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346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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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可得利益是是指当事人在在订立合同时时期望从合同同交易中获得得的各种利益益之

2、和,它是是特指合同在在适当履行后后,债权人可可以实现或者者取得的利益益。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第1113条规定定:当事人一一方不履行合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义务不符合约约定,给对方方造成损失的的,损失赔偿偿额应当相当当于因违约所所造成的损失失,包括合同同履行后可以以获得的利益益,但不得超超过违反合同同一方订立合合同时预见到到或者应当预预见到的因违违反合同可能能造成的损失失。这一规定定,从立法上上对可得利益益损失的赔偿偿有了一个明明确,但是在在司法实践中中,可得利益益损失该如何何去界定,其其赔偿的标准准以及计算方方法如何掌握握,各地法院院做法不一,理理论界对这一一问题也存在在着不同的认认识,

3、本文在在此略抒己见见。一、可得利利益损失的性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直接损失都能能够予以充分分保护,但对对于可得利益益则往往保护护不够。当前前有种偏差,认认为可得利益益是一种尚未未发生的间接接损失,称违违约行为与受受害人所提出出的损害事实实间无必然的的因果联系,或或认为当事人人提出的赔偿偿额无事实依依据,而不应应支持。有的的甚至认为,赔赔偿可得利益益对违约方过过于苟刻,受受害人则可能能会因此获得得不当得利。因因此,解决可可得利益的赔赔偿问题,在在理论上首先先需要认识清清楚可得利益益损失的性质质,正确认识识可得利益是是否属于权利利人的实际利利益,它的损损失,对权利利人来说,是是否属于实际际的财产损失

4、失。民法上所说说的可得利益益,它是指权权利人(受害害人)以其所所有的或者由由其经营管理理的财产为基基础和前提,通通过一定的行行为(主要表表现为生产经经营行为)期期待实现和取取得的财产增增值利益。这这种利益具有有如下特征:1、未来性性。即可得利利益是一种未未来利益,它它在违约行为为发生时并没没有为权利人人所实际享有有,对权利人人来说,它属属于正在期待待或正在着手手实施和取得得的一种利益益,它必须通通过合同的实实际履行以及及权利人的一一定付出才能能得以实现。22、期待性。可可得利益的期期待性与其未未来性有关,未未来性强调的的是其时间特特点。期待性性则强调可得得利益是权利利人订立合同同时期望通过过合

5、同的履行行所获得的利利益,是权利利人在订约时时能够合理预预见的利益。33、现实性。可可得利益已具具备实现的条条件,只要合合同如期履行行,就会被权权利人所获得得,在通常情情况下,权利利人为实现这这一利益已作作了一些准备备,具备了转转化为现实利利益的基础和和条件并且能能够加以确定定。正基于以以上特征,我我们可以看到到,可得利益益对权利人来来说是一种实实际的而不是是假设的或者者虚无缥渺的的财产利益,它它与财产的实实际损失表现现形态虽不同同,但在对权权利人的实际际经济利益的的影响上并无无差别。这种种影响表现在在:它的损损失使权利人人的财产在一一定的时间内内未能按期待待获得增值;这种损失失使权利人在在一

6、定范围或或一定时期内内的生产经营营计划落空;它的损失失使权利人蒙蒙受了不应有有的负担。因因此,否认可可得利益损失失是一种实际际损失是没有有理论根据的的。二、确认违违约损害赔偿偿中可得利益益的必要性首先从理论论上来讲,违违约损害赔偿偿的原则是完完全赔偿,虽虽然可得利益益不是当事人人已经获得的的现实利益,但但不能因此否否认它是当事事人因违约而而遭受的损失失之一部分。何何况,它还有有可确定性的的特点,具备备转化为现实实利益的基础础和条件。例例如:实践中中存在大量的的买卖连环合合同,因违约约方的违约使使受害人无法法履行其与他他人订立的合合同,根据合合同相对性原原则,受害人人此时应向第第三人承担违违约责

