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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教育局軍訓室 目 錄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3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說明4一、意外事件5案別1:車禍事件處理流程5案別2: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處理流程12案別3:校內受傷事件處理流程15案別4:學生自殺事件處理流程18案別5:山難事件處理流程21二、安全維護事件24案例1:校園火警事件處理流程24案別2:破壞事件處理流程26案別3:學生失竊事件處理流程28案別4:情感糾紛事件處理流程30案別5:網路糾紛事件處理流程32案別6:校園炸(詐)彈恐嚇事件處理流程35三、霸凌(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37案別1:鬥毆事件處理流程37案別2:賭博事件處理流程40案別3:學生失蹤事件處理流程42案別4:聚眾抗
2、議(滋事) 事件處理流程44案別5:濫用藥物事件處理流程47案別6:違法遭送警局事件處理流程49四、管教衝突事件51案別:師生衝突事件處理流程51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53案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53六、天然災害事件61案別:地震(宿舍、教室坍塌) 事件處理流程61七、其他事件64案例:家庭變故事件處理流程64八、疾病事件66案別1:疾病送醫事件處理流程66案別2:精神異常事件處理流程68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資料蒐集原始接受(觸)人或單位訊息傳入1反應負責校安相關單位(學務處、教官室)最先接觸人員注意事項1.接獲不明電話2.發現不明(可疑)物品3.注意
3、自身安全趕赴現場緊急處理否是判斷是否重大危機事件協調相關人員支援處理妥善處理、完整紀錄結案導師學務主任校長校安中心報告組成人員1. 校長暨學校一級主管2. 各種專業人員3. 事件相關人員結案以一般特殊事件處理否是是否成立危機處理指揮中心重大危機事件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執行各項危機處理措施附記一、接獲不明電話1. 力求鎮靜,留意來電者口音、態度等特徵2. 詢問並正確記載所述內容3. 迅速通報學務處(教官室)4. 精確記載來電起迄時間(分、秒)二、發現不明(可疑)物品1. 不可碰觸2. 保留現場3. 迅速通報學務處(教官室)4. 在支援人員到達前協助管制現場三、判斷校安事件等級(甲、乙、丙級),依規定
4、時限完成通報 70 北市學生緊急事件處理實務事件主類別說明通報等級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說明一、意外事件二、安全維護事件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四、管教衝突事件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六、天然災害事件七、其他事件八、疾病事件甲級: 15分鐘內電話通報教育部、北市教育局校安中心,1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倘網路不通改以傳真作業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準)或瀕臨死亡。2.集體性(3人以上)受傷、中毒送醫。3.山難事件。 4.實驗室毒化物致人員傷害。5.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2.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3.校內火警導致人員受傷
5、。4.校內爆裂物事件。5.校屬人員遭綁架勒索、強暴威脅等重大事件。6.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安全維護事件。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2.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2.校屬人員參與集體性(3人以上)犯罪或造成傷亡。3.校屬人員嚴重犯罪事件或觸犯重大刑案者。4.校屬人員涉及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罪5.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暴力或偏差行為。1.管教衝突導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2.嚴重衝突與抗爭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3.有外力鼓動、介入學生運動或抗爭之虞者。4.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管教衝突事件。1.校
6、屬學生遭侵害致(準)死亡或瀕臨死亡。2.家庭或犯罪事件,足致學生心理重創者。3.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2.造成學校嚴重損失(100萬以上)需緊急救助。3.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天然災害事件。1.校務行政問題,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者。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3.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其他事件。1.法定傳染 性疾病。2.可能受媒 體關注事件乙級:1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倘網路不通改以傳真作業1. 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重傷者。2. 自殺、自傷無生命危險者。3. 屬個案偶發輕微性
