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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法院征文活动 完善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刑事被被害人的权权利保障制制度刍议刑庭 李雯我国在19979年颁颁布的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事事诉讼法没没有将被害害人作为当当事人;在在19944年参加的的第八届国国际被害人人学研讨会会后,我国国第一次参参与了国际际犯罪(受受害者)调调查,并在在19977年1月11日正式实实施的新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事事诉讼法中中,首次将将刑事被害害人提到当当事人的位位置,强调调了被害人人的地位,并并相应增加加了其不少少实际的诉诉讼权利等等内容,加加强了对被被害人的法法律保护。但但是,由于于立法上的的欠缺和观观念的差异异,我国对对刑事被害害人的地位位和诉讼
2、权权利保护问问题,在立立法和理论论上仍有许许多滞后,在在司法实践践中也存在在不少问题题。 一、司司法实践中中存在的问问题及原因因分析近几年来,我我院受理的的刑事案件件大幅增加加,近五年年以年均220的速速度增长,在在案多人少少的困境下下,我院刑刑事案件审审理任务越越来越艰巨巨,随之也也产生了不不少问题,其其中比较突突出的就是是被害人的的权益保护护问题。(一) 存存在的问题题:1、被害人人难以及时时准确地获获知有关案案件进展信信息。要使被害人人真正发挥挥当事人作作用,直接接参与到刑刑事诉讼活活动中来,司司法机关应应当在程序序上尊重被被害人的诉诉讼权利,在在诉讼的各各个环节及及时准确地地告知案件件
3、的诉讼进进展情况,告告知其所处处的诉讼地地位、所享享有的诉讼讼权利和义义务,告知知其参与诉诉讼的方式式。遗憾的的是,我国国现行刑事事诉讼法在在被害人对对案件进展展信息知情情权的规定定上存在许许多漏洞,直直接影响到到被害人参参与刑事诉诉讼的深度度与参与效效果。(11)在立案案阶段,被被害人虽然然享有对不不立案侦查查案件的知知情权,但但是仅限于于被害人直直接控告的的案件,如如属于他人人报案、举举报或犯罪罪嫌疑人自自首的,则则没有规定定应告知被被害人制度度,这就使使被害人无无法及时获获知诉讼进进程情况,不不利于对其其自身权益益的保护;而对决定定立案侦查查的案件,法法律也未规规定需要告告知被害人人,使
4、被害害人对个别别司法人员员的超期办办案、以罚罚代刑甚至至故意拖延延办案等违违法违纪甚甚至犯罪行行为难以进进行有效监监督,从而而丧失自济济自救的良良机。(22)在审查查起诉阶段段,我国刑刑事诉讼法法规定检察察机关自收收到移送审审查起诉的的案件材料料之日起三三日以内,应应当告知被被害人及其其法定代理理人或者其其近亲属有有权委托诉诉讼代理人人,但对告告知方式未未作具体规规定,司法法实践中检检察机关通通常采用平平信邮寄送送达告知书书,一旦地地址不符或或者出现其其他情况,被被害人就难难以获知有有关信息,也也就失去向向检察机关关反映自己己意见的机机会。此外外,检察机机关一旦作作出不起诉诉决定,由由于未能及
5、及时与被害害人取得联联系,也直直接影响到到被害人的的申诉权与与自诉权的的行使。(3)在审审判阶段,由由于刑事诉诉讼法未明明确规定法法律送达裁裁判书给被被害人的期期限与方式式,司法实实践中除非非被害人提提起附带民民事诉讼,否否则很难及及时获知案案件的裁判判情况,这这同样损害害到被害人人对一审裁裁判的请求求提出抗诉诉权或对终终审裁判的的申诉权的的行使。四四是在执行行阶段,对对被告人予予以监外执执行、减刑刑、假释没没有知情权权和发表意意见权,从从而无法正正当行使自自身的监督督权。2、被害人人与检察机机关意见分分歧时,缺缺乏有效的的救济手段段。虽然被害人人和公诉人人同属于控控方,但是是由于诉讼讼目的、
6、职职责和地位位的不同,二二者在要求求惩罚犯罪罪方面存在在诸多不一一致的情形形。当公诉诉机关与被被害人就案案件如何处处理产生分分歧时,应应当如何充充分保护被被害人合法法权益便成成为一个问问题。尽管管我国刑事事诉讼法第第145条条规定,对对于有被害害人的案件件,决定不不起诉的,人人民检察院院应当将不不起诉决定定书送达被被害人。被被害人如果果不服,可可以自收到到决定书后后七日以内内向上一级级人民检察察院申诉,请请求提起公公诉。人民民检察院应应当将复查查决定告知知被害人。对对人民检察察院维持不不起诉决定定的,被害害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院起诉。实实际上这一一规定缺乏乏可操作性性,因为仅仅仅笼统地地规定被害
