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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案例案例1 具体行政政行为和抽抽象行政行行为某市原原有甲、乙乙、丙、丁丁四家定点点屠宰场,营营业执照、卫卫生许可证证、屠宰许许可证等证证照齐全。11997年年国务院发发布生猪猪屠宰管理理条例,该该市政府根根据其中确确认并颁发发定点屠宰宰标志牌的的规定发出出通告,确确定只给甲甲发放定点点标志牌。据据此,市工工商局将乙乙、丙丁三三家屠宰场场营业执照照吊销,卫卫生局也将将卫生许可可证吊销。乙乙、丙、丁丁三家屠宰宰场对此不不服,找到到市政府,市市政府称通通告属于抽抽象行政行行为,需遵遵守执行。三三家屠宰场场遂提起行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
2、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
3、、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
4、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考点集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
5、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
6、的罚款。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考点集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
7、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
8、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
9、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考点集成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
10、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案例4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王海棠于1995年7月30日在汝阳县靳村乡收购生猪二十五头,同月20日向国税所交纳20日到31日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52元,29日向工商所交纳管理费152元;向地税所交纳7月份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外销)100元;30日输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以上各项均有各部门收据在卷。王海棠于7月30日下午用汝阳县上店乡一个体司机的农用车(已消毒)将生猪25头运往洛阳,当车行至沙沟时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一头猪将近死亡,王海棠于31日在靳村乡屠宰后销
11、售,当晚十点左右车修好前往洛阳,大约在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汝阳县上店乡下店附近被三被告工作人员拦查,拦查人员未着标志服,未出示执法及工作证件,王海棠当场出示了上述办理的有关手续,被告地税局工作人员(上店所雇用人员,无执法证件)认定王应交纳税款960元;已交100元,应补交860元;王以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持工商管理发票的人员(原工商所雇用人员,现税所雇用人员)指出王应交纳240元而只交152元,应重新交纳240元,王海棠不同意;被告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其所持票据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王海已作过检疫,证明过期是因车出故障,证物不符是因中途修车销售一头为由拒绝重新检疫,并提出
12、让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坚持上述意见,不同意放行,双方争执不下,王海棠即到县城找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后又返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工作人员即将车及生猪扣至汝阳县上店乡地税所院内,王海棠即返县城到县公安局以路遇抢劫报案。第二天上午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上店调查此事,发现车停在地税所院内,上店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让三被告上店各负责人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当时因天气炎热,到中午生猪已死亡五头,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死亡五头生猪损失(含运费)4466元,死猪由上店地税所拉往县食品公司宰杀。王海棠将剩余生猪十九头运往洛阳销售,因天气炎热在途中生猪死亡二头,下车时又死亡三头价值4000元,屠宰厂按四头
