区市住房房公积金管管理中心(以以下简称管管理中心)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住住房公积金金归集、提提取的管理理运作。管管理中心设设立的分中中心或者管管理部,在在管理中心心授权范围围内办理住住房公积金金具体业务务。第六条管管理中心办办理住房公公积金归集集、提取业业务,但不不得办理缴缴存、提取取的现金收收付业务。管管理中心人人员不足的的,可以委委托指定的的商业银行行办理。委托银行办办理住房公公积金归集集、提取业业务的,管管理中心应应当建立职职工缴存明明细账,并并与受委托托银行定期期核对账目目。 第七条管理中心心、受委托托银行办理理住房公积积金归集、提提取业务,应应当遵循公公开、公平平、公

4、正的的原则。职工、单位位有权查询询本人、本本单位住房房公积金的的缴存、提提取情况,管管理中心、受受委托银行行不得拒绝绝。符合住房公公积金的缴缴存、提取取规定情形形、条件的的,职工有有依法办理理住房公积积金事项的的平等权利利,管理中中心、受委委托银行不不得歧视。 第八八条办理理住房公积积金归集、提提取业务,应应当遵循便便民的原则则,充分利利用电子政政务等先进进技术手段段,提高办办事效率,提提供优质服服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与账户管理理第九条 管理中心心应当在指指定的受委委托银行设设立住房公公积金专户户。单位应当到到管理中心心办理住房房公积金缴缴存登记,并并办理账户户设立手续续或经管理理中心登记

5、记审核后,到到受托银行行办理账户户设立手续续。新设立的单单位应当自自设立之日日起30日日内,持单单位设立批批准文件或或者营业执执照到管理理中心办理理住房公积积金缴存登登记。由管管理中心办办理归集、提提取业务的的,自办理理缴存登记记后3日内内,由管理理中心办理理单位、职职工的住房房公积金账账户设立手手续;委托托银行办理理归集、提提取业务的的,由单位位办理缴存存登记后110日内持持管理中心心审核文件件,到受委委托银行为为本单位职职工办理住住房公积金金账户设立立手续。每个职工只只能有一个个住房公积积金账户。第十条 单位新录录用或者新新调入职工工的,应当当自录用或或调入职工工之日起330日内,到到管理

6、中心心办理缴存存登记。账账户设立手手续按照前前条第三款款规定的程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城镇个个体工商户户、自由职职业人员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的,应应持身份与与居住证件件、合法收收入等证明明材料,到到当地管理理中心办理理缴存登记记、账户设设立等手续续。第十二条 单位名名称、地址址、法定代代表人以及及职工姓名名发生变更更的,应自自发生变更更之日起330日内,单单位持有关关证明文件件到管理中中心办理变变更登记。由由受委托银银行办理归归集、提取取业务的,管管理中心应应同时通知知银行作缴缴存变更。第十三条 单位合合并、分立立、撤销、破破产、解散散或者改制制的,应当当自发生上上述情形之之日起300日内由原原单

7、位或者者清算组织织持有关批批准文件和和证明材料料,到管理理中心办理理变更登记记或者注销销登记。管管理中心应应同时办理理职工住房房公积金账账户转移或或者封存手手续。由受委托银银行办理归归集、提取取业务的,由由原单位或或者清算组组织自变更更登记或者者注销登记记之日起110日内持持管理中心心审核文件件,到银行行办理单位位、职工的的住房公积积金账户转转移或者封封存手续。第十四条 职工与与单位中止止工资关系系,仍保留留劳动关系系的,应当当为职工办办理住房公公积金账户户封存手续续。第十五条 管理中中心或受委委托银行应应当设立集集中封存、缴缴存管理账账户,用于于办理因各各种原因职职工与原单单位终止或或者解除

8、劳劳动关系、已已无主管单单位,且暂暂不符合住住房公积金金提取条件件职工的账账户封存或或依职工申申请办理住住房公积金金的继续缴缴存、转移移,以及办办理城镇个个体工商户户、自由职职业人员住住房公积金金的缴存、提提取等。第三章 缴 存存第十六条 职工住住房公积金金的个人月月缴存额为为职工本人人上一年度度月平均工工资乘以职职工住房公公积金缴存存比例。单位为职工工缴存的住住房公积金金月缴存额额为职工本本人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均工资乘以以单位住房房公积金缴缴存比例。职工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均工资应按按隶属关系系由劳动保保障或人事事部门核定定,并于每每年7月11日调整执执行。第十七条 单位为为职工缴存存住房公积积金

