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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条为规范范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制制定和管理理工作,促促进税务机机关依法行行政,根据据国务院全全面推进依依法行政实实施纲要等等规定,结结合税务机机关工作实实际,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条本办法法所称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是指指县以上(含含本级)税税务机关依依照法定职职权和规定定程序制定定并公布的的,规定纳纳税人、扣扣缴义务人人及其他税税务行政相相对人(以以下简称税税务行政相相对人)权权利、义务务,在本辖辖区内具有有普遍约束束力
2、并反复复适用的文文件。国家税税务总局制制定的税务务部门规章章,不属于于本办法所所称的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第三条条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的起草、审审核、决定定、公布、备备案、清理理等工作,适适用本办法法。第四条条制定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应应当符合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及及上级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定,坚持公公开、统一一、效能的的原则,并并遵循本办办法规定的的制定规则则和制定程程序。第五条条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不得设定定税收开征征、停征、减减税、免税税、退税、补补税事项,行行政许可,行行政审批,行行政处罚,行行政强制,行行政事业性性收费以及及其他不得得由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设定的事事项。经国国务院批准准的
3、设定减减税、免税税等事项除除外。第六条条县税务务机关制定定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必必须依据法法律、法规规、规章或或省以上(含含本级)税税务机关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的明明确授权;没有授权权又确需制制定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的,应当当提请上一一级税务机机关制定。县以下下税务机关关及各级税税务机关的的内设机构构、派出机机构、直属属机构和临临时性机构构,不得以以自己的名名义制定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第二章章制定规规则第七条条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可以使用用“办法”、“规规定”、“规规程”、“规规则”等名名称,但不不得称 “条条例”、“实实施细则”、“通通知”或“批批复”。上级税税务机关针针对下级税税务机关有有关特定税
4、税务行政相相对人的特特定事项如如何适用税税收法律、法法规、规章章或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所做的批批复,需要要抄送本辖辖区的,应应当按照本本办法规定定的制定规规则和制定定程序制定定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并并使用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名称称。第八条条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应当根据据内容需要要,明确制制定目的和和依据、适适用范围、主主体、权利利义务、具具体规范、操操作程序、施施行日期或或有效期限限等内容。第九条条制定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应应当做到内内容具体、明明确,内在在逻辑严密密,语言规规范、简洁洁、准确,具具有可操作作性。第十条条除内容容复杂的外外,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一般不分分章、节。需要分分章、节、条条、款
5、、项项、目的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章章、节应当当有标题,章章、节、条条的序号用用中文数字字依次表述述;款不加加序号;项项的序号用用中文数字字加圆括号号依次表述述;目的序序号用阿拉拉伯数字依依次表述。第十一一条上级级税务机关关需要下级级税务机关关对规章和和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做做出补充规规定的,可可以授权下下级税务机机关制定具具体的实施施办法。被授权权税务机关关不得将该该项权力转转授给其他他机关。第十二二条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由制定定机关负责责解释。制定机机关不得将将税收规范范性文件的的解释权授授予本级机机关的内设设机构或下下级税务机机关。第十三三条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不得溯溯及既往,但但为了更好好地保护
6、税税务行政相相对人权利利和利益而而作的特别别规定除外外。第十四四条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应当自自公布之日日起30日日后施行。对公布布后不立即即施行有碍碍执行的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可可以自公布布之日起施施行。经授权权对规章或或上级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做出补补充规定的的税收规范范性文件,施施行时间可可与规章或或上级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施行行时间相同同。第三章章制定程程序第十五五条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由制定定机关业务务主管部门门负责起草草;内容涉涉及两个或或者两个以以上部门的的,由制定定机关负责责人指定牵牵头起草部部门。第十六六条各级级税务机关关从事政策策法规工作作的部门或或人员(以以下简称法法规部门)负负
7、责对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进行合合法性审核核。未经法法规部门审审核的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办公公厅(室)不不予核稿,局局领导不予予签发。第十七七条起草草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应应当深入调调查研究,总总结实践经经验,听取取相关各方方意见。必必要时,起起草部门应应当邀请法法规部门一一并听取意意见。听取意意见可以采采取书面、网网上征求意意见或召开开座谈会、论论证会、听听证会等多多种形式。第十八八条起草草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应应当明确列列举将被该该文件废止止的文件的的名称、文文号及条款款。同一事事项已由多多个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做出规定定,起草部部门在起草草同类文件件时,应当当对有关文文件进行归归并、整合合。第十九
8、九条形成成起草文本本后,起草草部门应当当将起草文文本送交法法规部门进进行合法性性审核。送交审审核的起草草文本,应应当由起草草部门负责责人签署。起草文文本内容涉涉及征管业业务及其工工作流程的的,应当于于送交审核核前会签征征管科技部部门;涉及及其他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工作的,应应当于送交交审核前一一并会签相相关业务主主管部门。第二十十条起草草部门将起起草文本送送交审核时时,应一并并提供下列列材料:(一)起起草说明。起起草说明应应包括制定定目的、制制定依据、必必要性与可可行性、起起草过程、对对起草文本本主要问题题的不同意意见和协调调情况、日日常清理结结果及其他他需要说明明的事项。(二)制制定依据。包包括
