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5640448607精编版[3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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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窗体顶端一、课程特点及答题技巧(一)课程特点第一点法规是必考科目第二点法规是无理而言第三点法规是过关基础(二)答题技巧第二点 原文才是答案第一点 答案就在题中 第三点 排除法找答案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中: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中: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

2、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中: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三、各章节重点内容回顾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3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

3、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

4、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

6、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三)法的特征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四)法的分类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7、。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

8、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

9、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五)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

10、律平等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六)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七)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业

12、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

13、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收录用、重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要求考试合格,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与其从事的作业要求相适应。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

14、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教育和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二)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一是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作业。二是学习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三是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引人但是培训质量不高,未经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5、,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六)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

16、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八)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除了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外,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单独作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九)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

17、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下列4个问题: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18、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

19、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有的竟然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

20、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21、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22、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

2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十一)负有安全生产

24、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赍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一)现场检查权(二)当场处理权(三)紧急处置权(四)查封扣押权(十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很多,其中最重要、问题最多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安

25、全认证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的检测、检验等。法律突出重点,规定对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资质实行认可。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中介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安全技术装备的科研、开发、设计、实验、使用推广和安全人员教育培训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等众多领域。(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所谓“负责”:一是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的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

26、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是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十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11种: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二)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

27、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

28、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中介

29、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一)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1)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矿山开采是非常危险、复杂的生产活动,要保障矿山开采安全,需要具备严格的、系统的安全保障条件,严格按照开采不同矿种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

30、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许多矿种的保护规范和安全要求,成为实现矿山开采安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2)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3)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

31、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3.矿山企业应当对下列项目采取预防措施: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1)消防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

32、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2)安全位置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

33、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四)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

34、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

35、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受伤人员救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

36、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37、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3.刑罚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

38、体的犯罪构成要件。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二)安全生产犯罪为了制裁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

39、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1、共同犯罪。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2、数罪并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

40、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41、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五)行政处罚的种类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

42、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六)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罚款)的行政处罚。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43、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七)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44、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八)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符合6项职业卫生要

45、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

46、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5.职业卫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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