13、大猪每头150元,另一头按100元收购,王海棠五头猪共得款700元,直接损失3300元。王海棠回来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损失4466元和又死五头猪的损失,三被告推委拒绝赔偿,被告地税局并提出让王海裳补交屠宰税860元。王海棠不服,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十头的损失。问题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三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本案中税务、动检、工商三机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有扣押权,但对事实证据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考点集成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亦指
14、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所发生的法律错误,且不合理。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1)为了行政机关的小集团或管理者个人的利益,故意考虑一些不相关的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一些应当考虑的因素。(2)故意迟延和不作为。(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4)不当授权和委托。 案例5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
15、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
16、行为?(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正确答案(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考点集成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
17、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案例6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
18、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
19、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被告称,1995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
20、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年应得分红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问题(1)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2)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3)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正确答案(1)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村民
21、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2)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
22、职责。本案中唐河县城关镇政府虽于1995年2月作出了有关处理决定,但历时三年,一直未认真执行(未履行督办职能),没能实现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该行政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属典型的不积极履行的不作为。(3)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原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3000元。这种赔偿请求不成立。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遭受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考点集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又称不作为,即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权,致行
23、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是一种违法失职行为,会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判决中对被告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 案例7 公务行为的判断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
24、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
25、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2)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3)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正确答案(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因为本案中宋某及其隶属的铁路公安局属于有权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员和行政机关,追查“倒票”行为完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宋某作为人民警察追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所以
