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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的精神 ,以及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有关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探索建设面向全国企业开展的联合研发、委托研发、设计、中试和检测等服务的中关村开放式研究院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资源的优势和辐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发展,特制定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期为2011年至2013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是指
2、,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院所和示范区企业实验室建立的,以市场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第三条 通过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努力实现科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将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成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首都创新体系的重要节点。第四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依托所属单位为示范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示范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和认证等技术服务; (二)与示范区企业共建企业实验室和技术中心,以及共同承担北京市
3、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三)为示范区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创制先进标准服务,参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联盟;(四)与示范区企业共同承担的国家重大产业化项目; (五)帮助示范区企业解决研发和技术难题;(六)把技术成果转化给示范区企业,并帮助其推广及产业化。第五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为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二)设立2年以上,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三)专业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实验室的科研基础和人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承担过国家和北京市的研发项目;(四)分析检测类实验室应具备国家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
4、可资质;(五)服务领域应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 -2020)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第六条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院所或所属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受理,经中关村管委会审定后,挂牌为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第七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上级主管单位与中关村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第八条 对运行满1年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由受托机构对其工作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完成协议规定工作的开放实验室,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在不超过50%的补贴额度内
5、,用于设备购置和认证以外的费用支出。第九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示范区企业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对于开放实验室以优惠价格提供的,有助于示范区企业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的分析、检测、认证、开发工具和人才培养等服务项目。由开放实验室持示范区企业盖章的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可比照市场价格的优惠金额给予开放实验室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市场价格的50%,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开放实验室每年申请补贴的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示范区企业通过开放实验室,每年获得的分析、检测、认证等服务
6、获得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二)对于示范区企业委托开放实验室进行的有利于示范区产业发展和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联合研发和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类服务项目。由示范区企业持有关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实际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笔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示范区企业每年获得攻关类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条 对示范区企业联合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共建(或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可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7、二) 联合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三)联合建设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项目;(四)已开展上述第(一)、(二)项工作的示范区企业或合作开放实验室,持相关国家部委的立项或批复的通知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可按每份立项或批复的通知给予示范区企业和合作开放实验室各10万元补贴;已开展上述第(三)项工作的示范区企业,持共建协议书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可按每份协议书给予示范区企业15万元补贴。同一示范区企业每年获得的联合申报项目和共建平台
8、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联合攻关获得的补贴),同一开放实验室每年获得联合申报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分析、检测和认证获得的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的人员、论证以及共建平台的创新能力建设等费用。第十一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将实验室的核心技术成果转化给示范区企业,并帮助其推广及产业化。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由示范区企业持有关技术和专利许可、技术和专利转让、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或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实际转化金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份合同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
9、万元,同一示范区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二条对于上述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涉及的开放实验室专项补贴,受托机构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组织专业机构、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专项补贴。专项补贴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第十三条 对示范区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联合申报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市有关部门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每年组织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开放实验室的业绩,对运行良好的开放实验室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维持相关资质或没有为示范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开放实验室,提出整改建议。对连续两年被提出整改建议的开放实验室经中关村管委会审定后,取消其“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资格,并解除合作协议。第十五条 对申请补贴的示范区企业和挂牌开放实验室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补贴的,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实行办法(中科园文【2006】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