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266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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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银发1999811号目录 第一章章总则第二章章机构设设立和变更更第三章章组织机机构第四章章基本职职责第五章章业务及及管理第六章财务管理理第七章章接管和和终止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中国人民银银行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分行行,深圳经经济特区分分行:为加强对对城市信用用合作社联联合社(以以下简称联联社)的监监督和管理理,使联社社发挥对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行业业归口管理理的职能,成成为管理经经营型的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的联联合组织,总总行对19996年下下发的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联合合社管理规规定进行行了修订。现现将修订后后的城市市信用合作作社联合社社管理办法法(以下下简称办办

2、法)印印发你们,并并就有关问问题通知如如下:一、本办办法下发发前设立的的联社应按按本办法法进行规规范。19998年66月底前,要要完成联社社的股权调调整和组织织机构的规规范工作。联联社应严格格按照办办法规定定的业务范范围从事经经营活动。对对超出范围围经营的业业务,要进进行清理,逐逐步消化。此此项规范工工作于19998年112月底前前完成。二、各各分行要结结合当地实实际情况,制制定组建本本辖区内联联社的计划划和方案,并并于1998年年1月300日前上报报总行。三、各各级分行要要切实加强强对联社的的监督和管管理,督促促其行使对对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的的行业归口口管理职能能,并协助助人民银行行做好防范范

3、和化解辖辖区内城市市信用合作作社金融机机构的工作作,维护金金融秩序的的稳定。中国人民银银行一九九九八年一月月一日 第一章总总则 第一条为为加强对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联合合社(以下下简称联社社)的管理理,规范联联社的行为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法,制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本本办法所称称联社是指指依照本办办法由市区区内城市信信用合作社社(以下简简称城市信信用社)出出资设立的的,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授权,对对市区内城城市信用社社及联社所所在地级城城市辖区内内其他城市市信用社实实行行业归归口监督、管管理、协调调,具有企企业法人资资格的管理理经营型的的城市信用用社联合组组织。城市信用用社以

4、其出出资额为限限对联社承承担责任。联联社以其全全部法人财财产对联社社的债务承承担责任。 第三条联联社贯彻执执行国家的的法律、法法规,贯彻彻执行金融融方针和政政策,依法法自主经营营,自负盈盈亏,其业业务活动应应以为城市市信用社提提供服务,促促进城市信信用社的发发展为宗旨旨。 第四条联联社接受中中国人民银银行的管理理、监督和和稽核。 第五条联联社的合法法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权益受国家家法律保护护,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侵犯犯和非法干干涉。 第二章机机构设立和和变更 第六条联联社在符合合条件的地地级城市设设立,其名名称中应包包含所在城城市的名称称。联联社只设一一个营业部部,不得设设立分社、储储蓄所、代

5、代办所等其其他分支机机构和代理理机构。 第七条设设立联社,须须经中国人人民银行地地(市)、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分行逐逐级审核后后,报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总行审批批。 第八条设设立联社,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一)市区城城市信用社社机构数量量4家以上上;(二)有符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注注册资本最最低限额;(三三)有符合合本办法规规定的章程程;(四)有具备任任职资格的的主任、副副主任及其其他管理人人员;(五)有有健全的组组织机构和和管理制度度;(六)有符符合中国人人民银行和和公安部门门要求的办办公场所、营营业场所和和与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七)城市信用用社必须与与原行政挂挂靠单位实实行人、财

6、财、物完全全脱钩。 第九条联联社的注册册资本最低低限额为人人民币800万元,由由城市信用用社实际缴缴纳的股金金构成。每每个城市信信用社出资资额最高不不得超过其其自身注册册资本的220%。中国人人民银行省省级分行可可根据当地地经济发展展状况对城城市信用社社出资比例例进行调整整,但不得得超过本办办法规定的的比例。 第十条设设立联社应应经过筹建建和开业两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建联社,应应向中国人人民银行提提交下列文文件、资料料:(一)筹建建申请报告告,申请报报告中应载载明拟设立立的联社的的名称、所所在地、注注册酱、业业务范围等等;(二)筹建建可行性报报告;(三)筹筹建方案;(四四)筹建人人员名

