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134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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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摘要要:证据据规定的的颁布施行行,是民事事审判乃至至整个民事事诉讼领域域中一件意意义重大的的事情,它它必将对我我国的民事事司法制度度产生广泛泛而深刻的的影响。但但人们对证证据制度改改革的企盼盼,特别是是民事诉讼讼理论界所所期待的证证据规则,却却并不是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已出台台的证据据规定,而而是国家关关于民事诉诉讼证据制制度的立法法完善。然然而,最高高人民法院院之所以急急于出台这这一证据据规定,亦亦有其较为为复杂的现现实背景。从从某种意义义上说,它它是最高人人民法院在在现实条件件下所采取取的“迫不不得已”的的应急举措措。现行立立法规定的的不足,在在客观上要要求从立法法上对

2、民事事诉讼证据据制度予以以完善。一、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民事诉讼证证据的若干干规定的的出台背景景、显著特特点及重要要意义20001年122月21日日,最高人人民法院公公布了关关于民事诉诉讼证据的的若干规定定(以下下简称证证据规定),自20002年44月1日起起,该证证据规定已已开始施行行。证据据规定的的颁布施行行,是民事事审判乃至至整个民事事诉讼领域域中一件意意义重大的的事情,它它必将对我我国的民事事司法制度度产生广泛泛而深刻的的影响。但但平心而论论,人们对对证据制度度改革的企企盼,特别别是民事诉诉讼理论界界所期待的的证据规则则,却并不不是最高人人民法院已已出台的证证据规定,而而是国家关关于

3、民事诉诉讼证据制制度的立法法完善。然然而,最高高人民法院院之所以急急于出台这这一证据据规定,亦亦有其较为为复杂的现现实背景。从从某种意义义上说,它它是最高人人民法院在在现实条件件下所采取取的“迫不不得已”的的应急举措措。一方面面,在民事事诉讼中,证证据问题可可以说是一一个核心问问题,这就就要求民民事诉讼法法中必须须具有比较较完备的证证据制度。但但长期以来来,我国的的民事诉讼讼证据制度度却极不完完善,主要要表现是:民事诉诉讼法对对证据的规规定过于原原则和简单单,而且在在某些方面面也很不合合理,例如如现行民民事诉讼法法关于证证据的规定定只有区区区12个条条文,根本本无法涵盖盖民事诉讼讼证据制度度应

4、有的丰丰富内容;尽管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在关于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若若干问题的的意见(以下简称称适用意意见)中中,对证据据问题又作作了9条解解释性规定定,并且其其他有关法法律和司法法解释中的的个别条款款也对证据据问题有所所涉及,但但就总体而而言,这些些规定都是是零零碎碎碎的,在内内容上缺乏乏系统性、完完整性甚至至合理性。因因此,这种种“粗放型型”的立法法必然会导导致司法实实践中在诸诸多关涉证证据的问题题上,当事事人和人民民法院均缺缺乏明确的的规范可供供遵循,具具体表现为为:当事人人举证与法法院调查取取证的各自自适用畛域域不清;举举证责任分分配的界限限不明;当当事人举证证的保障机机制

5、欠缺;证人作证证制度有欠欠合理;质质证制度尚尚属缺漏;法院对证证据的采信信和事实的的认定缺乏乏透明度,等等等。显然然,现行立立法规定的的不足在客客观上要求求从立法上上对民事诉诉讼证据制制度予以完完善。另一方方面,从近近年来法院院系统所进进行的审判判方式改革革实践来看看,证据制制度的缺陷陷已经成为为制约改革革向纵深发发展的一个个瓶颈问题题。肇始于于20世纪纪80年代代末的民事事审判方式式改革,最最初的动因因在于试图图通过强调调当事人的的举证责任任来解决因因民商事诉诉讼案件数数量激增与与法院的审审判力量相相对不足之之间的矛盾盾,以便缓缓解法院及及其法官调调查取证的的负担,提提高诉讼的的效率。但但是

