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大地华物君裕19号资产管理计划XXXX0705215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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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考虑是否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前,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二、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

2、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三、您应当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四、您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计划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五、资产管理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

3、,您的计划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六、您应当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做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七、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您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这会对您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八、在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这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九、您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计划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十、投资顾问风险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计划将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因此,投资顾问的管理水平、投资

4、研究水平、风险识别能力等因素都会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损益。十一、研究顾问风险研究顾问在为本计划提供研究顾问服务过程中,可能因研究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十二、结构化产品风险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各类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1)优先级(A级)委托人的特定风险:在本计划终止时,如劣后级(C级)委托人和次优先级(B级)委托人的全部计划财产尚未补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差额部分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进行补偿。(2)次优先级(B级)委托人的特定风险:次优先级(B级)份额为优先级(A级)份额的安全垫份额,在本计划终止时,须以其本

5、金为限对优先级(A级)委托人的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提供保护,从而造成次优先级(B级)委托人本金风险较优先级(A级)委托人更高。在本计划终止时,如劣后级(C级)委托人全部计划财产尚未补足次优先级(B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差额部分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进行补偿。(3)劣后级(C级)委托人的特定风险:劣后级(C级)份额为安全垫份额,在本计划终止时,须以其本金为限对优先级(A级)委托人和次优先级(B级)委托人的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提供保护,从而造成劣后级(C级)委托人本金风险较优先级(A级)委托人和次优先级(B级)委托人更高。十三、分级产品份额配比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配比并不能保证优先级和次优先级的委托

6、人投资于本计划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取得预期收益,投资有风险,优先级和次优先级的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故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全面了解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客户:(签字或盖章)委托资产承诺书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运用委托资产进行

7、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有权解

8、除资产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本人/本单位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承诺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5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和份额计算11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及备案13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5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1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1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补仓25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5十四

9、、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6十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9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2十七、越权交易35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7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42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6二十一、报告义务47二十二、风险揭示50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52二十四、清算程序52二十五、违约责任54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5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5二十八、其他事项56一、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

10、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11、益。(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三)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资产委托人、委托人、份额持有人:指签

12、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4、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证券经纪商: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注册登记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7、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资产管理计划。8、投资说明书:指【】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本合同确定后签署,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13、、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9、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0、开放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1、T日: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T+n日指T日之后的第n个工作日,T-n日表示T日之前的第n个工作日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14、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3、资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4、期货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与期货相关的账户15、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1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7、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8、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

15、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价值19、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0、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21、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2、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3、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实际交付至募集账户,获得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4、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的行

16、为25、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的行为26、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7、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8、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第一个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至其对应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年度对日,则为年度对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下同)的上一交易日,第二个投资年度指第一个投资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自然日至其年度对日的上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2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17、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30、销售机构:指【】31、运作周期:本计划成立日至首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以及相邻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为一个运作周期32、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作为投资顾问。33、研究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作为研究顾问。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18、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财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期协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期货公司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19、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果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出现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事由时或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若需),且其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另行指定

20、第三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二)资产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

21、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资产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22、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金不受投资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承担较低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23、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壹年。存续期限届满,经资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一致同意,本计划可以展期。A级份额委托人和B级份额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6个月,经所有C级份额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单方面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同时从本计划资产中分别额外支付A级份额委托人和B级份额委托人按各自份额基准收益率计算的30天的收益。C级份额委托人单方面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的,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资产管理计

24、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七)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即优先级份额(以下称“A级份额”)、次优先级份额(以下称“B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以下称“C级份额”)。三类份额分别募集,募集的资金合并运作。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A级份额数和B级份额数两个份额的总份额与C级份额数之比不超过31,A级份额数与B级份额数和C级份额数两个份额的总份额之比不超过1.51,且A级份额、B级份额与C级份额至少各有一名份额持有人。在份额配比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拒绝A级份额、B级份额或C级份额的认购申请,注册登

25、记机构不负责控制配比。(八)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聘请【】为本计划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能为定期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资产配置建议。(九)本计划的研究顾问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委托人的要求聘请【】作为本计划的研究顾问,向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并通过计划财产支付研究顾问费,委托人均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结果。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2、销售方式本资产

26、管理计划通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起始委托资产应以货币资金形式交付。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计划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资产管理计划3、销售对象初始委托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

27、成立的组织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中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亦视作合格投资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认购和持有限额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资

28、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额缴纳认购款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则不得撤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首次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每次追加认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1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三)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1、认购价格本资产管理计划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1.00元。2、认购费用A级份额认购费率:本资产管理计划A级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0。B级份额认购费率:本资产管理计划B级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0。C级份额认购费率:本资产管理计划C级份额不

