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386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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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本法所称企业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有资产),是是指国家对企企业各种形式式的出资所形形成的权益。第三条 国国有资产属于于国家所有即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表国家行使国国有资产所有有权。 第四条 国国务院和地方方人民政府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分别代代表国家对国国家出资企业业履行出资人人职责,享有有出资人权益益。 国务院确定定的关系国民民经济命脉和和国家安全的的大型国家出出资企业,重重要基础设施施和重要自

2、然然资源等领域域的国家出资资企业,由国国务院代表国国家履行出资资人职责。其其他的国家出出资企业,由由地方人民政政府代表国家家履行出资人人职责。 第五条 本本法所称国家家出资企业,是是指国家出资资的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公司,以及国有资资本控股公司司、国有资本参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国务院和地方方人民政府应应当按照政企企分开、社会会公共管理职职能与国有资资产出资人职职能分开、不不干预企业依依法自主经营营的原则,依依法履行出资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国家采取措施施,推动国有有资本向关系系国民经济命命脉和国家安安全的重要行行业和关键领领域集中,优优化国有经济济布局和结构构,推进国有有企业的改革革和

3、发展,提提高国有经济济的整体素质质,增强国有有经济的控制制力、影响力力。 第八条 国家建建立健全与社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发展要要求相适应的的国有资产管管理与监督体体制,建立健健全国有资产产保值增值考考核和责任追追究制度,落落实国有资产产保值增值责责任。 第九条 国国家建立健全全国有资产基基础管理制度度。具体办法法按照国务院院的规定制定定。 第十条 国国有资产受法法律保护,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侵害害。 第二章 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有资产监督管管理机构和地地方人民政府府按照国务院院的规定设立立的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理机机构,根据本本级人民政府府的授权,代代表本级人民民政府对国

4、家家出资企业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 国务院和地地方人民政府府根据需要,可可以授权其他他部门、机构构代表本级人人民政府对国国家出资企业业履行出资人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人民政府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部部门,以下统统称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代表本级人人民政府对国国家出资企业业依法享有资资产收益、参参与重大决策策和选择管理理者等出资人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制定或或者参与制定定国家出资企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对法律、行行政法规和本本级人民政府府规定须经本本级人民政府府批准的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重大事项项,

5、应当报请请本级人民政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委派的股东东代表参加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国有有资本参股公公司召开的股股东会会议、股股东大会会议议,应当按照照委派机构的的指示提出提提案、发表意意见、行使表表决权,并将将其履行职责责的情况和结结果及时报告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应当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以及企业业章程履行出出资人职责,保保障出资人权权益,防止国国有资产损失失。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应当维护企企业作为市场场主体依法享享有的权利,除除依法履行出出资人职责外外,不得干预预企业经营活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对本级人民民政府负责

6、,向向本级人民政政府报告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情况,接接受本级人民民政府的监督督和考核,对对国有资产的的保值增值负负责。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定定,定期向本本级人民政府府报告有关国国有资产总量量、结构、变变动、收益等等汇总分析的的情况。 第三章 国国家出资企业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企业对其动产产、不动产和和其他财产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以及及企业章程享享有占有、使使用、收益和和处分的权利利。 国家出资企企业依法享有有的经营自主主权和其他合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企业从事经营营活动,应当当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加加强经营管理理,提高经济济效益,接受受人

7、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门门、机构依法法实施的管理理和监督,接接受社会公众众的监督,承承担社会责任任,对出资人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应当依法建立立和完善法人人治理结构,建建立健全内部部监督管理和和风险控制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企业应当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国务务院财政部门门的规定,建建立健全财务务、会计制度度,设置会计计账簿,进行行会计核算,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以及及企业章程的的规定向出资资人提供真实实、完整的财财务、会计信信息。 国家出资企企业应当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以及企企业章程的规规定,向出资资人分配利润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公司、国有资资本控股公司司和国有资本本参股公司依

8、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的规规定设立监事事会。国有独独资企业由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按按照国务院的的规定委派监监事组成监事事会。 国家出资企企业的监事会会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以及及企业章程的的规定,对董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执行行职务的行为为进行监督,对对企业财务进进行监督检查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企业依照法律律规定,通过过职工代表大大会或者其他他形式,实行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条 国家出资资企业对其所所出资企业依依法享有资产产收益、参与与重大决策和和选择管理者者等出资人权权利。 国家出资企企业对其所出出资企业,应应当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通通过制定或者者参与制定所所出资企业

9、的的章程,建立立权责明确、有有效制衡的企企业内部监督督管理和风险险控制制度,维维护其出资人人权益。 第四章 国国家出资企业业管理者的选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条 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以及企业章章程的规定,任任免或者建议议任免国家出出资企业的下下列人员: (一)任免免国有独资企企业的经理、副副经理、财务务负责人和其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 (二)任免免国有独资公公司的董事长长、副董事长长、董事、监监事会主席和和监事; (三)向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国有有资本参股公公司的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提出董事、监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企业中应当由由职工代表出出任的董事、监监事,依照有有关

