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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施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理法办法法第一章总总则第二章章土地所所有权和使使用权第三章章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第四章章耕地保保护第五章章建设用用地第一节节农用地地转用和征征地第二节节征地补补偿安置第三节节建设用用地供应第六章章监督检检查第七章章法律责责任第八章章附则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条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以以下简称土土地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条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必须贯贯彻十分珍珍惜、合理理利用土地地和切实保保护耕地的的基本国策策,实行土土地资源和和资产并重
2、重管理;实实行土地用用途管制,严严格限制农农用地转为为建设用地地,控制建建设用地总总量,对耕耕地实行特特殊保护。第三条条省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责责全省土地地的统一管管理和监督督工作。地区行行政公署、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责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土地地的统一管管理和监督督工作。乡镇人人民政府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土土地管理工工作。第二章章土地所所有权和使使用权第四条条本省依依法实行土土地登记发发证制度。依依法登记的的土地所有有权、使用用权和他项项权利受法法律保护。未确定定使用权的的国有土地地和依法收收回使用权权的国有土土地,由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登记造造册,土地地行政
3、主管管部门负责责保护和管管理。土地使使用权转让让、出租和和抵押必须须符合法律律法规规定定的条件,并并向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办办理审核、登登记手续。法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的的,从其规规定。第五条条农民的的土地承包包经营权受受法律保护护。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保保障农民依依法享有的的土地承包包经营权。农农民土地承承包经营期期限为三十十年。除下列列情形外,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不得擅擅自变更、解解除土地承承包经营合合同,提前前收回农民民承包经营营的土地:(一)承承包地被依依法征用或或者依法批批准使用的的;(二)承承包地连续续抛荒二年年被依法收收回的;(三)承承包地因不不可
4、抗力造造成损毁并并不能恢复复耕种的;(四)承承包经营者者进行破坏坏性或者掠掠夺性生产产经营,经经发包方劝劝阻无效的的;(五)承承包经营者者不履行承承包合同约约定的其他他义务的;(六)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本办法法所称集体体土地经营营管理单位位,是指土土地管理法法第十条条规定的经经营、管理理农民集体体所有土地地的主体。第六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由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报经有有批准权的的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可可以依法提提前收回国国有土地使使用权,并并给土地使使用权人适适当补偿:(一)修修建公共设设施,兴办办公益事业业的;(二)为为实施城市市规划,进进行旧城改改造需
5、要调调整使用土土地的。有关人人民政府对对收回划拨拨土地使用用权,原土土地使用权权人需要搬搬迁的,应应当依法给给予安置;对收回的的土地使用用权属有偿偿使用方式式取得的,应应当按照合合同的约定定进行补偿偿;对合同同没有约定定的,应当当根据法律律法规规定定,按照土土地有偿使使用合同期期限的余期期、土地用用途、开发发建设成本本及地上建建筑物的残残值等因素素,与原土土地使用权权人商定补补偿金额。农村集集体经济组组织依法收收回农民集集体所有土土地使用权权,需要对对原土地使使用权人补补偿的,参参照前款规规定给予补补偿。原土地地使用权人人对收回土土地使用权权行为和补补偿金额有有异议的,可可以依法申申请复议或或