29、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0。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推介材料设计和制作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支付,不得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3、认购份额的计算A级份额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1+A级认购费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价格。B级份额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1+B级认购费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价格。C级份额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1+C级认购费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价格。委托人有效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

30、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人应了解投资者情况,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

31、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六)管理人及其关联方认购资产管理人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计划总份额50%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账户进行监控。资产管理人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资产管理人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C级份额),资产管理人应当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

32、产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和份额计算一、概要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级别,即A级份额、B级份额和C级份额。A级份额、B级份额和C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三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本计划为A级份额和B级份额提供本金及约定收益优先获取机制。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优先分配A级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其次分配B级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分配予C级份额。(二)计划份额的配比三级计划份额(A级份额、B级份额和C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1

33、2:3:5。根据计划份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但调整之后,A级份额和B级份额两个份额的总份额与C级份额之比不超过31,A级份额数与B级份额数和C级份额数两个份额的总份额之比不超过1.51。(三)A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A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是指每份A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预期收益。A级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6.0%,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本计划终止时,A级份额从本资产管理计划中额外收取10日的约定收益,该收益应在计划终止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较B级份额和C级份额而言,A级份额优先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分配,但如可用于向委托人分配的计划资产(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须按照本合

34、同约定的清算顺序)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A级份额持有人能获得本金和收益总额仅以本计划可用于向委托人分配的计划资产为计算依据,差额部分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再进行补偿。(四)B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B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是指每份B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预期收益。B级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8.0%,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较C级份额而言,B级份额优先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分配,但次于A级份额分配。在分配完A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后,如剩余可用于向委托人分配的计划资产(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清算顺序)不足以支付B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仅以本计划剩余可用于向委托人分配的计划资

35、产为计算依据,差额部分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再进行补偿。(五)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资产管理人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三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三级计划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最后的份额净值应以清算时可用于向委托人分配的计划资产为计算依据,在极端情况下,A级份额和B级份额的持有人可能损失本金且其份额净值可能低于1元。设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A级份额、B类份额和C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Pt 1+RaM /365Fa,则计算公式为: NAVaPt/ Fa NAVb0 NAVc0(2)如果1+R

36、aM/365FaPt1+RaM/365Fa+(1+RbM/365)Fb,则计算公式为:NAVa1 + RaM/365NAVbPtFaNAVa/ FbNAVc0(3)如果1+RaM/365Fa+(1+RbM/365)Fb Pt,则计算公式为: NAVa1 + RaM/365NAVb1 + RbM/365NAVcPtFaNAVaFbNAVb/ Fc上述公式中:Pt:为T日计划资产净值;M:为计划成立日或上一个收益分配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Fa:为T 日A级份额的份额数;Fb:为T 日B级份额的份额数;Fc:为T 日C级份额的份额数;NAVa:为第T 日A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 日B级

37、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NAVc:为第T 日C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Ra:为A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0%;Rb:为B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0%;二、计划份额净值计算T日计划份额净值NAVtT日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总数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托管人同意后,修改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管理人一旦做出如此修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提前3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进行通知并明确执行时间。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及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

38、满,符合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参与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提前停止销售时,符合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将全部委托资金从募集账户转入托管人为产品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详见附件一)的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给管理人,并与管理人于本协议附件中所列联系人电话确认,一经该等确认,即视为管理人已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托管人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前述确认书原件发给管理人,原件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

39、描件的记载内容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本合同不具备成立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资料交付1、管理人应在收到托管人的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当日内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托管人出具载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并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详见附件四),前述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须为出具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的当日,并同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布计划成立公告,宣布本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40、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原件寄送给托管人,若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若管理人未在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当日按照前述约定出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的,就本计划而言,托管人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日期应为管理人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当日。2、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托管人提交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41、本合同、风险揭示、资产管理计划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如有)、投资顾问合同(如有)等的复印件。(2)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管理人发出的成立通知书,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等信息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概述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持续封闭,封闭期内不得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若本资产管理计

42、划申请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份额登记、份额转让等事项所引起费用,将列支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中。三、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

43、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有关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

44、其他权利。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

45、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同意指定【】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通过计划财产支付投资顾问费(如有)。(10)同意指定【】作为本计划的研究顾问,并同意通过计划财产支付研究顾问费。(11)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管理账户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46、(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业务报酬等相关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资产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监管机构。(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

47、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资产管理人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但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托管人、委托人及行政管理机构。(8)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9)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研究顾问【】另行签署相关研究顾问协议(“研究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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