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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政府息公开开目录公开目目录(一)机机构职能 简介2003年年12月112日,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玉玉溪监管分分局正式挂挂牌成立,标标志着我市市银行业监监督管理进进入一个新新阶段,由由玉溪银监监分局专职职负责我市市银行业的的监督管理理。玉溪银监分分局由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云南南监管局批批准成立,现有干部职工64人,内设办公室、人事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统计信息处、财务会计处7个处室,下设8个县办事处。主要职能是依法保护玉溪市范围内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
2、信心。成立近5年年来,玉溪溪银监分局局把提高监监管专业化化水平作为为各项工作作的切入点点,把促进进全市银行行业的创新新与发展、实实现经济金金融和谐发发展作为落落脚点,紧紧紧依托“四四六”监管理念念,站在促促进辖区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可持持续发展的的战略高度度,制定整整体工作规规划,推动动银行业改改革发展,增增强金融创创新能力,引引领全市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在支支持地方经经济快速发发展的同时时实现自身身的高效、稳稳健发展。“四四四六”监管理念念即:四项项监管新理理念:管法人 管风险 管内控 提高透明明度四个个监管工作作目标:通过审慎慎有效的监监管,保护护广大存款款人和消费费者的利益益; 通过审慎慎有
3、效的监监管,增进进市场信心心;通过宣传传教育工作作和相关信信息披露,增增进公众对对现代金融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少金融犯罪罪,维护金金融稳定。六条条监管工作作标准:促进金融融稳定和金金融创新的的共同发展展;努力提升升我国银行行业在国际际金融服务务业中的竞竞争力;对商业银银行所做的的限制要做做到科学合合理;鼓励公平平竞争,反反对无序竞竞争;对监管者者和被监管管者都要实实施严格、明明确的问责责制;高效、节节约地使用用一切监管管资源。 分局领导导1、玉玉溪银监分分局局长 穆云云川简介 穆云川,男男,现任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玉玉溪监管分分局党委书书记、局长长。简历:1971.02-19811.
4、07 昆明电电机厂车间间、党办、武武装部干事事;1981.08-19833.09 中国人人民银行玉玉溪地区分分行人事科科;1983.09-19866.07 毕业于于云南广播播电视大学学金融专业业脱产大专专班(任学学生支部书书记);1986.08-19922.12 中国人人民银行玉玉溪地区分分行任办公公室主任;1993.01-19955.11 人民银银行玉溪地地区分行党党组成员、副副行长; 其其中:19993.009-11996.07 就读于西西南财经大大学经济学学专业函授授研究生班班;1995.11-19977.03 人民民银行文山山州分行党党组成员、副副行长;1997.03-20033.12
5、 中国国人民银行行玉溪市中中心支行党党委副书记记、副行长长、机关党党委书记、纪纪委书记;2003.12-20066.05 西双双版纳银监监分局任党党委书记、局局长;2006.05- 至今 玉溪银监监分局任党党委书记、局局长。2、玉玉溪银监分分局副局长长 杨杰杰简介 杨杰,男男,现任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玉玉溪监管分分局党委委委员、副局局长简历:1982.0911986.07 毕业于西西南财经大大学金融专专业全日制制本科;1986.0711992.10 中国人民民银行玉溪溪地区分行行稽核科任任科员、团团支部书记记; 其中:11989-19922 任团团支部书记记1992.1011993.
