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317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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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设工程招招标投标标管理办办公室关关于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编制的的指导意意见(试行)2006年年3月第第八版为贯彻实施施市建委委京建法法(20005)5515号号关于于进一步步规范建建设工程程招标投投标活动动的若干干规定文文件,规规范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的编制制,保证证资格预预审活动动的公开开、公正正和公平平,根据据现行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及规定定,现就就招标人人编制资资格预审审评审办办法提出出以下指指导意见见,供招招标人或或招标代代理机构构在编制制资格预预审文件件及其资资格预审审评审办办法时参参照。 一、 资格预预审评审审办法的的分类及及其适用用 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如

2、同评评标办法法的重要要性一样样,是资资格预审审活动中中的重要要文件,是是招标人人资格预预审文件件的重要要组成部部分,也也是指导导投标申申请人准准备资格格预审申申请书(或或申请文文件)和和资格预预审评审审委员会会进行资资格预审审评审活活动的最最重要的的依据性性文件。 招标人人发出的的资格预预审文件件应当载载明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一般分分为综合合定量评评审法和和综合定定性评审审法。 综合定定量评审审法是指指根据招招标工程程的性质质、特点点和要求求设定评评审因素素及其相相应的评评审标准准和量化化分值,资资格预审审评审委委员会依依据评审审标准进进行量化化评分,并并依照量量化评

3、分分结果确确定合格格投标候候选人或或合格投投标人的的方法。招招标人拟拟限制投投标人数数量的,按按照排序序确定拟拟选数量量的投标标人;招招标人不不限制投投标人数数量的,高高于资格格预审合合格分数数线的投投标申请请人为投投标人。综综合定量量评审法法并不意意味着所所有评审审因素都都需要进进行量化化评审,投投标申请请人的企企业资质质等级、项项目经理理资质等等级、企企业注册册资本金金、企业业是否处处于正常常生产经经营状态态等构成成投标人人法定投投标条件件的因素素只进行行定性评评审。 综合定定性评审审法是指指根据招招标工程程的性质质、特点点和要求求设定评评审因素素,对评评审因素素以必要要合格条条件标准准和

4、附加加合格条条件标准准的形式式予以表表现,并并就每项项评审因因素设定定合格标标准。资资格评审审委员会会评审投投标申请请人是否否满足合合格条件件标准,满满足合格格条件标标准的投投标申请请人均允允许参加加投标。 招标人人拟通过过资格预预审限制制投标人人数量的的,应当当采用定定量评审审的办法法,按照照择优原原则选择择确定规规定数量量的投标标人;招招标人不不限制投投标人数数量的,可可以采用用定性评评审或定定量评审审的办法法来确定定投标人人。 二二、 资资格预审审评审办办法应当当包括的的内容 根据招招标投标标法规定定的公开开性原则则,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应当载载明详细细的资格格预审的的评审程程序、内内

5、容、方方法、标标准和条条件等。鉴鉴于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委员员会必须须严格依依照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进行资资格预审审评审活活动,资资格预审审评审办办法的内内容除了了要符合合现行有有关法规规的规定定外,还还要遵循循科学性性原则,紧紧密围绕绕资格预预审活动动是考核核投标申申请人投投标资格格的合法法性和履履约能力力的根本本目的,合合理和科科学地设设立相应应的评审审标准和和条件。总总之,除除了评审审内容以以及标准准和条件件的设立立要切合合资格预预审的特特点之外外,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的编制制原则应应当与法法律法规规对评标标办法的的要求一一致。 三、 资格预预审评审审办法的的表现形形式 资资格预审审评审

6、办办法一般般分下列列六个章章节编写写: 11、 总总则 总总则主要要是界定定: (11) 评评审办法法编制依依据 (22) 评评审的原原则。该该原则应应当与评评标办法法的原则则一致,即即公正、公公平和科科学、择择优; (3) 评审办办法的适适用范围围。一般般均表述述为仅适适用于拟拟招标项项目的资资格预审审的评审审; (44) 评评审委员员会的组组成和产产生办法法。主要要有两种种选择,一一是政府府投资或或政府投投资占控控股地位位的项目目,评审审委员会会由技术术、经济济等方面面的专家家组成(注注: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中预先先分别明明确技术术、经济济等方面面专家的的数量),全全部成员员均从市市评标