7、任。受受害人的这些些损失,应该该可以通过可可得利益的损损害赔偿而得得到弥补才为为公平合理。可可见,如果对对受害人的可可得利益损失失不予赔偿,就就不能完全弥弥补受害人所所遭受的损害害,也与损害害的完全赔偿偿原则相悖。从实践来看看,可得利益益的损害赔偿偿也是十分必必要的。赔偿偿可得利益的的损失,一方方面,有利于于实现合同法法鼓励交易、维维护市场经济济秩序的目的的;另一方面面,可以补偿偿受害人的经经济损失,消消除违约行为为给受害人所所造成的不利利的财产后果果。建立可得得利益损失的的赔偿制度,还还有利于健全全和完善民事事责任机制,强强化当事人的的法制观念和和对社会、对对他人的责任任心,杜绝或或减少违背

8、诚诚实信用的行行为。因为,可可得利益的损损害赔偿,作作为一种民事事责任,它具具有补偿和惩惩罚双重性。对对受害人来说说,可以填补补因违约人的的违约行为给给受害人造成成的财产损失失,恢复被侵侵害的民事权权利;对违约约人来说,则则是对其违约约行为的惩戒戒,是对其行行为后果的一一种清算。同同时,强调对对可得利益损损失的赔偿,也也是要求对受受害人实际存存在的财产利利益损失进行行赔偿,这种种损失的存在在及其确定是是有客观依据据和标准的,而而不是由当事事人所臆造或或设想的,也也并不会产生生受害人获取取不当得利的的问题。可见见,可得利益益损失的赔偿偿制度在法律律上的普遍意意义在于,在在损害行为发发生之前能够够

9、有效地进行行抑制和预防防;在损害行行为发生后,能能够使受害人人的财产损失失得到充分、合合理的救济。三、司法实实践中,可得得利益的损失失主要有以下下种类:(一)利润润损失。利润润是经营者通通过一定的生生产经营活动动所得的财产产收益,它一一般以货币计计算和衡量。企企业或其他各各种经营者从从事生产经营营活动,是赚赚取利润的条条件,违约行行为的发生,在在一定程度或或一定范围内内,造成经营营者生产经营营活动的中断断或从事该活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和条件的丧失失,从而导致致利润损失。利利润损失是期期待利益损失失中最典型、最最常见、数量量也是最多的的一种形式。利利润的性质决决定了遭受利利润损失的受受害者只能

10、是是从事一定生生产经营活动动的企业法人人、其他经济济组织以及个个体经营者和和承包经营者者等。对利润润损失不宜一一般地强调全全部赔偿,因因为利润作为为一种生产经经营成果,它它的产生需要要一个各种生生产要素结合合的过程,在在这个过程中中,不仅需要要一定的物质质资料,而且且需要花费一一定的人人力、物力。尽尽管在客观上上,无论损害害行为发生在在生产经营的的哪个阶段,都都会造成或导导致利润无法法实现或不能能全部实现,但但是由于违约约行为所损害害的往往只是是生产利润所所需要的各种种要素中的一一种或几种,而而不是全部,并并且在违约行行为造成生产产经营中断或或一定程度受受阻的情况下下,经营者也也相应地减少少了

11、人力和物物力的投入,在在这种情况下下,如果对受受害人因此而而遭受的利润润损失全部赔赔偿,显然就就不尽合理了了。基于此,利利润损失不宜宜一律全部赔赔偿,应该根根据违约行为为发生在不同同生产经营的的阶段,予以以区别。(二)孳息息损失。孳息息是由原物所所产生的收益益。违约行为为对正常情况况下能够产生生孳息的财产产造成损害时时,同时也会会导致孳息的的损失。民法法上将孳息分分为自然孳息息和法定孳息息。对自然孳孳息,其具有有周而复始、甚甚至不断递增增的特点,因因此对该种损损失的范围应应有必要合理理的限制。一一般来说,自自然孳息损失失应限定为与与财产本体直直接相联或者者处于同一生生产周期的损损失,也即只只计

12、算在违约约行为发生时时财产本体所所带来的孳息息。至于受害害人可能获得得的以后循环环周期中的孳孳息,由于在在违约行为发发生时尚没有有具有足够的的取得条件,而而且其范围也也无法估量,所所以一般不宜宜赔偿。法定定孳息是随着着时间进程以以原物为基础础,按一定比比率或一定数数量增生的,如如利息、租金金等。这种损损失范围较容容易确定和计计算,而且一一般来说争议议也较少。(三)其他他收益损失。主主要指侵害工工业产权,包包括专利权和和商标权而给给权利人造成成的可得利益益损失。它的的特点是侵权权人并没有给给权利人的财财产造成直接接损失,而是是表现为未经经权利人许可可,非法制造造、销售他人人专利产品或或使用他人注

