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研究与分析316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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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杨晶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合同法第第2866条规定定:“发发包人未未按照约约定支付付价款的的,承包包人可以以催告发发包人在在合理的的期限内内支付价价款。发发包人逾逾期不支支付的,除除按照建建设工程程性质不不宜折价价、拍卖卖的以外外,承包包人可以以与发包包人将该该工程协协议折价价,也可可以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将该该工程依依法拍卖卖,并优优先受偿偿。”合合同法该该条款赋赋予了建建设工程程承包人人在发包包人不支支付工程程价款的的情况下下享有对对该建设设工程的的优先受受偿权。20002年66月,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又又颁布了了关于于建设工工程价款款优先受受偿权问问题的批批

2、复(以下简简称批批复),进一一步确立立了建设设工程承承包人的的优先受受偿权优优先于一一般抵押押权和其其它债权权的原则则。这里里,笔者者结合批批复、法法学界因因此进行行的学术术讨论以以及个人人的执行行工作实实践,就就合同同法第第2866条在实实际适用用中的若若干问题题进行探探讨。一、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发生生竞合时时的处理理原则建设工工程价款款优先受受偿的标标的物为为不动产产,因此此与通常常以不动动产为标标的物的的抵押权权和一般般债权有有时会发发生竞合合,包括括与一般般抵押权权、一般般债权的的竞合以以及该优优先受偿偿权之间间的竞合合。我国国合同法法中的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作为

3、为一种法法定优先先权,并并不以登登记为要要件,因因此在发发生上述述权利竞竞合时的的情形就就相对简简单得多多。根据据优先权权的立法法目的和和法定担担保物权权的属性性,在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与以以该工程程为标的的物的一一般抵押押权、一一般债权权发生竞竞合时,该该优先受受偿权应应优先于于一般抵抵押权和和一般债债权,批批复的的第一条条对此已已作了非非常明确确的规定定。而对对于两个个以上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发生生竞合的的情形,最最高院批批复则则还没有有作出规规定。一个建建设工程程的完整整构成涉涉及到基基础工程程、主体体工程、配配套工程程、装修修工程、消消防工程程等。如如果是某某施工承

4、承包人在在总包后后再分包包给各分分项工程程的,是是否只有有总承包包一方享享有建设设工程价价款优先先受偿权权并独立立行使,而而其他分分包人无无权独立立行使该该优先受受偿权呢呢?对此此,从不不同角度度考虑会会出现不不同的处处理原则则。有学者者提出,在在数个法法定抵押押权或法法定优先先权与约约定抵押押权并存存时,完完全可以以适用世世界法律律通例对对约定抵抵押权所所确立的的“时序序先后决决定次序序先后”这这一一般般原则,即即无论是是法定抵抵押权抑抑或约定定抵押权权,凡成成立在先先者,其其次序优优先。但笔者者对上述述看法持持不同意意见。我我国建设设工程价价款优先先受偿权权制度的的核心内内容之一一,是对对

5、建筑工工人这一一弱势群群体劳动动工资的的特殊保保护。由由于建设设工程在在变现时时可能出出现拍卖卖成交价价低于建建造价,造造成建设设工程的的变现价价款少于于承包人人应收的的欠款,承承包人只只能部分分地收回回工程款款项,如如果多个个承包人人发生优优先受偿偿权竞合合时,谁谁先谁后后的次序序矛盾就就会显得得异常尖尖锐。如如果根据据“时序序先后决决定次序序先后”原原则,势势必造成成某些分分项承包包人无法法得到受受偿。例例如基础础工程承承包人基基于早签签合同而而取得先先机,“先先到先得得”,而而后的配配套工程程、装修修工程可可能分文文未得,这这样处理理显然是是不公平平的,尤尤其对各各承包人人所聘用用的建筑

6、筑工人不不公平,违违反了优优先受偿偿权制度度保障劳劳动者薪薪酬的立立法原旨旨。在我我国的司司法实践践中,参参与分配配程序和和破产程程序在执执行程序序中如果果出现被被执行财财产不足足以全部部清偿多多个工人人工资时时采取按按比例清清偿的做做法,是是值得借借鉴的。我我们可以以把不同同承包人人理解为为不同的的建筑工工人群体体,在建建设工程程被折价价或拍卖卖后以同同一序列列身份分分配给各各享有优优先受偿偿权的承承包人,而而如果折折价或拍拍卖的变变现款额额不足以以全部清清偿给所所有享有有优先受受偿权的的承包人人时,则则采取按按债权比比例的清清偿办法法进行分分配。这这样,无无形中通通过“牺牺牲”在在先成立立

