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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本市土地资资源和土地地资产的管管理,贯彻彻十分珍惜惜和合理利利用每一寸寸土地,切切实保护耕耕地的基本本国策,根根据国家有有关土地管管理的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本市实实际,制定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含山林地和河、海滩涂)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四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设立的领导决
2、策审批机构,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出租实行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及审批的原则。第五条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投入的土地开发(即“七通一平”:道路、洪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及全局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的成本金(以下简称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逐步走向循环的道路。第六条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七条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计划、城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开
3、发、围垦造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土地的统一一规划第八条本条例所所称土地统统一规划,是是指市规划划国土主管管部门组织织编制和实实施本市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和和基本农田田保护、滩滩涂开发利利用、沙石石土资源开开发和山体体保护利用用等专项规规划,并以以此为依据据编制和实实施土地开开发利用的的中长期计计划和年度度计划,建建立与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相适应应的规划和和计划管理理体系。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和城市市总体规划划应当互相相协调,专专项规划应应当服从总总体规划。在在城市规划划区内,土土地利用应应当符合城城市规划。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法定程序修订各项土地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第九条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中长期用地计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一条编制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本着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征求民政、航道、环保、水利、海洋与水产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为城市发展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用地保障。第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沙、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规划。除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部
5、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严格审查批准外,本市内严禁开山、炸山取土或者采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河流各大口门海域的抽沙、抽泥规划,为市政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所需沙土源提供明确的规划许可区域。第三章土土地的统一一征用第十三条条本条例例所称土地地统一征用用,是指市市政府根据据市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城市市规划和全全市经济建建设和社会会发展的需需要,根据据国家有关关规定,对对原属国有有的从事农农、林、牧牧、渔等种种养业的土土地实行统统一征收,对对农村集体体所有土地地实行统一一征用,并并实行规划划控制。第十四四条征地地合同由市市规划国土土主管部门门代表市政
6、政府与被征征地单位签签订,已经经签订的征征用或者征征收合同具具有法律效效力。任何单位位或者个人人不得非法法征用(征征收、买卖卖或者变相相买卖)农农村集体所所有的土地地和国有的的从事农、林林、牧、渔渔等种养业业的土地;不得侵占占、买卖或或者以其他他形式非法法转让土地地。第第十五条被统一征征用(征收收)的土地地,在市政政府开发利利用前,仍仍由被征地地单位按征征地合同规规定的用途途使用和保保护,不得得丢荒。第十六六条属于于国家所有有的滩涂和和山地,市市政府可以以根据城市市规划和全全市公共利利益的需要要予以征收收,被征收收的单位或或者个人应应当服从。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依法按照征用土地
7、的办法实行统一征用。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被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第十八条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第十九条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确需使用已落实征地和规划控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二十条市政府应当在土地统一征用的过程中建立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留用地制度,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切实安排生产和安置生活。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监督制度。被征地单位应当成立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督小组,在使用上实行集体决策。被征地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是被征
8、地单位补偿费使用监督的责任机构。除按照规定标准将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交由土地承包经营者支配外,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和补偿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开发费等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并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单位兴办工业、第三产业和三高农业,形成新的集体资产,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经济来源。第四章土土地的统一一开发第二十二二条本条条例所称土土地统一开开发,是指指由市政府府按城市规规划功能、竖竖向标高和和市政地下下基础设施施配套指标标要求,统统一基础设设施建设、平平整土地和和社会公共共设施配套套建设的过过程。市规划国国土主管部部门应当根根据城市发发展的需要要,制
9、定土土地开发年年度计划,经经市规划国国土管理委委员会批准准后组织实实施。第二十三三条土地地开发应当当坚持先规规划后开发发,综合配配套,合理理利用土地地资源的原原则,降低低土地开发发成本,提提高土地利利用的综合合效益。第二十十四条土土地统一开开发回收的的成本金主主要用于“七七通一平”,把把低值土地地变为高值值土地,方方可出让,回回收基本的的成本金,走走投入、回回收,再投投入、再回回收循环的的道路,争争取回收投投入中的再投投入市政建建设成本金金,以保证证必要的投投入,回收收必要的基基础设施开开发建设成成本。第二十五五条山林林地和滩涂涂资源由市市规划国土土主管部门门统一开发发,其他单单位或者个个人未
