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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二、免税收入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
2、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
3、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4、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
5、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
6、例第八十九条)(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
7、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就该所得目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8、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一条)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9、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
10、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
11、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六、民族自治地区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七、加计扣除(一)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二
1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八、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
13、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
14、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
15、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十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
16、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
17、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
18、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81号)十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十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
19、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十四、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二)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20、)第二部分 可执行到期的优惠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类别序号文件名称备注一、就业再就业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
2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三,杜会公益政策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2、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六,单项优惠政策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3、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财税20081号)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24、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国家和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财税200724号)2、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按照国务
25、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4、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文件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020号)5、省政府决定,向在江苏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江苏省政府院士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从1995年8月起发放,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苏政发1995107号)6、对社
26、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费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财税1999273号)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25号)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江苏省的具体规定如
27、下: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
28、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三)减征期限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四)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一)减征幅度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二)减征期限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苏政办函200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