6、者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诉讼。第三章章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第七条条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依依据上级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当当地国民经经济和社会会发展规划划、国土整整治和资源源环境保护护的要求、土土地供给能能力、土地地利用现状状调查成果果以及各项项建设用地地的需求,编编制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编制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应当严严格保护基基本农田,非非农业建设设占用耕地地从严,占占用荒坡地地、劣质地地和山地适适度从宽。城市总总体规划、村村庄和集镇镇规划、江江河流域综综合治理和和开发利用用规划、交交通建设规规划以及其其他专业规规划应当与与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相衔接。已已经批准的的城市总体体规划、村村庄和集
7、镇镇规划以及及其他专业业规划超过过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确定的建建设用地规规模和范围围的,应当当及时进行行修订;修修订前,其其建设用地地应当按照照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用用地规模和和范围执行行。第八条条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依法实实行分级审审批。其中中乡(镇)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的的审批,由由省人民政政府依照土土地管理法法第二十十一条规定定执行。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在报送送上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前,应当当向同级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报告告。第九条条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严严格执行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划。没有农农用地转用用计划指标标、超过农农用地转用用计划指标标的,或者者未按规定定使用闲置置
8、土地的,不不得批准新新增建设用用地。未执行行占用耕地地补偿制度度或者没有有完成土地地开发整理理计划指标标的,核减减下一年度度的农用地地转用计划划指标。节余的的农用地转转用计划指指标,经上上一级计划划和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核准后后,可以结结转下一年年度继续使使用。第四章章耕地保保护第十条条本省依依法实行占占用耕地补补偿制度。非农业业建设经批批准占用耕耕地的,由由占用耕地地单位负责责开垦与所所占耕地数数量和质量量相当的耕耕地;没有有条件开垦垦或者开垦垦耕地不符符合要求的的,应当按按照省人民民政府规定定的标准,依依法向省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缴缴纳耕地开开垦费。耕地开开垦费缴存存财政专户户,专项用用于
9、开垦新新耕地,不不得减免或或者挪作他他用。省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按照省人人民政府的的规定,将将耕地开垦垦费及时足足额拨补给给负责开垦垦耕地的单单位或者个个人。第十一一条本省省依法实行行基本农田田保护制度度。地方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根根据上级下下达的基本本农田保护护指标,将将土地管管理法第第三十四条条所列的耕耕地划入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并并把基本农农田保护工工作纳入国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展计划,实实行目标管管理,建立立领导任期期目标责任任制。禁止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擅自自改变经依依法划定后后的基本农农田的面积积、范围和和用途。第十二二条地方方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建立耕地地保养监督督管理制度度
10、,编制提提高耕地质质量规划;加强科学学研究,采采取有效措措施,提高高土地质量量。耕地耕耕作层的土土壤应当严严格保护,充充分利用,任任何建设单单位和个人人未经市、县县土地和农农业行政主主管部门批批准,不得得填埋、损损毁。对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定定的建设用用地区范围围内的耕地地,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经经勘测认定定其耕作层层土壤有条条件再利用用的,应当当组织土地地和农业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编制耕耕地耕作层层土壤再利利用方案。经批准准使用耕地地的建设单单位,应当当按照耕地地耕作层土土壤再利用用方案,在在规定期限限内将耕作作层土壤用用于改良新新开垦耕地地、劣质地地或者其他他耕地。第十三三条地方方各级人