7、专专家库随随机抽取取产生,成成员总数数为五人人以上单单数,具具体数量量在资格格预审评评审办法法中预先先明确;二是国国有资金金投资或或国有资资金投资资为主的的以及非非政府投投资的国国家或市市重点工工程,评评审委员员会由招招标人熟熟悉相关关业务的的代表和和技术、经经济等方方面的专专家组成成,成员员总数为为五人以以上单数数,招标标人代表表不超过过评审委委员会成成员总数数的三分分之一、技技术、经经济等方方面专家家不少于于成员总总数的三三分之二二,两者者数量均均应在评评审办法法中预先先明确,其其中技术术、经济济等方面面的专家家从市评评标专家家库随机机抽取产产生; 注意: 资格格预审评评审的技技术、经经济

8、专家家可以根根据招标标工程和和资格预预审评审审内容的的需要,选选择一定定数量的的财务和和法律方方面的专专家;鉴鉴于资格格预审的的工作量量较大,分分标段同同时招标标的,资资格预审审应当分分标段分分别组成成各自的的评审委委员会,以以保证评评审的效效率; (5) 投标人人数量及及确定投投标人的的原则。对对限制投投标人数数量的,投投标人数数量应当当表述为为在招标标公告或或资格预预审公告告中已经经公开的的具体数数量,对对具体招招标项目目,不应应当出现现不少于于多少数数量的措措辞,比比较准确确的表述述之一是是当:“合合格投标标人数量量多于七七(或大大于七的的一个具具体数字字)家时时,按择择优原则则选择七七

9、家(或或大于七七的一个个具体数数字)投投标人参参加投标标”;确确定投标标人的原原则可以以是由评评审委员员会推荐荐规定数数量的合合格投标标候选人人(例如如:可以以比拟选选投标人人数量放放大一倍倍),也也可以由由招标人人授权评评审委员员会直接接确定规规定数量量的合格格投标人人;为防防止出现现排名靠靠前的合合格投标标人自愿愿放弃投投标资格格或因申申请人项项目经理理等主要要人员无无法到位位而失去去投标资资格的情情况,比比较稳妥妥的办法法是由评评审委员员会将所所有经过过符合性性评审、具具备投标标所需的的法定资资格条件件的投标标申请人人,按照照定量评评审(评评分)结结果由高高到低排排序,提提交给招招标人。

10、投投标候选选人或投投标人的的选择均均应遵循循择优的的原则,按按照评审审结果由由高到低低排序确确定;侯侯选投标标人或投投标人放放弃投标标资格的的,应当当向招标标人提交交书面形形式的放放弃投标标资格的的承诺,书书面承诺诺需加盖盖其法人人公章和和法定代代表人或或授权委委托人的的签名;根据资资格预审审文件中中的约定定,如果果侯选投投标人的的项目经经理等主主要人员员不能到到位,招招标人可可以拒绝绝其资格格预审申申请(资资格预审审申请文文件(书书)递交交截止时时间后,申申请人不不能再变变更申请请文件的的内容,特特别是项项目经理理);出出现排名名在前的的侯选投投标人放放弃或被被拒绝的的情况时时,招标标人可依

11、依照投标标候选人人排序,依依次递补补排名在在后的投投标候选选人作为为投标人人。不限限制投标标人数量量的,所所有符合合资格预预审评审审合格标标准的投投标申请请人均应应允许参参加投标标; 提提醒招标标人和招招标代理理机构注注意:为为了有效效解决投投标报名名单位少少于7家家或者通通过必要要条件评评审的投投标申请请人数量量少于77家的情情况,特特别是在在拟限制制投标人人数量的的情况下下,除了了在招标标公告中中对入围围单位的的表述要要参照上上文“合合格投标标人数量量多于七七(或大大于七的的一个具具体数字字)家时时,按择择优原则则选择七七(或大大于七的的一个具具体数字字)家投投标人参参加投标标”的建建议外