13、注册商标,使使得权利人依依据该专利权权和商标权可可以获得的收收益没有获得得。(四)为消消除潜在的损损害后果而支支出的有关费费用。在可得得利益损失的的赔偿中,还还应当包括受受害人在未来来过程中为消消除违约行为为所造成的潜潜在危害后果果而支出的有有关费用。以以环境污染为为例,造成农农田污染,不不仅使现有农农作物减产,还还会造成农田田肥力减退、丧丧失。要把被被污染的农田田恢复到原有有的土质和肥肥力,必须经经过一定时间间的改良和追追加肥料,而而在恢复过程程中,受害人人不但本应取取得的收益减减少,而且还还需要增加大大量的人力、物物力,这种投投入的人力和和物力也应视视为可得利益益损失,由加加害人作出赔赔偿

14、。四、关于可可得利益损失失赔偿数额的的确定对数额的确确定,受害人人如果能够举举证证明自己己遭受的可得得利益的损失失系属违约方方的违约行为为直接造成,中中间没有介入入其他因素,且且这些损失是是违约方在签签订合同时应应当预见的,那那么,违约方方当然应对这这些损失负赔赔偿责任。但但在司法实践践中,在确定定所失利益的的数额时并非非如此简单,因因为有些利润润的获得须具具备多种因素素和条件。因因此,在确定定具体数额时时,应该根据据具体案件中中的不同情况况,而采取不不同的计算方方法。目前司司法实践中,一一般有下列几几种计算办法法:(一)对比比法。也称差差别法,指人人民法院采用用类推或类比比的方法,比比照与受

15、害人人相同条件下下在同期内所所获得的收益益,来确定应应赔偿的可得得利益损失。采采用对比法,首首先应当确定定参照对象,即即比照对象,确确定参照对象象,应当注意意与受害人之之间的条件要要基本相同,越越相同或相类类似,对比也也就越合理,准准确程度也就就越高;其次次要确定比照照对象在受害害人受损害期期间所取得的的收益额,如如果以受害人人自身作为比比照对象,则则要以受害人人在损失发生生前较长时间间内的平均收收益为标准。(二)估算算法。也称估估计赔偿法,是是指人民法院院在缺乏可比比对象而难以以准确确定受受害人实际存存在的可得利利益损失的情情况下,根据据案件的具体体情况,责令令行为人支付付一个大致相相当的赔

16、偿数数额。这种方方法适用于不不能采用或不不宜采用对比比类推的可得得利益损失的的确定。比如如对自然孳息息损失,对消消除潜在危害害后果在将来来需要增加的的支出等可得得利益损失的的确定。(三)约定定法。是指人人民法院根据据当事人约定定的或协商确确定的损失损损害赔偿范围围或损失赔偿偿额的计算方方法来确定行行为人的赔偿偿责任。这种种方法广泛适适用于违约造造成的可得利利益损失赔偿偿,当事人约约定或协商确确定赔偿范围围或损失赔偿偿额的计算方方法,既可以以在合同中事事先约定,也也可以在纠纷纷发生后双方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可得利益损失失的赔偿,在在司法审判中中还应当与举举证责任联系系起来。作为为受害人,其其对

17、遭受的可可得利益的损损失应承担举举证责任。受受害人不仅要要证明其遭受受的可得利益益的损失确实实是因为违约约方的违约行行为所造成,而而且要证明这这些损失是违违约方在签订订合同时能够够合理预见的的,且受害人人的可得利益益损失与违约约行为之间应应当具有直接接的因果联系系。如果受害害人缺乏应有有的证据,法法院也难以认认定其可得利利益损失的,一一般不予支持持。五、确定可可得利益损失失赔偿范围应应遵循的规则则违约损害赔赔偿制度根本本目的是为了了保护债权人人利益,但同同时还要顾及及鼓励交易、提提高效率等社社会效益。所所以,可得利利益损失赔偿偿应严格限制制在合理的范范围内。一般般而言,可得得利益损失赔赔偿应遵

