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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动和社会保保障部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 令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第23号现公布企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试试行办法,自自20044年5月11日起施行行。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动和社会保保障部部长长 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主主席 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主席席 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主席席 吴定富 二四年年二月二十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试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维维护企业年年金各方当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规规范企业年年金基金管管理,根据据劳动法、信信托法、合合同法、证证券
2、投资基基金法等法法律和国务务院有关规规定,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业年金基金金的受托管管理、账户户管理、托托管以及投投资管理适适用本办法法。 本办法所称称企业年金金基金,是是指根据依依法制定的的企业年金金计划筹集集的资金及及其投资运运营收益形形成的企业业补充养老老保险基金金。 第三条设立立企业年金金的企业及及其职工作作为委托人人与企业年年金理事会会或法人受受托机构(以以下简称受受托人),受受托人与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账户管管理机构(以以下简称账账户管理人人)、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托管机构构(以下简简称托管人人)和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理理机构(以以下简称投投资管理人人),按照照国家有关关规定建立立书
3、面合同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应当报劳动动保障行政政部门备案案。 第四条企业业年金基金金必须存入入企业年金金专户。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独独立于委托托人、受托托人、账户户管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人人和其他为为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提供服务务的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的固有财财产及其管管理的其他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的的管理、运运用或其他他情形取得得的财产和和收益,应应当归入基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托人、受托托人、账户户管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人人和其他为为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提供服务务的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因依法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销或被依法法宣告破产产等原因进进行终止清清
4、算的,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不不属于其清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的债债权,不得得与委托人人、受托人人、账户管管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人人和其他为为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提供服务务的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固有财产产的债务相相抵消。不不同企业的的企业年金金基金的债债权债务,不不得相互抵抵消。 第七条非因因企业年金金基金财产产本身承担担的债务,不不得对基金金财产强制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托人、账户户管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人人和其他为为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提供服务务的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必须恪尽尽职守,履履行诚实、信信用、谨慎慎、勤勉的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动保障部负负责
5、制定企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的的有关政策策。劳动保保障行政部部门对企业业年金基金金管理进行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托人 第十条本办办法所称受受托人,是是指受托管管理企业年年金基金的的企业年金金理事会或或符合国家家规定的养养老金管理理公司等法法人受托机机构(以下下简称法人人受托机构构)。 第十一条企企业年金理理事会由企企业代表和和职工代表表等人员组组成,依法法管理本企企业的企业业年金事务务,不得从从事任何形形式的营业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理事会理事事应当诚实实守信、无无重大违法法记录,并并不得以任任何形式收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法人受托机机构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融融监管部门门批准,
