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11030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110306.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云南省行政政复议档案案管理规定定第一章总 则 第第一条 为加强行行政复议档档案的科学学管理,实实现行政复复议案件材材料的立卷卷归档和档档案管理工工作标准化化、规范化化,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档案案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政复议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的的规定,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
2、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的方法进行整理,依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遵循区分不同价值分类,便于安全保管、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第二章 文件材料料的收集、整整理 第第七条 行政复议议机构在受受理行政复复议案件后后,案件承承办人员即即开始收集集、整理与与本案有关关的证据、依依据和相关关材料,在在案件办结结以后,要要认真检查
3、查该案的文文书材料是是否收集齐齐全,若发发现案件文文书材料不不完整,应应当及时补补齐或采取取补救措施施,并剔除除与本案无无关的文书书材料。 第第八条 立卷归档档的行政复复议案件材材料,只留留存一份原原件立卷为为正本,多多余的决定定书及其他他文书材料料,可以另另立一卷为为副本,副副本可按正正本收录的的文书材料料立卷,缺缺者可复印印补足。 第第九条 由行政复复议机关向向人民法院院申请执行行的案件材材料,可与与原行政复复议案卷合合并立卷归归档。 第十十条 下下列行政复复议案件材材料不属于于归档范围围,由案件件承办人依依照档案管管理和保密密法规的有有关规定自自行销毁或或保存: (一)没有有参考价值值的
4、信封、工工作材料; (二)内内容相同的的重份文书书材料; (三)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及规范范性文件的的复制件; (四)与与行政复议议案件无关关的其他文文书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顺序排列: (一) 案卷封面; (二) 卷内目录; (三) 行政复议决定书(正件及原件); (四) 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 (五)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正件及原件); (六)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七)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 责令受理或者直接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九)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十) 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 申请人和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 (十四)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十五)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十八) 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九)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二十) 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十一) 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二十二) 停止执行通知书; (二十三) 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四) 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五) 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
6、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 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七)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二十八) 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九) 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 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三十一) 行政复议结案报告表; (三十二) 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有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第三章 卷内文书书材料编目目和装订 第第十二条 卷内文文书材料按按排列顺序序,依次用用阿拉伯数数字编写页页号,页号号应当用铅铅笔填写在在有文字的的每页材料料正面的右右上角、背背面的左上上角。封面面、卷内目目录、封底底不编页
7、号号。 第十三三条 卷卷内目录应应当按行政政复议案件件文书材料料排列顺序序逐件填写写,卷内目目录由顺序序号、文号号、责任人人、题名、日日期、页号号、备注等等项目组成成。 第十四四条 备备考表印印制在案卷卷封底上。有有关卷内文文书材料的的情况说明明,应当逐逐项填写在在备考表表内,若若无情况说说明,也应应将立卷人人、审核人人的姓名及及立卷时间间填上以示示负责。 第第十五条 案卷封封面按规定定逐项填写写。行政复复议机关是是人民政府府部门的,注注明本部门门名称。案案由要用简简明、准确确的法律术术语填写。申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第第三人应当当注明全称称。行政复复议请求、结结果、日期期,应根据据案件实际际简
8、洁、明明了地填写写。 第十六六条 案案卷封面、卷卷内目录要要用钢笔或或毛笔按规规定项目逐逐项填写齐齐全或用计计算机打印印。字迹要要规范、工工整、清楚楚,打印编编排要符合合规范要求求。 第十七七条 案案卷装订前前应当做好好下列事项项: (一) 破损或或字迹模糊糊的文书材材料应修补补或复制,复复制件应置置于原件前前面; (二二) 大于于A4标准准规格的纸纸张应折叠叠,小于AA4标准规规格的纸张张应托裱; (三) 案卷装订订不得压住住字迹或图图画; (四四) 需要要附卷保存存的信封,要要打开展平平加贴衬纸纸,邮票不不得撕揭; (五) 外文及少少数民族文文字材料应应附标准的的汉语译文文; (六) 文书
9、材材料上的金金属物必须须剔除,以以防锈蚀。 第十八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第第四章 档案的保保管期限 第第二十条 行政复复议案件档档案的保管管期限规定定为永久、定定期两种。 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列为永久保管。 凡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根据重要程度分为20年或五年。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作为永久保管:(一)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 (二)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
10、 (三)涉及企业经营权、股权、以及企业的兼并、分立、改制、上市、各类民事主体的重大不动产投资的; (四)重要组织的撤销、变更、设立、改组等事宜和其他与财产权、身份权有关的; (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 (六)重大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七)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研究讨论价值的; (八)案情或案由为新类型的,或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有重大争议的,以及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或解释、事实认定问题请示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机关的; (九)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下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应当列为定期保管: (一) 影响时效性短、影响面小、利益冲突小的行政复议案件,
11、保管期限为五年: 1、不服轻微行政处罚的; 2、不服轻微的行政强制措施; 3、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不作为的; 4、其他适用于短期保管的档案。 (二) 不适用于上述永久保管或五年期保管条件的其他行政复议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行政复议案件办结或终止行政复议后的次年起算。 第第五章 归档和移移交 第第二十四条条 行政政复议案件件结案后三三日内,案案件承办人人应当及时时对案件的的全部材料料进行整理理、装订立立卷。结案案后15日日内,应当当向本单位位的档案管管理人员移移交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行政复议档案。 第二十五条 随卷
12、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在每盘(张)材料上注明当事人姓名、事由、档案编号、参见号、录(摄)制人、录(摄)制时间等,逐盘(张)登记造册归档,单独存放保管,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二十六条 凡纸张类行政复议案件的证物,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当拍摄成照片并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案卷号从1开始,按结案时间的顺序编制。档案管理人应当按归档顺序及时填写档案案卷号。案卷目录按保管期限分类填写,并
13、分类编排。 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表示永久、20年、五年等三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代码与案卷号的组合方式为:“保管期限代码-案卷号”。 第二十九条 移交档案应由移交人与接收人进行验收登记,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第六章 查阅和保保护 第第三十条 行政复复议档案一一般不外借借。行政复复议机关、机机构的工作作人员因相相关工作需需要,可以以查阅档案案。查阅档档案应当办办理查阅手手续,当场场查阅,当当场归还。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调阅档案的,应当支持。由行政复议机关联系相关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档案保管室办理借出手续,送需要调阅的机关,并负责与调阅机关联系归还档案。 第三十二条 查阅、调阅列为密卷的档案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查阅、调阅手续。 第三十三条 查阅人不得将所查阅档案材料自行复制或转借他人。 第三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当专用,并符合存放档案的防护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第七章 附则 第第三十五条条 行政政应诉案件件文书的立立卷归档,可可参照本规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并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