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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6号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新都府发201235号),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审核,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及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发2006120号),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文件执行。二、人员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按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发给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
3、0093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办理。三、住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除住房的农转非人员严格按照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的规定进行统建安置。建房安置位置:斑竹园镇杨柳新居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到斑竹园镇人民政府。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本方案。五、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逾期不搬迁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六、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特此公告。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