6、在在中国境内内注册; (二) 注注册资本不不少于1亿亿元人民币币,且在任任何时候都都维持不少少于155亿元人民民币的净资资产; (三) 具具有完善的的法人治理理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年年金基金从从业资格的的专职人员员达到规定定人数; (五) 具具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设施和与企企业年金基基金受托管管理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 (六) 具具有完善的的内部稽核核监控制度度和风险控控制制度; (七) 近近3年没有有重大违法法违规行为为; (八) 国国家规定的的其他条件件。 第十三条受受托人应当当履行下列列职责: (一) 选选择、监督督、更换账账户管理人人、托管人人、投资管管理人以
7、及及中介服务务机构; (二) 制制定企业年年金基金投投资策略; (三)编制制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和财务会会计报告; (四)根据据合同对企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进进行监督; (五)根据据合同收取取企业和职职工缴费,并并向受益人人支付企业业年金待遇遇; (六) 接接受委托人人、受益人人查询,定定期向委托托人、受益益人和有关关监管部门门提供企业业年金基金金管理报告告。发生重重大事件时时,及时向向委托人、受受益人和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报告; (七)按照照国家规定定保存与企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有有关的记录录至少155年; (八)国家家规定和合合同约定的的其他职责责。 第十四条本本办法所称称受益人,是是指参加企企业
8、年金计计划并享有有受益权的的企业职工工。 第十五条法法人受托机机构具备账账户管理或或投资管理理业务资格格,可以兼兼任账户管管理人或投投资管理人人,但应当当保证各项项管理之间间的独立性性。 第十六条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法法人受托机机构职责终终止: (一)违反反与委托人人合同约定定的; (二)利用用企业年金金基金财产产为其谋取取利益,或或为他人谋谋取不正当当利益的; (三)依法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销、被依法法宣告破产产或被依法法接管的; (四)被依依法取消企企业年金基基金受托管管理业务资资格的; (五)委托托人有证据据认为更换换受托人符符合受益人人利益的; (六)有关关监管部门门有充分理理由和依
9、据据认为更换换受托人符符合受益人人利益的; (七)国家家规定和合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情形形。 企业年金理理事会有前前款规定情情形之一的的,应当按按国家规定定重新组成成。 第十七条受受托人职责责终止的,委委托人应当当在30日日内委任新新的受托人人。 受托人职责责终止的,应应当妥善保保管企业年年金基金受受托管理资资料,及时时办理受托托管理业务务移交手续续,新受托托人应当及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受托人职责责终止的,应应当按照规规定聘请会会计师事务务所对受托托管理进行行审计,将将审计结果果报委托人人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本办法所称称账户管理理人,是指指受托人委委托管理企
10、企业年金基基金账户的的专业机构构。 第二十条账账户管理人人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件: (一) 经经国家有关关部门批准准,在中国国境内注册册的独立法法人; (二) 注注册资本不不少于50000万元元人民币; (三) 具具有完善的的法人治理理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年年金基金从从业资格的的专职人员员达到规定定人数; (五) 具具有相应的的企业年金金基金账户户信息管理理系统; (六) 具具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设施和与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账户管管理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 (七) 具具有完善的的内部稽核核监控制度度和风险控控制制度; (八) 国国家规定的的其他条件件。 第二十一条条账户管理
11、理人应当履履行下列职职责: (一) 建建立企业年年金基金企企业账户和和个人账户户; (二) 记记录企业、职职工缴费以以及企业年年金基金投投资收益; (三) 及及时与托管管人核对缴缴费数据以以及企业年年金基金账账户财产变变化状况; (四) 计计算企业年年金待遇; (五) 提提供企业年年金基金企企业账户和和个人账户户信息查询询服务; (六) 定定期向受托托人和有关关监管部门门提交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账户管理理报告; (七) 按按照国家规规定保存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账户管管理档案至至少15年年; (八)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职职责。 第二十二条条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账户管管理人职责责终止: (一
12、) 违违反与受托托人合同约约定的; (二) 利利用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为其谋谋取利益,或或为他人谋谋取不正当当利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销、被依法法宣告破产产或被依法法接管的; (四) 被被依法取消消企业年金金基金账户户管理业务务资格的; (五) 受受托人有证证据认为更更换账户管管理人符合合受益人利利益的; (六) 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有充分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更更换账户管管理人符合合受益人利利益的; (七)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三条条账户管理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受受托人应当当在30日日内确定新新的账户管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人职责终止止的,应当当妥善保管管企业