7、害人享有申申请提起公公诉和自行行提起诉讼讼的权利,而而对此项权权利如何行行使、有何何保障措施施等都没有有具体规定定,鉴于被被害人的精精力、能力力、诉讼经经验、技术术条件以及及调查取证证权力等方方面的限制制,要达到到“有证据证证明被告人人的行为应应当追究刑刑事责任”的直接起起诉条件和和定案标准准,并且由由被害人自自己承担本本应由公安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察院履行的的侦查、控控诉职能,显显属困难。 3、被害人人对刑事诉诉讼部分没没有发言权权。 在公诉案件件中,除了了提起附带带民事诉讼讼外,如果果不是公诉诉机关要求求被害人当当庭陈述,法法院往往并并不通知被被害人到庭庭参加诉讼讼。被害人人不知道案案件何
8、时开开庭审理,当当然也就谈谈不上在庭庭审过程中中充分发表表自己的意意见。在附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人就是被害害人的情况况下,法院院在审理案案件的过程程中,也很很少听取被被害人的意意见,而只只是就公诉诉人在起诉诉书上所指指控的事实实进行调查查和审理,被被害人成为为刑事部分分审理的局局外人。4、刑事被被害人缺乏乏上诉权,不不能有效行行使自己作作为当事人人的权利。被害人是重重要的当事事人之一,却却不享有上上诉权,这这与被告人人的诉讼权权利极不对对等。被害害人申请检检察院抗诉诉的案件,检检察院非常常审慎,不不涉及重大大利益,一一般不会轻轻易抗诉,致致使被害人人的合理要要求在许多多情况下不不能满足。而而被
9、害人又又没有强制制检察机关关进行抗诉诉的权利,那那么他的合合法权益就就很难说有有什么保证证。从公平平的角度讲讲,法律已已经赋予了了被告人上上诉的权利利,也应该该给予被害害人上诉的的权利。从从有效保护护受害人合合法权益的的角度看,如如果检察院院抗诉,就就不允许受受害人上诉诉;如果检检察院不抗抗诉,则应应该赋予受受害人直接接上诉的权权利。这样样既在一定定程度上体体现了被害害人的意志志,还会在在很大程度度上减少刑刑事案件判判决生效后后形形色色色的申诉现现象。需要要指出,囿囿于有限的的司法资源源,即使赋赋予当事人人上诉权,也也应考虑作作出适当限限制。 5、刑事附附带民事诉诉讼难以维维护被害人人的权益。
10、在刑事诉讼讼过程中提提起附带民民事诉讼是是我国法律律赋予被害害人的一项项权利,有有助于被害害人受到的的损害及时时得以补偿偿,但由于于我国公民民法律素养养普遍不高高、运用法法律武器维维护自己合合法权益的的能力有限限以及现行行刑事附带带民事诉讼讼制度上存存在的缺陷陷和对被害害人行使权权利人为设设置限制,导导致被害人人难以充分分有效地提提起附带民民事诉讼,被被害人的权权益保护存存在严重不不足。现行行附带民事事诉讼制度度存在如下下问题:(1)、内内容笼统。我我国刑事附附带民事诉诉讼制度,主主要存在于于刑法及刑刑事诉讼法法之中,但但未明确地地界定刑事事附带民事事诉讼的性性质、特征征,没有制制定相应的的程
11、序规范范,造成理理解和适用用上的混乱乱。如刑刑法第664条规定定“犯罪分子子违法所得得的一切财财物,应当当予以追缴缴或责令退退赔,对被被害人的合合法财产应应当及时返返还”。但究竟竟由谁行使使追缴、责责令退赔、返返还,法律律未明确。(2)、受受案范围混混乱。首先,刑法法第34条条规定,由由于犯罪行行为而使被被害人遭受受经济损失失的,对犯犯罪分子依依法给予刑刑事处罚外外,并应根根据情况判判处赔偿经经济损失。这这里并无赔赔偿范围的的限制。22000年年12月44日最高院院发布的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刑刑事附带民民事诉讼范范围问题的的规定第第1条第22款对刑事事附带民事事诉讼的赔赔偿范围限限制在“因人身
12、权权受到犯罪罪人侵犯而而遭受物质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犯罪分子毁毁坏而遭受受物质损失失”的狭小范范围,这与与刑法、刑刑事诉讼法法及有关司司法解释规规定的附带带民事诉讼讼案件范围围相矛盾。其次,被害害人只能对对因人身权权利受到犯犯罪侵犯而而遭受的物物质损失或或者财物被被犯罪分子子毁坏而遭遭受的物质质损失提起起附带民事事诉讼,而而不能对被被犯罪分子子非法占有有、处置被被害人财产产而使其遭遭受的物质质损失提起起附带民事事诉讼,对对这部分损损失只有通通过追赃,在在追赃不能能时只有另另行提起民民事诉讼。对对这类案件件,在经公公安机关、检检察机关追追赃不能的的情况下,要要通过追赃赃来解决被被害人这部部分损失