6、12 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易门县支支行任副行行长;1994.0111997.08 人民民银行玉溪溪地区分行行任稽核科科副科长; 其中:19955.04-20003.122 中国国人民银行行玉溪市中中心支行任任机关工会会主席(正正科级);1997.0822000.07 中国人人民银行玉玉溪市中心心支行任农农村合作金金融机构管管理科科长长;2000.0722003.12 人民银银行玉溪市市中心支行行任办公室室主任;2003.1222004.03 玉溪溪银监分局局办公室担担任负责人人;2004.03至至今 玉溪银监监分局任党党委委员、副副局长;2004.08至至今 玉溪银监监分局任工工会主席。 机关处室
7、室办公室室岗位职责: 履行好好“综合、协协调、参谋谋、服务”的四大职职能和所承承担的“党委、领领导决策的的执行部门门;上下左左右内外协协调部门;政策、文文件的运转转部门;信信息处理、披披露、交流流部门;会会务后勤服服务保障部部门。”的六大职职责。具体体是:1.组织机机关办公,保保障日常工工作正常运运转。协调调联系,严严格督查、督督办、催办办,确保分分局党委各各项决定和和局领导指指示的贯彻彻落实;2.建立健健全各项内内部管理制制度,确保保办公秩序序高效有序序。统筹落落实安排好好政务值班班,确保政政令畅通; 33.负责分分局文书档档案管理、印印章管理、保保密管理工工作,做好好各类文件件的收、发发、
8、传、办办、存,完完善办公自自动化系统统,提高办办公效率; 44.积极协协调组织开开展调查研研究,履行行金融信息息的收集、整整理、反馈馈上报职能能,为领导导决策提供供参考依据据;5. 认真真履行学习习秘书和职职责,做好好党委中心心组的学习习准备和学学习服务工工作。加强强银行业监监管宣传和和职工思想想政治教育育。组织、协协调和不断断推进分局局“文明单位位”创建;6. 做好好内部社会会治安综合合治理以及及地方各部部门要求的的各项工作作,按时报报送各项报报告资料。做做好分局系系统及辖内内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的安全保卫卫工作; 77.履行法法律事务职职能,开展展好法制宣宣传,规范范行政执法法行为,加加强行
9、政处处罚和对外外法律关系系的审查;落实好信信访,交办办的各项提提案、议案案和群众来来信的办理理;8.严格按按规定做好好金融许可可证的管理理、换发和和实物保管管工作; 9.履行后后勤、行政政管理和服服务工作。 机关关处室人人事处 机关关处室纪纪检监察室室 机关关处室财财务会计处处 机关关处室统统计信息处处 机关关处室监监管一处 机关关处室监监管二处 机关关处室监监管三处(二)法法律法规办公室提提供 监管法律律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法(20033年12月月27日第第十届全国国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六次会议议通过根根据20006年100月31日
10、日第十届全全国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二十四四次会议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法的决定修修正) 目目录第一章章总则 第二章章监督管管理机构 第三章章监督管管理职责 第四章章监督管管理措施 第五章章法律责责任 第六章章附则 第一章总总则 第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对对银行业的的监督管理理,规范监监督管理行行为,防范范和化解银银行业风险险,保护存存款人和其其他客户的的合法权益益,促进银银行业健康康发展,制制定本法。 第第二条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负负责对全国国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及及其业务活活动监督管管理的工作作。 本本法所称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是是指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设
11、设立的商业业银行、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农农村信用合合作社等吸吸收公众存存款的金融融机构以及及政策性银银行。 对对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立的金融资资产管理公公司、信托托投资公司司、财务公公司、金融融租赁公司司以及经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设立的的其他金融融机构的监监督管理,适适用本法对对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监监督管理的的规定。 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依依照本法有有关规定,对对经其批准准在境外设设立的金融融机构以及及前二款金金融机构在在境外的业业务活动实实施监督管管理。 第第三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的目目标是促进进银行业的的合法、稳稳健运行,维维护公众对对银行业的的信心。 银银
12、行业监督督管理应当当保护银行行业公平竞竞争,提高高银行业竞竞争能力。 第第四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对银行业业实施监督督管理,应应当遵循依依法、公开开、公正和和效率的原原则。 第第五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及其从事事监督管理理工作的人人员依法履履行监督管管理职责,受受法律保护护。地方政政府、各级级政府部门门、社会团团体和个人人不得干涉涉。 第第六条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应当和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国务院院其他金融融监督管理理机构建立立监督管理理信息共享享机制。 第第七条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可可以和其他他国家或者者地区的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建立监督督管理合作作机制,实实施
13、跨境监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监督管理机机构 第八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根据履履行职责的的需要设立立派出机构构。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对派出出机构实行行统一领导导和管理。 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的的派出机构构在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的授权权范围内,履履行监督管管理职责。 第第九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从事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的人员,应应当具备与与其任职相相适应的专专业知识和和业务工作作经验。 第第十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工作人员员,应当忠忠于职守,依依法办事,公公正廉洁,不不得利用职职务便利牟牟取不正当当的利益,不不得在金融融机构等企企业中兼任任职务。 第第十
14、一条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工作人人员,应当当依法保守守国家秘密密,并有责责任为其监监督管理的的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及及当事人保保守秘密。 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同同其他国家家或者地区区的银行业业监出安排排。 第第十二条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应当公开开监督管理理程序,建建立监督管管理责任制制度和内部部监督制度度。 第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在处置置银行业金金融机构风风险、查处处有关金融融违法行为为等监督管管理活动中中,地方政政府、各级级有关部门门应当予以以配合和协协助。 第第十四条国务院审审计、监察察等机关,应应当依照法法律规定对对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活动进进行监督