11、民民政府应当当编制土地地开发、复复垦和整理理规划,并并有计划地地组织实施施,对田、水水、路、林林、村综合合整治,采采取措施改改造中、低低产田,调调整土地利利用结构,改改善农业生生态环境,增增加有效耕耕地面积。开发、复复垦和整理理土地,应应当符合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和和土地开发发规划,注注意保护生生态环境,防防止土地沙沙化、盐渍渍化和水土土流失。禁止开开发江河源源头保护范范围、河道道管理范围围、水库等等水工程管管理和保护护范围内的的土地,以以及二十五五度以上的的陡坡地。第十四四条一次次性开发未未利用或者者未确定使使用权的土土地,按下下列规定办办理审批手手续:(一)开开发十公顷顷以下(不不包括本数
12、数,下同)的的,由县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二)开开发十公顷顷以上(包包括本数,下下同)二十十公顷以下下的,由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或者设设区的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三)开发发二十公顷顷以上六百百公顷以下下的,由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四)开开发六百公公顷以上集集体所有荒荒地、荒山山、荒滩的的,由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五)开开发六百公公顷以上国国有荒地、荒荒山、荒滩滩的,报国国务院批准准。开发集集体所有荒荒地、荒山山、荒滩的的,应当事事先取得行行使土地所所有权的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的同意意,并签订订合同。开发耕耕地的管理理办法由省省人民政府府制定。第十五五条开发发未确定土土地使用权权的国有荒荒山、
13、荒地地、荒滩从从事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的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享有有下列权益益:(一)依依法享有不不超过五十十年的土地地使用权,在在使用期限限内允许继继承、转包包;(二)按按国家有关关规定减免免农业税五五年;(三)土土地使用期期满后,原原土地使用用者在同等等条件下可可优先承包包经营。第十六六条整理理后的土地地经省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会同同省农业行行政主管部部门验收后后,其新增增耕地可以以按照国家家规定用作作折抵建设设占用耕地地的补偿指指标。根据据土地整理理方案,进进行旧村搬搬迁改造需需要占用农农用地的,经经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占占用的农用用地面积可可以用整理理后新增耕耕地面积的的百分之六
14、六十置换。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农农用地转用用和征地第十七七条非农农业建设涉涉及农用地地转为建设设用地的,应应当办理农农用地转用用审批手续续。除下列列非农业建建设涉及农农用地转用用须按规定定报国务院院审批外,其其他由省人人民政府审审批:(一)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的道道路、管线线工程和大大型基础设设施建设项项目、国务务院批准的的建设项目目;(二)福福州市和国国务院指定定的城市为为实施城市市规划,根根据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将农农用地一次次或者分次次转为建设设用地。第十八八条农用用地转用,由由市、县人人民政府根根据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和土地地利用年度度计划,持持下列文件件逐级向有有批准权的的人民政府
15、府提出申请请:(一)农农用地转用用申请书;(二)土土地利用分分区规划图图;(三)土土地利用现现状图;(四)拟拟转用地块块的红线图图;(五)实实施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说明;(六)补补充耕地方方案;(七)其其他按规定定应当提交交的文件。第十九九条征用用农民集体体所有土地地的,按下下列程序办办理:(一)拟拟订征地方方案;(二)提提出征地申申请;(三)批批准征地;(四)发发布征地公公告;(五)办办理补偿登登记;(六)公公告征旬补补偿安置意意见;(七)支支付应缴税税费款和补补偿安置费费用;(八)交交付土地。第二十十条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在申请征征地前,应应当会同有有关部门对对被征用土土
16、地的面积积、地类、补补偿标准和和权属状况况等进行核核实,经征征询被征地地单位和土土地承包经经营者的意意见后,拟拟订征地方方案,报本本级人民政政府审查。第二十十一条征征地方案经经审查同意意后,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应当持下下列文件,逐逐级向有批批准权的人人民政府提提出征地申申请:(一)征征地申请书书;(二)征征地方案;(三)土土地利用现现状图;(四)征征地红线图图;(五)征征地资金落落实证明;(六)其其他按规定定应当提交交的文件。征用土土地同时涉涉及农用地地转用,或或者农用地地转用同时时涉及征地地的,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应当书面面说明,并并同时办理理农用地转转用和征地地报批手续续。第二十十二条征征地申