26、宋某虽然身着便服到火车站办私事,但遇到“倒票”嫌疑人也应当而且有权予以追查,所以宋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无疑。(2)宋某执行公务的行为程序和手段上不完全合法。没有遵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程序,同时本案中李某并未暴力反抗,只是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其摔倒在地,应属于违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3)原告王某的行为不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为联防队员王某并不能确定宋某系执行职务,在没有确定宋某身份之前让宋某到联防办公室并没有错,这足以说明王某并没有妨碍执得职务的主观故意。因此,王某行为不构成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考点集成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
27、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 行政处罚法法9、案例题题:某县在在行政执法法检查中发发现,浪漫漫歌舞厅有有人以陪歌歌、陪舞为为名从事色色情活动,受受到行政处处罚。当地地公安机关关为了净化化社会环境境,加大打打击力度,要要求全县歌歌舞娱乐业业停业
28、一周周进行整顿顿,这一做做法正确吗吗?为什么么? 答:不正正确。依照照行政处罚罚法的规定定,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受受行政处罚罚必须有行行政违法这这个前提。本本案中,公公安机关不不分违法与与否,一律律停业整顿顿,实际上上是“一家家有病、给给多家吃药药”,侵害害了同类企企业的合法法权益。 10、案案例题:张张某酒后闹闹事,无端端的殴打一一过路妇女女,造成这这一妇女轻轻微伤,住住院七天,花花去医药费费830元元。张某因因违反治安安管理处罚罚条例被处处以五天行行政拘留。问问,在这种种情况下受受伤妇女可可否让张某某承担医药药费?为什什么? 答:受伤伤妇女的医医药费应由由张某承担担。因为行行政处罚法
29、法规定,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因违违法受到行行政处罚,其其违法行为为对他人造造成损害的的,应当依依法承担民民事责任。 11、案案例题:某某省道路交交通管理部部门在解决决机动车超超载的执法法检查活动动中,个别别行政执法法人员,让让运煤的车车主先交一一个月的超超载罚款,理理由是,免免得天天停停车检查、交交罚款费事事,当地群群众称之为为“罚款买买月票”。这这种做法是是否合法,为为什么? 答:这是是违法行为为。行政处处罚法规定定,行政机机关实施行行政处罚时时,应当责责令当事人人改正或者者限期改正正。 纠正正、预防行行政违法,维维护良好的的社会管理理秩序,是是实施行政政处罚的目目的,如果果当事人交
30、交了罚款,可可以“买到到违法权”,就就背离实施施行政处罚罚的根本目目的。 12、案案例题:南南方某大学学礼堂,经经常向外租租用,在墙墙上贴了一一张告示,自自行规定,“本本礼堂严禁禁吸烟,违违者罚款220元”。这这一告示合合法吗,为为什么? 答:这个个告示是不不合法的。因因为行政处处罚法规定定,只有规规章以上的的规范性文文件才有权权设定行政政处罚,学学校不具有有规章制定定权,凭一一张告示规规定“吸烟烟罚款”没没有法律效效力 。 13、案案例题:某某县广播电电视局的执执法人员对对盗接广播播电视信号号的李某实实施了罚款款的行政处处罚。处罚罚决定书下下达以后,李李某拒不执执行,于是是执法人员员向局领导
31、导汇报,请请示派两个个人到李家家把电视机机抱走抵顶顶罚款,这这个建议是是否可行,理理由是什么么? 答:按现现行的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广播播电视局没没有强制执执行权,因因此,广播播电视局执执法人员的的建议不可可行。李某某不执行广广播电视局局的行政处处罚决定,只只能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行行政机关没没有法定依依据,自己己强制执行行属于行政政违法。 14、案案例题:在在震惊全国国的某省假假酒案中,造造成二十六六人死亡的的严重后果果。造假酒酒的业主及及主要责任任者承担了了刑事责任任。在这种种情况下,为为什么还处处理了一批批市场监管管机关的负负责人和执执法人员呢呢? 答:因为为行政处罚罚法规定,执执
32、法人员玩玩忽职守,对对应当予以以制止和处处罚的违法法行为不予予制止、处处罚,致使使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益、公共利利益和社会会秩序遭受受损害的,对对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分;情情节严重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在某某省假酒案案中,市场场监管机关关没有尽到到市场监管管的责任,属属于玩忽职职守,因此此应承担相相应的法律律责任。 15、案案例题:今今年2月,某某市卫生监监督部门到到红雨饭店店进行卫生生检查时,执执法人员以以卫生达不不到标准的的违法事实实,要给予予800元元的罚款,饭饭店的老板板说, “能能不能把文文件给我们们看看,或
33、或说说”,执执法人员很很蛮横地说说,“非得得叫这个真真吗”?饭饭店老板经经过斟酌,还还是交了罚罚款。你认认为,在这这个案例中中执法人员员有哪些不不当的地方方,饭店老老板该怎么么办? 答:执法法人员不当当之处有两两点:一是是不说明实实施处罚依依据的文件件及其条款款属于程序序违法;二二是态度蛮蛮横。饭店店的老板可可以通过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提起起行政诉讼讼的途径维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益。 16、案案例题:某某市城管部部门,确定定一条“严严管街”,在在这条街上上不准人力力三轮车通通行。在街街上有一户户卖玻璃及及镜片的商商户,为了了送货上门门,他们自自己备了一一台人力三三轮车,但但是城管部部门不让用用,