13、已已不太可能能,被害人人要想就已已被犯罪分分子非法处处分而又不不能追缴或或退赔的财财物的赔偿偿问题提起起民事诉讼讼,就要承承担相应的的举证责任任。对于一一些只有侦侦查机关在在刑事案件件侦查当中中才能获得得的证据,被被害人要想想完全举证证是很困难难的。如果果依法申请请法院调取取,就会出出现法院的的民事审判判庭到刑事事审判庭调调取证据的的情况。例例如,被告告人在盗窃窃车辆逃跑跑途中造成成车辆损失失,能否提提起附带民民事诉讼,这这在我院存存有争议:有人认为为盗窃车辆辆后占有、处处置车辆的的损失应当当适用追缴缴规定,车车辆被犯罪罪分子毁坏坏的损失适适用赔偿规规定;有人人认为,司司法解释的的立法原意意是
14、盗窃罪罪等侵犯财财产的案件件不能提起起附带民事事诉讼,只只能适用追追缴规定保保护失主的的财产。应应该说两种种观点都有有其合理性性,但实践践操作中是是否允许被被害人提起起附带民事事诉讼,仍仍是一个悬悬而未决的的问题。很很多侵财性性犯罪的被被害人到我我院提起附附带民事诉诉讼,但我我院通常的的作法是不不予立案,要要求其到公公安机关通通过退赃的的方式解决决,由于对对法律规定定和司法解解释理解的的差异,导导致很多被被害人及其其代理人对对我院产生生意见,在在信访投诉诉中占有相相当的比例例。此外,还还有可能因因各种特殊殊情况引起起刑事案件件和另行起起诉的民事事案件的异异地管辖等等问题。这这显然不符符合诉讼经
15、经济的原则则,既造成成了讼累,也也不利于体体现对被害害人的法律律救助和保保护被害人人合法权益益的精神。(3)、法法律适用冲冲突。附带带民事诉讼讼的实体法法既适用刑刑法,也适适用民法,刑刑法规定的的附带民事事赔偿有三三种,即追追缴、责令令退赔和返返还被害人人的合法财财产。而追追缴、责令令退赔都不不是法定的的民事责任任承担方式式。此外,民民法通则及及20011年2月226日最高高法院关关于确定民民事侵权精精神损害赔赔偿若干问问题的解释释规定了了精神损害害赔偿,而而刑法、刑刑事诉讼法法及其相关关解释都将将精神损害害排除在附附带民诉讼讼范围之外外,使其与与民法中关关于精神损损害赔偿的的规定及相相关司法
16、解解释发生严严重冲突,受受到了社会会各界的质质疑和批评评。(4)、缺缺乏必要的的补救措施施。现行刑刑事诉讼法法与原法律律规定相比比,虽加强强了对被害害人的权利利保护,但但当被害人人无法从罪罪犯处获得得赔偿时,法法律并未规规定其他补补救措施。这这种缺陷是是使被害人人在没有实实际物质保保障而陷入入极端困境境的情况下下,可能会会发生被害害人与犯罪罪人的角色色转换。例例如在犯罪罪嫌疑人、被被告人由于于在逃等原原因长期不不归案的情情况下,刑刑事诉讼无无法进行,民民事诉讼也也由于其依依附性而无无法提起,此此时被害人人困难急需需医疗等费费用,需要要民事的迅迅速救济,但但却无法单单独提起民民事诉讼明明显不利于
17、于被害人利利益的保护护,对其明明显构成非非正义。(5) 刑刑事诉讼法法没有规定定法院必须须把告知被被害人提起起附带民事事诉讼当成成自己的职职责和义务务,有关司司法解释仅仅将之作为为被害人的的一种“可以”告知的权权利,可能能会使被害害人失去一一次要求损损害赔偿的的机会或承承担不利的的诉讼后果果,从而损损害到被害害人的权益益。(6)由于于我国地域域宽广,各各地区经济济水平发展展不平衡,多多数当事人人经济能力力有限,对对法院判决决履行能力力不足,加加上我区刑刑事案件的的被告人绝绝大多数都都是外来人人口,大多多缺乏赔偿偿能力,因因而导致刑刑事附带民民事执行困困难问题凸凸现。(7)、犯犯罪人赔偿偿制度及
18、国国家补偿制制度刑法第366条和第337条规定定了犯罪人人的赔偿制制度。其主主要内容为为,由于犯犯罪行为使使被害人遭遭受经济损损失的,对对犯罪分子子除依法给给予刑罚处处罚外,并并应根据情情况判处赔赔偿经济损损失;对于于犯罪情节节轻微不需需要判处刑刑罚的,可可以免予刑刑事处罚,但但是可以责责令赔偿损损失。此外外,刑法典典从更好地地保护被害害人权益的的目的出发发制定了民民事赔偿优优先原则。 (刑法典典第36条条第2款) 被告人赔偿偿和国家补补偿,共同同构成了对对犯罪被害害人的补救救制度体系系。中国的的刑事实体体法和程序序法都明确确规定了被被告人的赔赔偿制度。但但是在司法法实践中被被害人能否否实际获
19、得得赔偿,在在很大程度度上取决于于被告人的的赔偿能力力。在被害害人不能获获得赔偿的的情况下,不不仅有可能能加重犯罪罪行为造成成的直接被被害后果,而而且可能使使犯罪人和和被害人之之间的矛盾盾进一步激激化或发生生其他恶性性后果。中中国目前尚尚未建立对对犯罪被害害人的国家家补偿制度度,不能从从根本上解解决上述问问题或矛盾盾。实践中中的一些作作法是由一一些地方政政府的民政政部门予以以福利救济济,但效果果不太理想想,也不是是法制化。从从保护犯罪罪被害人的的实际需要要出发,中中国目前有有必要把建建立国家补补偿制度的的工作纳入入立法日程程,同时也也可以借鉴鉴国外的一一些成功的的先进的经经验。(二)原因因分析