18、循以以下规则:(一)可预预见性规则。又又称应当预见见规则,是指指违约方承担担的损害赔偿偿责任,其范范围不应超过过他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或者应当预见见的损失的规规则。(1)预见的主体体。考虑到可可预见性规则则的目的是对对完全赔偿原原则的一种限限制,因此预预见的主体应应从赔偿义务务人的角度出出发进行衡量量较为合理。从从原则上来讲讲,预见的主主体应当为违违约方,这也也已为我国合合同法的规定定所确认。但但在实践中,为为了达到完全全赔偿原则与与可预见性规规则适用上的的均衡,更好好地保护当事事人双方的利利益,可以采采用一个与违违约方同类型型的社会一般般人即合理人人的标准来衡衡量当事人能能否预见。(2)预见

19、的的时间。预见见的时间应该该以订约时预预见的情况来来决定违约方方是否应当预预见。因为在在合同订立时时,当事人需需考虑其所承承担的各种风风险和费用,如如果风险过大大,则当事人人可达成有关关限制条款来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当事人承担在在订立合同时时不应当预见见的损失,则则当事人就会会因考虑到交交易风险过大大而不会订立立合同。(33)预见的内内容。在确定定预见的内容容时,不应该该以预见的程程度,而应以以预见的类型型为准。因为为社会交往异异常繁复,如如果要求当事事人对所有违违约损害的具具体程度均得得以预见,实实乃为过份的的要求。(44)判断可预预见性的标准准。可预见性性规则实际上上是对于通常常的损害给

20、予予赔偿,对于于特别的损害害,仅当违约约方在订立合合同时知道或或者应当知道道,才能够获获得赔偿。(二)减轻轻损害规则。合合同法第1119条规定定,当事人一一方违约后,对对方应当采取取适当措施防防止损失的扩扩大;没有采采取适当措施施致使损失扩扩大的,不得得就扩大的损损失要求赔偿偿。该规定在在理论上被称称为减轻损失失规则,即受受害人不得就就其本可采取取合理措施予予以避免的损损失获得赔偿偿。具体而言言,减轻损失失规则的特点点在于:1、违违约方因自己己的过错致使使受害人的财财产受到损害害,对于损害害的发生,受受害人没有任任何的过错,只只是在损害发发生后,由于于受害人有过过错的作为或或不作为,造造成损害

21、结果果的扩大。22、受害人在在损害发生后后未能采取合合理的措施以以防止损失的的扩大。那么么如何确定受受害人采取的的措施是合理理的呢?理论论界有学者认认为,原则上上应以善意作作为根据,主主要考虑受害害人主观上是是否按照诚实实信用的原则则尽自己的努努力采取一切切措施来避免免损失的扩大大,如果因此此未能阻止损损失的扩大,也也应认为受害害人尽到了其其义务。3、由由于受害人的的过错造成了了损失的扩大大。应该强调调的是,受害害人在违反了了减损义务的的情况下,并并没有从违约约中获得利益益,如果是这这样,那么将将在确定损害害赔偿的数额额时采取损益益相抵的原则则,而不适用用减轻损失规规则。(三)损益益相抵规则。

22、又又称之为损益益同销,是指指即赔偿权利利人基于损害害发生的同一一原因获利时时,应将所受受利益从所受受损害中予以以扣除,以确确定损害赔偿偿范围。该原原则体现了民民事责任的补补偿性,有利利于平衡当事事人之间的物物质利益关系系。根据这一一规则,在受受害人所遭受受的损害和所所获的利益是是基于对方违违约行为而发发生,即违约约既使受害人人遭受了损害害,又使受害害人获得了利利益时,应责责令违约方赔赔偿受害人全全部损害与受受害人所得利利益的差额。因因此,损益相相抵是确定受受害人因对方方违约而遭受受的净损失的的规则,是计计算受害人所所受真实损失失的规则,而而不是减轻违违约方本应承承担的责任的的规则。我国国民法通