34、使他们们的经营遇遇到很大的的困难。请请你谈谈对对城管部门门作法的看看法。 答:行政政执法部门门的执法活活动既要合合法,又要要合理。通通过执法活活动要为经经济的发展展创造良好好的法制环环境。在不不妨碍公共共利益的前前提下,应应允许适宜宜的交通工工具运送特特殊的物品品,而不能能不分情况况一律加以以禁止。案例 8 行行政处罚的的程序和原原则胡某和和赵某是邻邻居,两家家为房屋间间的通道发发生争吵,当当胡某拉赵赵某到村民民委员会评评理时,赵赵某在地上上大喊“打打死人了,打打死人了。”张张之闻声赶赶来劝开,在在赵的要求求下把赵某某搀扶回家家。之后,赵赵某告到当当地派出所所,派出所所根据张之之“听到喊喊声赶
35、到,见见赵某躺在在地上”的的证词,对对胡某拘留留3天。胡胡某不服,申申诉到市公公安局,市市公安局经经审查认为为派出所越越权处罚,决决定撤销派派出所对胡胡某的处罚罚。事隔半半月,胡某某所在地县县公安局认认定胡某殴殴打赵某致致轻微伤害害,对胡某某作出拘留留5天的处处罚。胡某某更加不服服,再次向向市公安局局申请复议议。市公安安局审理后后认为,县县公安局对对胡某的处处罚偏重,作作出变更拘拘留5天为为罚款600元的处罚罚。胡某不不服,向县县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问问题(11)市公安安局经审查查认为派出出所越权处处罚,决定定撤销派出出所对胡某某的处罚是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派出所对胡胡某拘留33天的
36、行政政处罚程序序是否合法法?为什么么?(3)市市公安局作作出撤销对对胡某拘留留3天的处处罚决定后后,县公安安局又作出出对胡某拘拘留5天的的行政处罚罚,是否正正确?为什什么?正正确答案(1)正正确。因为为派出所无无权对胡某某拘留3天天。(2)派派出所对胡胡某拘留33天的行政政处罚程序序不合法。因因为派出所所在作出处处罚决定时时,没有遵遵循行政政处罚法规规定的公正正、公开原原则和查明明事实、说说明理由、听听取当事人人的陈述申申辩等制度度。(3)不不正确。因因为市公安安局的行政政复议决定定的理由是是派出所越越权。县公公安局又作作出对胡某某拘留5天天的行政处处罚,既违违反“一事事不再罚”原原则,也构构
37、成对市公公安局行政政复议决定定的不履行行。考点点集成行行政处罚必必须遵循法法定的程序序,行政政处罚法第第36条规规定:除本本法第333条规定的的可以当场场作出的行行政处罚外外,行政机机关发现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有依依法应当给给予行政处处罚的行为为的,必须须全面、客客观、公正正地调查,收收集有关证证据;必要要时,依照照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可以进进行检查。第第30条规规定,公民民、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组织违反行行政管理秩秩序的行为为,依法应应当给予行行政处罚的的,行政机机关必须查查明事实;违法事实实不清的,不不得给予行行政处罚。第第31条规规定,行政政机关在作作出行政处处罚决定之之前,应当当
38、告知当事事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决定的事实实、理由及及依据,并并告知当事事人依法享享有的权利利。第322条规定;当事人有有权进行陈陈述和申辩辩。行政机机关必须充充分听取当当事人的意意见,对当当事人提出出的事实、理理由和证据据,应当进进行复核;当事人提提出的事实实、理由或或者证据成成立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采纳。 案例9 行政处处罚的设定定权和听证证程序的适适用20002年9月月24日,某某市劳动局局的执法人人员到个体体户吴爱华华的工厂进进行检查,发发现有多处处不符合劳劳动安全卫卫生标准,如如灯光昏暗暗,工作人人员操作时时未带安全全帽等。对对此,劳动动局劳动安安全稽查组组的工作人人员作了劳劳动安全检检
39、查记录,并并提出了“限限3天改进进,罚款人人民币20000元”的的处理意见见,吴爱华华当场签了了字。工作作人员当天天扣留了吴吴爱华的“特特殊工种用用工许可证证”。9月月27日,劳劳动安全稽稽查组对吴吴爱华作出出了第844号行政处处罚决定书书,并于当当日送达。吴吴爱华在99月29日日交纳了罚罚款。两天天后,劳动动安全稽查查组又派人人到其工厂厂进行检查查,仍认为为不符合要要求,“特特殊工种用用工许可证证”仍未发发还吴爱华华。问题题(1)据据查,扣留留吴爱华工工厂的特殊殊工种用工工许可证的的法律依据据是该省人人大常委会会通过的一一个立法文文件,该扣扣留行为是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如果劳动局局要吊
40、销吴吴爱华工厂厂的特殊工工种用工许许可证,那那么吴爱华华是否可以以要求举行行听证?正确答案案(1)合合法。因为为地方性法法规可以设设定扣留特特殊工种用用工许可证证的行政处处罚措施。(2)可以。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考点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1、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复议法法案例1、某地区区行署为发发展本地经经济、保护护本区域内内的酒业作作出一项决决定,凡外外地生产的的酒进入本本地销售,必必须获得销销售许可证证,未经许许可擅自销销售则予以以3万元罚罚款。甲公公司是该地地区A县的的一家百货货商场,在在未获得许许可的情况况下,销售售外地区山山脉酒(酒酒名),于于是A县政政府对甲处处以1万元元的罚款。问:(1)甲甲公司能否否提起行政政复议?为为什么?(2)如果果甲公司能能提起复议议,复议机机关是谁?被申请人人是谁?