20、1、思想观观念原因。从思想上看看,司法机机关及其工工作人员的的执法观念念还没有充充分转变。刑刑事诉讼法法修改之前前,普遍存存在“重实体、轻轻程序”、“重打击、轻轻保护”的传统执执法观念。刑刑事诉讼法法修改后,确确立了被害害人的当事事人地位,尽尽管各执法法机关在转转变执法观观念、执法法作风方面面取得了一一定成效,注注重了对犯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人合法权益益的保护,但但对被害人人合法权利利的保护缺缺乏力度,事事实上出现现了权益保保护的一边边倒现象,无无形中侵害害了被害人人的合法权权益;特别别是维护治治安稳定工工作任务繁繁重和紧迫迫,为提高高办案效率率,确保打打击的力度度,司法机机关在执法法过程中重
21、重视刑事诉诉讼的结果果公正,强强调了刑事事案件国家家追诉的责责任,而忽忽视了被害害人参加诉诉讼的权利利。2、法律规规定的空白白。(1)法律律规定不完完备。我国国的刑事立立法对被害害人权益的的保护仅散散见于刑事事诉讼法某某些章节的的零星规定定,没有形形成专章、专专节,而且且规定得不不具体、不不明确,有有些应赋予予被害人的的权利,如如知情权、上上诉权、受受援助权、执执行参与权权等没有明明文规定,使使被害人成成为刑事诉诉讼的过客客,这与对对被告人权权益的保护护形成了鲜鲜明的对比比,两者的的诉讼权利利义务不对对等,被害害人对自己己权益的保保护只能寄寄望于公诉诉机关,自自己却束手手无策。(2)对被被害人
22、赔偿偿权的法律律规范设置置不完整。、立法内容笼统。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中,但这两部法律均未明确地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特征,没有制定相应的程序规范,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受案赔偿范围混乱。2000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制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人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但刑法第34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并无赔偿范围的限制。、民、刑法律
23、适用冲突。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既适用刑法,也要适用民法。刑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有三种,即追缴、责令退赔和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追缴、责令退赔都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此外,民法通则及2001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3、执行环环节存在漏漏洞。(1)司法法实践中执执行程序基基本上是由由被害人申申请执行,一一旦被害人人不申请或或过申请期期限,那么么案件就不不会进入执执行程序。这这不利于保保护被害人人的权益,应应建立一个个刑事附带带民事审理理完毕自动动移送执行行的连接制
24、制度。(2)执行行中缺乏完完善的应急急制度。实实践中,因因被告人已已负刑事责责任,对附附带民事赔赔偿,无论论被告人还还是其亲属属,普遍对对立情绪较较大,不愿愿配合法院院进行财产产调查。然然而,我国国法律只是是原则性地地规定,法法院在必要要时可以决决定查封或或者扣押被被告人的财财产,但这这一规定太太过笼统含含糊,具体体操作性较较差,对什什么时间是是“必要时”,什么条条件下可以以查封或扣扣押,当被被告人的财财产与其家家庭成员的的财产处于于共同财产产状态、一一时难以分分割析产,而而又必须采采取应急措措施时,能能否查封或或扣押该共共同财产等等等情况均均没有一个个明确规定定,而除此此规定外,目目前无其他