17、请获获批准的,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在征地批批准之日起起十日内发发布征地公公告,并在在被征地单单位和土地地承包经营营者所在地地张贴。征征地公告应应当载明下下列事项:(一)征征地批准文文件;(二)拟拟征用土地地的面积、座座落、四至至范围;(三)拟拟征用土地地的用途;(四)补偿偿登记的对对象、期限限及应当提提交的文件件;(五)实实施征地行行为的单位位;(六)禁禁止事项及及其他需要要公告的事事项。征地公公告后,被被征地单位位和土地承承包经营者者不得抢栽栽抢种作物物或者抢建建建筑物。第二十十三条补补偿登记事事项经核实实确认后,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会同有关关部门对被被征用土地地
18、的现状、青青苗及地上上附着物的的数量进行行清点,并并在规定期期限内拟订订补偿安置置方案。补补偿安置方方案内容包包括:(一)征征地补偿安安置费用总总表;(二)征征地补偿费费的标准、计计算办法、支支付方式;(三)土土地补偿费费、安置补补助费、青青苗及地上上附着物补补偿费的支支付对象;(四)被被征地农民民的安置方方案。补偿安安置方案应应当及时发发布征询意意见公告,征征询被征地地单位和土土地承包经经营者的意意见,征询询意见的期期限为十五五日。征询询意见公告告应当载明明下列事项项:(一)经经核准的补补偿安置方方案;(二)领领取征地补补偿安置费费的时间、地地点;(三)交交付土地的的时间;(四)提提出异议的
19、的方式与期期限;(五)其其他需要征征询意见的的事项。第二十十四条征征地补偿安安置费用应应当在征地地补偿安置置方案公告告之日起三三个月内,由由市、县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从从同级财政政设立的征征地资金专专户中支付付。被征地地单位和土土地承包经经营者对补补偿安置方方案提出异异议的,由由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协调调;协调不不成的,由由原批准征征用土地的的人民政府府裁决。征地补补偿、安置置的争议不不影响征用用土地方案案的实施。被被征地单位位和承包经经营者应当当服从,不不得阻挠。第二节节征地补补偿安置第二十十五条征征用土地,征征地单位应应当支付土土地补偿费费、安置补补助费、青青苗和地上上附着物
20、补补偿费。第二十十六条土土地补偿费费支付给行行使土地所所有权的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但被被征用的属属农民承包包经营的土土地或者自自留地,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又未能能调整其他他数量和质质量相当的的土地给农农民继续承承包经营的的,应当将将不少于百百分之七十十的土地补补偿费支付付给被征地地农民;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有条件件将土地补补偿费用于于发展生产产、解决农农民生活出出路的,可可以在取得得被征地农农民同意后后,统一安安排使用。可可以调整其其他土地给给被征地农农民,但质质量和数量量不相当的的,土地补补偿费的分分配比例由由集体土地地经营管理理单位与被被征地农民民协商确定定。集体土土地
21、经营管管理单位依依照前款规规定取得的的土地补偿偿费应当设设立专户管管理,用于于发展生产产、安排多多余劳动力力以及被征征地农民的的生活补助助。土地补补偿费的使使用管理办办法应当由由被征地集集体经济组组织的成员员表决确定定,收支情情况至少每每六个月公公布一次,接接受本集体体经济组织织成员监督督。禁止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截留留、挪用、侵侵占或者以以其他形式式非法使用用土地补偿偿费。第二十十七条土土地补偿费费按下列标标准计付:(一)征征用耕地,属属水田、菜菜地、鱼塘塘的,按同同类土地被被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的八八至十倍补补偿;属其其他耕地的的,按该耕耕地被征用用前三年平平均年产值值的六至八八倍补偿;
22、(二)征征用果园或或者其他经经济林地,按按水田补偿偿费的百分分之六十至至百分之七七十补偿;原属耕地地的,按同同类土地补补偿标准补补偿;(三)征征用非经济济林地,按按水田补偿偿费的百分分之四十补补偿;(四)征征用养殖生生产的水面面、滩涂,按按水田补偿偿费的百分分之六十至至百分之七七十补偿;(五)征征用盐田,按按水田补偿偿费的百分分之五十补补偿;(六)征征用其他未未利用土地地,按水田田补偿费的的百分之十十五补偿。第二十十八条需需要安置的的人员由集集体经济组组织安置的的,安置补补助费支付付给集体土土地经营管管理单位;由其他单单位安置的的,安置补补助费支付付给安置单单位;不需需要统一安安置的,安安置补
23、助费费支付给被被安置人员员个人或者者征得被安安置人员同同意后用于于支付被安安置人员的的保险费用用第二十九条条征用耕耕地的安置置补助费,按按照需要安安置的农业业人口数计计算。需要要安置的农农业人口数数,按照被被征用的耕耕地数量除除以征地前前被征用单单位平均每每人占有耕耕地的数量量计算。每每一个需要要安置的农农业人口的的补助标准准,按该耕耕地被征用用前三年平平均年产值值的四至六六倍补助。征用果果园和其他他经济林地地,按该土土地被征用用前四年平平均年产值值的三至五五倍补助;征用盐田田和有养殖殖生产的水水面、滩涂涂,按该土土地被征用用前四年平平均年产值值的二至四四倍补助。第三十十条青苗苗和地上附附着物