13、年金金基金账户户管理资料料,及时办办理账户管管理业务移移交手续,新新账户管理理人应当及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条账户管理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应当按照规规定聘请会会计师事务务所对账户户管理进行行审计,将将审计结果果报受托人人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管人 第二十五条条本办法所所称托管人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托保管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的商商业银行或或专业机构构。 单个企业年年金计划托托管人由一一家商业银银行或专业业机构担任任。 第二十六条条托管人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融融监管部门门批准,在在中国境内内注册的独独立法人; (二) 净净资产不少少于50亿亿元人民币币; (三
14、) 取取得企业年年金基金从从业资格的的专职人员员达到规定定人数; (四) 具具有保管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的的条件; (五) 具具有安全高高效的清算算、交割系系统; (六) 具具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设施和与企企业年金基基金托管业业务有关的的其他设施施; (七) 具具有完善的的内部稽核核监控制度度和风险控控制制度; (八) 国国家规定的的其他条件件。 商业银行担担任托管人人,应当设设有专门的的基金托管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条托管人应应当履行下下列职责: (一) 安安全保管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 (二) 以以企业年金金基金名义义开设基金金财产的资资金账户和和证券账户户; (三) 对对
15、所托管的的不同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分别别设置账户户,确保基基金财产的的完整和独独立; (四) 根根据受托人人指令,向向投资管理理人分配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 (五) 根根据投资管管理人投资资指令,及及时办理清清算、交割割事宜; (六) 负负责企业年年金基金会会计核算和和估值,复复核、审查查投资管理理人计算的的基金财产产净值; (七) 及及时与账户户管理人、投投资管理人人核对有关关数据,按按照规定监监督投资管管理人的投投资运作; (八) 定定期向受托托人提交企企业年金基基金托管和和财务会计计报告; (九) 定定期向有关关监管部门门提交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托管报告告; (十) 按按照国家规规定保存企企
16、业年金基基金托管业业务活动记记录、账册册、报表和和其他相关关资料至少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定和合同约约定的其他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条托管人发发现投资管管理人的投投资指令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其其他有关规规定或合同同约定的,应应当拒绝执执行,立即即通知投资资管理人,并并及时向受受托人和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现投资管理理人依据交交易程序已已经生效的的投资指令令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其他他有关规定定或合同约约定的,应应当立即通通知投资管管理人,并并及时向受受托人和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条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托管人人职责终止止: (一) 违违反与受托托人合同约约定
17、的; (二) 利利用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为其谋谋取利益,或或为他人谋谋取不正当当利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销、被依法法宣告破产产或被依法法接管的; (四) 被被依法取消消企业年金金基金托管管业务的; (五) 受受托人有证证据认为更更换托管人人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的的; (六) 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有充分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更更换托管人人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的的; (七)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情形。 第三十条托托管人职责责终止的,受受托人应当当在30日日内确定新新的托管人人。 托管人职责责终止的,应应当妥善保保管企业年年金基金托托管资料,及及时办理托托管业务移移交手续,新新托管人应
18、应当及时接接收。 第三十一条条托管人职职责终止的的,应当按按照规定聘聘请会计师师事务所对对托管进行行审计,将将审计结果果报受托人人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条禁止托管管人有下列列行为: (一)托管管的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与其固固有财产混混合管理; (二)托管管的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与托管管的其他财财产混合管管理; (三)托管管的不同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混混合管理; (四)挪用用托管的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 (五)国家家规定和合合同约定禁禁止的其他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条本办法所所称投资管管理人,是是指受托人人委托投资资管理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的专专业机构。 第三十
19、四条条投资管理理人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融融监管部门门批准,在在中国境内内注册,具具有受托投投资管理、基基金管理或或资产管理理资格的独独立法人; (二) 综综合类证券券公司注册册资本不少少于10亿亿元人民币币,且在任任何时候都都维持不少少于10亿亿元人民币币的净资产产;基金管管理公司、信信托投资公公司、保险险资产管理理公司或其其他专业投投资机构注注册资本不不少于1亿亿元人民币币,且在任任何时候都都维持不少少于1亿元元人民币的的净资产; (三) 具具有完善的的法人治理理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年年金基金从从业资格的的专职人员员达到规定定人数; (五) 具具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