9、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及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的名称、文文号。必要要时,提供供纸质或电电子文本。(三)会会签单位及及其他被听听取意见单单位的意见见及采纳情情况。(四)其其他相关材材料。第二十十一条对对内容简单单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起草部部门在征求求意见、提提供材料等等方面可以以从简适用用本办法第第十七条、第第二十条的的规定。从简适适用第二十十条的,必必须提供起起草说明。第二十十二条法法规部门应应从以下几几个方面对对起草文本本进行合法法性审核:(一)是是否符合本本办法第四四条、第五五条、第六六条的要求求;(二)是是否符合本本办法第二二章有关制制定规则的的要求;(三)是是否听取相相关各方的的意见,并并
10、对采纳情情况作出说说明。第二十十三条法法规部门应应当认真研研究各方意意见和相关关问题,并并根据不同同情况提出出审核意见见:(一)认认为起草部部门应当补补充听取意意见,或者者对已征求求的重大分分歧意见采采纳情况没没有合理说说明的,退退回起草部部门补充听听取意见或或作出进一一步说明;(二)认认为起草文文本存在问问题,经协协商不能达达成一致意意见的,提提出书面审审核意见;(三)认认为起草文文本没有问问题的,提提出无异议议审核意见见。第二十十四条经经审核无异异议,或者者虽有不同同意见但经经过协商已已与起草部部门达成一一致的,法法规部门应应当在签署署同意意见见后,按公公文处理程程序报局领领导签发。第二十
11、十五条对对审核中存存在不同意意见且经过过协商仍存存在意见分分歧的起草草文本,法法规部门应应当将书面面审核意见见和起草文文本一并退退回起草部部门,由起起草部门将将各方意见见、理由及及相关材料料报局领导导进行协调调或裁定。第二十十六条税税务机关与与其他机关关联合制定定涉税文件件,省以下下税务机关关代地方人人大、政府府起草涉税税文件,业业务主管部部门应当将将起草文本本或会签文文本送交法法规部门进进行合法性性审核。第二十十七条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应当当由局领导导签发,以以公告形式式公布,并并及时在本本级政府公公报、税务务部门公报报、本辖区区范围内公公开发行的的报纸或者者在政府网网站、税务务机关网站站上刊
12、登。不具备备本条第一一款规定公公布条件的的税务机关关,应当在在办税服务务场所和公公共场所通通过公告栏栏或宣传材材料等形式式,及时公公布其制定定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第二十十八条制制定机关的的起草部门门和法规部部门应当及及时跟踪了了解税收规规范性文件件的施行情情况。对实施施机关或税税务行政相相对人反映映问题的文文件,制定定机关应当当及时进行行分析、评评估,并研研究提出处处理意见。第四章章备案审审查第二十十九条省省以下(含含本级)税税务机关应应当于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发布之之日起300日内向上上一级税务务机关报送送备案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于每每年年度终终了后1个个月内向上上一级税务务机关报送送本年度
13、发发布的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目录录。第三十十条报送送备案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应当当填写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备案案报告表,并并报送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电子子文本。第三十十一条上上一级税务务机关的法法规部门具具体负责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的备备案登记、审审查监督和和纠正违规规等工作。业务主主管部门应应当配合法法规部门审审查其职能能范围内的的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并并按照规定定时限向法法规部门送送交审查意意见。第三十十二条上上一级税务务机关对报报送备案的的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就就下列事项项进行审查查:(一)是是否超越法法定权限;(二)是是否违反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及及上级税务务机关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定;(
14、三)是是否违背制制定规则或或制定程序序;(四)其其他需要审审查的内容容。第三十十三条经经审查,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超越越权限,违违反法律、法法规、规章章及上级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的规规定,或者者其规定明明显不适当当的,由上上一级税务务机关责令令制定机关关限期纠正正。制定机机关应当按按期纠正,并并于责令纠纠正期限届届满之日起起30日内内,将处理理情况报告告上一级税税务机关。第三十十四条对对不报送备备案或不按按时报送备备案的税务务机关,由由上一级税税务机关通通知制定机机关限期报报送;逾期期仍不报送送的,给予予通报,并并责令限期期改正。第三十十五条税税务行政相相对人认为为税收规范范性文件违违反税收法法律
15、、法规规、规章或或上级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定,可以向向制定机关关或其上一一级税务机机关书面提提出审查的的建议,制制定机关或或其上一级级税务机关关应当依法法及时处理理。有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制定权权的税务机机关应当建建立有关异异议处理的的制度、机机制。第五章章文件清清理第三十十六条制制定机关应应当对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进行清清理。清理采采取日常清清理和定期期清理相结结合的方法法。第三十十七条日日常清理由由税务机关关业务主管管部门负责责。业务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根据立立法变化及及税收工作作发展需要要,按照本本办法第十十八条的要要求,对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随时时进行清理理。第三十十八条定定期清理由由国家税
16、务务总局统一一部署,每每2年开展展一次。法法规部门负负责牵头组组织,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分工负责责。业务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在规定定期限内列列出需要清清理的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目录,并并提出清理理意见;法法规部门应应当对业务务主管部门门提出的文文件目录及及清理意见见进行汇总总、审核。第三十十九条对对清理中存存在问题的的税收规范范性文件,制制定机关应应进行处理理:(一)对对存在以下下情形的,宣宣布失效:1.执执行时间过过期;2.调调整对象灭灭失。(二)对对存在以下下情形的,宣宣布撤销或或废止:1.违违反上位法法规定;2.已已被后文废废止。(三)对对存在以下下情形的,予予以修订:1.与与本机关税税收规范性性
17、文件相矛矛盾;2.与与本机关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相重重复;3.存存在执行漏漏洞或者难难以操作。第四十十条制定定机关应当当及时公布布日常清理理结果,并并在定期清清理结束后后统一公布布失效、撤撤销、废止止的文件目目录或条款款。第六章章附则第四十十一条解解释、修改改或废止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参参照本办法法的有关规规定执行。第四十十二条本本办法自22010年年7月1日日起施行。国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印印发税收收规范性文文件管理办办法(试行行)的通通知(国国税发22005201号号)和国国家税务总总局关于印印发地方方税收法规规规章、税税收规范性性文件备查查备案规定定的通知知(国税税发199942208号)同同时废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