42、为为什么?(3)甲公公司能否对对地区行署署的决定提提请审查?若能,应应向谁提起起?(4)复议议机关应如如何处理该该案? 答案:甲甲公司能提提起行政复复议。因为为行政复议议法规定,对对行政处罚罚决定不服服的,可以以申请行政政复议。甲甲公司亦可可因A县政政府侵犯其其自主经营营权而提起起行政复议议。复议机关关是该地区区行署。被被申请人是是A县政府府。因为行行政复议法法规定,对对省、自治治区人民政政府依法设设立的派出出机关所属属的县级地地方人民政政府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为不服的,向向该派出机机关申请行行政复议。还还规定,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对行行政机关的的具体行政政行为不服服申请行政政复议的,作作
43、出具体行行政行为的的行政机关关是被申请请人。可以。因因为行政复复议法规定定,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认认为行政机机关的不合合法的具体体行政行为为所依据的的县级以上上地方各级级人民政府府及其工作作部门除规规章以外的的规定不合合法的,在在对具体行行政行为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时,可可以一并向向行政复议议机关提出出对该规定定的审查申申请。甲公公司应向该该地区行署署提出审查查申请。该地区行行署应首先先在30日日内依法处处理该决定定,此时应应中止对具具体行政行行为的审查查。该地区区行署应宣宣布该决定定无效,并并撤销A县县政府的行行政处罚行行为。2、山东省省某县一造造纸厂未经经批准擅自自在淮河流流域的河流流管
44、理范围围内设置排排污口,向向河流内排排污,受到到某县环保保局的查处处。国务院院颁布的淮淮河流域水水污染防治治暂行条例例规定:“县级人人民政府环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者该该行政主管管部门决定定的罚款额额,以不超超过1万元元为限;超超过1万元元的,应当当报上一级级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管部门或者者该行政主主管部门批批准。”县县环保局责责令造纸厂厂纠正违法法行为,并并经报其上上一级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批准,对对该造纸厂厂处以4万万元的罚款款。造纸厂厂以罚款过过重为由,申申请行政复复议,在行行政复议期期间,被申申请人将原原来的4万万元罚款改改为3万元元,对此,造造纸厂表示示同意其撤撤回申请。事事
45、后造纸厂厂又认为33万元的罚罚款还是过过重,又以以此事由再再次向复议议机关申请请复议。问题(11)本案谁谁为行政复复议机关?(2)造造纸厂再次次向复议机机关申请复复议,复议议机关是否否受理?答案(11)本案的的行政复议议机关是县县环保局的的上一级机机关即市环环保局或者者县级人民民政府。(22)造纸厂厂再次向复复议机关申申请复议,复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本本案,造纸纸厂因县环环保局改变变罚款决定定而申请撤撤回复议,符符合复议法法的规定,但但经复议机机关同意撤撤回复议后后,行政复复议终止。考点集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
46、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3、郝某经经所在区工工商局批准准开办了一一家文化用用品商店,一一日郝某所所在地工商商所人员康康某来到郝郝某的店里里,要拿几几本书回去去看,郝某某不让。康康某说:有人举报报你的店里里卖淫秽书书籍,要对对你罚款,你你现在交罚罚款。郝郝某说:我的店从从来没有卖卖过那种东东西,不
47、信信你可以查查。康某某说:我我不用查,你你如果不交交罚款,我我就封你的的店。郝郝某无奈当当即交了11000元元罚款(注注:康某的的罚款行为为,不是法法律、法规规和规章规规定以工商商所名义作作出的)。郝郝某对此向向有关机关关申请复议议,康某又又与复议人人员赵某串串通捏造郝郝某卖淫秽秽书籍事实实,复议机机关维持原原来的罚款款决定,又又作出吊销销郝某营业业执照的决决定。郝某某到处找人帮助解解决,两个个月后,复复议机关认认为此案证证据不足,经经调查确认认处罚决定定是错误的的,随即作作出撤销吊吊销营业执执照决定和和罚款决定定,并对赵赵某与康某某给予了行行政处分。郝郝某对此先先向赔偿义义务机关申申请赔偿,
48、但但郝某对赔赔偿义务机机关决定给给予赔偿的的数额不服服,遂向本本区人民法法院作出申申请国家赔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院受理了此此案。在审审理中,经经人民法院院调解,双双方达成如如下协议:由赔偿义义务机关报报赔偿返还还10000元罚款;赔偿吊销销营业执照照期间租房房、水电等等必要的开开支25000元;按正常营营业收入的的30%赔赔偿因吊销销营业执照照期间不能能经营所造造成的损失失15000元。现问:(11) 郝某某对10000元的罚罚款不服申申请复议的的机关是哪哪个机关?(2) 设设郝某突然然死亡,可可由谁来申申请行政复复议?(3) 复复议机关向向郝霜收取取复议费用用200元元,有无法法律依据?为什么?(4) 本本安中郝某某所受到的的损害,应应以谁为赔赔偿义务机机关?(5) 人人民法院对对案件的处处理方式与与结果是否否正确?(6) 康康某与赵某某对郝的损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