6、,由于于举证责任任制度在证证据制度中中所占的核核心地位以以及证据制制度本身在在整个民事事诉讼制度度中所处的的核心地位位,因而举举证责任制制度的改革革必然会牵牵涉到当事事人举证与与法院查证证的关系,质质证制度、认认证制度,合合议庭和独独任审判员员的职责权权限等各方方面的庭审审改革问题题,并进而而波及到整整个民事审审判制度乃乃至司法制制度的改革革。而这些些制度的改改革又反过过来对民事事诉讼证据据制度提出出了更高的的要求。在在此种情况况下,各地地法院便纷纷纷突破现现行证据立立法的规定定而出台了了自己的民民事诉讼证证据规则。这这些证据规规则既不是是国家的法法律,也不不属于司法法解释的范范围,但它它却实

7、实在在在地成为为各地法院院自己的“民民事诉讼证证据法”,并并在其审理理案件时大大行其道,造造成了证据据问题上极极其混乱的的局面。因因此,完善善民事诉讼讼证据立法法,以便规规范法院的的审判行为为和当事人人的诉讼行行为,推进进民事审判判方式改革革向纵深发发展,便成成为当务之之急。然而,从从国家立法法机关的视视角来看,在在近期内制制定民事诉诉讼证据法法典或者统统的证据据法典却不不大可能,对对民事诉诉讼法进进行全面修修订的条件件亦不成熟熟,因而在在司法实践践的层面上上就产生了了一对难以以解决的矛矛盾,即证证据规则的的粗陋不堪堪与审判实实践的客观观需求之间间的矛盾。在在此背景下下,制定统统一的、相相对完

8、备的的证据规则则,以便尽尽快消除民民事审判实实践中的混混乱状态,并并为法院和和当事人提提供据以遵遵循的明确确、具体的的证据规范范,就成为为最高人民民法院所必必须面对和和解决的一一个实践性性课题。最最高人民法法院早在11999年年公布的人人民法院五五年改革纲纲要中即即提出,要要完善我国国的民事诉诉讼证据制制度;20000年则则将民事诉诉讼证据问问题分解确确定为222个重点调调研课题;20011年又将起起草民事诉诉讼证据的的司法解释释作为五项项重点改革革措施之一一。经过广广泛调研和和论证。最最高人民法法院遂于22001年年底制定和和公布了证证据规定这这一司法解解释。就总体体而言,证证据规定具具有以

9、下几几个显著特特点:一是是吸收了民民事审判方方式改革的的一些合理理成果。二二是借鉴了了国外民事事诉讼证据据立法和理理论的合理理成分。三三是完善了了我国民事事诉讼的证证据规范。从证证据规定的的出台背景景和主要特特点可以看看出,其最最大的意义义就在于,它它现实地满满足了审判判实务的客客观需要,为为民事诉讼讼中的举证证、查证、质质证、认证证诸过程提提供了较为为明确、具具体的行为为准则。但但我们应当当清醒地认认识到,证证据规定本本身远不是是尽善尽美美的,特别别是其中的的某些内容容显然突破破了现行民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定,因而从从严格意义义上讲,其其合法性亦亦是值得怀怀疑的。因因限于篇幅幅,以下我我们仅就

10、证证据规定中中的“举证证时限与证证据交换”问问题分别作作一初步的的评析。所谓举举证时限,是是指负有举举证责任的的当事人应应当在法律律规定或法法院指定的的期限内提提出用以证证明其主张张的相应证证据,逾期期不举证的的,则将承承担证据失失效的法律律后果的诉诉讼制度。证证据交换乃乃是指开庭庭审理之前前,在受诉诉法院审判判人员的组组织和主持持下,双方方当事人彼彼此交换己己方所持有有的证据材材料的制度度。设置举举证时限和和证据交换换制度,目目的是为了了促使当事事人适时地地提出证据据并让双方方当事人彼彼此知道对对方所持有有的证据,防防止诉讼突突袭,以便便实现诉讼讼公正和提提高诉讼效效率。对于于举证时限限和证

11、据交交换制度,限限于当时的的主、客观观条件,11991年年颁行的民民事诉讼法法并没有有作出规定定。证据据规定对对这一问题题所作的突突破性规范范,同样是是基于诉讼讼实践和审审判方式改改革的紧迫迫需要,当当然,与近近几年理论论上的深入入探讨和学学界的极力力倡导也有有很大关系系。二、关关于举证时时限制度对于当当事人举证证的期限问问题,民民事诉讼法法并没有有作出明确确规定。根根据民事事诉讼法第第125条条第一款“当当事人在法法庭上可以以提出新的的证据”之之规定和第第179条条中“有新新的证据,足足以推翻原原判决、裁裁定”时当当事人可以以申请人民民法院进行行再审的规规定以及其其他有关条条款,理论论上和实