7、的拥有有优先受受偿权的的承包人人,而扩扩大了所所有承包包人偿付付建筑工工人更多多工资的的平均支支付能力力,从而而体现立立法对弱弱势群体体的照顾顾和保护护。能够够更均衡衡地保障障大多数数施工工工人的利利益。因因此,按按各建设设工程承承包人的的债权比比例清偿偿的办法法更为公公允。二、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与购购房人权权益的保保护(一)关于交交付全部部或大部部分房款款的消费费者批复复第二二条规定定,消费费者交付付购买商商品房的的全部或或大部分分款项后后,承包包人就该该商品房房享有的的工程价价款优先先受偿权权不得对对抗买受受人。这这一规定定的核心心是在承承包人的的优先权权之上设设置了一一个条件

8、件。有人人说,今今后优先先受偿的的顺序是是:消费费者、建建筑企业业、抵押押权人、一一般债权权人。这这种理解解是片面面而不准准确的,因因为消费费者的权权利并非非法律上上规定的的优先受受偿权,而而只能说说在消费费者交付付购买商商品房的的全部或或大部分分款项后后,承包包人的优优先权不不得对抗抗买受人人,这是是对承包包人优先先受偿权权的一种种限制,是是对消费费者购房房权益的的一种保保障。其其实,这这里面还还应包括括两种情情况:一种情情况是消消费者除除了已经经交付全全部或大大部分房房款外还还办理了了房地产产交易过过户手续续,取得得了房屋屋的所有有权属证证书,在在这种情情况下,承承包人的的优先受受偿权归归

9、于完全全消灭,这这是基于于物权排排他效力力原则,而而且合合同法第第2866条的立立法本意意是让承承包人向向发包人人主张优优先受偿偿权,而而绝不可可能是向向购房的的消费者者主张;另一一种情况况就是开开发商尚尚未交房房或虽已已交房但但尚未办办理登记记手续,房房屋仍然然在开发发商名下下,法定定抵押权权依然存存在,在在这种情情况下,最最高人民民法院认认为,只只要消费费者交付付购买商商品房的的全部或或大部分分款项,承承包人的的优先受受偿权将将受到限限制,就就是不可可以用于于对抗买买受人。(二)关于交交付未超超过一半半房款的的消费者者批复复从生生存权优优于经营营权原则则出发,肯肯定了消消费者预预购商品品房

10、所有有权优于于建设工工程拍卖卖权,这这无疑是是我国建建筑业、房房地产、消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护法律制制度的一一个重大大进步。但但将消费费者这一一权益保保护限定定在支付付了全部部购房款款或大部部分购房房款的条条件之下下,显然然存在着着原则贯贯彻不完完整、不不彻底的的缺陷。当当建筑承承包人行行使工程程款优先先受偿权权时,消消费者已已付购房房款因未未超过550%而而不能构构成对抗抗力时,同同样存在在着一个个消费者者已付购购房款应应如何处处理、其其权益应应如何保保障的问问题。尽尽管司法法解释已已明确消消费者已已付房款款未超过过50%时不能能对抗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但但并不能能就此推推定为消消费

11、者已已付房款款不能得得到法律律保护,而而应以返返还购房房款的方方式予以以保护,这这才完整整地体现现生存权权优于经经营权的的原则。因因此笔者者认为,以以生存权权优于经经营权的的逻辑进进行推论论,即已已支付购购房款达达到对抗抗效力标标准(指指超过550%)的消费费者直接接获得房房屋交付付的优先先权;已已支付购购房款尚尚未达到到对抗效效力标准准(指未未超过550%)的消费费者则可可获得已已支付部部分价款款的返还还优先权权。如果果说司法法解释所所讲的消消费者已已支付全全部或大大部分房房款的情情况承包包人不得得对消费费者所购购房屋行行使优先先受偿权权;那么么支付购购房款未未超一半半的消费费者其对对抗权行

12、行使的具具体操作作是:当当房地产产开发商商竣工后后6个月月内仍不不履行支支付工程程拖欠款款义务时时,建设设工程承承包人可可拍卖该该商品房房,但拍拍卖所得得价款中中应先将将消费者者已支付付部分的的购房款款扣除退退还给消消费着,以以消除消消费者对对该房屋屋原存在在所有权权的期待待权。(三)关于非非消费性性用途的的其他购购房人批复复中“消消费者”的的含义与与消费费者权益益保护法法中“消消费者”的的含义相相同。根根据消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护法第第2条的的规定,消消费者为为生活消消费需要要购买、使使用商品品或者接接受服务务,其权权益受本本法保护护。因此此,为生生活消费费需要购购买商品品房的消消费者就就是批批