7、中毒或實驗室毒化物外洩可妥善處理,未造成人員傷害。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 (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3.校園網路資訊系統遭破壞、侵入。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重傷亦或致具體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2.校屬人員個人涉嫌參與或涉及違法案件,遭檢調約談。3.性騷擾未造成傷害者。1.管教衝突導致校屬人員重傷。2.衝突與抗爭已獲初步平息,無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重傷者。2.家庭或犯罪事件。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者。2.造成學校財產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8、勿需緊急救助。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處理不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者。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重傷者。1.群聚性(10人以上)非法定 傳染性疾病。丙級:一週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1.人員輕傷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者。 2.具傷害威脅之事件且致人員輕微受傷。3.意外事件及時處理未引發其他負面效應。1.校屬人員輕微傷害。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3.糾紛事件由學校協助處理者。1.造成人員輕微傷害或致財產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2.偏差行為致民事糾紛者。1.衝突致輕微傷害。2.衝突致民事糾紛者。 個別與其他事件符合社政機關
9、及法令要求通報者。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2.造成學校財產輕微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下)。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圓滿處理。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1.人員疾病輕症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 者。 次要事件類別(車禍事件)校內交通意外事件校外教學交通意外事件校外交通意外事件(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實驗室毒化物中毒其他毒化物中毒(自傷、自殺事件)攜子自殺、學生自殺、自傷、教職員工自殺、自傷溺水事件、運動、遊戲傷害、墜樓事件(非自殺)山難事件、實驗、實習傷害、工地整建傷人事件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工讀場所傷害、其他意外傷害事件(火警):校內火警、校外火警(人為破壞事件):校內設施(備
10、)遭破壞、爆裂物危害(校園失竊事件) :校屬財產、器材遭竊、其他財物遭竊(糾紛事件):賃居糾紛事件、交易糾紛、網路糾紛(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遭詐騙事件、遭殺害、遭強盜搶奪、遭恐嚇勒索、遭擄人勒贖、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 、遭性騷擾(18歲以上) 、遭性侵害而至懷孕(18歲以上)其他遭暴力傷害、外人侵入騷擾師生事件(資訊安全)遭外人入侵、破壞學校資訊系統校屬人員遭電腦網路詐騙事件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械鬥兇殺事件、幫派鬥毆事件一般鬥毆事件、疑涉殺人事件疑涉強盜搶奪、疑涉恐嚇勒索疑涉擄人綁架、疑涉偷竊案件疑涉賭博事件、疑涉性侵害或猥褻疑涉性騷擾事件、疑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疑涉及違反毒品危
11、害防制條例、疑涉妨害秩序、公務疑涉妨害家庭、疑涉縱火、破壞事件、飆車事件、其他違法事件離家出走未就學(高中職(含)以上)學生騷擾學校典禮事件學生騷擾教學事件幫派介入校園學生集體作弊入侵、破壞學校資訊系統電腦網路詐騙犯罪案件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師長與學生間衝突事件師長與家長間衝突事件體罰、凌虐事件學生抗爭事件行政人員與學生間衝突行政人員與家長間衝突其他有關管教衝突事件在外遊蕩、出入不正當場所、離家出走三日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輔導個案、遭遺棄兒童或少年、強迫婚嫁兒童或少年遭非法利用拐、綁、買、押兒童及少年、迫誘兒童或少年猥褻或性交、拍攝、提供有害身心之影帶、圖書等、施
12、用(毒品、管制藥品)有害身心健康物質、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遭身心虐待、其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下)、遭性騷擾(18歲以下)、遭性侵害而至懷孕(18歲以下) 、高風險家庭、其他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風災水災震災山崩或土石流雷擊入侵紅火蟻其他重大災害教職員之間的問題總務的問題人事的問題行政的問題教務問題其他的問題一般疾病事件法定疾病(腸病毒)(結核病)(猩紅熱)(百日咳)(水痘)(登革熱)(SARS)(其他)一、意外事件案別1:車禍事件處理流程接獲報告通知家長校安中心師長立刻趕赴現場電一一、保持現場、留住當事人約定連絡方式簡要詢問來報者:傷勢如何?何人?