15、。 第三章监监督管理职职责 第十五五条国务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制制定并发布布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及其业务务活动监督督管理的规规章、规则则。 第第十六条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依照法律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的条件和程程序,审查查批准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的设立立、变更、终终止以及业业务范围。 第第十七条申请设立立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或或者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变更持有有资本总额额或者股份份总额达到到规定比例例以上的股股东的,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应当对股东东的资金来来源、财务务状况、资资本补充能能力和诚信信状况进行行审查。 第第十八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业业务范围内内
16、的业务品品种,应当当按照规定定经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审查批批准或者备备案。需要要审查批准准或者备案案的业务品品种,由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作作出规定并并公布。 第第十九条未经国务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批准准,任何单单位或者个个人不得设设立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或者从事事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的业务活动动。 第第二十条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董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实行行任职资格格管理。具具体办法由由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制定。 第第二十一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审慎经经营规则,由由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也可可以由国务务院银
17、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制制定。 前前款规定的的审慎经营营规则,包包括风险管管理、内部部控制、资资本充足率率、资产质质量、损失失准备金、风风险集中、关关联交易、资资产流动性性等内容。 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当当严格遵守守审慎经营营规则。 第第二十二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在在规定的期期限,对下下列申请事事项作出批批准或者不不批准的书书面决定;决定不批批准的,应应当说明理理由: (一一)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设立,自自收到申请请文件之日日起六个月月内; (二二)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变更、终终止,以及及业务范围围和增加业业务范围内内的业务品品种,自收收到申请文文件之日起
18、起三个月内内; (三三)审查董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任职资资格,自收收到申请文文件之日起起三十日内内。 第第二十三条条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当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业务活活动及其风风险状况进进行非现场场监管,建建立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监督管理理信息系统统,分析、评评价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风险状状况。 第第二十四条条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当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业务活活动及其风风险状况进进行现场检检查。 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应当制定现现场检查程程序,规范范现场检查查行为。 第第二十五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对对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实实行并表监监督管理。 第第二十六条
19、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对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提出的检检查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建议,应应当自收到到建议之日日起三十日日内予以回回复。 第第二十七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建建立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监督管理理评级体系系和风险预预警机制,根根据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评级情情况和风险险状况,确确定对其现现场检查的的频率、范范围和需要要采取的其其他措施。 第第二十八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建建立银行业业突发事件件的发现、报报告岗位责责任制度。 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发现可能能引发系统统性银行业业风险、严严重影响社社会稳定的的突发事件件的,应当当立即向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
20、理机构负负责人报告告;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负责人人认为需要要向国务院院报告的,应应当立即向向国务院报报告,并告告知中国人人民银行、国国务院财政政部门等有有关部门。 第第二十九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会会同中国人人民银行、国国务院财政政部门等有有关部门建建立银行业业突发事件件处置制度度,制定银银行业突发发事件处置置预案,明明确处置机机构和人员员及其职责责、处置措措施和处置置程序,及及时、有效效地处置银银行业突发发事件。 第第三十条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负责统一一编制全国国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的统计数据据、报表,并并按照国家家有关规定定予以公布布。 第第三十一条条国务
21、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对银行行业自律组组织的活动动进行指导导和监督。 银银行业自律律组织的章章程应当报报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备案。 第第三十二条条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可以开开展与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有关的的国际交流流、合作活活动。 第四章监监督管理措措施 第三十十三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根据履行行职责的需需要,有权权要求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按照规规定报送资资产负债表表、利润表表和其他财财务会计、统统计报表、经经营管理资资料以及注注册会计师师出具的审审计报告。 第第三十四条条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根据据审慎监管管的要求,可可以采取下下列措施进进行现场检检查: (一一)进入