12、务务中一般都都认为,我我国民事诉诉讼实行的的是“证据据随时提出出主义”,也也即当事人人不仅可以以在庭审前前提出证据据,而且也也可以在庭庭审过程中中提出新的的证据,不不仅可以在在一审程序序中提出证证据,而且且也可以在在二审和再再审程序中中提出新的的证据。从从民事诉讼讼实践来看看,“证据据随时提出出主义”确确实存在很很多弊端,主主要表现为为:其一,容容易造成“诉诉讼突袭”现现象的发生生,有违诉诉讼公正和和诚实信用用原则;其其二,阻碍碍了诉讼效效率的提高高,致使很很多案件不不能在法律律规定的审审限内审结结;其三,客客观上增加加了当事人人的诉讼成成本支出,并并导致人民民法院大量量重复性劳劳动,浪费费了

13、有限的的司法资源源;其四,破破坏了生效效判决的既既判力,损损害了法院院裁判的稳稳定性和权权威性。为为了克服证证据随时提提出主义的的弊端,以以便调动当当事人举证证的积极性性,防止“证证据突袭”及及提高诉讼讼效率,对对举证时限限作出规定定,改“证证据随时提提出主义”为为“证据适适时提出主主义”就成成为各地法法院审判方方式改革的的重要内容容之一。鉴于上上述立法疏疏漏和实践践中的问题题,证据据规定在在对民事事诉讼法第第75条第第款“期期间包括法法定期间和和人民法院院指定的期期间”之“指指定期间”作作扩张性解解释,并对对民事诉诉讼法第第125条条第一款“当当事人在法法庭上可以以提出新的的证据”之之“新的

14、证证据”作限限制性解释释的基础上上,本着“证证据适时提提出主义”,要要求当事人人必须在一一定期间内内举证,否否则即发生生证据失效效的法律后后果。但必必须指出的的是,无论论是扩张性性解释还是是限制性解解释,实质质上都是对对民事诉诉讼法现现有规定的的种突破破。然而从从实用主义义的角度来来看,它在在一定程度度上又确实实具有“完完善”和“补补充”民民事诉讼法法的功能能和作用。具具体而言,证证据规定所所确立的举举证时限制制度包括以以下几个方方面的内容容:(一)举证通知知书的送达达与举证时时限的确定定证据据规定第第33条包包括以下33款规定:(1)人人民法院应应当在送达达案件受理理通知书和和应诉通知知书的

15、同时时向当事人人送达举证证通知书。举举证通知书书应当载明明举证责任任的分配原原则与要求求、可以向向人民法院院申请调查查取证的情情形、人民民法院根据据案件情况况指定的举举证期限以以及逾期提提供证据的的法律后果果。(2)举证期限限可以由当当事人协商商一致,并并经人民法法院认可。(3)由人人民法院指指定举证期期限的,指指定的期限限不得少于于30日,自自当事人收收到案件受受理通知书书和应诉通通知书的次次日起计算算。根据上上述规定,向向当事人送送达举证通通知书是人人民法院的的一项义务务,其切实实履行有利利于促使当当事人了解解举证的重重要性,为为当事人提提供必要的的程序保障障特别是在在规定有举举证时限和和

16、逾期举证证即发生证证据失效之之效果的条条件下,向向当事人送送达举证通通知书并在在举证通知知书中告知知当事人有有关举证的的事项和法法律后果,更更是显得尤尤为重要。至至于举证期期限的确定定方式,根根据证据据规定第第33条第第二、第三三款的规定定,既可以以由当事人人协商确定定,也可以以由人民法法院予以指指定。值得得注意的几几个问题是是:第一,证证据规定第第33条第第一款规定定人民法院院应当在举举证通知书书中告知当当事人人民民法院根据据案件情况况指定的举举证期限,但但第二款又又规定当事事人可以协协商一致确确定举证期期限,两款款之间实际际上存在着着一定的矛矛盾。其实实比较合理理的作法应应是在举证证通知书