24、补偿偿费应当支支付给土地地承包经营营者或者地地上建筑物物的产权人人。青苗或或者地上附附着物补偿偿费按下列列标准计付付:(一)农农作物按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一倍补偿偿;(二)人人工营建的的水产养殖殖设施按其其重置价格格并结合成成新补偿,苗苗种按工本本费的百分分之六十补补偿;(三)房房屋及其他他建筑物、构构筑物的补补偿费,按按重置价格格并结合成成新确定。具具体标准由由市、县人人民政府制制定,报上上一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执行。地上附附着物为林林(果、竹竹)木的,征征用后砍伐伐的林(果果、竹)木木,归原所所有者所有有。其补偿偿费按下列列标准计付付:(一)用用材林中的的幼林按造造林工本费费的二倍补补
25、偿,中龄龄林按成熟熟林亩材积积产值的百百分之四十十至百分之之六十补偿偿,成熟林林按其亩材材积产值的的百分之三三十补偿;(二)竹竹林按产值值的二倍补补偿;(三)果果树和其他他经济林按按征用前四四年平均年年产值的二二至七倍补补偿,但果果树未产果果的,按工工本费的二二倍补偿;已产果的的,应当根根据果树的的生长周期期和树势的的盛衰,按按其产值的的四至七倍倍补偿;(四)特特种用途林林、防护林林按用材林林同类林木木标准的四四至七倍补补偿;(五)薪薪炭林按用用材林同类类林木标准准的百分之之四十至百百分之六十十补偿。违法建建筑物和征征地公告发发布后抢栽栽、抢种的的农作物,不不予补偿。第三十十一条下下列建设项项
26、目征用土土地,土地地补偿费、安安置补助费费、地上附附着物和青青苗补偿费费按本办法法规定的补补偿、补助助标准幅度度的低限计计付:(一)国国防、军事事用地;(二)城城市基础设设施、公益益事业用地地;(三)国国家或者省省重点扶持持的能源、交交通、水利利等基础设设施用地;(四)抢抢险救灾修修建永久性性建筑物和和其他设施施用地。修建地地下防空设设施,免收收土地税费费。第三十十二条依依照本办法法支付的土土地补偿费费和安置补补助费,不不能使需要要安置的农农民保持原原有生活水水平的,经经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可可以适当增增加安置补补助费。但但每公顷被被征用耕地地的安置补补助费最高高不超过被被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
27、值的十十五倍。国务院院调整征用用耕地的土土地补偿费费和安置补补助费标准准后,省人人民政府应应当根据本本省实际情情况作相应应的调整。第三十十三条平平均年产值值计算方法法为:征用用前三年(果果树、经济济林、按前前四年)的的平均年产产量乘以国国家规定的的价格。国国家没有规规定价格的的,按所在在市、县物物价管理部部门公布或或者认可的的市场价格格计算。前款所所指的平均均年产量,以以被征土地地所在地统统计部门统统计的该乡乡(镇)前前三年的平平均年产量量为准。第三十十四条非非农业建设设经批准使使用国有农农、林、牧牧、果、茶茶、渔场的的土地或者者集体所有有土地的,应应当参照征征地补偿标标准和办法法,支付补补偿
28、安置费费用。第三十十五条依依法征用的的土地自批批准征用下下一年度起起,由财政政部门予以以核减计税税的常年产产量和计征征的农业税税额;粮食食定购任务务经市、县县人民政府府核实,并并报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予以核核减;其他他按耕地面面积负担的的费用,由由有关部门门及时核减减。第三节节建设用用地供应第三十十六条乡乡(镇)村村公共设施施、公益事事业建设可可以申请使使用农民集集体所有的的土地;乡乡镇企业、村村民建住宅宅可以申请请使用本集集体所有的的土地。建建设用地应应当符合乡乡(镇)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村村庄和集镇镇规划以及及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 除除前款规定定之外,其其他各类非非农业建设设应当申请请
29、使用国有有土地。乡镇企企业和乡(镇镇)村公共共设施、公公益事业建建设使用农农民集体所所有土地,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以土地地使用权入入股、联营营形式与其其他单位、个个人共同举举办企业,用用地审批权权限按本办办法第四十十条第一款款规定执行行;涉及占占用农用地地的,应当当依照土土地管理法法第四十十四条规定定,先行办办理农用地地转用审批批手续。第三十十七条除除土地管管理法第第五十四条条所列项目目外,其他他各类建设设项目用地地,应当采采取出让、租租赁、作价价出资或者者入股等有有偿使用方方式提供国国有土地使使用权。除经济济适用住房房用地以外外的经营性性房地产项项目用地,必必须采取拍拍卖、招标标方式出
30、让让国有土地地使用权。采采取拍卖、招招标方式出出让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的,依照照省人民政政府的规定定办理。县(市市)人民政政府收取的的新增建设设用地土地地有偿使用用费,百分分之三十上上缴中央财财政,百分分之二十上上缴省财政政,百分之之十上缴地地级市财政政,百分之之四十留给给县级财政政,专项用用于耕地开开发。第三十十八条建建设项目可可行性研究究论证时,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向建设设项目批准准机关的同同级或者上上级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建建设用地预预申请。受理预预申请的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在在收到建设设项目用地地预申请后后,应当根根据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土地地利用年度度计划、国国家土地供供应政策,从从