13、何時?何地?狀況?要求鎮定、精神支持現場處理協助維持車禍現場的安全及秩序死亡者保留現場,待警方處理協助車禍現場的紀錄與重建受傷者迅速送醫後續處理和解賠償:當肇事歸責於學生時和解求償:當肇事歸責於對方時當事人平安保險、急難救助或其他急難救濟管道的協助申請當事人看護、課業、請假或住校事宜的協助照料壹、 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一、 本案涉及傷者救治、法律責任、理賠求價。二、 爭取時效,救人第一。三、 保留現場,留下證據。四、 即時通知家長、師長。五、 運用相關資源。六、 教官角色:代表學校及家長,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助學生。七、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詳如附件一。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接獲電話報告時一、 簡要詢
14、問來報者:(一) 傷勢如何?(二) 何人?何時?何地?(三) 車禍狀況(被撞、撞人、機車、汽車等)二、 電話初步指示: (一) 電一一(依學生受傷狀況,請求救護車) (二) 維持現場原貌,記下對方車號。 (三) 留住當事人及目擊證人,記下對方車號。 (四) 約定連絡方式(值班教官手機號碼)。 (五) 要求鎮定。第二階段現場處理一、 迅速趕至現場。二、 找到當事人,查看傷勢,安排送醫。送醫應注意: (一) 詢問傷者是否手腳發麻?若有可能是頸椎或脊椎受傷,應由救護人 員搬動(旁人切不可搬動),以免二次受傷。若屬一般性骨折,須先 將骨折部位固定後,始可搬動。(二) 教官隨車照料,若傷勢嚴重,應就近送
15、往附近大型醫院搶救,若傷勢輕微,可就近送往附近醫院或診所就醫。 三、 維持現場或重整現場: (一) 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物,以免造成二度車禍。(二) 攜帶哨子、指揮棒,協助現場交通秩序之維持。 (三) 攜帶相機、噴漆或粉筆,協助車禍現場之保留。 (四) 若車禍現場已遭破壞,應儘速重建現場。四、 若警方已先到現場: (一) 詢問警方及學生車禍發生的原委,找出對學生有利及不利部份。 (二) 查看警方筆錄及車禍現場示意圖是否顯示其實狀況?初步判定肇事 責任之歸屬。 (三) 初探和解的可能性及雙方要求。五、 若學生已由警方或救護車送往醫院: (一) 查看車禍現場是否已完成存證?並紀錄雙
16、方肇事車輛之損毀情形, 初步瞭解車禍發生之原因。 (二) 親赴醫院,協助處理傷患之救治,瞭解受傷程度,是否需要住院觀 察動緊急手術? (三) 通知車禍學生家長,告知病情,如因傷勢嚴重急需開刀而又時間緊 迫,家屬無法立刻趕赴醫院簽具同意書時,可電請家屬授權,代簽 同意書。 (四) 聯絡附近同學,前來協助照料,待家屬趕到後,始可交接,離開醫 院。 (五) 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六、 若學生已當場不幸死亡: (一) 報警並會同警方勘查車禍現場,查看警方筆錄及車禍現場示意圖是 否顯示其實狀況,以確定肇事責任歸屬。 (二) 通知家屬或監護人。(三) 留下肇事者姓名,住址。電話及肇事車輛號碼等基本
17、資料。(四) 保持現場完整,在警方完成勘查車禍現場前,不可移動學生遺體及 肇事車輛位置。(五) 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物,以免造成二度車禍。(六) 聯絡地檢處,指派法醫驗屍,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可依實際需要, 要求法醫開立數份,通常為兩份,一份用於戶政單位辦理除籍,一 份用於申請學生平安保險之用。)(七) 協助家屬辦理後事。(如遺體領回、遺體運送、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死亡給付、肇事賠償事宜、協助學生喪禮等。)(八) 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七、 若學生撞傷他人:(一) 儘速將傷者送醫,並通知雙方家屬。(二) 查看車禍現場,並訪問目擊證人,尋求有利學生證據。(三) 帶領學生至醫
18、院探視傷者,並安撫其情緒,等候傷者家屬到達。(四) 未經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同意,不可輕易與傷者家屬承諾任何賠償 條件。 (五) 協助家長與受害家屬達成和解,並簽具和解書,以資憑證。 (六) 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 第三階段後續處理一、 照料: (一) 受傷學生送醫後,可聯絡居住附近同學,前來協助家屬照料。 (二) 受傷學生若需長期住院觀察或療養,且涉及課業及請假事宜,教官應協助處理。 (三) 受傷學生若已出院,但短期行動仍不方便,可視學生需要協調住進校內宿舍。二、 慰問:(一) 教官應經常至醫院慰問學生,瞭解其醫療狀況及復健進度,能給予精神上的鼓勵。(二) 瞭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是否足