17、中中作出规定定,当事人人可以协商商确定举证证期限或者者在其不能能协商一致致时适用人人民法院指指定的举证证期限。第第二,根据据上述规定定,送达举举证通知书书是人民法法院的一项项义务,但但是如果人人民法院没没有依法向向当事人送送达举证通通知书,会会产生什么么样的法律律后果呢?证据规规定并没没有予以明明确,而这这一点对当当事人来说说恰恰是很很重要的,否否则,其诉诉讼权利将将很难得到到有效的保保障。第三三,在由法法院指定举举证期限时时,其期限限不得少于于30日,但但是根据证证据规定第第81条,这这一指定期期限不适用用于依照简简易程序审审理的案件件。(二)举证时限限的重新指指定证据据规定第第35条规规定

18、:“在在诉讼过程程中,当事事人主张的的法律关系系的性质或或者民事行行为的效力力与人民法法院根据案案件事实作作出的认定定不一致的的,不受上上述举证时时限规定的的限制(指指第33条条、34条条的规定),人民法法院应当告告知当事人人可以变更更诉讼请求求。当事人人变更诉讼讼请求的,人人民法院应应当重新指指定举证期期限。”证证据规定规规定在此情情况下应当当重新指定定举证期限限的理由在在于:诉讼讼请求的固固定与争点点的确定直直接相关,在在开庭审理理前,通过过原告的起起诉状、被被告的答辩辩状以及开开庭前进行行的证据交交换,已经经固定了双双方争议的的焦点,固固定了双方方提交的证证据,从而而固定了诉诉讼请求。但

19、但是在诉讼讼过程中,对对于当事人人主张的法法律关系的的性质或者者民事行为为的效力,如如果人民法法院作出的的认定与其其不一致时时,本案的的案由就发发生了变化化,在此情情况下,为为了充分保保护当事人人的合法权权益,证证据规定规规定人民法法院有义务务告知当事事人可以变变更其诉讼讼请求。然然而,如果果当事人变变更了其诉诉讼请求,则则变更后的的诉讼请求求所依据的的事实基础础和证据体体系也就发发生了变化化,故有必必要重新指指定举证期期限。11(P2203)对对于上述规规定,需要要进一步探探讨的几个个问题是:其,在在上述情况况下,只规规定了法院院可以重新新指定举证证期限,那那么此时能能否允许当当事人通过过协

20、商来确确定举证期期限呢。其其二,法院院告知当事事人可以变变更诉讼请请求时,在在告知方式式上是口头头告知还是是书面告知知?其三,在在内容上,合合议庭是应应当准确无无误地告知知当事人法法律关系的的性质或民民事行为的的效力,还还是只能告告知当事人人法律关系系的性质或或民事行为为的效力之之可能性?理解不同同,结果迥迥异。我个个人认为,前前者无异于于先定后审审、本末倒倒置,后者者方为顺理理成章之举举,既符合合认识规律律,又满足足了诉讼之之需。(三)举证时限限的延长证据据规定第第36条对对举证时限限的延长问问题作了规规定,即:“当事人人在举证期期限内提交交证据材料料确有困难难的,应当当在举证期期限内向人人

21、民法院申申请延期举举证,经人人民法院准准许,可以以适当延长长举证期限限。当事人人在延长的的举证期限限内提交证证据材料仍仍有困难的的,可以再再次提出延延期申请,是是否准许由由人民法院院决定。”我我个人认为为,对于某某些案件来来说,举证证期限的延延长与再次次延长固然然有其必要要性和合理理性,但对对上限未作作规定,则则是一个明明显的不足足,它有可可能被一部部分当事人人不当利用用以拖延诉诉讼。(四)举证时限限的法律效效力举证时时限的法律律效力是举举证期限制制度的核心心部分,没没有关于法法律效力的的规定,举举证期限的的指定和商商定就很难难具有约束束力,因此此证据规规定第334条规定定:“当事事人应当在在