31、供地方式式、用地规规模、补偿偿安置和耕耕地占补平平衡措施等等方面,对对建设项目目是否供地地进行审查查,并在规规定期限内内出具建设设项目用地地预审报告告。市、县县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出具的建建设用地预预审报告,应应当报省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建设项项目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报批时,应应当附具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出出具的建设设项目用地地预审报告告。涉及占占用林地、公公路两侧建建筑控制区区、水利设设施和河道道管理范围围内的土地地或者已有有养殖使用用证的滩涂涂、水面的的,还应分分别附具林林业、交通通、水利、渔渔业行政主主管部门的的审核意见见。未取得得建设项目目用地预审审报告的,有有关部门不不得批准立
32、立项和办理理建设用地地报批手续续。第三十十九条在在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确定的城城市和村庄庄、集镇建建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内内,建设项项目需要以以协议出让让或者划拨拨方式使用用土地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持下列列文件材料料,向市、县县人民政府府提出用地地申请:(一)建建设项目用用地预审报报告;(二)建建设项目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的批批复或者其其他有关项项目批准文文件;(三)建建设项目总总平面布置置图;(四)建建设项目用用地资金落落实证明文文件;(五)规规划、环保保和林业等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的批准文文件;(六)建建设项目用用地规划红红线图;(七)法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当提提交的其他他文件。经市、县县人民政府
33、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审核同意意后,由市市、县人民民政府按第第四十条第第一款规定定的权限批批准;涉及及农用地转转用或者征征地的,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应当当按照本章章第一节规规定先行申申请办理农农用地转用用或者征地地审批手续续后,方可可批准用地地。第四十十条在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确确定的城市市和村庄、集集镇建设用用地规模范范围内,使使用已批准准征用的土土地或者转转用的农用用地,具体体建设项目目供地的审审批权限为为:(一)使使用土地一一公顷以下下的,由县县级人民政政府批准,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地区区行政公署署或者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备案案;(二)使使用土地一一公顷以上上的,由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或者设设区
34、的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报省省人民政府府备案。具体建建设项目使使用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确定的的国有未利利用土地的的审批权限限为:(一)使使用土地四四公顷以下下的,由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审批,报报地区行政政公署或者者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府备案;(二)使使用土地四四公顷以上上十公顷以以下的,由由地区行政政公署或者者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府审批,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备案;(三)使使用土地十十公顷以上上的,由省省人民政府府审批; (四四)厦门经经济特区范范围内,使使用国有未未利用土地地的,由厦厦门市人民民政府审批批,报省人人民政府备备案。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和和村庄、集集镇建设用用地规模范范围外选址址的
35、建设项项目用地,由由有权机关关在批准农农用地转用用或者征地地时一并审审批;不涉涉及农用地地转用或者者征地的,由由省人民政政府审批。第四十十一条村村民每户建建住宅用地地面积限额额为八十平平方米至一一百二十平平方米,但但三口以下下的每户不不得超过八八十平方米米,六口以以上的每户户不得超过过一百二十十平方米。利利用荒坡地地、村内空空闲地建房房或者对原原旧住宅进进行翻建的的,可以适适当增加面面积,但增增加的面积积每户不得得超过三十十平方米。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可以在前前款规定的的面积幅度度范围内,依依据本辖区区人均土地地面积、土土地类型等等级、人口口密度、村村庄和集镇镇规划等情情况,制定定具体标准准。村