25、他任何规定定,这就使使得法院执执行附带民民事判决缩缩手缩脚或或束手无策策,直接导导致判决最最终无法得得以执行。 4、对被害害人援助的的缺乏。被害人作为为犯罪行为为直接侵害害的人,不不仅遭受到到肉体和财财产上的损损害,也包包括精神上上的损害。很很多被害人人因为缺乏乏法律知识识、经济条条件差,无无法直接通通过诉讼程程序保护自自身权益,因因此,有必必要对被害害人进行法法律和道义义上的援助助。一直以以来,我国国刑事立法法普遍重视视对被告人人权益的保保护,而忽忽视对被害害人权益的的保护,对对被害人的的援助缺乏乏最基本的的一些制度度和措施5、从司法法机关的整整体情况看看,普遍存存在人员数数量不足、办办案经
26、费紧紧张、司法法人员的素素质不高等等问题,从从而影响了了对被害人人诉讼权利利的有效保保护。鉴于司法实实践中层出出不穷的被被害人权益益保护缺失失,笔者拟拟对刑事诉诉讼中的被被害人地位位及权利进进行简要分分析,并提提出一点建建议,以促促进司法实实践部门的的关注和思思考。二、被害人人的含义和和特征被害人最基基本的含义义是合法权权益受到侵侵害的人。犯犯罪学上的的被害人是是指由于受受犯罪行为为侵害因而而遭受一定定程度损害害的自然人人、法人、其其他组织和和国家。参考文献: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87页。刑刑事法中的的被害人是是指刑事被被害人,是是指其合法法权益或权
27、权力遭受犯犯罪行为直直接侵害的的公民、单单位和国家家。 杜永浩论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版。刑法意意义上的被被害人,既既要具备实实质要件(遭遭受犯罪行行为的直接接侵害),又又要具备形形式要件, 即依法进进入刑事诉诉讼活动,才才能成为刑刑事诉讼意意义上的被被害人。我我国刑事诉诉讼的提起起有两种方方式,即自自诉和公诉诉,从而“被害人”也就分为为自诉案件件中的被害害人和公诉诉案件中的的被害人,自自诉案件中中的被害人人又叫“自诉人”。 因此此,程序上上的被害人人,仅指公公诉案件的的刑事被害害人。被害人有如如下特征: (一)被害害人是合法法权益遭受受犯罪行为为侵害的人人。这是被害人人
28、最显著的的特征。唯唯其合法权权益遭受侵侵害,才成成其为被害害人。被害害人学的创创始人之一一,以色列列的律师杰杰明门德尔松松用“被害性”法学译丛1987年第3期载国家干预和无被害人的犯罪,美乔治P威尔逊等著。这个概念念来概括被被害人的共共同特性,也也反映了这这一特征。 从被侵害的的利益上看看,被害人人受到侵害害的是合法法权益,即即受法律保保护的权利利和利益,既既包括人身身权利、财财产权利,也也包括其他他方面的权权利和利益益。从被害害原因上看看,被害人人合法权益益遭受的是是来自犯罪罪行为的侵侵害。当然然,也有一一些犯罪案案件没有被被害人,这这类案件在在欧美国家家被称为“无被害人人犯罪”案件。法学译
29、丛1987年第3期载国家干预和无被害人的犯罪,美乔治P威尔逊等著。这些些犯罪行为为所侵害的的客体是公公共秩序或或社会利益益,它虽没没有直接的的明显的被被害人,但但仍存在间间接的、潜潜在的被害害人。这种种间接被害害人一般不不被看作是是刑事被害害人。 (二)被害害人是刑事事案件的当当事者。被害人不仅仅是犯罪行行为的承受受者,同时时也是犯罪罪案件的一一方当事者者。被害人人的陈述,对对于查明案案件真实情情况具有重重要意义,正正因为此,很很多国家把把被害人的的陈述列为为证人证言言。(三)被害害人是与诉诉讼结局有有利害关系系的人。被害人作为为合法权益益遭受犯罪罪行为侵害害的人,他他们与警方方合作,或或直接
30、参加加诉讼,目目的是维护护自身合法法权益,通通过请求赔赔偿或补偿偿恢复合法法权益。为为使这一目目的实现,被被害人应当当有参加诉诉讼活动的的权利,在在诉讼中占占有一席之之地,享有有为维护和和恢复自身身合法权益益所必需的的诉讼权利利。三、被害人人地位与权权利的有关关规定被害人的诉诉讼权利与与被害人的的诉讼地位位密切相联联。被害人人的诉讼权权利决定于于其诉讼地地位;被害害人的诉讼讼地位又体体现在其诉诉讼权利中中。因此,被被害人诉讼讼权利的多多少,反映映了被害人人在诉讼中中的地位和和参与诉讼讼的程度。(一)地位位由于各国刑刑事诉讼程程序的差异异,被害人人在刑事诉诉讼中的地地位,主要要有三种情情况: 1