20、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设施和与企企业年金基基金投资管管理业务有有关的其他他设施; (六) 具具有完善的的内部稽核核监控制度度和风险控控制制度; (七) 近近3年没有有重大违法法违规行为为; (八) 国国家规定的的其他条件件。 第三十五条条投资管理理人应当履履行下列职职责: (一) 对对企业年金金基金财产产进行投资资; (二) 及及时与托管管人核对企企业年金基基金会计核核算和估值值结果; (三) 建建立企业年年金基金投投资管理风风险准备金金; (四) 定定期向受托托人和有关关监管部门门提交投资资管理报告告; (五) 根根据国家规规定保存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年年度财务会会计报
21、告和和投资记录录至少155年; (六)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职职责。 第三十六条条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投资管管理人应当当及时向受受托人和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报告: (一) 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市市场价值大大幅度波动动的; (二) 减减资、合并并、分立、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销、决定申申请破产或或被申请破破产的; (三) 涉涉及重大诉诉讼或仲裁裁的; (四) 董董事、监事事、经理及及其他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发生重大大变动的; (五) 可可能使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价值值受到重大大影响的其其他事项; (六)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情形。 第三十七条条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投资管管理人
22、职责责终止: (一) 违违反与受托托人合同约约定的; (二) 利利用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为其谋谋取利益,或或为他人谋谋取不正当当利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销、被依法法宣告破产产或被依法法接管的; (四) 被被依法取消消企业年金金基金投资资管理资格格的; (五) 受受托人有证证据认为更更换投资管管理人符合合受益人利利益的; (六) 有有关监管部部门有充分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更更换投资管管理人符合合受益人利利益的; (七)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情形。 第三十八条条投资管理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受受托人应当当在30日日内确定新新的投资管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人职责终止止的,应当当
23、妥善保管管企业年金金基金投资资管理资料料,及时办办理投资管管理业务移移交手续,新新投资管理理人应当及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条投资管理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应当按照规规定聘请会会计师事务务所对投资资管理进行行审计,将将审计结果果报受托人人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禁止投资管管理人有下下列行为: (一) 将将其固有财财产或他人人财产混同同于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 (二) 不不公平对待待其管理的的不同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 (三) 挪挪用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 (四)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禁止的其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介服务机构构 第四十一条条本办法所所称中介服服务机构,是是指为企业业
24、年金管理理提供服务务的投资顾顾问公司、信信用评估公公司、精算算咨询公司司、律师事事务所、会会计师事务务所等专业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条中介服务务机构经委委托可以从从事下列业业务: (一) 为为企业设计计企业年金金计划; (二) 为为企业年金金管理提供供咨询; (三) 为为受托人选选择账户管管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人人提供咨询询; (四) 对对企业年金金管理绩效效进行评估估; (五) 对对企业年金金基金财务务报告进行行审计; (六) 国国家规定和和合同约定定的其他业业务。 第四十三条条中介服务务机构提供供企业年金金中介服务务应当严格格遵守相关关职业准则则。 第七章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投资 第四十四
25、条条企业年金金基金投资资管理应当当遵循谨慎慎、分散风风险的原则则,充分考考虑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的安全全性和流动动性,实行行专业化管管理。 第四十五条条投资管理理人的董事事、监事、经经理和其他他从业人员员,不得担担任托管人人或其他投投资管理人人的任何职职务。 投资管理人人与托管人人不得为同同一人,不不得相互出出资或相互互持有股份份。 第四十六条条企业年金金基金财产产的投资范范围,限于于银行存款款、国债和和其他具有有良好流动动性的金融融产品,包包括短期债债券回购、信信用等级在在投资级以以上的金融融债和企业业债、可转转换债、投投资性保险险产品、证证券投资基基金、股票票等。 第四十七条条企业年金金基
26、金财产产的投资,按按市场价计计算应当符符合下列规规定: (一) 投投资银行活活期存款、中中央银行票票据、短期期债券回购购等流动性性产品及货货币市场基基金的比例例,不低于于基金净资资产的200%; (二) 投投资银行定定期存款、协协议存款、国国债、金融融债、企业业债等固定定收益类产产品及可转转换债、债债券基金的的比例,不不高于基金金净资产的的50%。其其中,投资资国债的比比例不低于于基金净资资产的200%; (三) 投投资股票等等权益类产产品及投资资性保险产产品、股票票基金的比比例,不高高于基金净净资产的330%。其其中,投资资股票的比比例不高于于基金净资资产的200%。 第四十八条条根据金融融