12、,还还应在此此阐明,如如果出现现上述情情况,仍仍要进行行附加条条件的评评审(注注:目的的是审查查投标申申请人的的履约能能力),并并在此设设定一个个合格分分数线,在在实行百百分制时时,一般般设定为为60分分合格(注注:标准准和条件件的设立立应当符符合区别别工程规规模和工工程性质质,简单单工程或或标的额额不大的的工程,对对履约能能力的要要求应当当是较低低的,因因此在评评审内容容和评审审指标的的设定上上,不应应出现过过高的要要求),只只有达到到合格分分数线的的投标申申请人才才能成为为合格投投标人,以以体现资资格预审审重在审审查投标标申请人人的法定定投标资资格和履履约能力力的原则则。合格格投标人人数量

13、少少于三个个的,依依法重新新组织招招标。 为了保保证实际际可操作作性,不不接受母母、子公公司同时时投标以以及限制制子公司司(包括括子公司司的子公公司)入入围数量量的,可可以通过过资格预预审文件件约定,评评审委员员会对所所有合格格单位进进行排序序,由招招标人根根据择优优原则按按照排序序依次选选定入围围单位,招招标人不不宜授权权评审委委员会直直接确定定入围单单位。 (6) 资格预预审活动动的保密密和纪律律要求。参参与资格格预审活活动的所所有人员员均不得得透漏资资格预审审评审的的任何情情况; (7) 评审活活动的场场所以及及行政监监督管理理单位。在在区县招招标的,表表述为接接受区县县建设工工程招标标

14、投标管管理办公公室或监监管机构构的监督督管理,在在市级三三个市场场办理招招标的,表表述为接接受北京京市建设设工程招招标投标标管理办办公室的的监督管管理,评评审活动动的场所所应明确确为在相相应的有有形建筑筑市场; (88) 招招标人认认为有必必要说明明的其他他事项;如:资资格预审审评审需需要的时时间可以以在此进进行约定定,以确确保评审审结果的的科学和和客观,一一般可以以使用不不少于多多少天,或者采用与实际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挂钩的措辞,如不少于每10家投标申请人一天的时间;再如:分标段同时招标的施工项目,特别是新建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在涉及大型施工专用设备(如盾构机)或者对工期、质量有

15、特殊要求时,也可以事先限制各投标人同时投标的标段数不得超过总标段数的一半,但要同时约定在依排序同一投标人入围标段多于一半标段数时,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2、 评审的程序和内容 详见下文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 3、 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4、 评审报告和合格投标人的确定及通知 评审报告详见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市标办制订的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3-4)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最终结果,应当根据该表格备注中的要求填写完成。 合格投标人确定的原则见本部总则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合格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合格投标人,通知中应同时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

16、、地点和方式。招标人还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5、 附则 主要是相关的名词定义、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和办法、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评审办法的解释权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关于投诉解决途径和办法,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附则中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中同时给予明确,措辞可以是:“有关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投诉遵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的处理除了受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的规定的制约外,有关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的评审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投诉处理分别对应地适用

17、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 6、附表 包括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列表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用的表格和格式,表格的格式应当参照当前已经比较成熟的评标办法的列表和表格格式设立,市招标办将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试行情况,总结良好实践,适时推出示范评审办法和评审表格。 四、评审程序的设立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程序一般可分为: (一)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二) 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包括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三) 详细评审之一:必要

18、合格条件评审; (四) 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五) 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各个评审程序对应的评审内容见下文。需要说明的是,在详细评审阶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就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矛盾、模糊、含义不清之处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正其实质性错误使其通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