19、以負擔其醫療費用?若是不足,可尋求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急難救濟管道,以協助其解決急難。三、法律責任: (一)和解:車禍事件中,除刑事部份外。民事部份可視雙方意願進 行和解,若雙方要求差距過大,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和解時,可向地區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二)賠償: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錯在學生時,則學生應賠償對方損失,此時姿態要低,儘量爭取對方對經濟條件不佳同學的同情。雙方互動過程中,切不可令對方覺得學生在敷衍塞貫,造成對方的反感,反而不利爭取學生合理的賠償條件。(三)求償: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錯在對方時,則學生可向對方求償,此時輔導態度宜理性公正。雙方互動時應檢附學生各項損失單據(包括醫療、車損、復健等),
20、但不可獅子大開口,超出一般標準及對方經濟能力,反而不利爭取學生合理的求償條件。附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一、定義(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四)軍車(人)交通事故: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五)涉外交通事故: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六)重大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
21、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七)交通事故分類如下: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八)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九)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十)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十一)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
22、而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十二)肇事原因: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二、任務與權責區分(一)任務1.維持交通,防止續發事故。2.協助救護傷患。3.現場調查蒐證。4.調查資料填寫陳報。5.肇事原因分析研判。6.案件審核及建檔。(二)權責劃分1.地區性交通事故:各市、縣(市)轄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各該港務警察局處理。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發生軍車交通事故,應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
23、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辦之。3.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由地方警察機關與該管鐵路警察單位會同處理,先行到達之機關單位人員先予處理,事後移由該管鐵路警察單位辦理。4.軍車(人)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由警察先予處理,事後移辦。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辦。刑事部分則分別處理。5.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由外事警察負責翻譯或委請翻譯到場協助製作調查筆錄等相關事宜,再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6.他轄事故