31、、被害人人具有当事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刑事诉讼中中的当事人人地位,又又可分为两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自诉案件的的当事人;一种是在在检察机关关代表国家家提起公诉诉中,被害害人也具有有当事人的的地位。 目前世界各各国,除了了美国、日日本等少数数国家只采采取公诉一一种起诉方方式外,多多数国家在在实行公诉诉的同时,也也允许自诉诉,由被害害人作为原原告直接向向法院提起起诉讼。各各国确定为为自诉案件件的,基本本上是刑法法规定的某某些比较轻轻微的犯罪罪。但也有有的国家只只作了原则则性的规定定,如法法国刑事诉诉讼法典第第1条规定定:“符合本法法典所规定定的条件, 被害人也也可以提起起刑事诉讼讼。” 被害人在公公诉
32、案件中中处于当事事人地位的的,有前苏苏联。前苏苏联刑事诉诉讼法规定定的诉讼参参加人包括括刑事被告告人、辩护护人、犯罪罪嫌疑人、被被害人、民民事原告人人和民事被被告人。被被害人在公公诉案件中中可以直接接参加诉讼讼,如被害害人有权申申请搜集证证据、进行行侦查行为为、采取保保证物质赔赔偿的措施施等;从侦侦查终结时时起,有权权了解案件件材料,提提出补充侦侦查的申请请;在法庭庭审理时,有有权参加审审判庭,经经审判长许许可,可以以向证人、鉴鉴定人提出出问题,要要求法庭宣宣布文件、勘勘验物证;依上诉程程序审理案案件时,有有权参加审审判庭,作作出自己的的辩解,并并可以通过过自己的代代理人为自自己的利益益进行辩
33、护护等等。 2、被害人人具有民事事当事人地地位。被害人在附附带民事诉诉讼程序中中,具有民民事当事人人地位。 从世界各国国的诉讼程程序来看,解解决被害人人因犯罪行行为引起的的损害的赔赔偿或补偿偿问题,主主要有三种种方式:第第一种是在在刑事诉讼讼中规定附附带民事诉诉讼程序,在在解决被告告人刑事责责任的同时时一并解决决。如大陆陆法系的法法国、德国国、意大利利等国,以以及前苏联联、中国的的刑事诉讼讼法,都规规定了附带带民事诉讼讼程序。第第二种是允允许在一定定情况下通通过刑事诉诉讼程序附附带予以解解决,而在在其余情况况下可以通通过民事诉诉讼程序或或其他单独独诉讼程序序予以解决决。英国即即采取这种种方式。
34、第第三种是完完全通过单单独的民事事诉讼程序序解决。如如日本刑事事诉讼中没没有附带民民事诉讼程程序,被害害人因犯罪罪行为而遭遭受的损失失的赔偿问问题,只能能在刑事案案件审理终终结后,按按照民事诉诉讼程序提提起诉讼。 3、被害人人具有证人人的地位。在英美法系系各国,被被害人一般般是以证人人的身份参参加诉讼。在在传统的刑刑事诉讼程程序中,被被害人仅仅仅是作为一一名证人参参加诉讼,仅仅限于回答答提问,而而对犯罪及及影响的感感受和对惩惩罚犯罪的的愿望与要要求,他无无法阐述,对对他所关心心的有关诉诉讼的问题题,无从获获知。在被被害人运动动推动下,近近年来被害害人已开始始摆脱长期期以来只作作为证人的的局面,
35、逐逐步拥有获获知指控罪罪名、理由由的权利,向向检察官陈陈述犯罪影影响和状态态的权利,并并在审判过过程中拥有有了与一般般证人不同同的参与权权。(二)、被被害人的权权利范式综观世界各各主要国家家的刑事诉诉讼法,被被害人的诉诉讼权利主主要有: 1、控告或或控诉犯罪罪的权利。被害人在受受到犯罪行行为侵害后后,向司法法机关告发发或控诉犯犯罪,请求求保护自己己的合法权权益并要求求惩罚犯罪罪,是被害害人一项最最基本的权权利。在大陆法系系国家,被被害人告发发或控诉犯犯罪的权利利也得到较较为充分的的保障。在在法国和德德国,被害害人可以通通过一定途途径启动公公诉程序或或者给正在在进行的诉诉讼以积极极的影响。在在德
36、国,被被害人除了了可以作为为自诉人提提起自诉外外,还可以以通过提起起附带诉讼讼,成为附附带诉讼的的原告人,以以检察院的的辅助人员员参与公诉诉。参加公公诉的范围围是:(11)、性犯犯罪的被害害人;(22)、侮辱辱、毁损名名誉、诽谤谤等犯罪的的被害人;(3)、遗遗弃、伤害害、虐待等等犯罪的被被害人;(44)、侵犯犯个人自由由罪的被害害人;(55)、谋杀杀未遂及故故意杀人未未遂的被害害人以及被被杀人的亲亲属;(66)、根据据强制起诉诉程序而提提起公诉的的被害人。在日本,起起诉方式全全部实行公公诉,被害害人无权提提起自诉,但但日本刑刑事诉讼法法对被害害人的控告告权作了较较为完善的的规定。日日本刑事诉诉
37、讼法规规定,犯罪罪中的被害害人,可以以提出控告告;被害人人的法定代代理人,可可以独立提提出控告;被害人死死亡后,其其配偶、直直系亲属或或兄弟姐妹妹可以提出出控告;被被害人的法法定代理人人为被嫌疑疑人、被嫌嫌疑人的配配偶、被嫌嫌疑人的四四等亲以内内的血亲或或者三等亲亲以内的姻姻亲时,被被害人的亲亲属可以独独立控告。控控告可以由由代理人进进行。此外外,该法还还对控告的的期间、控控告的取消消、控告的的方式、接接受控告的的司法警察察官的程序序等,均作作了规定。 参见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P208。在英美法系系,美国目目前尚无被被害人发起起诉讼的规规定。英国国19855年刑事事起诉法不不排除个人人的
