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1278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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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行业管管理若干规规定颁布单位:中国气象象局中国气象局局第12号令2005年年12月330日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气气象行业管管理,促进进气象行业业协调发展展,优化资资源配置,实实现资源共共享,提高高气象行业业的总体效效益,依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结结合气象行行业实际,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 各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及及其所属的的气象台站站、国务院院其他有关关部门和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其他有关关部门及其其所属的气气象台站,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领领域和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管辖的的其他海域域从事气象象活动,应应当遵守本本规定。第三条 国国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构构负责全国国气象行业业管理工

2、作作。地方各级气气象主管机机构在上级级气象主管管机构和本本级人民政政府的领导导下,负责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气气象行业管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应应当组织制制定气象行行业规划和和政策,完完善气象行行业法规和和标准,强强化气象行行业监督,加加强气象行行业协调、指指导和服务务,合理配配置国家对对气象行业业的投入。第五条 各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应应当组织开开展气象行行业的业务务和科技合合作与交流流、气象科科普宣传、气气象科技成成果推广等等活动,提提高气象工工作水平。 第六条 国国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应当按照照合理布局局、有效利利用、兼顾顾当前与长长远需

3、要的的原则编制制气象事业业发展规划划。全国气象事事业发展规规划,由国国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构构组织有关关部门编制制,报国务务院或者有有关部门批批准后组织织实施。 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的气象事事业发展规规划,由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气象主管管机构根据据全国气象象事业发展展规划,组组织有关部部门编制,经经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和本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实实施。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可以根根据气象事事业发展规规划制定本本部门或者者本系统的的气象事业业发展规划划,报国务务院气象主主管机构备备案后,组组织实施。第七条 重重要气象设设施建设项项目,在项项目

4、建议书书和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报批前,应应当按照项项目相应的的审批权限限,经国务务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或或者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审查同意意。第八条 各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新新建气象台台站,应当当按照审批批权限,经经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或者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气象主管管机构批准准后方可建建立。建设设时,必须须遵守气象象台站的建建设标准和和规范。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新建气象象台站,应应当按照气气象台站建建设的有关关规定和标标准、规范范,经当地地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气象主主管机构审审查同意后后,报本部部门有审批批权的机构构审批。为

5、教学和科科学研究等等开展的临临时气象观观测,应当当报当地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气象主管管机构备案案,临时观观测的期限限为两年。超超过两年的的,应当按按照关于新新建气象台台站的规定定执行。第九条 各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迁迁移气象台台站的,应应当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气象象法第十十二条迁移移国家基准准气候站、基基本气象站站、其他气气象台站的的规定执行行。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迁移本部部门或者本本系统气象象台站的,应应当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气象象法第十十二条有关关迁移其他他气象台站站的规定执执行。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

6、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撤销纳入入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区站号号管理的气气象台站,应应当经当地地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气象主主管机构审审查同意。第十条 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气象主管管机构对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的国务务院其他有有关部门或或者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以及其他他组织和个个人建设的的气象台站站情况,应应当定期进进行备案统统计。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负责全全国气象标标准化工作作的归口管管理,统一一组织制定定、修订气气象国家标标准和行业业标准、规规范和规程程。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气象主管管机构可以以根据需要要,组织有有关部门制制定、修订订气象地方方标准、规规

7、范和规程程。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国务院院其他有关关部门和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其他有关关部门应当当组织气象象标准、规规范和规程程的实施,其其所属的气气象台站,应应当遵守国国家制定的的气象标准准、规范和和规程。有有特殊规定定的,从其其规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应当加强强气象信息息网络系统统建设,建建立气象信信息共享、共共用平台,实实现气象信信息资源共共享。国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应当做好好汇交气象象资料的接接收、保存存、应用和和监管工作作。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构构所属的气气象台

8、站,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构构的规定,进进行气象探探测并向有有关气象主主管机构汇汇交气象探探测资料。未未经上级气气象主管机机构批准,不不得中止气气象探测。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所属的气气象台站及及其他从事事气象探测测的组织和和个人,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向国务务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或或者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构构汇交所获获得的气象象探测资料料。第十五条 参加汇交交、共享的的气象探测测资料,应应当经气象象主管机构构或者其授授权的单位位审核。具有大气环环境影响评评价资格的的单位进行行工程建设设项目大气气环境影响响评价时,应应当使

9、用气气象主管机机构提供或或者经其审审查的气象象资料。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构构所属的气气象台站应应当按照职职责向社会会发布公众众气象预报报和灾害性性天气警报报,并根据据天气变化化情况及时时补充或者者订正。其其他任何组组织或者个个人不得向向社会发布布公众气象象预报和灾灾害性天气气警报。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所属的气气象台站,可可以发布供供本系统使使用的专项项气象预报报。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应应当加强对对国务院其其他有关部部门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其他他有关部门门所属的气气象台站预预报业务和和服务工作作的指导,提提高其业务务水平和服服

10、务能力。第十七条 气象台站站应当使用用标有质量量标识,并并由国务院院气象主管管机构颁发发使用许可可证的气象象观测仪器器和专用技技术装备。未经检定、检检定不合格格或者超过过检定有效效期的气象象计量器具具不得在气气象业务中中使用。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或者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气象主管管机构应当当根据气象象事业发展展需要,提提出气象行行业专业技技术人员定定期培训要要求,制定定业务技术术培训计划划,并组织织实施。第十九条 外国组织织、个人和和境外机构构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及其其管辖的其其他海域单单独或者合合作从事气气象活动,应应当向当地地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气象主主管机构提提出申请

11、,报报国务院气气象主管机机构审批。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构构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门门定期组织织对气象台台站执行气气象标准、规规范、规程程等情况的的监督检查查,对不符符合规定的的,限期改改正。第二十一条条 重要气象象设施建设设项目未经经审查同意意进行建设设的,由当当地气象主主管机构报报请本级人人民政府责责令改正;造成重大大损失的,由由当地人民民政府依法法追究有关关责任人的的行政责任任。第二十二条条 违反本办办法,有下下列行为之之一的,由由有关气象象主管机构构按照权限限依法提请请当地人民民政府或者者上级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其限期改改正,情节节严重的给给予警告:(一)未经经审查同意意,迁建、撤撤销气象台

12、台站的;(二)未遵遵守国家制制定的气象象标准、规规范、规程程的。第二十三条条 本规定未未作规范的的,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气象象法以及及其他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执执行。第二十四条条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缔缔结或者参参加的有关关气象活动动的国际条条约与本规规定有不同同规定的,适适用该国际际条约的规规定;但是是,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声明保留留的条款除除外。第二十五条条 本规定自自20066年3月1日起施行行。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气气象法有有关条文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法批准,任任何组织或或者个人不不得迁移气气象台站;确因实施施城市规划划或者国家家重点工程程建设,需需要迁移国国家基准气气候站、基基本气象站站的,应当当报经国务务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批批准;需要要迁移其他他气象台站站的,应当当报经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构构批准。迁迁建费用由由建设单位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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