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bhz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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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危险化学品品安全管理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务务院 第号 危险化学学品安全管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国务院第次常务务会议通过过,现予公公布,自年年月日起施行行。 第一章 总总则 第第一条为了了加强对危危险化学品品的安全管管理,保障障人民生命命、财产安安全,保护护环境,制制定本条例例。 第二条条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产、经营、储存、运运输、使用用危险化学学品和处置置废弃危险险化学品,必必须遵守本本条例和国国家有关安安全生产的的法律、其其他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定

2、。 第三条条本条例所所称危险化化学品,包包括爆炸品品、压缩气气体和液化化气体、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体、自燃物物品和遇湿湿易燃物品品、氧化剂剂和有机过过氧化物、有毒品和和腐蚀品等等。 危险化化学品列入入以国家标标准公布的的危险货货物品名表表();剧剧毒化学品品目录和未未列入危危险货物品品名表的的其他危险险化学品,由由国务院经经济贸易综综合管理部部门会同国国务院公安安、环境保保护、卫生生、质检、交通部门门确定并公公布。 第四四条生产、经营、储储存、运输输、使用危危险化学品品和处置废废弃危险化化学品的单单位(以下下统称危险险化学品单单位),其其主要负责责人必须保保证本单位位危险化学学品的安全全管理符

3、合合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章的规规定和国家家标准的要要求,并对对本单位危危险化学品品的安全负负责。 危险险化学品单单位从事生生产、经营营、储存、运输、使使用危险化化学品或者者处置废弃弃危险化学学品活动的的人员,必必须接受有有关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安全全知识、专专业技术、职业卫生生防护和应应急救援知知识的培训训,并经考考核合格,方方可上岗作作业。 第五五条对危险险化学品的的生产、经经营、储存存、运输、使用和对对废弃危险险化学品处处置实施监监督管理的的有关部门门,依照下下列规定履履行职责:(一)国国务院经济济贸易综合合管理部门门和盛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经济贸贸易管理部部门,依照照本条例的的规

4、定,负负责危险化化学品安全全监督管理理综合工作作,负责危危险化学品品生产、储储存企业设设立及其改改建、扩建建的审查,负负责危险化化学品包装装物、容器器(包括用用于运输工工具的槽罐罐,下同)专专业生产企企业的审查查和定点,负负责危险化化学品经营营许可证的的发放,负负责国内危危险化学品品的登记,负负责危险化化学品事故故应急救援援的组织和和协调,并并负责前述述事项的监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政府和县级级人民政府府的负责危危险化学品品安全监督督管理综合合工作的部部门,由各各该级人民民政府确定定,依照本本条例的规规定履行职职责。 (二二)公安部部门负责危危险化学品品的公共安安全管理,负负责发放剧剧毒

5、化学品品购买凭证证和准购证证,负责审审查核发剧剧毒化学品品公路运输输通行证,对对危险化学学品道路运运输安全实实施监督,并并负责前述述事项的监监督检查。 (三三)质检部部门负责发发放危险化化学品及其其包装物、容器的生生产许可证证,负责对对危险化学学品包装物物、容器的的产品质量量实施监督督,并负责责前述事项项的监督检检查。 (四四)环境保保护部门负负责废弃危危险化学品品处置的监监督管理,负负责调查重重大危险化化学品污染染事故和生生态破坏事事件,负责责有毒化学学品事故现现场的应急急监测和进进口危险化化学品的登登记,并负负责前述事事项的监督督检查。 (五五)铁路、民航部门门负责危险险化学品铁铁路、航空

6、空运输和危危险化学品品铁路、民民航运输单单位及其运运输工具的的安全管理理及监督检检查。交通通部门负责责危险化学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输单位及其其运输工具具的安全管管理,对危危险化学品品水路运输输安全实施施监督,负负责危险化化学品公路路、水路运运输单位、驾驶人员员、船员、装卸人员员和押运人人员的资质质认定,并并负责前述述事项的监监督检查。 (六六)卫生行行政部门负负责危险化化学品的毒毒性鉴定和和危险化学学品事故伤伤亡人员的的医疗救护护工作。 (七七)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依据有有关部门的的批准、许许可文件,核核发危险化化学品生产产、经营、储存、运运输单位营营业执照,并并监督管理理危险化学学品市场经经营

7、活动。 (八八)邮政部部门负责邮邮寄危险化化学品的监监督检查。 第六条条依照本条条例对危险险化学品单单位实施监监督管理的的有关部门门,依法进进行监督检检查,可以以行使下列列职权:(一一)进入危危险化学品品作业场所所进行现场场检查,调调取有关资资料,向有有关人员了了解情况,向向危险化学学品单位提提出整改措措施和建议议;(二)发发现危险化化学品事故故隐患时,责责令立即排排除或者限限期排除;(三)对对有根据认认为不符合合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章规定定和国家标标准要求的的设施、设设备、器材材和运输工工具,责令令立即停止止使用;(四四)发现违违法行为,当当场予以纠纠正或者责责令限期改改正。 危险险化学品单

8、单位应当接接受有关部部门依法实实施的监督督检查,不不得拒绝、阻挠。 有有关部门派派出的工作作人员依法法进行监督督检查时,应应当出示证证件 第二章章 危险化化学品的生生产、储存存和使用 第第七条国家家对危险化化学品的生生产和储存存实行统一一规划、合合理布局和和严格控制制,并对危危险化学品品生产、储储存实行审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批,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都不得生生产、储存存危险化学学品。 设区区的市级人人民政府根根据当地经经济发展的的实际需要要,在编制制总体规划划时,应当当按照确保保安全的原原则规划适适当区域专专门用于危危险化学品品的生产、储存。 第第八条危险险化学品生生产、储存存企业,必必须具备下下列