38、刑事起起诉权,但但是制止无无根据的起起诉。私诉诉案件由起起诉人进行行诉讼,检检察署长一一般不予接接管。 2、委托代代理人的权权利。被害人有委委托代理人人的权利,主主要体现在在被害人有有起诉权,在在诉讼中处处于当事人人地位或有有权参加诉诉讼的国家家的刑事诉诉讼中。德国刑事事诉讼法典典规定,在在刑事诉讼讼程序中,被被害人可以以委托律师师作为辅佐佐人或者让让律师代理理。法院、检检察院询问问被害人时时,允许律律师在场。被被害人提起起自诉的以以及在附带带诉讼程序序中,起诉诉人也可以以在律师辅辅佐下出庭庭或者让持持有书面全全权委托的的律师代理理。法国允允许民事当当事人委托托辩护人。日日本的刑事事诉讼中,即
39、即便被害人人只能行使使控告权,也也可以委托托代理人。在在前苏联,被被害人有权权委托代理理人,代理理被害人参参加诉讼。 见王若阳: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载于外国法泽评1999年第2期,P97。3、申请回回避的权利利。申请回避,是是当事人的的诉讼权利利,在确认认被害人当当事人地位位或允许被被害人参加加诉讼的国国家,基本本上都赋予予被害人以以申请回避避的权利。 法国刑事事诉讼法典典规定,在在诉讼的各各个阶段,包包括民事当当事人在内内的各有关关当事人,有有权申请预预审法官、违违警罪法庭庭一个或数数个或全体体审判官、上上诉法院或或重罪法庭庭的审判官官回避。德德国刑事诉诉讼程序中中,自诉人人、附带诉诉讼原
40、告人人有权对法法官、陪审审员和书记记官提出拒拒绝(即请请求回避)的的申请。前前苏联的刑刑事诉讼中中,被害人人及其代理理人有权申申请审判员员、检察长长、侦查员员、调查人人员、书记记员、翻译译人员、专专家、鉴定定人回避。 详见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 P 212)4、参加诉诉讼的权利利。在不同国家家的刑事诉诉讼中,由由于被害人人的诉讼地地位不同,参参与诉讼的的程度不同同,因而在在参加诉讼讼的权利上上,显出较较大的差异异。 大陆法系国国家赋予被被害人较广广泛的参加加诉讼的权权利。德德国刑事诉诉讼法典规规定了被害害人参加诉诉讼处于不不同地位时时不同的参参加权。被被害人作为为自诉案件件的起诉人人时,有
41、权权向法庭陈陈述意见;有权直接接传唤证人人、鉴定人人;有权撤撤回自诉;有权提出出上诉申请请。当被害害人作为附附带诉讼原原告人时,有有权在审判判时到场;有发问权权、对审判判长命令的的抗议权、申申请查证权权以及答辩辩权;撤回回参加公诉诉的权利;提出上诉诉的权利。当当被害人作作为附带民民事诉讼的的请求人时时,享有请请求权和撤撤回申请的的权利。此此外,被害害人还可以以通过律师师行使查阅阅案卷的权权利。意意大利刑事事诉讼法典典除了规规定民事当当事人的参参加诉讼的的权利外,还还规定被害害人在诉讼讼的任何阶阶段和审级级中均有权权提交并指指出犯罪证证据。法法国刑事诉诉讼法典也也规定了被被害人作为为民事当事事人
42、时所享享有的参加加诉讼的权权利。 参见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123在美国,被被害人参加加诉讼,则则主要以“被害人状状态陈述”的形式。根根据19882年美美国联邦被被害人和证证人保护法法的规定定,检察官官提交给联联邦法院的的调查结果果的报告中中,必须包包括一份“被害人被被害状态的的陈述”,从被害害人的角度度来陈述犯犯罪及其结结果,可以以使法官充充分注意到到被害人由由于犯罪行行为而遭受受的经济、肉肉体和精神神的损害,这这样,法官官就可以综综合考虑被被告人和被被害人及其其家属的情情况进行量量刑。 参见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载于(外国法译评) 1999年第2
43、期,P97。5、获知诉诉讼权利及及诉讼进程程和结局的的权利。在很多国家家的刑事诉诉讼法中,还还规定有被被害人必须须被告知其其权利和刑刑事诉讼程程序的结果果。 法国刑事事诉讼法典典规定,可可以上诉的的裁判必须须送达被害害人;预审审法官对被被审查人的的释放请求求必须事先先通知被害害人并经过过法定期限限后才能作作出裁定;在讯问前前必须将通通知书送达达被害人的的辩护人并并使其辩护护人可以阅阅览诉讼笔笔录等。美美国联邦被被害人和证证人保护法法规定,重重大犯罪案案件中,对对被告发人人的逮捕、起起诉以及在在审判程序序中被释放放等,都应应告知被害害人及其一一定范围的的亲属。根根据司法部部长的附加加规定,有有关