22、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进行行检查; (二二)询问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工工作人员,要要求其对有有关检查事事项作出说说明; (三三)查阅、复复制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与检查事事项有关的的文件、资资料,对可可能被转移移、隐匿或或者毁损的的文件、资资料予以封封存; (四四)检查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运用用电子计算算机管理业业务数据的的系统。 进进行现场检检查,应当当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负责责人批准。现现场检查时时,检查人人员不得少少于二人,并并应当出示示合法证件件和检查通通知书;检检查人员少少于二人或或者未出示示合法证件件和检查通通知书的,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有权权拒绝检查查。 第第三十五条条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
23、机构根据据履行职责责的需要,可可以与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进行监监督管理谈谈话,要求求银行业金金融机构董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就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业务活活动和风险险管理的重重大事项作作出说明。 第第三十六条条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当责令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按照规规定,如实实向社会公公众披露财财务会计报报告、风险险管理状况况、董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变更更以及其他他重大事项项等信息。 第第三十七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违反审慎慎经营规则则的,国务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或者者其省一级级派出机构构应当责令令限期改正正;逾期未未改正的,或或者其行为为严重危及及该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
24、的稳健运运行、损害害存款人和和其他客户户合法权益益的,经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或或者其省一一级派出机机构负责人人批准,可可以区别情情形,采取取下列措施施: (一一)责令暂暂停部分业业务、停止止批准开办办新业务; (二二)限制分分配红利和和其他收入入; (三三)限制资资产转让; (四四)责令控控股股东转转让股权或或者限制有有关股东的的权利; (五五)责令调调整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或者限限制其权利利; (六六)停止批批准增设分分支机构。 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整改改后,应当当向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或者其其省一级派派出机构提提交报告。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或或者其省一一级派出
25、机机构经验收收,符合有有关审慎经经营规则的的,应当自自验收完毕毕之日起三三日内解除除对其采取取的前款规规定的有关关措施。 第第三十八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已经或者者可能发生生信用危机机,严重影影响存款人人和其他客客户合法权权益的,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可可以依法对对该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实行接管管或者促成成机构重组组,接管和和机构重组组依照有关关法律和国国务院的规规定执行。 第第三十九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有违法经经营、经营营管理不善善等情形,不不予撤销将将严重危害害金融秩序序、损害公公众利益的的,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有权予予以撤销。 第第四十条银行业金金融机构被被接管、重重组
26、或者被被撤销的,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有有权要求该该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他工作人员员,按照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的的要求履行行职责。 在在接管、机机构重组或或者撤销清清算期间,经经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负责人批批准,对直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可可以采取下下列措施: (一一)直接负负责的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出境将对对国家利益益造成重大大损失的,通通知出境管管理机关依依法阻止其其出境; (二二)申请司司法机关禁禁止其转移移、转让财财产或者对对其财产设设定其他权权利。 第第四十一条条经国
27、务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或者者其省一级级派出机构构负责人批批准,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有有权查询涉涉嫌金融违违法的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及其工工作人员以以及关联行行为人的账账户;对涉涉嫌转移或或者隐匿违违法资金的的,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申申请司法机机关予以冻冻结。 第第四十二条条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依法法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进行检查查时,经设设区的市一一级以上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负责人批批准,可以以对与涉嫌嫌违法事项项有关的单单位和个人人采取下列列措施: (一一)询问有有关单位或或者个人,要要求其对有有关情况作作出说明; (二二)查阅、复复制有关财财务会计、财财产
28、权登记记等文件、资资料; (三三)对可能能被转移、隐隐匿、毁损损或者伪造造的文件、资资料,予以以先行登记记保存。 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采取前款款规定措施施,调查人人员不得少少于二人,并并应当出示示合法证件件和调查通通知书;调调查人员少少于二人或或者未出示示合法证件件和调查通通知书的,有有关单位或或者个人有有权拒绝。对对依法采取取的措施,有有关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配合,如如实说明有有关情况并并提供有关关文件、资资料,不得得拒绝、阻阻碍和隐瞒瞒。 第五章法法律责任 第四十十三条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从事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的人员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依依法给予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
