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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第一条 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税收征征收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理法实施细细则(以以下简称征征管法及其其实施细则则)、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消费费税暂行条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消费费税暂行条条例实施细细则(以以下简称条条例及其实实施细则)制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条 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生产、委委托加工、进进口汽油、柴柴油的单位位和个人,均均为汽油、柴柴油消费税税纳税人(以以下简称纳纳税人)。无无铅汽油适适用税率每每升0.22元 ,含含铅汽油(铅铅含量每升升超过0.013克克)适用税税率每升00.28元元,柴油适适用税率每每升0.11元
2、。 第三三条 汽油油是指由天天然或人造造原油经蒸蒸馏所得的的直馏汽油油组分,二二次加工汽汽油组分及及其他高辛辛烷值组分分按比例调调合而成的的或用其他他原料、工工艺生产的的辛烷值不不小于666的各种汽汽油和以汽汽油组分为为主,辛烷烷值大于550的经调调合可用作作汽油发动动机燃料的的非标油。 第四条 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
3、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核实。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生
4、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附件二); (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附件三);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 (四)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委派管理员到生产企业所在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
5、情况。掌握纳税人原油、原料油品输入、输出管道、炼化装置、燃料油品运输口岸(管道运输、火车运输、船舶运输、罐车运输)等储运部门的具体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计(表、检尺)的安装位置。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在一定温度下重量= 体积密度),统计部门燃料油品产量计算方式、商品量的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依据纳税人储运部门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通过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油品销售对象进行监控。定期将纳税人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销售对象(如石油公司等)的流量计记录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
6、税评估。综合运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及第三方信息资料(如原油加工损失等)和本办法附件四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 第十五条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能力、汽油库存能力、柴油库存能力、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开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所有油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凭证)按照销售对象进行清分,将有疑点的发票信息及时传递给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销售对象
7、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环节购进货物用途、再销售对象进行核查,于收到核查信息后15日内将核查结论反馈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本环节仍有疑点的发票,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向下一环节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计划每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提出,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九条 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
8、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使用计划内可用于调和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单位销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销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进行取样备检,可以要求纳税人于销售货物前提供备检样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
9、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附件: 11.生产企企业基本情情况表 2.生生产企业生生产经营情情况表(油油品) 3.生生产企业产产品销售明明细表(油油品) 4.评评估指标定定义及比对对方法附件1生产企业基基本情况表表 所属年度度: 年年 计计量单位:吨纳税人识别别号企业名称生产类型 燃料料油型 燃料润润滑油型 燃料化化工型 燃料润润滑油化工工型原油类别及主要产地地原油类别主 要 产 地 石蜡蜡基 中间间基 石蜡蜡中间基 环烷烷基 其他他原油加工能能力原油及原料料油加工量量及收率原油加工能能力 吨原油及原料料油加工量量
10、 吨综合商品率率 %轻油收率 %主要油品产产量1、汽油 吨2、柴油 吨3、煤油 吨4、石脑油油(化工轻油油) 吨5、溶剂油油 吨6、重油 吨7、润滑油油 吨 8、其他原原料油 吨储油设施及储存能力力油品名称储 罐 编 号储罐数量合合计最大储油能能力汽 油柴 油原 油单位负责人人:部门负责责人:制表人人:填表日期期: 年年 月 日 附件1 填表表说明 11、 本表表由纳税人人在办理税税务登记时时填写。 2、 本本表所填各各项数据为为纳税人上上年实际情情况。 3、 本本表“纳税税人识别号号”,单位位填写组织织机构代码码,个人填填写个人身身份证件号号码。 4、本表表“企业名名称”栏填填写单位全全称,