7、单及及简历;(五)城市信用用社与其行行政挂靠单单位脱钩协协议;(六)联联社发起人人协议书;(七七)中国人人民银行要要求提交的的其他文件件、资料。 第十二条自中国人人民银行批批准筹建之之日起满66个月,仍仍不具备申申请开业条条件的,联联社筹建工工作应当终终止,且自自终止之日日起6个月月内不得再再次提出筹筹建申请。如如遇特殊情情况,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可可延长期限限,但筹建建期累计不不得超过一一年。筹建建期内不得得从事金融融业务活动动。 第十三条联社在筹筹建工作结结束后,应应向中国人人民银行提提出开业申申请,并提提交下列文文件、资料料:(一)开业业申请报告告;(二)章程程草案;(三)法定验资资机

8、构出具具的验资证证明及进账账单复印件件;(四)拟任任职的法定定代表人和和其他主要要负责人(副主任)的名单、简简历及任职职资格等文文件和资料料;(五)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措措施和与业业务有关的的其他设施施材料;(六)联社的工工作计划及及基本的规规章制度;(七七)中国人人民银行规规定的其他他文件资料料。 第十四条联社的章章程应包括括总则、联联社职责、联联社股本及及构成、联联社组织机机构、业务务范围及经经营管理、法法律责任、附附则等内容容。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开业的联社社,由中国国人民银行行颁发金金融机构法法人许可证证,并到到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办理登记记,领取营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联社有下下列变更

9、事事项的,应应当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批准:(一)变更名称称;(二)变更更注册资本本金及变更更社员持股股金额;(三)调整业务务范围;(四)修改章程程;(五)变更更法人住所所;(六)中国国人民银行行规定的其其他变更事事项。联社更换换法定代表表人及其他他主要负责责人,应当当报中国人人民银行审审查其任职职资格条件件。 第三章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联社实行行社员民主主管理,一一人一票的的原则。社社员具有平平等的表决决权、选举举权和被选选举权。凡设立立联社的城城市,市区区内的城市市信用社必必须参加联联社,成为为联社的社社员。联社不设设自然人社社员及除市市区内城市市信用社之之外的法人人社员。 第十八条联社设社社

10、员大会。社社员大会是是联社的权权力机构,由由全体社员员组成。社社员大会行行使下列职职权:(一)制制订辖区内内城市信用用社的自律律制度;(二)协调社员员之间的关关系;(三)审审议批准接接纳新的社社员;(四)对对辖区内城城市信用社社变更主要要负责人及及新设城市市信用社的的主要负责责人任职进进行初审;(五五)审定联联社的经营营方针、年年度业务经经营计划;(六六)审议和和批准联社社年度预决决算方案和和利润分配配方案;(七)听取和审审查联社主主任的工作作报告;(八)审议批准准联社监事事会的报告告;(九)选举举和更换联联社监事会会成员;(十)聘任和解解聘联社主主任、副主主任及联社社监管、资资金及财务务负责

11、人;(十十一)对联联社业务范范围的调整整作出决议议;(十二二)对联社社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册资本作出出决议;(十三三)对联社社合并、变变更联社形形式、解散散和清算等等重大事项项作出决议议;(十四)决决定联社监监管、资金金和财务等等内部管理理机构的设设置;(十五)制定联社社基本管理理制度;(十六六)修改联联社章程。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会由联社主主任召集并并主持。主主任因特殊殊原因不能能履行职务务时,由主主任指定副副主任召集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会每季召开开一次。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应应当在两个个月内召开开临时社员员大会:(一)两名或两两名以上社社员提议;(二二)两名或或两名以上上监事提议议;

12、(三)社员员或辖区内内城市信用用社出现重重大经营问问题时。 第二十一条条社员大大会须有全全体社员的的三分之二二以上出席席时,才能能召开,会会议决议须须经参加会会议的全体体社员过半半数同意方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条社员大大会对联社社增加或减减少注册资资本、合并并、解散或或者变更联联社形式以以及修改联联社章程作作出决议,必必须经三分分之二以上上社员代表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条联社设设监事会。监监事会为联联社的内部部监督机构构,由联社社社员代表表、联社职职工代表等等组成,具具体比例由由联社章程程规定。监监事会应在在其组成人人员中推选选一名召集集人。联社社员员少于5家家的,可以以设233名监事。联社主任