9、,计算算月缴存额额的职工本本人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均工资,不不得超过职职工工作所所在市、县县统计部门门公布的上上一年度在在岗职工月月平均工资资的3倍。具具体标准由由设区市根根据情况确确定。城镇个体工工商户、自自由职业人人员申请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的月月缴存基数数,按照缴缴存人上一一年度月平平均纳税收收入计算,也也可按其所所在市、县县统计部门门公布的上上一年度在在岗职工月月平均工资资计算。第十八条单位和职职工住房公公积金缴存存比例,均均不得低于于职工工资资的5%,初初始建立住住房公积金金制度的县县(市)可可适当低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比例最高可可以提高到到职工工资资的15%,个人缴缴存比例可可以提高到

10、到职工工资资的10%。1998年年12月115日以后后参加工作作的职工,单单位为其缴缴存的住房房公积金比比例最高可可以达到职职工工资的的25%,个个人缴存比比例不得低低于职工工工资的100%,但不不高于155%。具体缴存比比例,由设设区市住房房公积金管管理委员会会拟定、本本级人民政政府审核后后,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第十九条 新参加加工作的职职工从参加加工作的第第二个月开开始缴存住住房公积金金,月缴存存额为职工工本人当月月工资分别别乘以单位位和职工的的住房公积积金缴存比比例。单位新调入入的职工从从调入单位位发放工资资之月起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月月缴存额为为职工本人人当月工资资分别乘以以单位和职

11、职工的住房房公积金缴缴存比例。实行月(日日)工资制制的单位,月月缴存额可可按当月职职工的实际际工资分别别乘以单位位和职工的的住房公积积金缴存比比例。第二十条 职工个个人缴存的的住房公积积金,由所所在单位每每月从其工工资中代扣扣代缴。单单位应当于于每月发放放职工工资资之日起55日内将单单位缴存的的和为职工工代扣代缴缴的住房公公积金汇缴缴到管理中中心在指定定银行设立立的住房公公积金专户户。在集中缴存存、封存管管理账户的的职工和城城镇个体工工商户、自自由职业人人员申请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的,按按月到管理理中心或受受委托银行行缴存。第二十一条条 单位应应当按时、足足额缴存住住房公积金金,不得无无故逾期缴

12、缴存或者少少缴。对连续亏损损两年且单单位职工平平均工资水水平低于当当地职工上上一年度月月平均工资资50%的的,可以申申请降低住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例。单位职职工平均工工资水平低低于当地职职工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均工资的330%的单单位,可以以申请缓缴缴住房公积积金。待单单位经济效效益好转后后,应恢复复提高缴存存比例或者者补缴缓缴缴的住房公公积金。单位申请降降低缴存比比例或者缓缓缴的,应应当经单位位职工代表表大会或者者工会讨论论通过,并并经管理中中心审核,报报住房公积积金管理委委员会批准准。降低缴存比比例或者缓缓缴住房公公积金的期期限每次不不超过一年年。第二十二条条 单位合合并、分立立、撤销、破破产

13、、解散散或者改制制的,应当当为职工补补缴以前欠欠缴的(包包括未缴和和少缴)的的住房公积积金。单位合并、分分立和改制制时无力补补缴住房公公积金的,应应当明确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新的的责任主体体,才能办办理合并、分分立和改制制等有关事事项。新设设立的单位位应当按规规定及时办办理住房公公积金缴存存手续。单位撤销、破破产或者解解散的,欠欠缴职工的的住房公积积金,应视视同于所欠欠职工工资资优先偿还还。第二十三条条 单位补补缴住房公公积金(包包括单位自自行补缴和和人民法院院强制补缴缴)的数额额,可根据据实际采取取不同方式式确定:(一)单位位从未缴存存住房公积积金的,应应补缴自住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例(国务务

14、院令第2262号,11999年年4月)发发布之月起起欠缴职工工的住房公公积金。单单位未按规规定的范围围和标准少少为职工缴缴存住房公公积金的,应应当为职工工补缴少缴缴的部分。(二)单位位不提供职职工工资情情况或者职职工对单位位提供的工工资有异议议的,管理理中心可依依据当地劳劳动人事部部门、司法法部门核定定的工资,或或按所在市市、县统计计部门公布布的上年度度在岗职工工平均工资资计算。第二十四条条 管理中中心应当为为缴存住房房公积金的的职工发放放缴存住房房公积金的的有效凭证证。第二十五条条管理中中心应当建建立职工个个人住房公公积金明细细账,记载载职工的住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提提取等情况况。委托银行办办