19、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重大遗漏和实质性错误。 五、评审内容的界定 评审的内容应结合评审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说明,一是要明确各个程序,也即各个阶段,评审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说明工作完成的标准;三是要对各项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应当尽可能对标准和条件进行量化)的说明。各个评审阶段一般的工作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 (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如:在条件成熟时,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可以直接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企业

20、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时效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密封的符合性,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见下文第六部分。 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投标申请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出现规定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的情况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

21、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不得被列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 可以设定为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情形参见第六部分。 4、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主要评审上文已经提及的内容,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不管是采用定量评审法,还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该部分评审均只进行定性评审,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

22、,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实行定性评审法的,主要是体现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实行定量评审法的,此部分可以方便评审委员会排出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体现择优选择的原则。附加合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评审的条件和标准的设立参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5、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23、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经评审的投标候选人的排序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审报告应当由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根据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结合上文界定的评审内容,突出资

24、格预审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审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标准和条件应当同时界定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以下意见针对的是定量评审法,采用定性评审法的,其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只是将评分标准改为尽可能量化的合格标准,如不良行为记录,可以设定为有2个以下者为合格,或者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数量设定合格标准;但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评审的,附加合格条件的设立应当明确一个总的合格标准,如:可以约定60%以上附加合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投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申请人符合法定投标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附加合格条件的总合格标准不应过高,评审条件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排

25、斥潜在投标人。 特别强调:以下关于标准和条件的说明是本着最大化地描述当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评审标准条件的目的,并不表明是所有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都需要评审的内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区别项目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相应的资格预审文件,不能人为地和不必要地将资格预审复杂化,普通住宅、厂房等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工程,可以是一个简单的资格预审,也可以不进行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 (一)、初步评审的标准及条件(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1、 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投标的截止时间前报名投标; 2、 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3、 资格预审申请书

26、(或申请文件)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4、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5、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辅助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6、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装订或密封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注:设定此项评审条件的,应注意两点,一是资格预审文件中应界定清楚装订的要求,此要求应当是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各个投标申请人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阅读和查找的目的,必须本着尽可能简单和节约化的原则,不能完全等同于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或包装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能照搬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包装要求;二是

27、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时,应当场验证密封情况,并如实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中记载,同时在向相关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中记录有关密封检查情况,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的记录进行评审,如发现有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密封有损坏情况,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通知相关申请人到场核对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完好情况,同时报告监管人员); 7、 申请人致函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 8、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中有成员又单独或参加另一个联合体申请同一项目投标的; 9、 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约定的其他标准和条

28、件。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二)、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设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被拒绝的事项进行约定,对所有这类约定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拒绝投标申请条件中作对应列示。本着“慎重拒绝”的原则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在评审办法中集中列示,设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装订或密封的;(设定此项条件的,应注意上文关于装订

29、和密封的备注说明) 4、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5、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公证书的; 6、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公章的; 7、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 9、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 10、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11、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

30、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 13、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4、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5、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 注意:材料设备招标应当按照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三两款关于母、子公司等不得同时投标的规定设立拒绝投标申请人

31、投标申请的条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评审办法中按照择优选择原则依排名次序从同时申请投标的母、子等公司中选择一个候选投标人; 对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文件预先的约定,禁止母、子公司同时投标,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各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与投标的,应当将入围家数限制在投标人总数的1/3以内; 18、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评审办法中详细评审阶段应评审的内容进行设定,与评审内容相对应,标准及条件可以文字说明或表格的形式予以表现。需要强调的是,能够量化的标准必须进行量化

32、,无法精确量化的,例如: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的定性性质的标准,必须给予详细的标准说明,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进行定义,尽可能地限制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的空间。 1、必要合格条件。必要合格条件仅限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法定允许投标的条件,且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招标人超出法定允许投标条件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附加合格条件中考虑。必要合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在极特殊

33、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2)企业资质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能够满足承揽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建设部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文件规定的最低金额,对施工招标项目,非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拟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金额的五分之一。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无须重复提交。 (4)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最低项目

34、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5)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招标项目应当要求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或者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对施工企业因出现安全事故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尤有必要。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