13、、副主任及联社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四条条监事会会或监事行行使下列职职权:(一)监监督检查联联社财务;(二二)对联社社主任、副副主任履行行职务时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联社章章程的行为为和损害联联社、城市市信用社利利益的行为为进行监督督;(三)维护护社员和职职工的合法法权益;(四)列席社员员大会,对对社员大会会决议提出出询问、质质询;(五)建建议召开临临时社员大大会;(六)章章程规定的的其他职权权。 第二十五条条联社实实行主任负负责制,设设主任1人人,副主任任12人人。主任、副副主任由社社员大会推推荐,报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进行任任职资格审审查同意后后,由社员员大会聘任

14、任。主主任为联社社的法定代代表人。副副主任协助助主任工作作。 第二十六条条联社主主任履行下下列职责:(一一)主持联联社的日常常工作,组组织实施社社员大会决决议;(二)拟拟定辖区内内城市信用用社自律制制度;(三)组组织实施联联社基本职职责;(四)拟拟订联社的的年度财务务预、决算算方案和利利润分配方方案;(五)提提请聘任或或者解聘联联社副主任任、监管、资资金、财务务等部门负负责人;(六)拟订联社社增、减注注册资本的的方案;(七)拟订联社社内部管理理机构设置置方案;(八)制定联社社的具体规规章;(九)拟拟订联社合合并、变更更联社形式式、解散的的方案;(十)联社章程程和社员大大会授予的的其他职权权。

15、第二十七条条联社主主任、副主主任不得在在其他金融融机构或企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条联社主主任、副主主任等主要要负责人连连续任职,仍仍须报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进行资资格审查。 第四章基基本职责 第二十九条条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授权,联联社可以行行使下列行行业归口管管理职能:(一一)拟定行行业自律制制度,并监监督执行;(二二)协调社社员之间的的关系;(三)向中国人人民银行反反映城市信信用社的要要求;(四)负负责行业性性的职工技技术培训、年年度评比工工作;(五)统统一组织城城市信用社社职工的教教育;(六)组组织有关城城市信用社社信息和经经验交流;(七七)统一负负责印制城城市信用社社账表、凭凭证;(八)对

16、对城市信用用社发生第第十五条变变更事项进进行初审;(九九)综合汇汇总城市信信用社的会会计、统计计报表和财财务报表,定定期上报人人民银行;(十十)督促城城市信用社社加强安全全保卫工作作;(十一)对对城市信用用社大额贷贷款、重大大财务支出出进行监督督管理;(十二二)监督城城市信用社社依法经营营,对城市市信用社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提提出处罚意意见,报人人民银行批批准后执行行;(十三)制制定城市信信用社内部部审计制度度,并定期期对其进行行审计;(十四四)督促城城市信用社社建立健全全“三会”(社员大会会、理事会会、监事会会)制度,并并监督其发发挥作用;(十十五)对城城市信用社社发生的重重大事项及及时报告

17、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十六)中国人民民银行授权权的其他管管理工作。上述各项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具体授权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后报总行批准执行。 第五章业业务及管理理 第三十条联社可在在所在地经经营下列业业务:(一)组组织城市信信用社之间间的资金调调剂;(二)办办理城市信信用社的结结算业务;(三三)吸收企企、事业单单位存款;(四四)购买国国债及金融融债券;(五)办理结算算业务;(六)办理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批准的的其他业务务。 第三十一条条联社不不得办理储储蓄业务,不不得从事本本办法第三三十条第(四)款之之外的投资资业务。 第三十二条条联社实实行资产风风险管理制制度,其资资本充

18、足率率不得低于于8%。 第三十三条条联社在在中国人民民银行当地地分行开户户,并按规规定向中国国人民银行行交存存款款准备金,留留足备付金金。 第三十四条条联社执执行中国人人民银行制制定的利率率政策。联社组组织城市信信用社资金金的利率应应报中国人人民银行省省级分行批批准。 第三十五条条联社应应按规定向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报送送信贷、现现金计划执执行情况,报报送会计报报表、统计计报表、财财务报告及及中国人民民银行要求求报送的其其他统计资资料和会计计资料。联社对对所报报表表、资料的的完整性、真真实性、准准确性负责责。 第三十六条条联社应应按照中国国人民银行行规定,制制定业务规规则,建立立健全业务务管理、现