10、经市市规划国土土管理委员员会批准不不得擅自开开发。第二十六六条市规规划国土主主管部门对对滩涂统一一开发的资资金,从市市政府建立立的成本金金中列支。第五章土土地的统一一出让第二十七七条本条条例所称土土地统一出出让,是指指市规划国国土管理委委员会统一一批准出让让、划拨本本市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土土地使用权权出让,是是指市政府府将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在一定年年限内出让让给土地使使用者,由由土地使用用者向市政政府支付出出让地价款款,以回收收土地开发发与基础设设施、公共共配套设施施建设成本本金的行为为。土土地使用权权划拨,是是指市政府府将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划拨给土土地使用者者,由土地地使用者向向市政府支支
11、付划拨地地价款(含含土地中的的基础设施施配套及公公共设施配配套的部分分成本)的的行为。第二十十八条市市规划国土土管理委员员会应当按按照上级政政府下达的的建设用地地年度计划划指标,并并根据本市市国民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年度计计划以及城城市建设发发展的需要要,制定土土地供应年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应当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体系,据此制定分区明确、等级清楚、功能体系完整的年度公布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定价的基本依据。地价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当建筑容积率小于时,按统一出让的土地总面积计算。经批准取得使用期为年以内的经营性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标准,按同类地区市政府公布商业用地出让地价年平均数
12、的倍计算。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合同。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对企业过去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用地者的申请,用出让或者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行政事业性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市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需划拨的,经用地者申请,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一)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二)军事设施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四)公益事业用地;(五)国家和市政府重点扶持
13、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六)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划拨的其他用地。除前款第(五)、(六)项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变功能用于经营用途(包含部分经营用途)。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每年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六章土土地的统一一管理第三十五五条本条条例所称土土地统一管管理,是指指市政府依依据国家法法律关于实实行城乡土土地、地政政统一管理理的原则,代代表国家在在本市范围围内行使城城乡土地的的国家管理理权,并在在土地管理理体制和机机构设置上上由市规划划国土主管管部门依
14、法法垂直统一一管理。第三十十六条用用地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按照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建建设用地批批准书、建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证的规定定和用地合合同书约定定的用地面面积、建筑筑面积、用用途、动工工开发期限限、用地期期限及其他他规划设计计要求进行行建设和使使用,办理理用地报建建手续。市政府府确因城市市规划调整整和社会公公共利益的的需要,可可以收回已已经批准给给用地单位位或者个人人使用的土土地,并根根据用地单单位或者个个人投入开开发和建设设的直接损损失给予相相应补偿。用用地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服从。第三十十七条市市规划国土土主管部门门应当加强强对统征地地的管理,对对市政府已已经实行统统一征用(征征
15、收)和规规划控制的的土地,负负责登记、统统计造册和和管理,对对统征地的的使用情况况应当加强强动态监测测。第第三十八条条市政府府对已实行行统一征用用(征收)和和规划控制制的土地,应应当根据城城市规划发发展的计划划,明确划划分各区按按照不同时时期许可继继续耕种的的期限,并并向被征地地单位公布布。被征地地单位应当当按公布的的耕种期限限组织耕种种。对外发发包耕种的的合同期限限,应当控控制在公布布的耕种期期限内。第三十十九条市市政府需对对已经统一一征用(征征收)和规规划控制并并许可农民民继续耕种种的土地进进行开发建建设的,应应当在开发发建设前个月发出出公告或者者书面通知知有关耕种种单位和个个人。征地地时
16、已支付付青苗补偿偿的,青苗苗和附着物物由耕种人人依期自行行搬迁和处处理,市政政府不予补补偿,但经经市规划国国土管理委委员会特别别批准的农农业公共建建设项目除除外。前款耕种种单位和个个人在市政政府公告后后仍然抢种种、新种生生长期或者者收获期超超过个月月的作物的的,市政府府不予补偿偿。第第四十条任何单位位或者个人人不得擅自自改变市政政府已统一一征用(征征收)和实实行规划控控制土地的的原有使用用功能和地地貌。许可可当地农民民继续耕种种的,不得得抢种,不不得新种生生长期或者者收获期年以上的的多年生经经济作物,也也不得种植植经济林木木或者其他他多年生水水果作物;未经市规规划国土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不不得
17、挖沙、取取土、挖鱼鱼塘或者进进行其他非非农业项目目建设。但但经市政府府批准,为为该区域内内的农田排排灌服务所所必需的水水利设施的的建设项目目除外。前款中中农田水利利设施建设设项目的设设计和投资资预算,必必须先经市市水利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提出方案案,报市规规划国土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后方方可实施。第四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得在市政府统征地和规划控制用地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不得在统征地和规划控制用地内建设住宅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第四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留用地、旧村庄(镇)和旧农场场址用地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旧村庄(镇)和旧农场场址用地应当竖桩立界。其
18、界桩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或者损毁。如因建设需要填土覆盖、移动时,须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地移动,并重新测绘核定界桩位置。第四十三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留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时,应当依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报建程序报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报建收费标准实行优惠。本市留用地的报建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留用地作为本单位长期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珍惜,用于发展三高农业,不得丢荒。经济达到较高水平时,留用地可以用于发展村镇工业和第三产业,使农业资产转变为工业和第三产业资产,并且滚动发展,确保农民的
