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某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edm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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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京国税发2002279号)的文件规定,落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召开的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的要求,使海淀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特别编制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汇算清缴申报程序及各类税前扣除审核标准、需附送资料及要求等事项,望广大纳税人在认真学习阅读本资料的基础上,详细填报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2、至所属主管征收税务机关,配合我们作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1、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2、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见国税发20028号)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

3、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3、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4、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文件规定:1、分别由国家

4、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2、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时如吸收本企业之外的投资,则改组后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3、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调整。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二)凡实行汇总

5、(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国税发200016号)三、200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管理要求:1、汇算清缴受理申报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汇算清缴期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超过申报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重要通知:凡我局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于2004年1月15日前进行200

6、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申报附送资料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汇算清缴附送申报资料如下:(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九张附表)(2)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各项需在税前扣除项目的批复。(4)纳税人认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情况及证明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核定征收企业不需报送会计报表,只报送申报表。3、及时办理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凡2003年需审核、审批税前扣除各类项目的企业,应在2004年2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所,逾期不予受理。4、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企业应在2004年4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应退税手续。5、企业报送申报表时有下列填报项目

7、的,需附送税务机关下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或批复复印件,若无批复的,要在纳税调整中进行调整。项目有:主表中第26行、29行、31行、32行、61行、70行。注:凡26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填写有数据的企业,需附送批复文件及向上级支付凭据的复印件。另:提取工会经费的企业,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可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管理:(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否则依照总局文件规定,取消该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2)凡在我局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

8、业,在2004年6月底以前未取得汇缴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反馈单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就地补缴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 2003年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同时设置两档低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二)、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在填制申报表时,第74行“适用税率”只能填写法定税率33%或2

9、7%、18%,再将其与企业的实际适用税率差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填在第80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中。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所得税。(二)、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三、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

10、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废止。 四、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

11、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按公允价值进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例如:某制药企业2003年,将成本30万元,出厂价100万元的药品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假设可扣除限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那么,该捐赠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呢?该企业应以药品的公允价值,即出厂价100万元作为捐赠支出,按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30万元(1000*3%)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接受捐

12、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四)纳税人取得的捐赠收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而不考虑金额大小。 (五)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六)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前

13、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废止。五、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

14、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三)纳税人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如纳税人调整当期数,可作相反纳税调整;如纳税人调整期初数的,不再作相反纳税调整。(四)纳税人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

15、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六、关于财产损失(一)纳税人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原规定申报扣除。2003年1月1日以后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二)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2、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

16、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三)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17、;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五)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六)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

18、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七)投资损失中的第1、2项损失应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处置后,才能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无形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中的第3、4项损失,应提供相关材料和中介机构的认证报告。七、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特指“试点地区”),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

19、,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八、关于企业改组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

20、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三)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九、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一)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二)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十、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十一、关于销售退回企业发生的销售退

21、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十二、关于住房补贴资金纳税人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规定要求的,可以税前扣除。十三、关于通讯费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十四、以上第三至第十三条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京国税发2003255号、国税发200345号)十五、关于固定资产

22、加速折旧(京国税发2003274号、国税发2003113号)(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

23、数总和法。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三)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六、关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国税函20031095号)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十七、关于固定

24、资产残值比例(京国税发2003232号、国税发200370号)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剩余使用年限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

25、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

26、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27、,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我市确定的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15。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

28、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缴部分由以后应税所得抵缴。(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9、。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

30、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

31、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间接成本能分清负担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中;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则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 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1、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

32、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1)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3、借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

33、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4、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5、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

34、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6、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8、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六)、关于上

35、述政策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2、上述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按上述政策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包括未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进行征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上述规定中涉及的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十九、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京国税发2003260号、京国税函2003672号)(一)自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

36、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2、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三)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

37、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金融企业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十、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京工发200332号)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二十一、关于弥补亏损凡2003年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须附送中介机构对亏损额的审计报告,作为税务机关的备查资料。不再另行向税务机关申请。第三部分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

38、收方式的鉴定标准及范围 纳税人凡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或年成本费用总额在260万元以下(含26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二)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 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

39、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二)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三、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办法(一) 我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按照“应税所

40、得率表”所列明的行业来确定它的所得率。即:1、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8%)2、 建筑业、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为11%)3、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1%)4、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1%)5、 其它;(应税所得率为11%)四、鉴定时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至3月。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60日内认定完毕。五、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除下列原因,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一) 实行改组改制的;(二)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41、) 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力的灾害的。 六、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一)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汇算清缴。(二)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应税所得率”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栏中注明。七、税收优惠(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一条中情形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二)对已按规定享受减免

42、税等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纳税人,实现核定征收方式后,应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八、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九、文件依据:目前执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258号)。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主要由企业按自己所属行业填写。其他业务收入按附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主

43、要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中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与其相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在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反映),其中,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本行数据来源于“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固定资产转让收入)。(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第二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第三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

44、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按照我国现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按合同规定为及早收回货款等原因,可给予购货方折扣或折让,这里,涉及到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运用时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7472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在填表时也要考虑。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填报“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金额,这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第

45、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免税项目应该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优惠的项目,要单独核算,该行应填报免税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不是收入。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第七行“投资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企业取得的存

46、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购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权性股息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如果企业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其帐面记录的投资收益额与本表数额是不一致的,原因是企业因被投资企业利润增加而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的税后利润。按成本法核算时也不一致,会计帐簿上记录的是获得的税后投资收益,申报表上填的是还原后的投资收益。另外,本行中含存款利息收入,这也使报表与会计帐面不一致。此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长期投资”、“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余额。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在第三十一行反映,如为投资转让净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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