24、:獲知交通事故發生地點非本管轄或權責範圍,應迅即通知該管機關處理。其離事故現場較近或該管機關聯絡困難者,並應先派員到場作救護傷患、保護現場及維護交通秩序等必要措施。7.一事數轄:連續發生之交通事故致有數個現場,且牽連數管轄時,各現場分由該管權責單位處理,事後移由第一現場管轄單位彙辦。但其他現場損害情形較重大者,應由該情節重大之現場管轄單位彙辦。8.一案數轄:交通事故案件其發生地(撞擊點)與結果地(最終位置)分屬不同管轄,由發生地與結果地管轄單位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三、原則與限制(一)原則1.處理交通事故,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為原則,其目的在於還原交通事故原貌、釐清肇事原因,使正義
25、公理得以伸張。每件交通事故均有其特性,處理人員應以偵辦刑案之態度,掌握重點、抽絲剝繭,確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2.處理交通事故除填具相關書表外,應加強以科學方式取得證據,從抵達現場救護傷患、現場勘察、調查訪問至排除現場恢復交通之程序,詳細記錄現場情形與處理過程,必要時輔以錄音(影),以強化事故現場蒐證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二)限制1.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或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2.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前,先到達現場之支援警力,應先行救護傷患、管制現場、維持交通,俟處理人員完成現場處理、恢復交通後,始得撤離。事故現場未撤除前,處理人員非有特殊原因,不得
26、交由其他人員接續處理。四、事前準備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應具備現場調查處理相關知能,各項應勤裝備應事先準備,攜帶齊全。五、受理報案與通報(一)受理報案1.凡有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大小及報案人身分為何,均應立即受理。如非屬權責範圍之事,亦應作適當之處置,並迅速通知權責單位,不得拒絕。2.不論係電話報案或口頭報案,受理時均應態度和藹、表現關切,並填具受理報案紀錄,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與下列事項:(1)報案人為肇事車輛駕駛人時:應詢明姓名、住址、駕駛車種及牌號、肇事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如為電話報案,應請其在現場等候或作其他必要之措施。(2)報案人為被害人或其他人時:應詢明
27、姓名、聯絡電話、發生地點、傷亡情形及現場概況及是否為肇事人委託代為報案等。如為肇事逃逸案件,更應設法詢明肇事人及車輛之車號、車種、車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線索。(二)通報受理報案後,即將案件內容概要紀錄,並視情況採取如下通報措施:1.受理單位為警察局或分局、交通(大)隊,應即指令就近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派員趕赴現場處理。如受理單位為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在派員趕往現場之同時,應向上級報告,並視情況需要請求支援。2.知悉現場有傷者待救援時,應先請派救護車或巡邏車出動,並聯絡就近之醫療處所協助。現場有人死亡時,應通知刑事單位及地檢署派員協同處理。3.軍車(人)交通事故,應通知憲兵隊派員協同處
28、理;涉外交通事故,應通知外事、刑事單位協同處理。4.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現場有人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應即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其他交通事故,必要時得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5.轄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依前四目之通報處置外,應另通報下列單位:(1)報告該管檢察官。(2)通報該管權責單位主官(管)赴現場指揮處理,另通知當地公路監理機關。(3)先以電話初報,並於一小時內傳真通報警政署及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事件有繼續擴大或需請求支援時再續報,否則免報;事故處理結束後二小時內傳真結報。6.各單位處理交通事故,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29、。 案別2: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處理流程接獲報告電119召救護車通知警方、校安中心協助救援通知健康中心前往現場救護現場處理蒐集相關證物樣本建請成立危機處理中心指定人員隨同送醫封鎖現場,管制交通掌握狀況、通知家長後續處理追查責任通處理善後恢復上課衛生宣導感謝救援照料病患壹、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 一、本案攸關性命是校園重大事件,極易形成社會新聞焦點,事後又面臨追查原因及法律求償之責任。二、送醫之前必須先做緊急處理。三、必須把握學生清醒時機問明原委。四、每位送醫學生的班級、姓名、送往醫院名稱要記錄清楚。五、要盡心盡力照顧學生並確實連絡家長。六、協助蒐集樣本,樣本是否確實,性命攸關。七、教官角色:擔任現場指