35、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招标人可要求承诺书附有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对承诺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7)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招标人可要求承诺书附有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对承诺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注意: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不应与下文关于“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混淆,不应不加区别地将任何性质的诉讼和不良行为记录与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一道都列为必要合格条件。 (8)招标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参照上述原则提出明确的和合理的要求。 2、附加合格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

36、和自己的要求,切合资格预审的目的设立的附加条件,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标准和条件应当紧密围绕审核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在实行定性评审法时,需要载明合格标准,在实行定量评审法,应当载明各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量化分值和权重,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实行百分制评审(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又实行定量评审法的,应当在评审办法中明确一个合格分数线,如:60分以上为合格)。具体标准、条件、分值及权重应当参考下列原则: A、人力资源(权重0.20-0.30,分值20分-30分,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下同) (1)、企业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企业是为项目实施提供后方支持的基地,还能够反映企业实施项目的可投入技术

37、和管理人员的资源情况,一般可从组织机构、员工总数、项目经理(建造师)总数、高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总数、中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总数、技术工种人员总数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趋势应当是越多越好,分值可以占该部分总分值的15%-20%; (2)、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人员,是人力资源部分审核的重点,可以从项目经理学历、项目经理技术职称、项目经理工作年限、项目经理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等方面设定分值和评审标准,学历和职称应当鼓励高的,工作年限应当鼓励更有经验的,同类工程业绩应当鼓励多的,考核项目经理工作年限以近10年为宜,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 (3)、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

38、、项目副经理(如:专业安装经理)和合同经理。这三个岗位对项目能否成功实施也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可从职称、学历、经历、工程业绩情况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具体原则同项目经理部分的原则一致,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 (4)、项目经理部人员构成情况。合理的人员搭配可以使项目经理部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从项目经理部高级职称数量、中级职称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他管理人员数量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一般应当鼓励呈“腰鼓”形比例的人员搭配,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10%左右。 以上涉及人员学历、职称、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可以结合实际提出要求,以有效防止伪

39、造虚假资料的情况出现,学历和职称可以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并要求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项目经理业绩可以要求提供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验单、业主的证明和企业的任命文件等能够有证明力的文件的复印件并附上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的公证书,其他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要求。 同类工程施工业绩之“同类工程”一般是指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基本类似,建筑规模基本相等或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在评审办法中应当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同类工程”的定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定义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倾向于某个或某些投标申请人,而且,也只有同类工程业绩才有助于成功经验的推广和失败教训的汲取。 B、财务状况

40、。(权重0.20,分值20分左右)该部分标准和条件的设立需要财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以下意见仅作为一般原则,不代表每一个指标都必须纳入评审范围:(该项评审对监理企业没有实际意义) (1)、净资产(货币资金)。企业净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获得生产流动资金的能力和企业实力,可结合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金额设定标准和分值,一般而言,在有正常的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施工项目的承包人仍需要投入合同总价10-15%左右的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周转性生产流动资金,评价标准应当结合该理论设定最高得分的标准,尽管净资产额度越大越有利于保障项目的生产流动资金,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额度越高分值越高,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40

41、%左右;证明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以及经过合法公证机构公证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以近三年的平均值为准; (2)、资产负债率。该财务指标反映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太正常的情况,一般在85%左右时,综合偿债能力最理想,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20%左右,证明材料同净资产;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比值以近三年的平均值为宜; (3)平均货币资金余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该财务指标可以更直接地反映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投入招标项目合同额的10-15%左右的自有资金,该比值在10-15%左右时最理想,证明材料除资产负债表外,还有企业近三年的损益表,也应经

42、过审计和公证,并附上审计证明和公证书,分值可以是本部分值的10%左右;计算公式:平均货币资金余额=(期初货币资金+期末货币资金)/2,比值以近三年平均值为宜; (4)资信情况(授信额度)。资信情况的好坏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和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能够判定申请人是否能够出具招标项目可能要求的履约担保。可从是否有资信证书及资信证书的等级、授信额度(尤其是其中的贷款额度)、已经使用的额度、授信余额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有证书、等级越高、授信额度越大分值越高,但也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20%左右;证明材料可以是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和银行给予的