22、举证期限限内向人民民法院提交交证据材料料,当事人人在举证期期限内不提提交的,视视为放弃举举证权利。对对于当事人人逾期提交交的证据材材料,人民民法院审理理时不组织织质证。但但对方当事事人同意质质证的除外外。”也就就是说,举举证期限具具有强制性性,当事人人必须在举举证期限内内提交有关关的证据材材料,在举举证期限内内未提交的的,即丧失失提出证据据的权利;在举证期期限过后,即即使再提交交证据材料料,人民法法院在审理理时原则上上也不组织织当事人进进行质证,除除非对方当当事人同意意。另外,证证据规定第第34条第第三款还规规定:“当当事人增加加、变更诉诉讼请求或或者提起反反诉的,应应当在举证证期限届满满前提

23、出。”这这里将增加加、变更诉诉讼请求及及提起反诉诉等行为限限定在举证证期限届满满前为之,目目的在于尽尽早固定诉诉讼请求、确确定争点和和提高诉讼讼效率。这这一款规定定将民事事诉讼法第第126条条中关于在在开庭审理理过程中当当事人可以以增加诉讼讼请求或提提起反诉以以及第522条中关于于变更诉讼讼请求的时时间点提前前到了举证证期限届满满之前。还还须注意的的是,一方方当事人增增加、变更更诉讼请求求或提起反反诉时,举举证期限是是否有重新新予以指定定之必要?证据规规定对此此没有涉及及,似乎是是采取否定定态度,但但从保护对对方当事人人合法权益益的角度观观之,则显显然有必要要重新确定定举证期限限。三、关关于证

24、据交交换制度举证时时限制度与与证据交换换制度是审审前准备程程序的两项项重要内容容,二者彼彼此关联,相相互补充,缺缺少其中任任何一项,都都会使审前前准备程序序难以发挥挥出应有的的作用。开开庭审理前前,双方当当事人彼此此交换各自自所持有的的证据,其其重要意义义就在于:可以借此此整理和明明确争点,为为开庭审理理的顺利进进行作好准准备,以提提高诉讼效效率,此其其一;其二二,可以防防止诉讼突突袭,促进进诉讼公正正的实现;其三,对对于一部分分案件来说说,可促使使当事人在在审前达成成和解,实实现案件的的繁简分流流和纠纷解解决方式的的多元化。对于证证据交换问问题,英美美法系和大大陆法系国国家都有不不同程度的的

25、规定。特特别是以美美国为代表表的英美法法系国家,规规定有较为为完备的发发现程序和和证据开示示制度。证证据规定关关于证据交交换的安排排,在一定定程度上是是借鉴国外外民事诉讼讼立法中证证据开示制制度的结果果。实际上上我国证据据交换的做做法同其他他改革举措措一样,也也是源自司司法实践。在在民事审判判方式改革革初期,为为落实公开开审判原则则、强化当当事人的举举证责任、强强化庭审功功能,很多多法院推行行了所谓“一一步到庭”的的改革。但但随着改革革的深化,却却又发现“一一步到庭”的的做法存在在很多弊端端。其中主主要是削弱弱了审前准准备工作,不不仅不能使使庭审功能能得到充分分发挥,反反而导致了了诉讼迟延延,

26、且不利利于为当事事人提供充充分的程序序保障,故故此先后弃弃用“一步步到庭”,转转而加强和和充实审前前程序的改改革,证据据交换制度度和举证时时限制度即即是审前程程序改革的的核心内容容。就立法法来讲,现现行民事事诉讼法并并没有关于于证据交换换的规定,最最早对证据据交换有所所涉及的法法律文件是是最高人民民法院于11993年年5月下发发的全国国经济审判判工作座谈谈会纪要。其其中明示:“开庭前前,合议庭庭成员可以以召集双方方当事人交交换、核对对证据,对对双方当事事人无异议议的事实和和证据,开开庭时经当当事人确认认后可不再再核对、质质证。”11993年年11月制制定的第第一审经济济纠纷案件件适用普通通程序