13、复中中的消费费者,而而为经营营需要购购买商品品房的消消费者则则不是批批复中中所称的的消费者者。一般般的“经经营需要要购买商商品房”或或称“非非消费性性购买商商品房”,包包括购买买写字楼楼办公使使用、购购买商品品房出租租、购买买商品房房置业保保值、炒炒买炒卖卖商品房房等。但但非消费费性购买买商品房房被排斥斥适用生生存权优优于经营营权这一一原则,引引发的另另一个商商品交易易中的现现实问题题是,如如果商品品售卖人人事先明明示所出出售商品品有债务务负担、并并优先于于所购商商品所有有权的,是是否还可可能使这这一商品品交易正正常进行行?这一一问题涉涉及房地地产交易易的登记记形式与与实质内内容的关关系处理理

14、。笔者者认为,对对于非消消费性用用途的其其他购房房人请求求权与承承包人的的优先受受偿权的的冲突,有有两方面面的不同同情况:我国国对商品品房的销销售普遍遍实行商商品房预预售登记记备案管管理制度度,要求求预售人人在预售售合同订订立后一一定时间间内向房房地产管管理部门门和土地地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登记备备案手续续,通过过登记备备案,使使购房人人成为所所购商品品房的 “准物物权人” 或称“准准业主”,从从而享有有了对预预购商品品房的请请求权具具有对抗抗第三人人的效力力。因此此,对已已办预售售登记的的商品房房,应当当可以径径行对抗抗工程承承包人的的优先受受偿权。对没有有办理商商品房预预售登记记的,由由于没有

15、有合理的的对抗依依据,加加上合合同法第第2866条的优优先受偿偿权是以以施工工工人生存存权与承承包人经经营权相相混合的的权利,比比之只有有经营权权的非消消费性商商品房请请求权来来说,明明显是前前者占优优,故此此种情况况应以支支持承包包人的优优先受偿偿权更符符合立法法精神。三、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与建建筑工程程竣工之之界定批复复第四四条规定定建设工工程承包包人行使使优先权权的期限限自建设设工程竣竣工之日日或者建建设工程程合同约约定的竣竣工之日日起计算算,从而而在优先先权的认认定上引引入了“竣竣工”的的概念。建筑工工程的“竣竣工”实实际上分分为承包包人与发发包人的的“竣工工交付使使用”民

16、民事行为为和“竣竣工验收收合格”的行政性行为。前者一般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的履行相互认可,发包人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和接受,承包人的工程款也得到了确认。在一般情况下,竣工交付使用也就意味着建设工程占有权的转移。后者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在竣工交付使用的基础上,完成法定的行政许可手续。它涉及到政府部门中建筑质量监督、建筑行政、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卫生检疫、环保等一系列部门的验收工作。事实上上,在建建设工程程的建造造过程中中,工程程的竣工工验收是是一项非非常重要要的环节节,工程程质量的的好坏关关系到国国家资源源和人民民生命财财产的安安全,因因此国家家规定了了严格的的工程竣竣工验收收程序。建建筑法第

17、第61条条、合合同法第第2799条、建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管理条例例第116条均均规定,建建设工程程竣工后后,发包包方应当当根据施施工图纸纸及说明明书、国国家颁发发的施工工验收规规范和质质量检验验标准及及时进行行验收。建建筑工程程竣工经经验收合合格后,方方可交付付使用;未经验验收或者者验收不不合格的的,不得得交付使使用。由由此可见见,建设设工程竣竣工后进进行验收收是承、发发包双方方的强制制义务。如如果工程程未经验验收就投投入使用用,不仅仅难于确确认工程程质量是是否合格格,且由由此而产产生的安安全隐患患及可能能造成的的经济损损失将难难以估计计。很多学学者认为为,建设设工程优优先受偿偿权的标标的应为为

