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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财政厅、原林业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省级财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18日四川省省级林业草原改
2、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现代林草发展的安排部署,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林草产业发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林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级分配下达。具体补助方式
3、由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是林草改革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林草改革发展工作的规划编制、资金筹集、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申报及评价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组织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市(州)、项目县(市、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林草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林业草原改革改革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4、;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确定年度工作任务量;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指导和督促各市(州)、项目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自评等;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 资金分配第六条 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挂钩”的原则分配。第七条 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法+因素法分配。其中森林资源管护支出采用定额补助法,按照各地工作任务和定额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具体补助额度;其余支出项目统一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工作任务(权
5、重50%),以省林草局会同财政厅根据林草发展规划等确定的年度任务计划为依据。(二)资源状况(权重25%),以国家和省林草局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据为依据。(三)绩效因素(权重15%),以省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以及省林草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四)政策因素(权重10%),以中央、省重大林业改革发展政策为依据,统筹考虑不同地区财力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计算公式如下:某地按因素法计算的补助资金额度=全省按因素法计算的补助资金总量(某地任务量/全省任务总量0.5+某地资源量/全省资源总量0.25+某地绩效考评得分/全省得分合计0.15+某地财力系数/全省财力系数合计0.1)
6、。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第八条 市(州)及扩权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林草局报送本地区(单位)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及区域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九条 省林草局对各市(州)及扩权县(市)报送的年度任务计划和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提出林草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目标任务、补助标准、区域绩效目标等,报财政厅审核并依程序审批后下达支出预算。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非扩权试点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各项目县(市、区)财政
7、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后,应当按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提前下达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编入本级政府年初部门预算。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实施单位围绕本县(本单位)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本级财力投入、资金整合等情况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林草局会同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性质不需要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可按相关要求直接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各
8、项目县(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批。第十三条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项目检查、审计、绩效考评的依据。第五章 使用方向和范围第十四条 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林业和草原建设、发展、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包括现代林草产业发展补助、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森林资源培育补助、林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补助等。第十五条 现代林草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现代林业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助、林下经济发展补助、现代草产业发展补助等。(一)现代林业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助是指用于竹木、特色经济林、苗木等特
9、色产业园区内基地培育、设施装备、产品加工、产业新业态、品牌培育、科技支撑、组织方式,以及园区(基地)范围内的生产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支出,可对种苗(穗条)、肥料、农药、农膜、建材等进行补助。(二)林下经济发展补助用于利用林下土地和生境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所需的种苗(菌种)、肥料、农药、农膜和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三)现代草产业发展补助用于草产业基地培育、设施装备、产品加工、品牌培育、科技支撑等方面的补助。第十六条森林资源管护补助包括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支出。(一)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
10、共管护支出。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等支出;公共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省、市(州)、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二)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用于草地、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而造成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资金补偿补助支出,主要包括退牧(耕)还湿补偿、减畜降牧、季节性禁牧等给予的补助及湿地管护补助。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培育补助包括造林绿化补助、川西北防沙治沙项目补助、长江上游干旱河谷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补助、林木种苗补助、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补助。(一)造林绿化补助用于植树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补助支出,包括
11、地方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绿化等项目补助支出,以及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低效林改造、退化林分修复、迹地更新、森林小镇(村庄)等绿化模范创建,古树名木保护、造林贷款贴息等补助支出。(二)川西北防沙治沙工程项目补助用于川西北地区开展沙化土地治理以及成果巩固、沙化治理成效监测等补助支出。沙化治理补助主要用于植树(灌)种草、沙障(生物毯)设置、围栏封育,沙区林草植被及湿地恢复,有害生物防治,防沙治沙配套工程和新技术应用等支出。沙化治理成果巩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沙化治理工程后期补植补造、水肥、管理、沙障生物毯等围栏修复等支出。沙化治理成效监测补助主要用于沙化治理工程成效监测,包括监测样地设置、
12、监测数据采集、样品分析测试、综合数据库建设等支出。(三)长江上游干旱河谷生态综合治理补助主要用于长江上游干旱河谷区造林(植灌)种草所需种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补助及坡改梯、改土、引水灌溉等配套工程建设支出。(四)林木种苗补助用于林木种质资源普查、育种、良种苗木培育及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省级种质资源库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的补助支出。(五)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补助用于国家储备林基地的人工造林、抚育补植、改造培育及相关作业设施设备的补助。第十八条 林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补助、林产品质量安全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森林防火补助、保护地建设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湿地保护恢复补助
13、等。(一)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补助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新建、购置、维修改造业务用房和购买业务设备等能力建设支出。(二)林产品质量安全补助用于开展林产品产地环境与林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检测、认定(证)、调查、监督抽查、应急处置、检测机构能力提升及检测设备购置等支出。(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开展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救灾以及新发、突发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除治等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省级中心测报点工作补助,防治药剂、药械、防护用具及施业工具购置或租赁,病虫害种类鉴定和检测费用,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日常调查、先进防控技术试验试点、推广应用等。(四)森林防火补助用于预防和对突发的重特大森林火
14、灾扑救等相关支出,包括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能力建设、森林防火储备物资购置、航空护林飞行费地方配套、宣传教育等。(五)保护地建设补助用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自然遗产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生态监测,保护地站点及附属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支出。(六)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用于大熊猫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植物临时救助和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野生动植物保护公众宣传教育等支出。(七)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主
15、要用于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退化湿地修复与治理、湿地生态监测、保护监测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等支出。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脱贫攻坚期间,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规定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由项目县(市、区)根据该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基本支出等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
16、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省级可调减当年资金预算或暂停安排次年资金。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林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本项目资金的分配、绩效评价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草改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
17、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力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 林草发展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
18、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支出预算时应一并下达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设置、考评组织形式及结果确认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林草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林草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林草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省级财政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7号)同时废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