27、开庭庭审理的若若干规定第第5条及11998年年制定的审审改规定第第5条,对对证据交换换问题亦作作了简单的的规定。与与此同时,很很多地方法法院在其所所制定的有有关审判方方式改革的的“规定”或或“证据规规则”中也也涉及了证证据交换问问题,在总总结各地经经验、借鉴鉴外国立法法的基础上上,证据据规定对对证据交换换的适用范范围、时间间、次数等等问题都作作了规定。关于证证据交换的的适用范围围,证据据规定第第37条规规定了两种种情况:(1)经当当事人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可以组组织当事人人在开庭审审理前交换换证据。这这一点体现现了对当事事人处分权权的尊重。(2)人民民法院对于于证据较多多或者复杂杂疑难的案案件,

28、应当当组织当事事人在答辩辩期届满后后、开庭审审理前交换换证据。关于证证据交换的的时间,证证据规定第第38条明明示:“交交换证据的的时间可以以由当事人人协商致致并经人民民法院认可可,也可以以由人民法法院指定。人人民法院组组织当事人人交换证据据的,交换换证据之日日为举证期期限届满之之时。当事事人申请延延期举证经经人民法院院准许的,证证据交换日日相应顺延延。”另外外,根据证证据规定第第40条第第一款的规规定,当事事人收到对对方交换的的证据后提提出反驳并并提出新证证据的,人人民法院应应当通知当当事人在指指定的时间间进行交换换。关于证证据交换的的进行,证证据规定第第39条要要求证据交交换应当在在审判人员

29、员的主持下下进行。在在证据交换换的过程中中,审判人人员对当事事人无异议议的事实、证证据应当记记录在卷;对有异议议的证据,按按照需要证证明的事实实分类记录录在卷,并并记载异议议的理由。通通过证据交交换,确定定双方当事事人争议的的主要问题题。关于证证据交换的的次数,证证据规定第第40条第第二款规定定:“证据据交换一般般不超过两两次。但重重大、疑难难和案情特特别复杂的的案件,人人民法院认认为确有必必要再次进进行证据交交换的除外外。”这样样规定,既既可以防止止诉讼滞延延,又可以以满足特殊殊之需。四、“新新的证据”之之界定与举举证时限、证证据交换的的关系举证时时限和证据据交换制度度的规定,要要求当事人人

30、必须在举举证期限内内提出证据据,否则其其证据即不不被法院采采纳,从而而发生失去去证明权的的法律后果果。这种后后果对当事事人来说是是极为严重重的。因此此,如果在在任何情况况下都不允允许当事人人于举证期期限届满后后提出新的的证据(例例如在举证证期限内当当事人确实实因为非属属于自身的的客观原因因而不能提提供有关证证据等情况况),那么么对该当事事人来说显显然是很不不公平的。另另一方面,民民事诉讼法法第1225条第一一款规定,“当当事人在法法庭上可以以提出新的的证据”,第第179条条还规定当当事人有新新的证据时时可以申请请再审,因因而如果完完全禁止当当事人在开开庭审理时时提出新的的证据,那那么显然会会造

31、成司法法解释与民民事诉讼法法之间直直接发生尖尖锐的冲突突。但如果果对当事人人提出新的的证据完全全不加限制制,则证证据规定关关于举证期期限和证据据交换的规规定就会从从根本上失失去意义。在在此情况下下,最高人人民法院通通过对民民事诉讼法法第1225条和第第179条条中的“新新的证据”加加以限制性性解释的方方式,对民民事诉讼法法进行了了“隐性”的的“修改”,从从而避免了了直接的冲冲突,并使使得其与举举证时限和和证据交换换制度相互互协调。(一)证据规规定关于于“新的证证据”的范范围界定证据据规定第第4l条宣宣示:“民民事诉讼法法第1225条第一一款规定的的新的证证据,是是指以下情情形:(11)一审程程

32、序中的新新的证据包包括:当事事人在一审审举证期限限届满后新新发现的证证据;当事事人确因客客观原因无无法在举证证期限内提提供,经人人民法院准准许,在延延长的期限限内仍无法法提供的证证据。(22)二审程程序中的新新的证据包包括:庭审审结束后新新发现的证证据;当事事人在一审审举证期限限届满前申申请人民法法院调查取取证未获准准许,二审审法院经审审查认为应应当准许并并依当事人人申请调取取的证据。”证据据规定第第43条第第二款又规规定:“当当事人经人人民法院准准许延期举举证,但因因客观原因因未能在准准许的期限限内提供,且且不审理该该证据可能能导致裁判判明显不公公的,其提提供的证据据可视为新新的证据。”对于