18、已经竣竣工的、且且须经竣竣工验收收合格的的建筑工工程。认认为只有有在竣工工验收合合格的情情况下,发发包人才才应当按按照约定定支付工工程价款款。如果果工程验验收不合合格,发发包人不不仅有权权拒绝支支付工程程价款,而而且有权权请求承承包人承承担违约约责任。在在此情况况下,承承包人无无权享有有并行使使优先受受偿权。但如果果工程未未经验收收合格发发包人就就已实际际投入使使用、又又或者由由于发包包人不支支付工程程价款等等属于发发包人的的理由导导致承包包人停工工未能完完成全部部建设工工程而无无法进行行工程竣竣工验收收的,承承包人却却因为未未经验收收合格而而无权享享有优先先受偿权权,就显显得不公公平了。为为

19、此,笔笔者认为为应按如如下情况况区别对对待。首先,是是关于发发包人原原因导致致承包人人未能完完工和未未能进行行建设工工程竣工工验收的的情形。从从批复复第四四条规定定承包人人可以建建设工程程合同约约定的竣竣工之日日起计算算建筑工工程优先先受偿权权而明显显看出,对对于建设设项目停停工未能能竣工的的,并不不以竣工工验收合合格作为为行使建建设工程程优先受受偿权的的必然前前提,承承包人只只需在合合同已经经约定的的竣工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主张即即可。对对此,最最高人民民法院研研究室的的法官解解释该条条款时这这样说:“我们们注意到到,理论论界的一一种看法法是,这这种权利利只能在在工程竣竣工验收收合格以以后才

20、能能行使。但但我们从从法院执执行部门门了解到到,实际际上更多多的工程程纠纷都都是在工工程还没没有竣工工时就发发生了。因因此,我我们在自建设设工程合合同约定定的竣工工之日之后,加加上了或者建建设工程程合同约约定的竣竣工之日日。实实际上,这这后半句句话就是是针对尚尚未竣工工但已经经发生了了纠纷的的情况。也也就是说说即使工工程没有有竣工,但但按照合合同约定定的竣工工日期已已经届满满,承包包人同样样可以行行使优先先受偿权权。”笔笔者以为为,这是是在民法法的公平平原则之之下,为为保障承承包人的的建设工工程优先先受偿权权,对其其应承担担的竣工工验收责责任予以以免除的的特殊规规定。这这种情况况下,承承包人的

21、的优先受受偿权无无须以竣竣工验收收合格作作为成立立条件。其次,是是关于发发包人提提前使用用已经竣竣工而未未经验收收合格的的建设工工程的情情形。220044年9月月通过的的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审理建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合同纠纷纷案件适适用法律律问题的的解释第第13条条规定:“建设设工程未未经竣工工验收,发发包人擅擅自使用用后,又又以使用用部分质质量不符符合约定定为由主主张权利利的,不不予支持持。”其其实,早早于19983年年8月88日国务务院发布布的原建建筑安装装工程承承包合同同条例第第十三条条第2款款第3项项就已规规定:“工工程未经经验收,发发包方提提前使用用或擅自自动用,由由此而发发生的质质量

22、或其其他问题题,由发发包方承承担责任任”。而而司法实实践中对对于此类类问题的的处理意意见往往往无论工工程出现现怎样的的质量问问题或其其他问题题均与承承包方无无关,一一概由发发包方承承担责任任。笔者者认为,除除了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依依法进行行的程序序化的竣竣工验收收外,其其如果进进场实际际使用本本身也是是一种默默示验收收行为,表表示发包包人对承承包人的的施工人人员劳动动成果的的确认和和接受。而而且,发发包人的的实际进进场使用用也就意意味着建建设工程程占有权权已发生生转移,转转由发包包人实际际控制占占有。因因此,应应当将发发包人的的提前使使用视为为法律意意义上的的竣工验验收,从从而使承承包人从从因

23、没有有形式上上的验收收而无法法竣工结结算的困困境中解解脱出来来,并毫毫无争议议地享有有建设工工程优先先受偿权权。而这这种情形形之下的的“建设设工程竣竣工之日日”,应应当就是是发包人人实际进进场使用用建设工工程即转转移占有有建设工工程之日日,依此此来计算算六个月月的行使使优先权权的期限限。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审理理建设工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纠纷案件件适用法法律问题题的解释释第114条第第(三)种情形形规定:“建设设工程未未经竣工工验收,发发包人擅擅自使用用的,以以转移占占有建设设工程之之日为竣竣工日期期。”此外,是是关于承承包人严严重施工工质量问问题导致致建设工工程竣工工验收不不合格或或承包人人自

