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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厂人事管管理制度样样例 编 制 _ 审 核 _ 批 准 _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本规则依据据XXXXXXXXXXXXXXX厂(以下下简称本厂厂)组织规规程第十八八条的规定定制定,以以达高度运运用人力,提提高经营绩绩效之目的的。 第二条 凡凡本厂员工工人事管理理除另有规规定外,悉悉依据本制制度规定办办理。 第二章 任任 用第一条 各各级人员的的派任,均均应依其专专业经验予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各级人员任任免程序如如下: (一) 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助助理由董事事会任免。 (二) 部部长、副部部长、主任任、副主任任由总经经理提请董董事会任免免。 (三) 组组长、副组组长由主管管部长(主主任
2、)任免免或主管部部长(主任任)提请总总经理任免免,事后报报董事会核核备。 (四) 新新进人员经经试用考核核合格后始始予正式任任用。 第四条 新新进人员之之任用,部部门主管级级以下人员员应呈报总总经理批准准,部门主主管级以上上人员应层层呈董事长长批准。 第五条 有有下列事情情之一者,不不得予以任任用: (一) 剥剥夺公权、尚尚未恢复者者; (二) 曾曾犯刑事案案件,经判判刑确定者者; (三) 受受禁治产宣宣告、尚未未撤消者; (四) 通通缉在案,尚尚未撤消者者; (五) 吸吸食鸦片或或其它毒品品者; (六) 身身体有缺陷陷、或健康康状况欠佳佳,难以胜胜任工作者者; (七) 未未满十六周周岁者。
3、第六条 新新进人员除除另有规定定外,自到到职日起三三个月为试试用期,必必要时可视视其试用期期间成绩表表现之优劣劣予以缩短短或延长之之。 第七条 试试用人员成成绩表现优优良者,由由其直属单单位主管填填报试用人人员任免签签报单呈报报总经理(董董事长)核核准正式任任用。 第八条 试试用人员成成绩表现欠欠佳者,应应由其直属属主管权宜宜延长试用用或停止试试用,并填填报试用人人员任免签签报单层呈呈总经理(董董事长)核核备。 第九条 新新进人员于于报到后,试试用开始前前,应在人人事管理部部门(本厂厂人事管理理部门为企企业管理办办公室)办办妥下列手手续: (一) 填填妥本厂新新进职员履履历表; (二) 缴缴验
4、学历证证件及身份份证; (三) 最最近半身正正面免冠照照片2张。 第十条 本本厂员工之之服务年资资自试用之之日起计算算。 第三章 服服 务第一条 本本厂各级人人员的职责责,除依职职位说明书书外,如为为该说明书书未经载列列,而经上上级主管指指派办理者者,应尽力力完成,不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本厂员工均均应遵守下下列规定: (一) 遵遵守本厂一一切规章及及公告。 (二) 尊尊重工厂信信誉,凡个个人意见涉涉及本厂方方面者,非非经许可不不得对外发发表,除办办理本厂指指定任务外外,不得擅擅用本厂名名义。 (三) 尽尽忠职守,保保守业务上上的一切机机密。 (四) 执执行职务时时,应力求求切实,不不得畏难规
5、规避,互相相推诿或无无故稽延。 (五) 爱爱护工厂财财物,不浪浪费,公物物非经许可可不得私自自携出。 (六) 待待人接物要要态度谦和和,以争取取同仁及顾顾客的合作作。 (七) 注注意本身品品德修养,切切戒不良嗜嗜好。 (八) 出出勤管理应应依员工出出勤管理制制度之规定定办理。员员工出勤管管理制度另另订。 (九) 因因业务需要要加班者,应应依加班管管理制度办办理。加班班管理制度度另订。 第四章 待待 遇第一条 本本厂员工之之待遇除另另有规定外外,悉依本本章各条办办理。 第二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按工作作性质分为为: (一) 计计时工资。 (二) 计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标准规规定见下