36、民建建住宅应当当统一规划划、合理布布局、节约约用地。未未编制村庄庄和集镇规规划的,不不得审批村村民住宅用用地。禁止批批准个人在在城市和县县城所在地地的城镇规规划区内建建单家独院院住宅的用用地申请。但但市、县人人民政府统统一规划、集集中建设住住宅区的除除外。第四十十二条农农村村民申申请住宅用用地,应当当持户口簿簿、家庭成成年成员的的身份证,向向村委会提提出申请,经经村委会或或者村民代代表会议同同意后,公公布征询本本村村民的的意见,在在十五日内内未提出异异议的,经经乡(镇)人人民政府审审核后,报报县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农村村村民一户只只能拥有一一处宅基地地。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不予予批准住宅宅用
37、地:(一)已已有住宅,且且宅基地面面积已达到到本办法第第四十一条条规定限额额的;(二)出出租、出卖卖原住房后后,再申请请宅基地的的。农村村村民建住宅宅使用耕地地的,应当当依法办理理农用地转转用审批手手续后,方方可批准用用地。县、乡乡人民政府府应当按照照村庄和集集镇建设规规划、土地地整理方案案,组织村村民委员会会或者村集集体经济组组织,依法法收回农民民空闲的宅宅基地,统统一安排使使用;对收收回的宅基基地,应当当依法办理理集体土地地使用权的的注销登记记手续。第四十十三条在在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内内,对原地地上建筑物物进行改建建、扩建的的,应当经经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管部门审核核同意,涉涉及改变土土地用途
38、或或者变更土土地权属的的,应当经经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同意,并并报原批准准用地的人人民政府批批准,按规规定补交有有关土地费费用。凭土土地费用缴缴款收据到到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管部门办理理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可手续。农业综综合开发项项目应当严严格按照市市、县人民民政府批准准的用途使使用土地。严严禁改变用用途从事非非农业建设设,确需配配套建设非非农业建第第四十四条条、第四十十五条和本本办法第四四十条第一一款规定,办办理建捎玫玫厣笈?手手续?*但但直接为农农、林、牧牧、渔业生生产服务自自用的管理理房、仓库库等除外。第四十十四条国国有企业因因破产、兼兼并、资产产重组或者者股份改制制等,需要要处置划拨拨土地
39、使用用权的,应应当向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申请请办理处置置方案和土土地评估结结果确认手手续;涉及及中央和省省属企业的的,应当报报国务院或或者省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确认认。农民集集体所有的的土地使用用权不得出出让、转让让或者出租租用于非农农业建设。但但符合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并依依法取得建建设用地的的企业因破破产、兼并并等情形致致使土地使使用权发生生转移的,应应当向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申请办理理土地使用用权变更登登记手续。第四十十五条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用用地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向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申领临时时用地许可可证,并按按规
40、定支付付临时用地地补偿费:(一)工工程建设项项目批准用用地范围以以外的施工工场地;(二)地地质勘查工工作场地;(三)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认认为需要依依法办理审审批手续的的其他临时时用地。临时使使用城市规规划区内的的土地,在在报批前,应应当经城市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同意。严格控控制临时占占用耕地。占占用耕地面面积二千平平方米以下下的,应当当报地区行行政公署或或者设区的的市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地面积二千千平方米以以上的,应应当报经省省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批准,并并按本条第第一款、第第二款规定定办理审批批手续。 临时时使用国有有或者农民民集体所有有的土地