43、授信额度(贷款额度)和已经使用的额度的书面文件并附有合法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招标人也可以在该项目评审中直接就是否能够提供规定额度的履约担保设立评审标准(履约担保的额度要明确),其证明材料可以是经过公证的银行、专业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开具的给予开具规定保函的承诺。 C、机械设备(权重0.20-0.30,分值20分-30分) (1)、自有机械设备情况。自有机械设备是反映申请人实力的因素,可从申请人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尤其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完好率等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有关折旧政策、停放地点和使用与否等文件并附有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44、书,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值的20%; (2)、可投入(闲置)机械设备情况。该部分主要是指自有闲置设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招标项目中可投入设备的能力和可调节储备量,应当鼓励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可投入自有机械设备的能力,证明材料同“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值的30%; (3)、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拟投入机械设备可以是自有和市场租赁的结合,拟投入机械设备是审查申请人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可从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机械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中小型设备是否齐全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自有设备部分的证明材料可以从本部分上述两项的证明材料中查证,市场租赁的部分应当有租赁意向书或带条件(如:一旦申请人在拟

45、招标项目中标租赁合同生效或类似的约定)生效的租赁合同,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值的50%左右。 D、企业管理体系(权重0.05,分值5分以下) 企业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安全体系是保障项目成功的体系保证,可从企业目前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质量体系可以是2分,其他认证可以均分该部分值; E、企业以往业绩(权重0.10,分值10分左右) (1)、企业同类工程经历。企业同类工程经历为企业总部提供项目支持积累了经验,有利于保障项目实施,可以近五年已完同类工程数量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数量越多分值越高。同类工程的界定见本部分上文的说明。一般以3

46、分为宜,每个同类工程得1分; (2)、合同履约率。合同履约率反映企业以往履约的信誉,也是履约能力的重要体现,可以近三年竣工工程履约率设定分值,100%履约得最高分,依次降低分值;证明材料可以是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由竣工工程业主出具的书面证明评价文件、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备案表、获得有关评比奖项证书复印件等并附公证书。分值可以为2分左右。 注意:资格预审文件或评审办法应当对“合同”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原则是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限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履约率,材料设备招标应当限于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的履约率,不应背离资格预审目的不合理地扩大“合同”范围。 F、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权重0.05,分值5分

47、左右) 在施工程和新承接工程的规模大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企业没有在施和新承接工程说明企业有条件将所有的生产资源投入到新承接的项目中,其相对履约能力较高,但也说明企业缺乏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该项评审不应鼓励企业完全没有在施工程或新承接工程,但是企业在施未完工程和新承接工程规模太大,无疑将占用企业很多的资金、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在极端的情况下,会使招标人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该项评审内容应结合企业全部资源、已经或将要占用资源、可以投入拟招标项目的有效资源情况设定评价标准,在分值设定上应当鼓励具有能够满足拟招标项目所需生产资源且略有可选择调剂储备量的申请人。证明材料可以是由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在

48、施和新承接工程清单,并附有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和由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招标人还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如果申请人隐瞒实情、不如实填报的处理办法。 G、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权重0.05,分值5分左右) (1)、法律诉讼。依法维权是应当鼓励的好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将法律诉讼作为评审内容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履约信誉,申请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胜诉的诉讼不应列入评审范畴,可以列入评审的是那些申请人作为原告或被告败诉的情况,可从近五年企业涉及的法律诉讼数量、败诉记录等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评审的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并附有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分值的设定应当鼓励无败诉情况,该部分分值可以设定为2分;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涉及投标申请人有关的、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仍未终审判决或最终裁决的诉讼不应纳入评审。 注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设定该项评审标准时,还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区别法律诉讼的性质对法律诉讼的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定,将与工程承包无关的法律诉讼纳入资格预审并不符合资格预审的目的,只有那些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的法律诉讼,尤其是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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