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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和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在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东北地理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东北地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东北地理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
2、本行为规范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 东北地理所基于与研究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研究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第五条 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国科大、东北地理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和期限
3、分为:一、警告,180天;二、严重警告,240天;三、记过,300天;四、留校察看,360天。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研究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应从严掌握。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第七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的权限为: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东北地理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二、给予留所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东北地理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第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
4、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研究生,人事教育处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东北地理所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三、再次违纪的。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做出处分之后:一、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
5、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东北地理所应保留对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情节严重、性
6、质恶劣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研究生: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所察看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所察看及以上处分: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东北地理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八、擅自将东北地理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参与破坏东北地理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五、制作、复制、
8、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八、参与聚众赌博的;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过失造成东北地理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二十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东北地理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研究生: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
9、、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东北地理所认定有以下科学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
10、上处分;五、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其他根据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参加东北地理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东北地理
11、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作退学处理;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研究生宿舍(公
12、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对在东北地理所内打架斗殴的研究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所察看以上处分;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所察看处分;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东北地理所其他公共财物等)的研究生,除按原价赔偿外:一
13、、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反研究生行为准则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东北地理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出租研究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研究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
14、研究生行为准则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东北地理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所规所纪执行公务的;四、在东北地理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六、酗酒滋事的。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研究生:一、借用合法研究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其他违反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
15、五章 调查程序第二十九条 人事教育处发现研究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
16、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研究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三十三条 人事教育处经调查发现研究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第六章 处分程序第三十四条 人事教育处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三十五条 人事教育处在拟被处分研究生同意接
17、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一、拟被处分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对拟被处分研究生做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三、拟被处分研究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第三十六条 人事教育处不得将研究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三十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东北地理所发现研究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第三十八条 拟被处分研究生应在接到人事教育处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托本东北地理所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研究生1人作
18、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第三十九条 东北地理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人事教育处代表、研究生所在部门或研究生会代表、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做出处分建议;依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第四十条 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人事教育处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细则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二、拟被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人事教育处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19、四、拟被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成处分建议;五、研究生所在部门或研究生会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第四十一条 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节 听证第四十二条 拟对研究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研究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应拟被处
20、分研究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第四十三条 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一、拟被处分研究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向东北地理所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二、拟被处分研究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三、拟被处分研究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四十四条 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研究生,由拟被处分研究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事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一、拟被处分研究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
21、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研究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和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四、拟被处分研究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大与东北地理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第四十五条 在听证中,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
22、、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研究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四、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五、听取拟被处分研究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研究生审核无误后签字
23、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与东北地理所协商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 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第四十八条 做出处分决定后,人事教育处应为被处分的研究生制作处分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研究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二、认定的违纪事实;三、违纪事实发生后,东北地理所所做的善后工作;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五、做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六、被处分研究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
24、,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一、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研究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二、被处分研究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三、如受处分研究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书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研究生:一、邮寄送达应附
25、有送达回证;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处分研究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东北地理所的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七章 申诉及复查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东北地理所设立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诉人):一、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
26、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人事教育处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二、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研究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效;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五十三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东北地理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27、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东北地理所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第五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再申诉。复查决定由东北地理所做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大做出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第五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所手续。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所
28、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的,由东北地理所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事宜,按东北地理所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受处分研究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八章 处分的解除第五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第五十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东北地理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九条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的相关
29、规定适用于本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的所有在校学生。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使用本细则附件所载研究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第六十一条 东北地理所人事教育处,依照本细则负责实施处分违纪研究生的相关工作:一、可依据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二、未向研究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研究生的依据。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 在东北地理所接受学历
30、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留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国科大批准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北地理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1.东北地理所调查笔录2.东北地理所研究生违纪当事人陈述3.东北地理所研究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4.东北地理所研究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5.东北地理所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6.东北地理所研究生违纪处分告知书7.东北地理所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8.东北地理所开除学籍处分告知书9.东北
31、地理所研究生违纪处分申诉书10.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申诉复议决定告知书附1东北地理所调查笔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_ 被调查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_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_ 调查人姓名: 所属单位:_ 调查人姓名: 所属单位:_ 内容: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附2东北地理所学生违纪当事人陈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_ 当事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_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_ 住址:_ 陈述内容: 陈述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附3东北地理所学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_ 培养层次:
32、 攻读专业:_ 住址:_ 本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本人于 年 月 日因 行为,根据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被处以 处分。本人同意对本人的处分适用简易程序并接受该处分,同时声明不再就此处分提出申诉。确认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4东北地理所学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_ 拟被处分学生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_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_ 住址:_ 主持人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1)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2)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3)姓名:
33、职务:_ 参加人员(4)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5)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6)姓名: 职务:拟被处分学生代理人 会议内容:会议决议:论证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附5东北地理所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_ 听证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号:_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_ 住址:_ 主持人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1)姓名: 职务:委托代理人 参加人员(2)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3)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4)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5)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6)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7)姓名: 职务:_ 参加人员(8)姓名: 职务:_ 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听证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记录人签字: (第 页 共 页)附6东北地理所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_ 学生姓名:_ 经查属实,你_ 的行为,根据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和东北地理所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