41、,应应当分别与与市、县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或或者集体土土地经营管管理单位签签订临时用用地合同。临临时使用国国有土地补补偿费的具具体标准由由省人民政政府规定;临时使用用农民集体体所有土地地补偿费的的具体标准准参照国有有土地补偿偿费的标准准在合同中中约定。临时用用地应当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用途途使用,不不得修建永永久性建筑筑物。临时时用地期满满,用地单单位或者个个人应当负负责清理、整整治,恢复复土地原貌貌。第四十十六条非非农业建设设必须在建建设用地批批准书规规定的动工工建设期限限内使用土土地。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不能能在规定期期限内动工工建设的,应应当提供相相应证明文文件,并向向原批准用用
42、地的机关关申请延期期:(一)不不可抗力的的;(二)因因政府或者者政府部门门行为造成成土地不能能按期交付付使用的;(三)土土地使用者者有其他正正当理由的的。除前款款(一)、(二二)项所列列情形之外外,用地单单位和个人人超过建建设用地批批准书规规定的期限限未动工建建设的,经经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后后,由县级级以上地方方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收回土地地使用权。但但属于前款款(三)项项所列情形形的,可申申请原审批批机关批准准延长不超超过二年的的动工建设设期限,并并由原审批批机关的同同级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按照下下列标准收收取土地闲闲置费:(一)延延期一年的的,按出让让金或者征征地费用总总额的百分分
43、之五收取取;(二)延延期二年的的,按出让让金或者征征地费用总总额的百分分之十收取取。第六章章监督检检查第四十十七条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应当定定期向同级级人民代表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委员会报告告下列事项项:(一)耕耕地保护和和耕地占补补平衡责任任制执行情情况;(二)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执执行情况;(三)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划执执行情况;(四)耕耕地开垦费费使用情况况;(五)土土地审批情情况和土地地违法行为为的查处情情况。市、县县人民政府府还应将前前款所列事事项报告上上一级人民民政府。第四十十八条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依依法履行监监督检查职职责,对非非法占用土土地的
44、,可可以采取查查封、扣押押施工工具具、设备、建建筑材料等等措施予以以制止。第四十十九条上上级人民政政府对下级级人民政府府或者上级级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对下级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的的土地审批批、发证、行行政处罚以以及土地招招标、拍卖卖等具体行行政行为应应当进行监监督,对违违法、不当当的行为,责责令其限期期纠正;拒拒不纠正的的依法予以以变更或者者撤销。第五十十条省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在在监督检查查中发现市市、县人民民政府不依依法收回闲闲置土地,应应当在报经经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依法收回回用地单位位的土地使使用权。收收回的闲置置土地尚未未征为国有有的,应当当交由原集集体土地经经营管理单单位恢复耕耕种
45、;已经经征为国有有或者原属属国家所有有的,作为为省级储备备土地,符符合耕作条条件的应当当组织耕种种。第五十十一条县县级以上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将经有有权机关批批准的、无无密级的土土地登记统统计资料、土土地利用现现状调查、土土地等级评评定结果、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的的图形数据据以及土地地利用现状状变更情况况等基础资资料作为公公共信息,向向社会提供供服务,并并接受社会会监督。第七章章法律责责任第五十十二条依依照土地地管理法第第七十三条条的规定处处以罚款的的,罚款额额为非法所所得的百分分之二十以以上百分之之五十以下下;非法所所得无法计计算的,为为非法转让让土地使用用权价款的的百分之三三以上百分
46、分之十以下下。依照土土地管理法法第八十十一条的规规定处以罚罚款的,罚罚款额为非非法所得的的百分之五五以上百分分之二十以以下;非法法所得无法法计算的,为为非法出让让、转让或或者出租土土地使用权权价款的百百分之二以以上百分之之五以下。非法出出让、转让让或者出租租土地使用用权价款的的确定,以以双方当事事人约定的的成交价格格为准;未未约定成交交价格或者者约定的成成交价格明明显低于市市场价格的的,以政府府公布的基基准地价为为准。 第五十三三条在城城市规划区区范围内,未未经批准擅擅自对原地地上建筑物物进行改建建、扩建,涉涉及改变土土地用途或或者变更土土地权属,且且未办理审审批手续的的,责令其其限期补办办,补交有有关土地费费用,并处处以应缴费费用金额百百分之一以以上百分之之三以下的的罚款。未经批批准临时使使用土地或或者在临时时用地上修修建永久性性建筑物的的,由县级级以上土地地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