15、理归集、提提取业务的的,管理中中心应当每每日与受委委托银行核核对职工的的住房公积积金缴存、提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金自存入住住房公积金金专户之日日起按国家家规定的利利率和计息息办法计息息。第四章 转 移第二十六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原单单位或职工工应自情况况发生之日日起30日日内,持有有关证明材材料到管理理中心办理理住房公积积金的转移移手续:(一)职工工调动工作作的;(二)单位位合并、分分立、改制制,职工劳劳动关系发发生变更的的;(三)单位位撤销、破破产、解散散或辞职、辞辞退的职工工与新就业业单位重新新建立劳动动关系的;(四)需纳纳入集中缴缴存、封存存账户进行行管理的。第二十七条条 职工在

16、在设区市内内调动工作作,管理中中心应办理理账户的内内部转移手手续。职工调至另另一设区市市工作的,应应办理公积积金存储账账户异地转转移手续(以以下简称转转移手续):(一)调入入地管理中中心应在调调入单位为为职工办理理住房公积积金账户设设立手续55日内,向向职工的调调出地管理理中心出具具新账户证证明。(二)职工工原工作单单位或其职职工应自解解除劳动关关系之日起起30日内内,持有关关工作调动动的证明和和调入地管管理中心出出具的职工工住房公积积金账户设设立证明等等有关材料料到调出地地管理中心心申请办理理转移手续续。(三)调出出地管理中中心应当在在接到办理理转移申请请后,向调调入地管理理中心和调调出单位

17、核核实情况。情情况属实的的,调出地地管理中心心应当自接接到申请之之日起5个个工作日内内,办结转转移手续;情况不属属实的,调调出地管理理中心应当当自接到申申请之日起起3个工作作日内,作作出不予办办理的决定定,并说明明原因和理理由,书面面告知申请请人。第二十八条条职工调调至外省、直直辖市、自自治区工作作的,调出出地管理中中心比照上上述程序办办商调入地地管理中心心办理转移移手续。职工符合办办理转移条条件,原工工作单位不不为职工出出具证明或或不办理手手续的,职职工可持有有关证明材材料到管理理中心申请请办理转移移手续。第二十九条条 调出地地管理中心心办理住房房公积金存存储账户异异地转移应应采用转账账方式

18、,将将职工账户户资金划转转至调入地地管理中心心。调入地地管理中心心收到职工工账户资金金后,应及及时记入职职工新设立立的账户内内,并向职职工出具书书面凭证。新调入单位位未建立住住房公积金金制度的,调调出地管理理中心可将将职工账户户转入集中中封存户暂暂时封存。第五章 提取取范围第三十条 职工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可可申请提取取其住房公公积金账户户内的存储储余额:(一)购买买、建造、翻翻建、大修修自住住房房的;(二)离休休、退休的的;(三)完全全丧失劳动动能力,并并与单位终终止劳动关关系的;(四)到国国外或港、澳澳、台地区区定居的;(五)偿还还购房贷款款本息的;(六)被纳纳入当地城城镇居民最最低生活

19、保保障范围并并支付房租租,或者房房租超出家家庭收入的的规定比例例的;(七)死亡亡或已宣告告死亡的;(八)在集集中封存账账户管理两两年以上未未继续缴存存或未办理理转移的;(九)被判判处刑罚并并与单位终终止劳动关关系的;(十)因参参军、上学学与单位终终止劳动关关系的;(十一)其其他依法允允许提取的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条 职工在在职期间死死亡或者被被宣告死亡亡的,其继继承人或者者受遗赠人人可申请提提取职工住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的存储余额额,也可转转入继承人人或受遗赠赠人的住房房公积金个个人账户继继续存储。第三十二条条 职工购购买、建造造自住住房房或者翻建建、大修自自住住房时时,提取本本人住房公公积金账

20、户户中存储余余额尚不足足的,其配配偶可申请请提取本人人住房公积积金账户内内的存储余余额。第三十三条条 职工符符合本办法法第三十条条至第三十十二条规定定,申请提提取该职工工住房公积积金账户内内存储余额额的,职工工所在单位位应当予以以核实,并并出具提取取证明。第三十四条条 缴存住住房公积金金的城镇个个体工商户户、自由职职业人员符符合提取住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的存储余额额条件的,按按照第三十十条至第三三十二条规规定办理提提取手续。第六章 提取取额度和程程序第三十五条条 职工提取取住房公积积金,可提提取购房合合同签订当当月之前(含含当月)或或建造、翻翻建、大修修自住住房房被批准当当月之前(含含当月)的