19、现金管理和和安全防范范制度,依依照法律和和国家统一一的会计制制度及中国国人民银行行的有关规规定,建立立、健全会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条联社应应按照国家家有关规定定,编制年年度财务会会计报告。联联社不得在在法定的会会计账册外外,另设会会计账册。 第六章财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条联社执执行国家统统一的财务务、会计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条联社缴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润应按以下下顺序分配配:(一)弥补补被没收的的财物损失失,支付各各项税收的的滞纳金和和罚款及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对其因因少交或迟迟交存款准准备金的罚罚息;(二)弥弥补联社以以前年度亏亏损;(三)提提取法定盈盈余公积金金及公益金金,法定盈盈余公积金金

20、按税后利利润(减弥弥补亏损)的10%提取,公公益金不得得低于税后后利润的55%;(四)向向社员分配配利润。联社缴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润在提取公公积金、公公益金后,不不得全部用用作股金分分红,应留留出一定比比例作为待待分配利润润,留待以以后年度分分配。具体体比例由社社员大会议议定。 第四十条联社的公公共积累归归联社社员员所有。 第四十一条条联社发发生的亏损损可以用下下一年度的的利润在税税前弥补,下下一年度利利润不足弥弥补,可以以在5年内内延续弥补补。5年内内不足弥补补的,用税税后利润弥弥补。 第四十二条条联社要要按国家规规定提取各各项风险准准备金,并并及时核销销呆账、坏坏账。 第四十三条条联社应

21、应聘请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认可的的会计师事事务所或审审计师事务务所对其年年终后计报报表进行审审计。 第四十四条条联社应应定期向社社员公布其其财务状况况。 第七章接接管和终止止 第四十五条条联社已已经或者可可能发生信信用危机,严严重影响债债权人利益益时,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可以对其其实行接管管。被被接管的联联社的债权权债务关系系不因接管管而改变。 第四十六条条接管的的程序及有有关事项,按按照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接管金金融机构的的规定执行行。 第四十七条条联社因因合并或者者出现章程程规定的解解散事由需需要解散的的,应当向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提出出申请,并并附解散的的理由和支支付债务的的清

22、偿计划划,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批准后解解散。联社解散散的,应当当依法成立立清算组,进进行清算,按按照清偿计计划及时偿偿还债务。中中国人民银银行监督清清算过程。 第四十八条条联社因因吊销金金融机构法法人许可证证被撤销销的,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应当依法法及时组织织成立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算,按按照清偿计计划及时偿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条联社不不能支付到到期债务,经经中国人民民银行同意意,由人民民法院组织织中国人民民银行等有有关部门和和有关人员员成立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理和清清算。 第五十条联社因下下列原因之之一而终止止:(一)解散散;(二)被关关闭或撤销销;(三)依法法被宣告破破产;(四)成成立市商业业银行

23、;(五)因合并或或其他原因因而终止。 第八章罚罚则 第五十一条条联社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应予以以警告,或或处以3万万元以下罚罚款,构成成犯罪的,移移送司法机机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一)向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报送送虚假文件件、资料的的;(二)擅自自变更本办办法第十六六条规定事事项的;(三)违反本办办法其他规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条联社及及其工作人人员,违反反国家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及规章章的,按有有关规定进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条联社未未能履行其其职责,对对城市信用用社不能进进行有效管管理时,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可以建建议社员大大会将联社社主任解聘聘,必要时时,中国人人民银行可可终止联

24、社社主任、副副主任等主主要负责人人的任职资资格。 第五十四条条对联社社其他违法法、违规事事项的处罚罚,参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及及有关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规章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条本规定定规定的行行政处罚,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决定定并执行。当当事人对处处罚决定不不服的,可可以依法申申请复议,对对复议决定定不服的,可可以在接到到复议决定定书之日起起15日内内向人民法法院起诉。逾逾期不申请请复议和起起诉,又不不执行处罚罚决定的,由由作出处罚罚决定的机机关强制执执行或者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执行。复议期间间和人民法法院审理期期间,原处处罚决定不不终止执行行。 第九章附附则 第五十六条条本办法法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负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条本办法法自印发之之日起施行行,19996年中国国人民银行行颁布的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联合合社管理规规定同时时废止。本本办法实施施之日前公公布的规章章、制度与与本办法相相抵触的,以以本办法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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