27、市场变化化和投资运运作情况,劳劳动保障部部会同中国国银监会、中中国证监会会和中国保保监会,适适时对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理理机构、投投资产品和和比例进行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条单个投资资管理人管管理的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投投资于一家家企业所发发行的证券券或单只证证券投资基基金,按市市场价计算算,不得超超过该企业业所发行证证券或该基基金份额的的5%;也也不得超过过其管理的的企业年金金基金财产产总值的110%。 第五十条投投资管理人人管理的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投投资于自己己管理的金金融产品须须经受托人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条企业年金金基金不得得用于信用用交易,不不得用于向向他人贷款款和提供担担保。
28、投资管理人人不得从事事使企业年年金基金财财产承担无无限责任的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益分配及费费用 第五十二条条账户管理理人根据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净净值和净值值增长率,按按周或按日日足额记入入企业年金金基金企业业账户和个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条受托人提提取的管理理费不高于于受托管理理企业年金金基金财产产净值的002%。 第五十四条条账户管理理人的管理理费按每户户每月不超超过5元人人民币的限限额,由设设立企业年年金计划的的企业另行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条托管人提提取的托管管费不高于于托管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产净值值的022%。 第五十六条条投资管理理人提取的的管理费不不高于投资资管理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
29、产净值值的122%。 第五十七条条根据企业业年金基金金管理情况况,劳动保保障部会同同中国银监监会、中国国证监会和和中国保监监会,适时时对有关管管理费或托托管费进行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条投资管理理人从当期期收取的管管理费中,提提取20%作为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理理风险准备备金,专项项用于弥补补企业年金金基金投资资亏损。企企业年金基基金投资管管理风险准准备金在托托管银行专专户存储,余余额达到投投资管理企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净净值的100%时可不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条受托人、账账户管理人人、托管人人和投资管管理人应当当按照规定定向有关监监管部门报报告企业年年金基金管管理情况,并并
30、对所报告告内容的真真实性、完完整性负责责。 第六十条受受托人应当当在每季度度结束后115日内向向委托人提提交季度企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报报告;并应应当在年度度结束后445日内向向委托人提提交年度企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报报告,其中中年度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财务会计计报告须经经会计师事事务所审计计。 第六十一条条账户管理理人应当在在每季度结结束后100日内向受受托人提交交季度企业业年金基金金账户管理理报告;并并应当在年年度结束后后30日内内向受托人人提交年度度企业年金金基金账户户管理报告告。 第六十二条条托管人应应当在每季季度结束后后10日内内向受托人人提交季度度企业年金金基金托管管和财务会会计报告;并应
31、当在在年度结束束后30日日内向受托托人提交年年度企业年年金基金托托管和财务务会计报告告,其中年年度财务会会计报告须须经会计师师事务所审审计。 第六十三条条投资管理理人应当在在每季度结结束后100日内向受受托人提交交经托管人人确认的季季度企业年年金基金投投资组合报报告;并应应当在年度度结束后330日内向向受托人提提交经托管管人确认的的年度企业业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理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条法人受托托机构、账账户管理人人、托管人人、投资管管理人开展展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相关业务务应当向劳劳动保障部部提出申请请。法人受受托机构、投投资管理人人向劳动保保障部提出出申请前应应当先经其其业务监
32、管管部门同意意,托管人人向劳动保保障部提出出申请前应应当先向其其业务监管管部门备案案。 第六十五条条劳动保障障部收到法法人受托机机构、账户户管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人人的申请后后,应当组组织专家评评审委员会会,按照规规定进行审审慎评审。经经评审符合合条件的,由由劳动保障障部会同有有关部门确确认公告;经评审不不符合条件件的,应当当书面通知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委员会由有有关部门代代表和社会会专业人士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条受托人、账账户管理人人、托管人人、投资管管理人开展展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相关业务务,应当接接受劳动保保障行政部部门的监管管。 受托人、托托管人和投投资管理人人的业务监监管部门按按照各自职职责对其经经营活动进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条凡违反本本办法规定定的,由劳劳动保障部部予以警告告,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改的,可责责令其停止止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相关业务务。 第十一章附附则 第六十八条条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理理,国务院院另有规定定的,从其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条本办法自自20044年5月11日起施行行。劳动保障部部网站 20004年4月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