21、的住房公积积金存储余余额,但不不得超过购购买、建造造、翻建、大大修自住住住房的价格格(费用)总总额。第三十六条条 依照本本办法第三三十条第(五)项规规定提取职职工本人及及其配偶的的住房公积积金存储余余额,合计计不得超过过尚未偿还还的住房贷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条 依照本本办法第三三十条第(六六)项规定定提取职工工本人及其其配偶的住住房公积金金存储余额额,合计不不得超过被被纳入最低低生活保障障范围期间间已支付的的房租;或或者不得高高于超过家家庭收入规规定比例的的房租部分分。第三十八条条 依照本本办法第三三十条第(二二)、(三三)、(四四)、(七七)、(九九)、(十十)项规定定提取职工工本人住房房公

22、积金账账户全部存存储余额的的,应当同同时注销该该职工个人人住房公积积金账户。第三十九条条 职工购买买、建造、翻翻建、大修修自住住房房的,应当当向管理中中心提供下下列材料:(一)职工工购买商品品住房、经经济适用住住房或者参参加集资建建房的,提提供购房合合同、购房房发票及其其复印件或或集资建房房合法交款款收据及其其复印件。(二)职工工购买住房房二级市场场的住房、公公有现住房房的,提供供购房合同同、付款发发票或者合合法收据及及其复印件件。其中购购买住房二二级市场住住房的,还还应当提供供所购房屋屋过户后的的房屋所所有权证及及其复印件件。(三)职工工建造、翻翻建自住住住房的,提提供县级以以上建设、规规划

23、、土地地管理部门门的批准文文件及其复复印件。(四)职工工大修自住住住房的,提提供县级以以上建设、规规划管理部部门的批准准文件及其其复印件、房房屋所有权权证及其其复印件。第四十条 职工同同时提取配配偶住房公公积金余额额的,须提提供夫妻关关系证明和和配偶同意意提取的证证明。已用缴存的的住房公积积金为他人人提供住房房贷款担保保的,在解解除担保合合同前不得得提取住房房公积金。第四十一条条 职工离离休、退休休的,应提提供县级以以上组织、劳劳动人事部部门核准的的离退休证证明及其复复印件。第四十二条条 职工完全全丧失劳动动能力,并并与所在单单位终止劳劳动关系的的,应提供供单位解除除劳动关系系证明及其其复印件

24、、县县级以上医医院证明及及其复印件件或者由劳劳动鉴定委委员会出具具的伤、病病职工劳动动能力鉴定定表及其复复印件。第四十三条条 职工到到国外或港港、澳、台台地区定居居的,应提提供户口注注销证明及及其复印件件。第四十四条条 职工偿偿还购房贷贷款(包括括住房公积积金贷款、组组合贷款和和商业银行行贷款)本本息的,应应提供借款款合同、偿偿还贷款本本息的凭证证以及职工工本人有效效身份证明明及其复印印件。每年年提取一次次。第四十五条条 被纳入入城镇居民民最低生活活保障范围围的职工,应应提供最低低生活保障障金领取证证明及其复复印件、经经房管部门门登记备案案的房屋租租赁合同及及其复印件件、支付房房租证明及及其复

25、印件件。第四十六条条 职工在在职期间被被判处刑罚罚且与单位位终止劳动动关系的,应应提供司法法部门出具具的判决裁裁定书及其其复印件、终终止劳动关关系证明及及其复印件件。参军、上学学并与单位位终止劳动动关系的,应应提供应征征入伍、上上学等相关关证明及与与单位终止止劳动关系系的证明及及其复印件件。职工住房公公积金转入入集中封存存管理账户户两年后未未重新就业业的,应提提供职工户户口所在地地街道办事事处出具的的未重新就就业的证明明及其复印印件。第四十七条条 职工死死亡或被宣宣告死亡的的,其继承承人或受遗遗赠人应提提供职工死死亡证明及及其复印件件、公证部部门对该继继承权或受受遗赠权出出具的公证证书及其复复