9、条件:(一)有有符合国家家标准的生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者储存方式式、设施;(二)工工厂、仓库库的周边防防护距离符符合国家标标准或者国国家有关规规定;(三三)有符合合生产或者者储存需要要的管理人人员和技术术人员;(四四)有健全全的安全管管理制度;(五)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定和国家标标准要求的的其他条件件。 第九条条设立剧毒毒化学品生生产、储存存企业和其其他危险化化学品生产产、储存企企业,应当当分别向盛盛自治区、直辖市人人民政府经经济贸易管管理部门和和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政府负责危危险化学品品安全监督督管理综合合工作的部部门提出申申请,并提提交下列文文件:(一一)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二)原原料、中间

10、间产品、最最终产品或或者储存的的危险化学学品的燃点点、自燃点点、闪点、爆炸极限限、毒性等等理化性能能指标;(三三)包装、储存、运运输的技术术要求;(四四)安全评评价报告;(五)事事故应急救救援措施;(六)符符合本条例例第八条规规定条件的的证明文件件。 盛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经济贸贸易管理部部门或者设设区的市级级人民政府府负责危险险化学品安安全监督管管理综合工工作的部门门收到申请请和提交的的文件后,应应当组织有有关专家进进行审查,提提出审查意意见后,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作出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准的决定。依据本级级人民政府府的决定,予予以批准的的,由盛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经济济贸易管

11、理理部门或者者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政府负责危危险化学品品安全监督督管理综合合工作的部部门颁发批批准书;不不予批准的的,书面通通知申请人人。 申请人人凭批准书书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登登记注册手手续。 第十十条除运输输工具加油油站、加气气站外,危危险化学品品的生产装装置和储存存数量构成成重大危险险源的储存存设施,与与下列场所所、区域的的距离必须须符合国家家标准或者者国家有关关规定:(一一)居民区区、商业中中心、公园园等人口密密集区域;(二)学学校、医院院、影剧院院、体育场场(馆)等等公共设施施;(三)供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水源保护区区;(四)车车站、码头头(按照国国家规定,经经批准,专专门从事危

12、危险化学品品装卸作业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及公路、铁铁路、水路路交通干线线、地铁风风亭及出入入口;(五五)基本农农田保护区区、畜牧区区、渔业水水域和种子子、种畜、水产苗种种生产基地地;(六)河河流、湖泊泊、风景名名胜区和自自然保护区区;(七)军军事禁区、军事管理理区;(八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予以以保护的其其他区域。 已已建危险化化学品的生生产装置和和储存数量量构成重大大危险源的的储存设施施不符合前前款规定的的,由所在在地设区的的市级人民民政府负责责危险化学学品安全监监督管理综综合工作的的部门监督督其在规定定期限内进进行整顿;需要转产产、停产、搬迁、关关闭的,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实施。

13、本本条例所称称重大危险险源,是指指生产、运运输、使用用、储存危危险化学品品或者处置置废弃危险险化学品,且且危险化学学品的数量量等于或者者超过临界界量的单元元(包括场场所和设施施)。 第十十一条危险险化学品生生产、储存存企业改建建、扩建的的,必须依依照本条例例第九条的的规定经审审查批准。 第第十二条依依法设立的的危险化学学品生产企企业,必须须向国务院院质检部门门申请领取取危险化学学品生产许许可证;未未取得危险险化学品生生产许可证证的,不得得开工生产产。 国务院院质检部门门应当将颁颁发危险化化学品生产产许可证的的情况通报报国务院经经济贸易综综合管理部部门、环境境保护部门门和公安部部门。 第十十三条

14、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生生产、经营营、使用国国家明令禁禁止的危险险化学品。 禁禁止用剧毒毒化学品生生产灭鼠药药以及其他他可能进入入人民日常常生活的化化学产品和和日用化学学品。 第十十四条生产产危险化学学品的,应应当在危险险化学品的的包装内附附有与危险险化学品完完全一致的的化学品安安全技术说说明书,并并在包装(包包括外包装装件)上加加贴或者拴拴挂与包装装内危险化化学品完全全一致的化化学品安全全标签。 危危险化学品品生产企业业发现其生生产的危险险化学品有有新的危害害特性时,应应当立即公公告,并及及时修订安安全技术说说明书和安安全标签。 第第十五条使使用危险化化学品从事事生产的单单位,其生生产条件必

15、必须符合国国家标准和和国家有关关规定,并并依照国家家有关法律律、法规的的规定取得得相应的许许可,必须须建立、健健全危险化化学品使用用的安全管管理规章制制度,保证证危险化学学品的安全全使用和管管理。 第十十六条生产产、储存、使用危险险化学品的的,应当根根据危险化化学品的种种类、特性性,在车间间、库房等等作业场所所设置相应应的监测、通风、防防晒、调温温、防火、灭火、防防爆、泄压压、防毒、消毒、中中和、防潮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防渗漏、防防护围堤或或者隔离操操作等安全全设施、设设备,并按按照国家标标准和国家家有关规定定进行维护护、保养,保保证符合安安全运行要要求。 第十十七条生产产、储存、使用剧

16、毒毒化学品的的单位,应应当对本单单位的生产产、储存装装置每年进进行一次安安全评价;生产、储储存、使用用其他危险险化学品的的单位,应应当对本单单位的生产产、储存装装置每两年年进行一次次安全评价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

17、、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

18、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

19、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

20、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21、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

22、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剧毒化学品

23、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

24、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

25、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

26、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27、,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8、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

29、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

30、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

31、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

32、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

33、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

34、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

3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36、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

37、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

38、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

39、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

40、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

41、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

42、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

43、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44、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45、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46、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

47、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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