6、表表。 第四条 工工资结算办办法 (一) 计计时工资结结算办法 (二) 计计件工资结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前条工资标标准所列特特殊岗位、职职务、工龄龄津贴无等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的结算算及发放按按下列规定定执行: (一) 员员工的工资资为月结算算。结算时时间为每月月XX日。 (二) 员员工工资每每月XX日日发放。 第六条 本本厂员工年年终奖金之之发给依下下列规定办办理: (一) 服服务满三个个月者,依依工作质量量经董事会会评核后计计发奖金。 (二) 服服务未满三三个月者,不不发给年终终奖金。 (三) 服服务年资之之计算以截截至上年十十二月三十十一日止为为准。 第七条 初初任人员之
7、之薪给自到到职日起,按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升薪或减薪薪员工之薪薪给自人事事令生效日日起,按日日计算。 第五章 调调迁与差假假第一节 调调 迁 第一条 本本厂基于业业务上之需需要,可随随时调迁员员工之职务务或服务地地点,员工工不得借故故推诿。 第二条 调调任人员应应依限办理理交代并报报到完毕,如如主管人员员逾限五日日,其他人人员逾限三三日,即视视同自动辞辞职。 第三条 调调任人员在在接任者未未到前离职职时,其所所遗职务由由其主管或或其主管指指定之其他他人员代理理。 第四条 调调任人员之之薪给自到到新职日起起,按日计计算。 第二节 出出 差 第一条 本本厂员工出出差按员工工出差管理理制度执行行。
8、员工出出差管理制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给 假 第一条 下下列日期为为例假日: (一) 元元旦 ; (二) 春春节 ; (三) 国国际劳动节节 ; (四) 国国庆节。 第二条 前前条所列假假日休息天天数应视具具体生产情情况而定,但但其间之工工作应按加加班管理制制度之规定定办理。 第三条 员员工请假应应照下列规规定办理: (一) 病病假因病须须治疗或休休养者可请请病假,每每月不得超超过5天,每每年累计不不得超过三三十天,逾逾期未痊愈愈,即予停停薪留职,但但以一年为为限。 (二) 事事假因私事事待理者,可可请事假,每每年累计不不得超过三三十天。 (三) 婚婚假本人结结婚,可请请婚假七天天。 (四)
9、丧丧假父母、配配偶或子女女丧之时,可可请丧假八八天;祖父父母、外祖祖母、配偶偶之父母、兄兄弟姊妹丧丧亡时,可可请丧假六六天。 (五) 产产假女性员员工分娩,可可请产假九九十天。怀怀孕三个月月至七个月月而流产者者,可请假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以上流产者者,可请假假六星期;未满三个个月流产者者,可请假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系指已婚女女性员工,未未婚女性员员工分娩或或流产按病病假规定办办理。 (六) 公公假因参加加政府举办办之资格培培训考试(不不以就业为为前提者)、兵兵役征召或或集会及参参加选举者者,可请公公假,假期期依实际需需要情况决决定。 (七) 公公伤假因公伤可可请公伤假假,假期依依实际需要要情况
10、决定定。 第四条 请请假逾期,除除病假依照照第三条第第一款规定定办理外,其其余均以旷旷工论处。但但因患重病病非短期内内所能治愈愈,经医师师证明属实实者,可视视其病况与与在工厂资资历及服务务成绩,报报请总经理理特准延长长其病假,最最多三个月月。 第五条 请请假期内之之薪水,依依下列规定定支给。 (一) 除除事假不发发薪水外,其其余请假未未逾规定天天数或经延延长病假者者,其请假假期间内薪薪水发给基基本工资的的60%。 (二) 请请公假者薪薪水照发。 (三) 公公伤假工资资照发,且且其治疗费费用凭治疗疗单据全额额报销。 第六条 员员工请假均均应填具请请假单呈报报,并送企企业管理办办公室登记记后,始为
11、为准假。凡凡未经准假假而擅离职职守或未经经批准续假假而缺勤者者,除因临临时大病或或重大事故故经证明属属实,并于于事后三天天内依规定定呈核外,应应以旷职论论处。 第七条 员员工请假应应依下列规规定呈请批批准: (一) 副副总经理、助助理请假三三天以内者者(含三天天)呈请总总经理核准准,超过三三天层呈董董事长核准准。 (二) (副副)部长、(副副)主任请请假三天以以内者(含含三天)呈呈请所属副副总经理(助助理)核准准,三天以以上七天以以内者(含含七天)层层呈总经理理核准,超超过七天者者,层呈董董事长核准准。 (三) 其其余人员请请假三天以以内者(含含三天)呈呈请所属部部长(主任任)核准;三天以上上