44、法律机机构还必须须告知重大大犯罪的被被害人什么么时候宣布布罪犯的定定罪判决,对对罪犯判处处了什么刑刑罚等等。 参见魏彤: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王若阳: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载于外国法泽评1999年第2期,P97。6、取得赔赔偿的权利利。被害人在受受到犯罪行行为侵害后后,有权在在刑事诉讼讼过程中要要求犯罪人人给予赔偿偿。被害人人要求赔偿偿的途径,大大多数国家家是通过附附带民事诉诉讼的方式式加以解决决,在一些些欧美国家家,则是以以赔偿令的的形式来解解决。 在英国,较较早地实行行了解决被被害人赔偿偿问题的赔赔偿令制度度。赔偿令令不单单是是一种解决决民事赔
45、偿偿的方式,而而是一种刑刑罚。根据据这一制度度,法庭可可以根据自自己的职权权或根据被被害人的请请求,在判判决时以赔赔偿令的形形式责令犯犯罪人赔偿偿被害人的的损失。在在美国,不不实行附带带民事诉讼讼制度,以以往被害人人损害赔偿偿问题,都都是在刑事事诉讼之外外,由被害害人或其家家属向犯罪罪人或有关关方面提起起民事诉讼讼另行解决决。此外,在在美国盛行行的“辩诉交易易”这一结案案方式中,诉诉辩双方在在谈判被告告人的罪行行性质和量量刑问题时时,被害人人的民事赔赔偿问题也也往往一并并加以解决决。 参见魏彤: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7、取得国国家补偿的的权利。罪犯
46、的赔偿偿对于被害害人的损失失而言只是是象征性的的,在实际际上往往无无法完全赔赔偿他所造造成的损失失。因此,国国家补偿被被害人的实实际上的损损失,可以以使被害人人获得经济济利益上的的完全补偿偿,有利于于保障被害害人的利益益。 自19633年起,新新西兰、英英格兰、美美国、加拿拿大和澳大大利亚的一一些州,陆陆续开始对对暴力犯罪罪的被害人人实行国家家补偿。英英国自19964年就就建立了国国家补偿制制度,19988年刑刑事审判法法更明确确规定得到到国家赔偿偿委员会的的补偿是被被害人的一一项法定权权利。19984年110月100日美国制制定了联联邦犯罪被被害人法世界法学1985年第4 期载美国制定联邦犯
47、罪被害人法,张绍谦译自美国司法杂志1985年1月号。, 确立了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制度。日本1980年5月1日公布了犯罪被害人等怃恤金付给法,规定对因人的生命和身体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意外死亡之人的遗族或致残的本人,由国家付给犯罪被害人等怃恤金。抚恤金分为遗族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 日大谷实著、李宏译: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三)在中中国刑事诉诉讼程序中中被害人制制度的有关关规定1、中国被被害人的地地位。犯罪被害人人在中国的的刑事诉讼讼的公诉程程序中处于于当事人的的法律地位位。旧刑事事诉讼法曾曾把被害人人置于当事事人之外的的其他诉讼讼参与人的的地位,只只给予其陈
48、陈述事实的的权利,未未曾赋予过过其他重要要的诉讼权权利。被害害人的诉讼讼地位,是是执行控诉诉职能的当当事人。但但在自诉和和公诉两种种诉讼程序序中,被害害人的诉讼讼地位有着着明显的不不同。自诉诉案件中的的被害人(自自诉人)不不仅可以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启动刑刑事诉讼程程序,而且且可以在人人民法院的的审判过程程中独立承承担对犯罪罪的控诉职职能,其独独立的诉讼讼主体地位位无庸置疑疑。而公诉诉案件则是是由检察机机关以国家家的名义,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并承担担主要的控控诉职能;被害人参参与刑事诉诉讼,只是是协助检察察机关控诉诉犯罪,因因而被害人人不具有独独立的诉讼讼主体地位位。 被害害人所处的的诉讼地位位,决定了了其享有的的告诉权的的行使要受受到一定程程度的限制制。2、被害人人享有的诉诉讼权利。犯罪被害人人在中国刑刑事诉讼的的公诉程序序中,享有有除了起诉诉权和上诉诉权以外的的很多重要要的诉讼权权利:(11)、控告权权;(2)、申请回回避权;(3)、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