24、己过过错导致致未能完完工的情情形。笔笔者认为为,批批复第第四条规规定建设设工程承承包人行行使优先先权的期期限起算算自“建建设工程程竣工之之日”,乃乃是指承承包人要要完成的的应当是是成品工工程;该该条另规规定的“建建设工程程合同约约定的竣竣工之日日起计算算”,则则是专指指如因发发包人缘缘故导致致承包人人未能完完工和未未能进行行竣工验验收仍可可行使优优先权。但但承包人人严重施施工质量量问题导导致建设设工程竣竣工验收收不合格格,说明明承包人人尚未履履行完毕毕建设工工程承发发包合同同,尚未未能把成成品工程程交给发发包方,如如其主张张优先受受偿权,应应当分别别情况处处理:经过修修复后能能验收合合格的,可

25、可予认定定承包人人享有优优先受偿偿权;经过修修复后建建筑质量量仍不能能合格的的,则不不仅应该该不予认认定承包包人享有有优先受受偿权,而而且发包包人有权权不付或或少付工工程价款款,有权权请求承承包人承承担违约约责任。这这里就存存在一个个当事人人另行诉诉讼的问问题。至至于因承承包人自自己的过过错导致致工程未未能完工工的,则则完全属属于承包包人单方方面违约约,此时时绝不应应再支持持承包人人的优先先受偿权权,否则则将违反反立法初初衷,反反让违约约者得逞逞。此情情况下发发包人同同样可请请求承包包人承担担违约责责任。最后,关关于建筑筑工程价价款优先先受偿权权的范围围问题。批批复中中第三条条确定为为建筑工工

26、程应当当支付的的人员报报酬、材材料款等等实际支支出的费费用。笼笼统地讲讲,除承承包人应应得的收收益以外外,均可可以认为为是实际际支出。因因为承包包人确实实要向有有关方面面去实际际支付,包包括其管管理费、税税金等。有有学者认认为,只只要是承承包人实实际支出出,就应应当予以以保护,即即享有优优先受偿偿权。笔笔者认为为,应当当仅限于于人工费费和材料料款两项项。因为为上述两两项费用用是建筑筑工程构构成的基基本费用用,满足足了基本本费用的的情况也也就满足足了建筑筑工人的的工资,就就符合立立法本意意。反之之则超出出优先受受偿范围围,对保保护其它它权利人人不利。在执行行程序中中如何确确认优先先受偿的的数额,

27、通通过什么么程序予予以确认认,批批复中中没作规规定。笔笔者认为为,既然然批复复中已已经确定定在办理理执行案案件中应应当适用用,执行行程序中中应予照照此办理理。通过过执行听听证的形形式加以以确认。一一种情形形是申请请执行人人对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所所计算的的人工费费和材料料款无异异议,则则可视此此数额为为优先受受偿数额额;另一一种情形形是申请请执行人人不认可可发包人人与承包包人所确确认的人人工费和和材料款款数额,对对此有异异议,或或者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就就工程款款数额产产生争议议,则引引导当事事人通过过诉讼程程序解决决。该执执行案件件就此问问题可予予中止执执行。合同同法第第2866条对建建设工程程

28、承包人人的优先先受偿权权仅是在在立法上上作了原原则性的的规定,但但这一制制度的付付诸现实实,远非非一个批批复就就能全部部解决,笔笔者认为为有关建建设工程程价款优优先受偿偿权应当当在以下下一些方方面加以以补充。首首先,应应对主张张优先权权的受限限制情形形详细规规定出来来,例如如施工合合同无效效、建设设工程标标的物所所有权已已合法转转移、商商品房已已办理预预售登记记、标的的物不宜宜拍卖情情形以及及优先受受偿权的的主张时时限起止止日界定定等。其其次,应应对主张张优先受受偿权的的确认之之诉、执执行程序序中依据据何种程程序审查查、径行行申请拍拍卖承建建工程的的程序等等作出明明确规定定。再次次,对主主张优先先权承包包人的工工程验收收的要求求和质量量责任的的要求问问题,对对多个承承包人一一起主张张优先权权的竞合合处理原原则问题题,对承承包人能能否放弃弃优先权权问题,对对发包人人和承包包人恶意意串通损损害第三三人利益益的优先先权的撤撤消请求求权问题题,等等等。综上上所述,建建立完善善的建设设工程价价款优先先受偿权权法律制制度,还还有赖理理论界不不断的深深入研讨讨,实务务界在实实践中不不断积累累,从而而上升为为系统、全全面、完完整的立立法和司司法解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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