10、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由职工民民主选举产生生。 第二十三条条 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任命或者者建议任命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条件: (一)有良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符合职位要求求的专业知识识和工作能力力; (三)有能能够正常履行行职责的身体体条件; (四)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 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在任职职期间出现不不符合前款规规定情形或者者出现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规规定的不得担担任公司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情形的,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应应当依法予以以免职或者提提出免职建议议。 第二十四条 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对对拟任

11、命或者者建议任命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的人选选,应当按照照规定的条件件和程序进行行考察。考察察合格的,按按照规定的权权限和程序任任命或者建议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条 未经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同意意,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的的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不不得在其他企企业兼职。未未经股东会、股股东大会同意意,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国国有资本参股股公司的董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不得在在经营同类业业务的其他企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出资人职责的的机构同意,国国有独资公司司的董事长不不得兼任经理理。未经股东东会、股东大大会同意,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的董事事长不得兼任任经理。 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

12、不不得兼任监事事。 第二十六条条 国家出资资企业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应当遵守守法律、行政政法规以及企企业章程,对对企业负有忠忠实义务和勤勤勉义务,不不得利用职权权收受贿赂或或者取得其他他非法收入和和不当利益,不不得侵占、挪挪用企业资产产,不得超越越职权或者违违反程序决定定企业重大事事项,不得有有其他侵害国国有资产出资资人权益的行行为。 第二十七条条 国家建立立国家出资企企业管理者经经营业绩考核核制度。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应当当对其任命的的企业管理者者进行年度和和任期考核,并并依据考核结结果决定对企企业管理者的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定定,确定其任

13、任命的国家出出资企业管理理者的薪酬标标准。 第二十八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和和国有资本控控股公司的主主要负责人,应应当接受依法法进行的任期期经济责任审审计。 第二十九条条 本法第二二十二条第一一款第一项、第第二项规定的的企业管理者者,国务院和和地方人民政政府规定由本本级人民政府府任免的,依依照其规定。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依依照本章规定定对上述企业业管理者进行行考核、奖惩惩并确定其薪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关系国有资产产出资人权益益的重大事项项 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企业合并、分分立、改制、上上市,增加或或者减少注册册资本,发行行债券,进行行重大投资,为为他人提

14、供大大额担保,转转让重大财产产,进行大额额捐赠,分配配利润,以及及解散、申请请破产等重大大事项,应当当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以及及企业章程的的规定,不得得损害出资人人和债权人的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合合并、分立,增增加或者减少少注册资本,发发行债券,分分配利润,以以及解散、申申请破产,由由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有有本法第三十十条所列事项项的,除依照照本法第三十十一条和有关关法律、行政政法规以及企企业章程的规规定,由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决定定的以外,国国有独资企业业由企业负责责人集体讨论论决定,国有有独资公司

15、由由董事会决定定。 第三十三条条 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国国有资本参股股公司有本法法第三十条所所列事项的,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以及及公司章程的的规定,由公公司股东会、股股东大会或者者董事会决定定。由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决定的,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委委派的股东代代表应当依照照本法第十三三条的规定行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重要的国有独独资企业、国国有独资公司司、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的的合并、分立立、解散、申申请破产以及及法律、行政政法规和本级级人民政府规规定应当由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报报经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的的重大事项,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在在作出决定或或者向其委派派参加国有资资本控股

16、公司司股东会会议议、股东大会会会议的股东东代表作出指指示前,应当当报请本级人人民政府批准准。 本法所称的的重要的国有有独资企业、国国有独资公司司和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按按照国务院的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条 国家出资资企业发行债债券、投资等等事项,有关关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应应当报经人民民政府或者人人民政府有关关部门、机构构批准、核准准或者备案的的,依照其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条 国家出资资企业投资应应当符合国家家产业政策,并并按照国家规规定进行可行行性研究;与与他人交易应应当公平、有有偿,取得合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条 国家出资资企业的合并并、分立、改改制、解散、申申请破产等重重大事项,应应当

17、听取企业业工会的意见见,并通过职职工代表大会会或者其他形形式听取职工工的意见和建建议。 第三十八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对其所所出资企业的的重大事项参参照本章规定定履行出资人人职责。具体体办法由国务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条 本法所称称企业改制是是指: (一)国有有独资企业改改为国有独资资公司; (二)国有有独资企业、国国有独资公司司改为国有资资本控股公司司或者非国有有资本控股公公司; (三)国有有资本控股公公司改为非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应当依照法定定程序,由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决决定或者由公公司股东会、股股东大会