23、则则和合同同法都没有有规定损益相相抵规则,但但是基于诚实实信用原则和和公平原则,应应该承认该规规则。因为违违约损害赔偿偿的目的是补补偿受害方所所遭受的损失失,而不是使使受害方反而而因此而受益益。因同一违违约行为引起起既遭受损失失,又获得利利益,如不将将利益予以扣扣除,就等于于让受害方因因违约行为而而受益。六、由于可可得利益的损损害赔偿,较较之直接损失失的赔偿要复复杂,难度也也更大,因此此,司法实践践中对可得利利益的赔偿还还应注意把握握如下原则:(一)实事事求是,全面面保护当事人人的合法权益益。对可得利利益损失的有有无、大小的的确定,一定定要严格以事事实为依据。这这里所说的事事实,主要是是指受害

24、人遭遭受可得利益益损失的事实实。确定可得得利益的损失失是否存在,一一般应把握两两个条件:(1)要注意意受害人的未未来利益是否否具有实现的的基础和条件件。可得利益益应当是具备备了必要的条条件,在正常常情况下必然然能够实现的的未来利益。如如果未来利益益仅是一种设设想或可能,而而尚未具备实实现的充分条条件,则不宜宜以可得利益益损失来对待待;(2)要要注意这种未未来利益的丧丧失,是否在在客观上给受受害人的经济济生活包括生生产经营活动动造成了不良良影响。处理理中,既要注注意保护受害害人的合法权权益,使其因因违约行为遭遭受的实际财财产损失能够够得到应有的的充分的补偿偿,同时也要要注意保护违违约方的合法法权

25、益,使其其所承担的责责任与所实施施的违约行为为基本相适应应。(二)依法法限制。对违违约行为所造造成的他人可可得利益的损损失原则上应应当全部赔偿偿,并不意味味着对可得利利益损失的赔赔偿可以不受受到任何限制制,或者对任任何可得利益益损失都不加加以区别,一一概予以赔偿偿。相反,司司法实践中,对对可得利益损损失的赔偿应应当依法限制制,做到既公公平合理,又又适当可行。(1)对有关关法律、法规规规定行为人人赔偿损失的的范围不包括括可得利益损损失的,则依依法对可得利利益损失不予予赔偿。如合合同法第3310条规定定:货物毁损损、灭失的赔赔偿额,当事事人有约定的的,按照其约约定;没有约约定或者约定定不明确,依依

26、照本法第661条规定仍仍不能确定的的,按照交付付或者应当交交付时货物到到达地市场价价格计处。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对赔偿额额的计算方法法和赔偿限额额另有规定的的,依照其规规定。(2)对有关法律律和法规明确确规定了赔偿偿的方法和最最高限额的,应应当按照法律律、法规规定定的范围,或或依照规定的的方法和限额额进行赔偿。如如前所述的合合同法第1113条的规规定,就明确确规定了可得得利益的赔偿偿。(3)对对于某些涉及及面较广,损损失过大,不不宜赔偿或者者无法进行赔赔偿的,也可可以根据实际际情况,对可可得利益不予予赔偿或者不不予全部赔偿偿。(三)适当当考虑当事人人的经济状况况。对可得利利益损失的赔赔偿,不仅要

27、要考虑必要性性,而且要考考虑可能性,即即要考虑行为为人的实际承承担能力。在在一般情况下下,强调的是是对可得利益益损失应当全全部予以赔偿偿。但是,如如果在某些特特殊情况下,违违约方确无能能力全部赔偿偿,甚至没有有任何偿付能能力的,那么么,也不宜一一味地强调全全部赔偿,否否则使赔偿失失去可能性,而而是应当根据据具体情况,适适当减免其赔赔偿责任。首首先,应当肯肯定加害人负负有赔偿责任任,即在事实实清楚,分清清是非的基础础上,明确行行为人应当承承担的责任;其次,要切切实查清违约约方的真实经经济情况。只只有在确无能能力而且在今今后一定时期期内也不会具具有赔付能力力时才可以减减免,如果属属于暂时无偿偿付能力的,则则不应减免,如如果造成的损损害后果过大大,而赔偿能能力也确实有有限,可以根根据其偿付能能力情况决定定部分减免;最后,司法法实践中,如如果确需根据据违约方的实实际赔偿能力力给予减免其其责任,也应应当妥善做好好受害人的调调解工作,以以取得受害人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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