29、事事责任: (一一)违反规规定审查批批准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设立、变变更、终止止,以及业业务范围和和业务范围围内的业务务品种的; (二二)违反规规定对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进行现现场检查的的; (三三)未依照照本法第二二十八条规规定报告突突发事件的的; (四四)违反规规定查询账账户或者申申请冻结资资金的; (五五)违反规规定对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采取措措施或者处处罚的; (六六)违反本本法第四十十二条规定定对有关单单位或者个个人进行调调查的; (七七)滥用职职权、玩忽忽职守的其其他行为。 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从事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的人员贪贪污受贿,泄泄露国家秘秘密、商业业秘密和个个人隐私,构构成犯
30、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尚不不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分。 第第四十四条条擅自设设立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或者非法法从事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的业务务活动的,由由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予以取缔缔;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尚不构成成犯罪的,由由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没收违法法所得,违违法所得五五十万元以以上的,并并处违法所所得一倍以以上五倍以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法所得或者者违法所得得不足五十十万元的,处处五十万元元以上二百百万元以下下罚款。 第第四十五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由由?的,没没收违法所所得,违法法所得五十十万元以上上的,并处处违法所得得
31、一倍以上上五倍以下下罚款;没没有违法所所得或者违违法所得不不足五十万万元的,处处五十万元元以上二百百万元以下下罚款;情情节特别严严重或者逾逾期不改正正的,可以以责令停业业整顿或者者吊销其经经营许可证证;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一一)未经批批准设立分分支机构的的; (二二)未经批批准变更、终终止的; (三三)违反规规定从事未未经批准或或者未备案案的业务活活动的; (四四)违反规规定提高或或者降低存存款利率、贷贷款利率的的。 第第四十六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由由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责令改正正,并处二二十万元以以上五十万万元以下罚罚款;情节节特别严重重或者
32、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可以责责令停业整整顿或者吊吊销其经营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 (一一)未经任任职资格审审查任命董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 (二二)拒绝或或者阻碍非非现场监管管或者现场场检查的; (三三)提供虚虚假的或者者隐瞒重要要事实的报报表、报告告等文件、资资料的; (四四)未按照照规定进行行信息披露露的; (五五)严重违违反审慎经经营规则的的; (六六)拒绝执执行本法第第三十七条条规定的措措施的。 第第四十七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不按照规规定提供报报表、报告告等文件、资资料的,由由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责令改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处十万万元以上三三十万元以以下罚
33、款。 第第四十八条条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以及国国家有关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规定定的,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除除依照本法法第四十四四条至第四四十七条规规定处罚外外,还可以以区别不同同情形,采采取下列措措施: (一一)责令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对直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给予予纪律处分分; (二二)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的行为尚尚不构成犯犯罪的,对对直接负责责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给予予警告,处处五万元以以上五十万万元以下罚罚款; (三三)取消直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一定期期限直至终终身的任职职资格,禁禁止直接负负责的董
34、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一定期限限直至终身身从事银行行业工作。 第第四十九条条阻碍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工作人员员依法执行行检查、调调查职务的的,由公安安机关依法法给予治安安管理处罚罚;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附则 第第五十条对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设设立的政策策性银行、金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的的监督管理理,法律、行行政法规另另有规定的的,依照其其规定。 第第五十一条条对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内设立的外外资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中外合合资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外国银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分分支机构的的监督管理理,法律、行行政法规另另有规定的的,依照其其规定
35、。 第第五十二条条本法自自20044年2月11日起施行行。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19955年5月110日第八八届全国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十三次会议议通过根据据20033年12月月27日第第十届全国国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六次会议议关于修修改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银行法的的决定修修正)目录第一章章总则第二章章商业银银行的设立立和组织机机构第三章章对存款款人的保护护第四章章贷款和和其他业务务的基本规规则第五章章财务会会计第六章章监督管管理第七章章接管和和终止第八章章法律责责任第九章章附则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条为了保保护商业银银行、存款款人和