11、不得得填写简称称。 55、在本企企业所属的的“生产类类型”方格格中划。 燃料油型指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的企业类型。 燃料润滑油型指既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又生产各种润滑油的企业类型。 燃料化工型指既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又生产各种化工产品的企业类型。 燃料润滑油化工型指既生产各种燃料、化工原料或产品又生产润滑油的企业类型。 6、 本企业购进原油的所属类别栏划,同时填写原油产地。国产原油填写具体产地名称。如:从大庆油田购进的石蜡基油,产地名称填写大庆。进口原油填写出口国别。 7、本表“原油加工能力”指年原油加工能力,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 8、本表“原油及原
12、料油加工数量”指所属年度实际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新办企业按计划量填写。 9、本表“综合商品率”指所属年度的综合商品率。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0、本表“轻油收率”指所属年度轻油收率。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轻油收率=轻油产品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1、本表“主要油品产量”指所属年度油品实际产量。新办企业填写计划产量。 12、本表“其他原料油”为本企业生产的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原料的油品。 13、本表“储罐数量”指生产企业存储汽油的所有储罐数量、柴油的所有储罐数量、原油的所有储罐数量。 14、本表“最大储油能力”指所有汽油储罐的储油能
13、力合计数、所有柴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所有原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 15、本表为a4竖式。附件2生产企业生生产经营情情况表(油油品)所属时期: 年 月 计量单单位:吨 纳税人识别别号企业名称-本期期初库库存数量本期购入数数量本期领用数数量本期期末库库存数量原油外购原料油油汽油、柴油油库存变动动本期期初库库存数量本期生产数数量本期销售数数量损耗本期期末库库存数量对外销售数数量自用数量合计汽油柴油本期其他油油品产量润滑油石脑油煤油溶剂油重油其他原料油油主要收率本期综合商商品率本期轻油收收率单位负责人人:部门负负责人:制表表人:填表表日期: 年 月 日日附件2填写说明 11. 本表表由纳税人人在
14、办理纳纳税申报时时提供。 2. “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 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 在原油“类别”方格中划“”,同时填写“产地”。国产原油填写具体产地名称,如:从大庆油田购进的石蜡基油,产地名称填写大庆。进口原油填写出口国别。 6. 本表“其他原料油”为本企业生产的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原料的油品。 7.本表“本期综合商品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填写: 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8.本表“本期轻油收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填写: 本期轻油收率=本
15、期轻油产品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9.本表为a4横式。附件3生产企业产产品销售明明细表(油油品)所属时期:年月单位位:元、吨吨纳税人识别别号企业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开票日期单价销售数量销售额购货方纳税税人名称购货方纳税税人识别号号单位负责人人:部部门负责人人:制表人:填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表3 填表说明 11.本表由由纳税人在在办理纳税税申报时提提供。 2.本表表用于填报报纳税人在在申报所属属期内在国国内销售的的所有油品品的发票明明细。 3.本表表“所属时时期”指申申报纳税期期限。 4.本表表“纳税人人识别号”栏栏,单位填填写组织机机构代码,个个人填写身身份证件号号码。
16、5.本表表“企业名名称”栏填填写单位全全称,不得得填写简称称。 6.本表表货物名称称为申报所所属期内销销售货物发发票上方注注明的油品品名称。 7.本表表为a4竖竖式。附件4评估指标定定义及比对对方法 一一、评估指指标定义 (一一)综合商商品率=原原油产品商商品量原原油及原料料油加工量量1000% (二二)轻油收收率=轻油油产品(轻轻油产品范范围包括:汽油、煤煤油、柴油油、石脑油油、溶剂油油、苯类产产品、洗涤涤剂原料油油、分子筛筛脱蜡料、甲甲基叔丁基基醚)产量量原油及及原料油加加工量1100% (三三)汽油收收率=汽油油产量原原油及原料料油加工量量1000% (四四)柴油收收率=柴油油产量原原油
17、及原料料油加工量量1000% (五五)柴油、汽汽油产出比比例=柴油油产量汽汽油产量 (六六)税务机机关计算的的汽油、柴柴油销售数数量 对于中国国石油天然然气集团(股股份)、中中国石油化化工集团(股股份)下属属炼厂: 税务机关关计算的汽汽油销售数数量=汽油油期初库存存数量+集集团下达的的本期汽油油产量-汽汽油期末库库存数量-损耗 税务机关关计算的柴柴油销售数数量=汽油油期初库存存数量+集集团下达的的本期柴油油产量-汽汽油期末库库存数量-损耗 损耗标准准由国家税税务总局商商中国石油油天然气集集团(股份份)、中国国石油化工工集团(股股份)。 对于其他他炼厂: 税务机关关计算的汽汽油销售数数量=汽油油
18、期初库存存数量+原原油及原料料油本期领领用数量税务机关关掌握的汽汽油收率-汽油期末末库存数量量-损耗 税务机关关计算的柴柴油销售数数量=柴油油期初库存存数量+原原油及原料料油本期领领用数量税务机关关掌握的柴柴油收率-柴油期末末库存数量量-损耗 损耗标准准由主管税税务机关参参照国家税税务总局下下达的损耗耗标准确定定 二、比对对方法 (一)经经营表中原原油本期期期末库存数数量与基本本情况表中中原油最大大储油能力力进行比对对; (二二) 将经经营表中汽汽油、柴油油本期期末末库存数量量与基本情情况表中汽汽油、柴油油最大储油油能力进行行比对; (三三) 将中中国石油天天然气集团团(股份)、中中国石油化化
19、工集团(股股份)所属属炼厂申报报的经营表表中的本期期综合商品品率、本期期轻油收率率与往期相相同指标进进行比对; (四四) 将其其他炼厂申申报的经营营表中的本本期综合商商品率、本本期轻油收收率、按本本期汽油产产量和本期期原油及原原料油加工工量计算的的汽油收率率、按本期期柴油产量量和本期原原油及原料料油加工量量计算的柴柴油收率、按按本期柴油油产量和本本期汽油产产量计算的的柴油、汽汽油产出比比例与往期期相同指标标进行比对对; (五五)将纳税税人申报的的汽油、柴柴油销售数数量与税务务机关计算算的同类产产品销售数数量进行比比对; (六六)将销售售表中的汽汽油销售数数量合计数数、柴油销销售数量合合计数与依依据油品收收发台帐统统计的同期期汽油、柴柴油发出数数量合计数数进行比对对。 (七七)对纳税税人开具的的货物名称称为汽油、柴柴油的发票票上注明的的销售数量量按照汽油油、柴油分分别进行合合计,计算算纳税人每每月消费税税应纳税额额,与纳税税人申报及及缴纳的消消费税应纳纳税额进行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