12、七天以内内(含七天天)层呈所所属副总经经理(助理理)核准;超过七天天者,层呈呈总经理核核准。 第八条 员员工请假不不论假别均均应书明理理由,病假假超过三天天者(含三三天),应应检附医师师证明文件件。惟外伤伤可显示者者可酌情免免附。 第六章 考考核与奖惩惩第一节 考考 核 第一条 各各级主管人人员对其直直属员工,负负有平时工工作成绩考考核之责任任。每月一一次,应按按XXXXXXXXXXXXXXX厂员工工考核实施施细则(另另定)将各各项人员之之工作情况况,逐一详详列于考核核表中,详详细评核其其工作绩效效,并将结结果分为AA、B、CC、D、EE五等,凡凡列A等及及E等者,均均应详述理理由,呈上上一级
13、主管管核阅及密密存,作为为年度考核核、培训等等的参考依依据。 第二条 年年度工作考考核应于员员工到职届届满三个月月后之当年年年底办理理。由其直直属主管依依据平时工工作考核成成绩及勤惰惰情况予以以评核。评评核等级分分为A、BB、C、DD、E五等等,A等或或E等的考考核,均应应详细列述述具体事实实及理由。其其在考核年年度中曾受受记过以上上处分或请请假超过规规定期限或或旷工累计计达三天以以上者,不不得考列B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凡年度考核核列A等者者,经总经经理报请董董事会核准准后发给特特别年终奖奖金(数额额由董事会会商定,但但不应少于于当年最高高月薪的两两倍),列列B等者发发给当年最最高月薪的的两
14、倍之年年终奖金,列列C等者发发给当年最最高月薪的的一倍之年年终奖金、列列D等者不不发给年终终奖金、列列E等者予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助助理之考核核由董事长长评核。组组长及以上上人员的考考核,由其其直属主管管层转总经经理核定,其其余人员均均由各部门门层转部长长(主任)核核定。 第二节 奖奖 惩 第一条 员员工之奖励励,分为嘉嘉奖、记功功及奖金三三种,其处处理范围如如下: (一) 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者,应应予嘉奖: 1. 品德德良好、足足为同仁表表率,有具具体事迹的的。 2. 其他他有利于本本厂或公众众利益之行行为,且有有事证者。 (二) 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者,应应予记功: 1
15、. 细细心维护工工厂财物及及设备,致致节省费用用有显著成成效者。 2. 担任任临时重要要任务,能能如期完成成,并达成成预期目标标者。 3. 及时时制止了重重大意外事事件或变故故的发生者者。 (三) 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者,应应发给奖金金: 1. 对业业务、维护护或管理有有重大改善善,因而提提高质量或或降低成本本者。 2. 对工工厂设备维维护得宜,或或抢修工作作提早完成成,因而增增加效益者者。 3. 对业业务、维护护或管理之之方法作重重大改革之之建议或发发明,经采采纳施行后后成效显著著者。 4. 对采采购销售、会会计处理、财财物调度、人人力运用等等方法有重重大改善,因因而降低成成本或增加加收入可明
16、明确计算其其价值者。 5. 对天天灾、人祸祸或有害于于工厂利益益之事件,能能奋勇救护护,或预先先防止,使使工厂免受受损失有事事实为证者者。 6. 一年年内曾记功功二次以上上者。 7. 对本本身主管业业务表现出出卓越才能能,品德优优良,服务务成绩特优优,且有具具体事迹足足资为证者者。 8. 工作作上有特殊殊功绩,使使工厂增加加收益或减减少损失者者。 以上奖金之之数额,各各视实际贡贡献之价值值决定。 第二条 员员工之惩诫诫,分为警警告、记过过及免职三三种,其处处理范围如如下: (一) 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且有有具体事证证者,应予予警告: 1. 未经经准许擅带带外人入厂厂参观者。 2. 擅用用他人经管
17、管之工具及及设备者。 3. 拒绝绝警卫检查查其携带之之物品者。 4. 涂写写墙壁、设设备有碍观观瞻者。 5. 携带带眷属、小小孩在工作作场所有碍碍秩序者。 (二) 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者,予予以记过处处分: 1. 未经经准假,而而擅离工作作岗位者。 2. 无正正当理由,延延误公事致致工厂发生生损失者。 3. 行为为不检,有有损工厂声声誉者。 4. 指挥挥不当或监监督不周,致致部属发生生重大错误误,使工厂厂发生损失失者。 5. 在工工作场所喧喧哗口角者者。 6. 对同同事有胁迫迫、恫吓及及欺骗行为为者。 7. 一年年内警告二二次者 (三) 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者,应应予免职: 1. 在工工厂内酗酒酒