36、其他他客户的合合法权益,规规范商业银银行的行为为,提高信信贷资产质质量,加强强监督管理理,保障商商业银行的的稳健运行行,维护金金融秩序,促促进社会主主义市场经经济的发展展,制定本本法。第二条条本法所所称的商业业银行是指指依照本法法和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法设立的的吸收公众众存款、发发放贷款、办办理结算等等业务的企企业法人。第三条条商业银银行可以经经营下列部部分或者全全部业务:(一)吸吸收公众存存款;(二)发发放短期、中中期和长期期贷款;(三)办办理国内外外结算;(四)办办理票据承承兑与贴现现;(五)发发行金融债债券;(六)代代理发行、代代理兑付、承承销政府债债券;(七)买买卖政府债债券、金融
37、融债券;(八)从从事同业拆拆借;(九)买买卖、代理理买卖外汇汇;(十)从从事银行卡卡业务;(十一一)提供信信用证服务务及担保;(十二二)代理收收付款项及及代理保险险业务;(十三三)提供保保管箱服务务;(十四四)经国务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批准准的其他业业务。经营范范围由商业业银行章程程规定,报报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批准。商业银银行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批准,可可以经营结结汇、售汇汇业务。第四条条商业银银行以安全全性、流动动性、效益益性为经营营原则,实实行自主经经营,自担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商业银银行依法开开展业务,不不受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的干涉。商业银银行以其全全部法人财
38、财产独立承承担民事责责任。第五条条商业银银行与客户户的业务往往来,应当当遵循平等等、自愿、公公平和诚实实信用的原原则。第六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保保障存款人人的合法权权益不受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的侵侵犯。第七条条商业银银行开展信信贷业务,应应当严格审审查借款人人的资信,实实行担保,保保障按期收收回贷款。商业银银行依法向向借款人收收回到期贷贷款的本金金和利息,受受法律保护护。第八条条商业银银行开展业业务,应当当遵守法律律、行政法法规的有关关规定,不不得损害国国家利益、社社会公共利利益。第九条条商业银银行开展业业务,应当当遵守公平平竞争的原原则,不得得从事不正正当竞争。第十条条商业银银行依法接接受国务院
39、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的监督督管理,但但法律规定定其有关业业务接受其其他监督管管理部门或或者机构监监督管理的的,依照其其规定。第二章章商业银银行的设立立和组织机机构第十一一条设立立商业银行行,应当经经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审查批准准。未经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从从事吸收公公众存款等等商业银行行业务,任任何单位不不得在名称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二条设立立商业银行行,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一)有有符合本法法和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的章程;(二)有有符合本法法规定的注注册资本最最低限额;(三)有有具备任职职专业知识识和业务工工作经验的
40、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四)有有健全的组组织机构和和管理制度度;(五)有有符合要求求的营业场场所、安全全防范措施施和与业务务有关的其其他设施。设立商商业银行,还还应当符合合其他审慎慎性条件。第十三三条设立立全国性商商业银行的的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额额为十亿元元人民币。设设立城市商商业银行的的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额额为一亿元元人民币,设设立农村商商业银行的的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额额为五千万万元人民币币。注册资资本应当是是实缴资本本。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根据审审慎监管的的要求可以以调整注册册资本最低低限额,但但不得少于于前款规定定的限额。第十四四条设立立商业银行行,申请人人应当向国国务院银行行业
41、监督管管理机构提提交下列文文件、资料料:(一)申申请书,申申请书应当当载明拟设设立的商业业银行的名名称、所在在地、注册册资本、业业务范围等等;(二)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三)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规规定提交的的其他文件件、资料。第十五五条设立立商业银行行的申请经经审查符合合本法第十十四条规定定的,申请请人应当填填写正式申申请表,并并提交下列列文件、资资料:(一)章章程草案;(二)拟拟任职的董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资格证证明;(三)法法定验资机机构出具的的验资证明明;(四)股股东名册及及其出资额额、股份;(五)持持有注册资资本百分之之五以上的的股东的资资信证明和和有关资料料;(六)经经
42、营方针和和计划;(七)营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措措施和与业业务有关的的其他设施施的资料;(八)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规规定的其他他文件、资资料。第十六六条经批批准设立的的商业银行行,由国务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颁发发经营许可可证,并凭凭该许可证证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登登记,领取取营业执照照。第十七七条商业业银行的组组织形式、组组织机构适适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法的规定定。本法施施行前设立立的商业银银行,其组组织形式、组组织机构不不完全符合合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规规定的,可可以继续沿沿用原有的的规定,适适用前款规规定的日期期由国务院院规定。第十八八条国有有独资商业业银行设
43、立立监事会。监监事会的产产生办法由由国务院规规定。监事会会对国有独独资商业银银行的信贷贷资产质量量、资产负负债比例、国国有资产保保值增值等等情况以及及高级管理理人员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章程的的行为和损损害银行利利益的行为为进行监督督。第十九九条商业业银行根据据业务需要要可以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内外设立分分支机构。设设立分支机机构必须经经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审查批准准。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的的分支机构构,不按行行政区划设设立。商业银银行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设设立分支机机构,应当当按照规定定拨付与其其经营规模模相适应的的营运资金金额。拨付付各分支机机构营运资资金额的总总和,不得得超过总行行资本金总总额的百分分之六十。第二十十条设立立商业银行行分支机构构,申请人人应当向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提提交下列文文件、资料料:(一)申申请书,申申请书应当当载明拟设设立的分支支机构的名名称、营运运资金额、业业务范围、总总行及分支支机构所在在地等;(二)申申请人最近近二年的财财务会计报报告;(三)拟拟任职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的资格格证明;(四)经经营方针和和计划;(五)营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措措施和与业业务有关的的其他设施施的资料;(六)国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