18、决定定。 重要的国有有独资企业、国国有独资公司司、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的的改制,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在作作出决定或者者向其委派参参加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股股东会会议、股股东大会会议议的股东代表表作出指示前前,应当将改改制方案报请请本级人民政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条 企业改制制应当制定改改制方案,载载明改制后的的企业组织形形式、企业资资产和债权债债务处理方案案、股权变动动方案、改制制的操作程序序、资产评估估和财务审计计等中介机构构的选聘等事事项。 企业改制涉涉及重新安置置企业职工的的,还应当制制定职工安置置方案,并经经职工代表大大会或者职工工大会审议通通过。 第四十二条条 企业改制制应当按照规规

19、定进行清产产核资、财务务审计、资产产评估,准确确界定和核实实资产,客观观、公正地确确定资产的价价值。 企业改制涉涉及以企业的的实物、知识识产权、土地地使用权等非非货币财产折折算为国有资资本出资或者者股份的,应应当按照规定定对折价财产产进行评估,以以评估确认价价格作为确定定国有资本出出资额或者股股份数额的依依据。不得将将财产低价折折股或者有其其他损害出资资人权益的行行为。第三节 与与关联方的交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国家出资企业业的关联方不不得利用与国国家出资企业业之间的交易易,谋取不当当利益,损害害国家出资企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关联方,是指指本企业的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及其近亲属属,以

20、及这些些人员所有或或者实际控制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不得无无偿向关联方方提供资金、商商品、服务或或者其他资产产,不得以不不公平的价格格与关联方进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条 未经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同意意,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不不得有下列行行为: (一)与关关联方订立财财产转让、借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关联方提供担担保; (三)与关关联方共同出出资设立企业业,或者向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或者其近亲亲属所有或者者实际控制的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条 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国国有资本参股股公司与关联联方的交易,依依照中华人人

21、民共和国公公司法和有有关行政法规规以及公司章章程的规定,由由公司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或者董事会会决定。由公公司股东会、股股东大会决定定的,履行出出资人职责的的机构委派的的股东代表,应应当依照本法法第十三条的的规定行使权权利。 公司董事会会对公司与关关联方的交易易作出决议时时,该交易涉涉及的董事不不得行使表决决权,也不得得代理其他董董事行使表决决权。 第四节 资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和和国有资本控控股公司合并并、分立、改改制,转让重重大财产,以以非货币财产产对外投资,清清算或者有法法律、行政法法规以及企业业章程规定应应当进行资产产评估的其他他情形的,应应当按照规定

22、定对有关资产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和和国有资本控控股公司应当当委托依法设设立的符合条条件的资产评评估机构进行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报经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决定的事事项的,应当当将委托资产产评估机构的的情况向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报告告。 第四十九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及其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应当向资产产评估机构如如实提供有关关情况和资料料,不得与资资产评估机构构串通评估作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机构及其工作作人员受托评评估有关资产产,应当遵守守法律、行政政法规以及评评估执业准则则,独立、客客观、公正地地

23、对受托评估估的资产进行行评估。资产产评估机构应应当对其出具具的评估报告告负责。 第五节 国国有资产转让让 第五十一条条 本法所称称国有资产转转让,是指依依法将国家对对企业的出资资所形成的权权益转移给其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行为为;按照国家家规定无偿划划转国有资产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条 国有资产产转让应当有有利于国有经经济布局和结结构的战略性性调整,防止止国有资产损损失,不得损损害交易各方方的合法权益益。 第五十三条 国国有资产转让让由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决定。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决决定转让全部部国有资产的的,或者转让让部分国有资资产致使国家家对该企业不不再具有控股股地位的,应应当报请本

24、级级人民政府批批准。 第五十四条条 国有资产产转让应当遵遵循等价有偿偿和公开、公公平、公正的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家规定可以直直接协议转让让的以外,国国有资产转让让应当在依法法设立的产权权交易场所公公开进行。转转让方应当如如实披露有关关信息,征集集受让方;征征集产生的受受让方为两个个以上的,转转让应当采用用公开竞价的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交易的股份依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的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 国有资产产转让应当以以依法评估的的、经履行出出资人职责的的机构认可或或者由履行出出资人职责的的机构报经本本级人民政府府核准的价格格为依据,合合理确定最低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条 法律、行行

25、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国有有资产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可以向本企企业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或者者其近亲属,或或者这些人员员所有或者实实际控制的企企业转让的国国有资产,在在转让时,上上述人员或者者企业参与受受让的,应当当与其他受让让参与者平等等竞买;转让让方应当按照照国家有关规规定,如实披披露有关信息息;相关的董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人员不得参与与转让方案的的制定和组织织实施的各项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条 国有资产产向境外投资资者转让的,应应当遵守国家家有关规定,不不得危害国家家安全和社会会公共利益。第六章 国国有资本经营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条 国家建立立健全国有资资本经营预算算制度,对取取得的