33、当当事人申请请再审时“新新的证据”的的界定,证证据规定第第44条解解释为:“民民事诉讼法法第1779条第11款第1项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据,是指指原审庭审审结束后新新发现的证证据。”对于上上述规定,需需要进一步步解决的几几个问题是是:第一,如如何理解和和把握“新新发现的证证据”。“新新发现的证证据”仅仅仅是指当时时在客观上上没有出现现的证据,还还是指既包包括客观上上没有出现现的证据,也也包括客观观上虽然已已经出现但但在通常情情况下当事事人无法知知道其已经经出现的证证据?我个个人认为,从从保护当事事人合法权权益的角度度来看,应应当以后一一种意见为为妥。第二二,证据据规定第第43条第第二款似乎乎与第4

34、11条第(11)项的后后段相矛盾盾而没有予予以规定的的必要。因因为两者适适用的前提提都是当事事人确因客客观原因无无法在举证证期限内提提供证据,经经人民法院院准许,在在延长的期期限内仍不不能提出该该证据,只只是在用语语上,第441条第(1)项规规定“在延延长的期限限内仍无法法提供”,第第43条第第二款则规规定“因客客观原因未未能在准许许的期限内内提供”,而而所谓“在在延长的期期限内仍无无法提供”,自自然应当是是指因客观观原因无法法提供,而而不包括主主观原因。但但是在适用用结果上,第第41条第第(1)项项不加限制制地当然属属于“新的的证据”的的范围,而而第43条条第二款则则附加上“不不审理该证证据

35、可能导导致裁判明明显不公”之之限制条件件,并且规规定仅仅是是“可视为为新的证据据”。对于于如何区分分以及在实实践中应当当如何分别别适用这两两款规定的的问题,最最高人民法法院民事审审判第一庭庭所著之民民事诉讼证证据司法解解释的理解解与适用一一书并未作作出诠释。事实上,在在实践中是是很难对其其予以明确确区分和恰恰当操作的的。第433条第二款款之规定只只会使法院院在“新的的证据”的的认定问题题上产生混混乱的局面面并与第44l条第(1)项的的规定相矛矛盾,而不不会有任何何益处。第第三,人民民法院自己己或者人民民检察院能能否以存在在“新的证证据”为由由而认为原原判决、裁裁定认定事事实的主要要证据不足足并

36、依法提提起再审程程序?如果果允许,又又怎样界定定其“新的的证据”的的范围呢?如果不允允许,再审审制度又该该如何予以以改造呢?这一点显显然涉及到到再审制度度的立法修修改,而远远非证据据规定所所能解决的的问题。(二)提供“新新的证据”的的时间根据证证据规定第第42条和和第44条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当当事人在一一审程序中中提供新的的证据的,应应当在一审审开庭前或或者开庭审审理时提出出。当事人人在二审程程序中提供供新的证据据的,应当当在二审开开庭前或者者开庭审理理时提出;二审不需需要开庭审审理的,应应当在人民民法院指定定的期限内内提出。当当事人在再再审程序中中提供新的的证据的,应应当在申请请再审时提提出

37、。(三)提供的证证据不属于于“新的证证据”之法法律后果证据据规定第第43条第第一款明示示:“当事事人在举证证期限届满满后提供的的证据不是是新的证据据的,人民民法院不予予采纳。”这这一规定与与证据规规定第334条关于于举证时限限的效力和和第4l条条关于“新新的证据”的的界定在内内容上彼此此联系,起起着相互补补充的作用用。(四)提出“新新的证据”所引发的的法律后果果提出“新新的证据”除除对案件本本身产生相相应影响外外,根据证证据规定第第46条,还还会产生以以下两个方方面的后果果:其一,由由于当事人人的原因未未能在指定定期限内举举证,致使使案件在二二审或者再再审期间因因提出新的的证据被人人民法院发发回重审或或者改判的的,原审裁裁判不属于于错误裁判判案件。其其二,一方方当事人请请求(提出出新的证据据的)另一一方当事人人负担由此此增加的差差旅、误工工、证人出出庭作证、诉诉讼等合理理费用以及及由此扩大大的直接损损失,人民民法院应予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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