26、印件。对该继承权权或受遗赠赠权发生争争议的,提提供人民法法院作出的的判决书、裁裁定书或调调解书。第四十八条条 符合提提取住房公公积金情形形的职工,应应持单位出出具的证明明及有关材材料向所在在地管理中中心提出提提取申请。管管理中心经经审核准予予提取的,应应在受理申申请之日起起3日内办办结提取手手续;经审审核不准提提取的,管管理中心应应当在受理理申请之日日起3日内内,作出不不予办理的的决定,并并说明原因因和理由,书书面告知申申请人。第七章 对账账与查询第四十九条条 管理中中心应当每每年与缴存存单位和职职工个人对对账。管理中心应应于每年77月31日日前,向社社会发布住住房公积金金对账公告告,并向缴缴

27、存单位和和职工个人人发放住房房公积金对对账凭证。第五十条 管理中中心应当通通过设立查查询电话、互互联网站等等形式,向向缴存单位位和缴存人人提供准确确、便捷的的住房公积积金账户信信息查询服服务。管理中心、受受委托银行行及其工作作人员应对对职工个人人的住房公公积金账户户信息保密密。第五十一条条 职工工、单位对对住房公积积金账户内内的存储余余额有异议议的,可向向管理中心心或受委托托银行申请请复核,管管理中心或或受委托银银行应当自自收到申请请之日起55日内给予予书面答复复。对复核核结果有异异议的,可可依法向设设区市人民民政府或省省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反映、申申诉。第八章 监督与与责任第五十二条条 管理

28、中中心应当加加强对单位位缴存住房房公积金情情况的监督督检查,被被检查单位位应当如实实提供相关关信息。第五十三条条单位、职职工对管理理中心或受受委托银行行未按规定定办理归集集与提取等等业务,或或者对办理理业务有异异议的,可可向设区市市人民政府府和省有关关监督部门门举报、反反映情况。第五十四条条 单位、职职工认为管管理中心的的下列行政政行为侵犯犯其合法权权益,可以以依法申请请行政复议议或者提起起行政诉讼讼: (一一)未依照照法规、规规章及本规规定办理有有关住房公公积金缴存存登记的; (二)未依依照法规规规章及本规规定办理住住房公积金金存储账户户设立、转转移、封存存的;(三)未建建立职工住住房公积金

29、金明细账的的;(四)未为为缴存住房房公积金的的职工发放放缴存住房房公积金的的有效凭证证的;(五)对符符合住房公公积金提取取情形和条条件的职工工,不予提提取住房公公积金、办办理提取手手续的;(六)对符符合住房公公积金存储储账户转移移情形和条条件的职工工,不予办办理住房公公积金账户户转移手续续的;(七)拒绝绝职工、单单位查询本本人、本单单位住房公公积金的缴缴存、提取取情况的;(八)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情形形。第五十五条条管理中心心及其工作作人员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本级人民民政府、监监察机关或或者上级监监督部门责责令其改正正,追究其其行政责任任,并对负负有责任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

30、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分:(一)未按按照规定设设立住房公公积金专户户的;(二)未建建立职工住住房公积金金明细账,或或者未发放放职工缴存存住房公积积金有效凭凭证的;(三)未按按照规定审审批提取住住房公积金金、审核缓缓缴住房公公积金或者者降低缴存存比例的;(四)利用用职权谋取取部门或者者个人利益益的;(五)不依依法对单位位履行义务务的情况进进行监督检检查以及不不履行或者者不正确履履行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其他职责责,造成严严重后果的的。第五十六条条管理中中心及其工工作人员在在住房公积积金归集、提提取管理运运作中玩忽忽职守、徇徇私舞弊,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尚不不构成犯罪罪的

31、,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分。造造成住房公公积金损失失的,依法法承担赔偿偿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条 本办法所所称在职职职工,是指指在国家机机关、国有有企业、城城镇集体企企业、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城镇私私有企业及及其他城镇镇企业、事事业单位、民民办非企业业单位、社社会团体中中工作,并并由单位支支付工资的的各类人员员(不包括括外方及港港、澳、台台人员),以以及有工作作单位,但但由于学习习、病伤产产假(六个个月内)等等原因暂未未工作,仍仍由单位支支付工资的的人员。包包括与单位位签订劳动动合同或者者符合劳动动保障部门门认定的形形成事实劳劳动关系的的在职职工工,不包括括已离开本本单位仍保保留劳动关关系的离岗岗职工。第五十八条条本办法自自20077年9月115日起施施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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