26、国有资资本收入及其其支出实行预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条 国家取得得的下列国有有资本收入,以以及下列收入入的支出,应应当编制国有有资本经营预预算: (一)从国国家出资企业业分得的利润润; (二)国有有资产转让收收入; (三)从国国家出资企业业取得的清算算收入; (四)其他他国有资本收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经营预算按年年度单独编制制,纳入本级级人民政府预预算,报本级级人民代表大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经营预算支出出按照当年预预算收入规模模安排,不列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条 国务院和和有关地方人人民政府财政政部门负责国国有资本经营营预算草案的的编制工作,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向向财政部门提提出由

27、其履行行出资人职责责的国有资本本经营预算建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条 国有资本本经营预算管管理的具体办办法和实施步步骤,由国务务院规定,报报全国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备案案。 第七章 国国有资产监督督 第六十三条条 各级人民民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通通过听取和审审议本级人民民政府履行出出资人职责的的情况和国有有资产监督管管理情况的专专项工作报告告,组织对本本法实施情况况的执法检查查等,依法行行使监督职权权。 第六十四条 国国务院和地方方人民政府应应当对其授权权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履行职责的的情况进行监监督。 第六十五条条 国务院和和地方人民政政府审计机关关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法的的规

28、定,对国国有资本经营营预算的执行行情况和属于于审计监督对对象的国家出出资企业进行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条 国务院和和地方人民政政府应当依法法向社会公布布国有资产状状况和国有资资产监督管理理工作情况,接接受社会公众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和个人有权对对造成国有资资产损失的行行为进行检举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条 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根据需要要,可以委托托会计师事务务所对国有独独资企业、国国有独资公司司的年度财务务会计报告进进行审计,或或者通过国有有资本控股公公司的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决议,由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聘请会会计师事务所所对公司的年年度财务会计计报告进行审审计,维护出出资人权益。 第八

29、章 法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条 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有下列行行为之一的,对对其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依依法给予处分分: (一)不按按照法定的任任职条件,任任命或者建议议任命国家出出资企业管理理者的; (二)侵占占、截留、挪挪用国家出资资企业的资金金或者应当上上缴的国有资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反法定的权限限、程序,决决定国家出资资企业重大事事项,造成国国有资产损失失的; (四)有其其他不依法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行为,造造成国有资产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条 履行出资资人职责的机机构的工作人人员玩忽职守守、滥用职权权、徇私舞弊弊,尚不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给予处分分。 第七十条

30、 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机构构委派的股东东代表未按照照委派机构的的指示履行职职责,造成国国有资产损失失的,依法承承担赔偿责任任;属于国家家工作人员的的,并依法给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条 国家出资资企业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有下列行为为之一,造成成国有资产损损失的,依法法承担赔偿责责任;属于国国家工作人员员的,并依法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用职权收受贿贿赂或者取得得其他非法收收入和不当利利益的; (二)侵占占、挪用企业业资产的; (三)在企企业改制、财财产转让等过过程中,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公平平交易规则,将将企业财产低低价转让、低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反本法规定与与本企业进行行交易

31、的; (五)不如如实向资产评评估机构、会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有关情情况和资料,或或者与资产评评估机构、会会计师事务所所串通出具虚虚假资产评估估报告、审计计报告的; (六)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和企业业章程规定的的决策程序,决决定企业重大大事项的; (七)有其其他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企业章程程执行职务行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企业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因前前款所列行为为取得的收入入,依法予以以追缴或者归归国家出资企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责的机构任命命或者建议任任命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有本本条第一款所所列行为之一一,造成国有有资产重大损损失的,由履履行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构依依法予

32、以免职职或者提出免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条 在涉及关关联方交易、国国有资产转让让等交易活动动中,当事人人恶意串通,损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益的,该该交易行为无无效。 第七十三条条 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违反本法规规定,造成国国有资产重大大损失,被免免职的,自免免职之日起五五年内不得担担任国有独资资企业、国有有独资公司、国国有资本控股股公司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造成国有有资产特别重重大损失,或或者因贪污、贿贿赂、侵占财财产、挪用财财产或者破坏坏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秩序序被判处刑罚罚的,终身不不得担任国有有独资企业、国国有独资公司司、国有资本本控股公司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条 接受委托托对国家出资资企业进行资资产评估、财财务审计的资资产评估机构构、会计师事事务所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和和执业准则,出出具虚假的资资产评估报告告或者审计报报告的,依照照有关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追究法律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条 违反本法法规定,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 第九章附附则 第七十六条条金融企业业国有资产的的管理与监督督,法律、行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依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条本法自22009年55月1日起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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