19、根本利益。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未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售留用地;被征地单位确需转让留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本单位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讨论多数通过,形成决议,报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需由市政府征为国有的,应当将属于国家土地收益部分以补交出让地价款(含市政配套成本金)形式上交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的土地成本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对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以不影响城市规划功能和
20、城市环境为原则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建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款项。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项目使用过程的监管。项目使用期满,一律拆除。属于建筑红线范围内为该工程服务的临时建筑用地,应当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临时用地,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六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年。在临时用地上,只准申请报建临时建筑,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不确权发证,不得出租或者抵押。市政府在租赁期间因建设需要收回时,不予补偿。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未落实统征、规划控制的土地和等高线米以上山体山坡地的控制和管理,依法实行封山育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或
21、者毁坏山体植被。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林地、滩涂和海岸带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所有山林地和滩涂形成的土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利用山林地、滩涂和海岸带资源从事种养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年。已利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补办手续。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审批管理监督制度和成本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第五十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制度,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确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22、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土地权属纠纷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一调解处理。对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察队伍和土地监察执法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改为经营性用途时,应当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五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转让登记的土
23、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第五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市规划国土管理机构。县政府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机构;各区范围内的规划国土管理机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实行垂直管理。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由市政府确定。第七章法法律责任第五十十八条违违反本条例例第十四条条规定,擅擅自与被征征地(征收收)单位签签订征地(征征收)合同同的,一律律无效。已已非法取得得土地进
24、行行开发建设设的,依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理法和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的的规定处理理。第第五十九条条被征地地单位违反反本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规定的,由由被征地单单位所在地地的上级人人民政府予予以纠正,并并责令有关关责任人员员追回、退退出已私分分的款项。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征地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城镇土地使用费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5、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兴建,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催告后在宽限期内仍未动工兴建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者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耕种承包合同或者耕地租种合同超过规定的期限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各自责任承担,市政府和用地单位不予补偿。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市政府开发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
26、令其赔偿重新竖桩必要的测绘和界桩的制作设置费用。第六十五条拒绝、阻碍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市政府应当责令其退赔,并可按非法占用款数额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克扣、截留被征地单位补偿费的,视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地建设或者使用的,
27、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按占地面积或者违法用地上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元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予纠正,责令补办报批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入额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办理转让和登记手续的,其转让合同无效,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双方当事人补办手续;经责令补办手续仍不办理的,视为非法转让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七十条当事人对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房地产登记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