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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3款、第84条第4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
2、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第2款:(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3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制作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
3、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1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拘传证 9取保侯审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刑诉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
4、核)刑诉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罚押的案件,不能枉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11不予取保候审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文书: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
5、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2取保候审保证书刑诉法第53条、第54条:(适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制作取保候审保证书13对保证人罚款刑诉法第55条:(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文书: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14收取保证金刑诉法第53条:(适用于决定取保候审并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5退还保证金刑诉法第56条第2款:(适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或撤销案件的情形):文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6、、通知书16没收保证金刑诉法第56条第2款:(适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没收保证金后,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文书: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17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程序规定第72条:(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应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程序规定第81条:(对没收保证金复核,应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制作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决定事宜分为:撤销、维持、变更三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18责
7、令具结悔过刑诉法第56条第2款:(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制作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19监视居住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刑诉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山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刑诉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监视居住
8、决定书、执行通知书20解除监视居住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1刑事拘留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刑诉法第61条第(3)项(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刑诉法第61条第(4)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刑诉法第61条第(5)项(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刑诉法第“条第(6)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刑诉法第61条第(7)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9、)文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予通知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22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刑诉法第69条第1款:(延长1至4日,三日内无法办结)刑诉法第69条第2款:(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文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23搜查刑诉法第109条文书:呈请搜查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24现场勘查刑诉法第101条(程
10、序规定第197条,现场勘杏应当对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图,与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补充、印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25检查刑诉法第101条、第105条(检查对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目的是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制作检查笔录26复验复查刑诉法第107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制作复验复查笔录27扣押刑诉法第114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8扣押/解除扣押刑诉法第116条(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邮刊
11、和电报,与案件无关的,在3日内解除扣押)文书:呈请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29发还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刑诉法第118条(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并退还原主)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30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侦查终结时记载办案过程中收集、调取、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处理情况(适用于案件所有物品、文件的处理情况,对案件中销毁、发还、移送物品文件的综合反映);制作(处理物品、文件清单31解剖尸体刑诉法第104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外者家属到场)文书:呈请解剖尸体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2、负责人;制作解剖尸体通知书32侦查实验刑诉法第108条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侦查实验笔录33调取证据刑诉法第45条(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文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4销毁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主要包括淫秽物品、毒品及原料等违禁品)文书:(呈请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销毁物品、文件清单35鉴定刑诉法第119条(法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程序规定第241条,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
1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文书: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36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37查询存款/汇款刑诉法第117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文书: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38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刑诉法第117条(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期限为6个
14、月)刑诉法第118条(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文书:呈请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39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包括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制作辨认笔录40撤销案件刑诉法第15条:(有犯罪事实,但因具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
15、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 (轻伤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41破案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文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2健康检查程序规定第147条(送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制作健康检查笔录(由看守所人员制作)43随案移交刑诉法第198条第2款(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对不宜移送的,应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交)
16、制作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44通缉刑诉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45起诉刑诉法第129条(适用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杳决定)文书:呈请移送起诉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起诉意见书46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40条第2款(适用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在补充侦查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47提请逮捕刑诉法第60条第1款、第66条:刑诉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刑诉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
17、;(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文书:(呈请提请逮捕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呈请签发逮捕证报告书后,制作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请逮捕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48变更强制措施刑诉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诉
18、法第73条(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时使用的文书)文书: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49羁押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4条规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1个月:在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2个月,刑诉法第12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两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程序规定第150条(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9、的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对超过羁押期限的,应当立即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并制作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文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权限: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文书: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50释放刑沂法
20、第65条(刑拘后24小时内发现不应当拘留或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刑诉法第69条第3款(刑拘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刑诉法第72条(逮捕后24小时发现不应当逮捕而释放)刑诉法第73条(刑拘逮捕后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刑诉法第75条(因刑拘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释放)刑诉法第143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释放)刑诉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21、,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60条第2款(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释放)文书:(呈请释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51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侦查取证方面主要有: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扣押;4、搜查;5、勘验、检查;6、鉴定;7、通缉;8、传唤;9、调取证据;10、辨认等。52呈请( )报告书适用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延长拘留期限、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销案件等事项。53复议决定书适用于刑
22、诉法第30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刑诉法第86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内容为维持原决定与撤销原决定两种。54要求复议意见书适用于刑诉法第70条、程序规定第121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刑诉法第144条、程序规定第266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山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55适用于刑诉法第70条、程序规定第121条第
23、2款;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复核。)刑诉法第144条、程序规定第266条第2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对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56刑诉法第216条第二款,程序规定第152条、第295条第二款、第303条之规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办案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即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原执行机关、原判决机关和死亡人家属)57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