18、滋事、妨妨害秩序者者。 2. 向外外泄露工厂厂业务机密密者。 3. 对上上级主管不不满,不通通过正当渠渠道陈述己己见,或提提供建议,而而任意谩骂骂者。 4. 对本本身职务不不能胜任者者。 5. 无故故旷工至三三日以上,或或一月内无无故旷工累累计达六日日以上时。 6. 胁迫迫上级主管管,或蓄意意违抗合理理指挥,或或打骂侮辱辱主管行为为情节重大大者。 7. 利用用工厂名义义,在外招招摇撞骗者者。 8. 利用用职权营私私舞弊者。 9. 未按按照规定指指示,擅自自改变工作作方法,致致使发生错错误,使工工厂蒙受损损失者。 10. 故故意损坏工工厂财物者者。 11. 在在工厂内赌赌博,或有有伤风化的的行为
19、的。 12. 在在工厂内打打架斗殴者者。 13. 散散播有损工工厂之谣言言,而妨害害工作秩序序者。 14. 因因故意过失失行为,而而引起灾害害者。 15. 有有煽动怠工工或罢工之之具体事实实者。 16. 触触犯国家法法律法规,被被司法机关关予以处罚罚者。 17. 一一年内记过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员工之奖惩惩事项,由由各部门主主管列举事事实,逐级级核定,并并呈请总经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其他未列举举而应予奖奖励或惩诫诫事项,可可视情节轻轻重分别予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员工奖惩可可累计,以以嘉奖两次次作记功一一次,记功功两次可发发给一定数数额资金。警警告两次作作记过一次次,记过三三次予以免免职。
20、同一一年度功过过不得相互互抵销。 第七章 离离 职第一条 员员工有下列列情况之一一者,应予予停职: (一) 有有违犯本厂厂规章之嫌嫌疑,情节节重大,但但尚在调查查之中,未未作决定者者。 (二) 违违犯刑事案案件,经司司法机关起起诉,判刑刑但未确定定者。 第二条 前前条各款如如经查明,无无过失或判判决无罪者者,可申请请复职,如如准予复职职,除因非非本身过失失而致停职职者外,不不得要求补补发其停职职期间之薪薪水。 第三条 在在停职期间间,薪水停停发,并应应即办理移移交。 第四条 本本厂因业务务紧缩,或或因不可抗抗力停工在在一个月以以上者,可可随时裁遣遣人员,但但解雇人员员时,应事事前三十日日预先通
21、告告。 员工对于其其所承受工工作不能胜胜任时,本本厂亦可随随时解雇,并并在三十日日前预先通通告。 第五条 员员工在接到到前条预告告后,如另另谋工作可可于工作时时间请假外外出,但每每星期不得得超过两日日工作时间间,其请假假日之薪水水照发。 第六条 依依照第五条条规定解雇雇人员时除除预告期间间发给工资资外,并依依下列规定定,加发资资遣费(但但如系本厂厂发生破产产情况,依依破产法办办理,不在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续工作期满满一年者,发发给一个月月薪水。以以上所称薪薪水,系以以员工最后后服务月份份之薪水为为准。 第七条 员员工辞职,应应于七天前前以书面形形式层转总总经理核准准。核准辞辞职后,应应即办妥
22、移移交,但不不发给任何何补助或津津贴。如离离职未经核核准或移交交不清,即即擅自离职职者,以免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员工不论依依照上列任任何条款暂暂或永久离离开本厂者者,均应办办妥移交,如如因移交不不清,致本本厂发生损损害者,均均依法追究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教育与训练练 第一条 本本厂视业务务需要举办办定期或不不定期、业业务、技能能或质量之之教育与训训练。 第二条 有有关教育与与训练,其其应参加人人员、课程程、时间、地地点悉依既既定计划办办理。 第三条 本本厂为教育育与训练之之执行可指指派各有关关人员担任任讲师或学学员,被指指派者不得得借故推诿诿。 第四条 本本厂视实际际需要,可可聘请外来来专家担任任讲师或指指派有关人人员参加外外界举办之之有关业务务讲习。 第五条 各各种教育与与训练或讲讲习,于期期满后均应应举办测验验,或提出出心得报告告,其成绩绩作为员工工考核资料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第一条 本本规程经呈呈请董事长长核准后公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本规程如有有未尽事宜宜,可由总总经理呈请请董事长核核准修订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