30、揮,迅速將中毒學生送醫救治,維護現場秩序與學生安全,儘速連絡家長前往,並盡心盡力照顧學生。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接獲電諸報告時一、電話一一九召救護車。二、如中毒人數眾多,請一一九通報,起動地區緊急醫療網全力救援,並立 即通報校安中心。三、通知健康中心前往現場救援。四、通知警衛人員打開校門,引導救護車前往出事地點。第二階段現場處理一、迅速趕赴現場並登記中毒學生班級,姓名、症狀。二、封鎖現場,管制交通,保持救護送醫行動之暢通。三、指定人員隨同救護車照顧及辦理醫療住院等手續,並規定定時回報校安 中心。此因中毒學生人數較多,救護車分別送往各醫院,故需指定人員 隨車,以便掌握送往那些醫院。四、尋問較清醒同
31、學中毒可能原因。五、蒐集証物,如:食物、嘔吐物、排泄物。六、建請學校迅速成立指揮中心,管制全局,介配任務,並主動對外發布消息。七、迅速連絡家長,說明情況。八、編組教官和校護、護理老師進駐醫院協助救援,盡心盡力照顧學生,隨 時向校安中心回報狀況。九、校安中心建立看板,隨時登錄中毒學生姓名、症狀、病情、送醫之醫院名稱、病房、床號、送(出)醫院時間等資料,以利管制,並方便家長探詢。十、過濾清查已先行返家或返回宿舍、賃屋處所之學生,避免漏失,確定安全無慮為止。十一、關照已先行返回之學生,一發現有可疑症狀,派員隨護即刻送醫。第三階段照料、慰問、善後一、教官及校護、護理老師帶領學生駐院照顧病患,每一位學生
32、不論是否有 家人陪伴,至少編組一員照料。二、外縣市學生家人未到醫院前,負責照顧的人員主動隨時向其家人報告病情。三、向校長通報、校安中心最新情況及陪同前往醫院慰問。四、善後:(一) 若是因為廠商提供飲食不潔,引起細菌性中毒則專案求償。(二)若是因為不法份子下毒,引起化學性中毒則協助警方破案以嚴懲不法。(三)有學生不幸死亡,應成立治喪委員會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四)有效維護校園秩序,迅速恢復上課。(五)加強飲食衛生宣導。(六)凡協助處理中毒事件有功人員,建請學校致函或感謝狀表達謝忱。案別3:校內受傷事件處理流程接獲報告指示消除造成傷害之因素簡要詢問:何人?何時?何地?傷勢?原因?通知相關救護單位現場
33、處理查看傷勢,安排送醫,以附近公立醫院為主。與送醫學生約定聯絡方式受傷人數眾多時,應注意清點人數,掌握送醫後行蹤情況嚴重時應隔離現場並疏散其餘同學,通知家長與校安中心 檢查現場狀況,並拍照存証後續處理復原階段:探視關懷學生復原狀況,如有需要,協助家長辦理休學或安排學校宿舍床位死亡處理:安撫家長情緒,應家長要求協助處理喪葬事宜和解賠償:釐清法律責任,協調雙方和解,辦理保險理賠解。和解過程中如有爭議,可請求地區協調委員會協助處理,並應注意安撫當事人情緒。2協助家長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傷殘或死亡理賠給付醫療階段:手術同意書需家長簽字,如家長無法及時趕到時,應取得家長同意後代為簽字壹、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一
34、、校內受傷原因多為運動、嬉戲時受傷,或蛇咬、蜂蜜,也可能因做實驗或校內工程造成。二、本案涉及傷者救治、現場秩序維護、法律責任、理賠求償。三、爭取時效,救人第一。四、保留現場,留下證據;隔離現場,保護安全。五、重傷及死亡即時通知家長、師長。六、運用相關資源。七、教官角色:協助學生,防止傷害擴大;現場指揮,緊急處置各項狀況。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接獲報告時一、簡要詢問來報者:何人、何時、何地、受傷情況、原因。二、初步處理:(一)指示來報學生先消除造成傷害之因素,如燙傷先沖冷水、外傷先止 血等。(二)如情況嚴重應立即通知學校健康中心,並打一一九召救護車。第二階殷現場處理一、迅速到達現場後,應先查看現場
35、狀況,避免危險因素再度造成傷害,同時將現場拍照,以做後續處理之證據。二、查看傷勢,安排送醫。(一)如係輕傷且可行動,由教官及同學陪同至健康中心處理。(二)檢視學生受傷狀況,先看外表再詢問本人或目擊者,但應特別注意考量內傷或骨折之可能。(三)如果情況緊急,應先進行簡易的急救,如止血、吸毒、沖洗傷口等,救護車到達時,再以適當方式運送傷患;送醫時應有學生陪同。(四)如受傷人數眾多,應注意清點人數(受傷者名單、受傷狀況、送至何處醫院),與陪同送醫者約定聯絡電話與方式,以確實掌握學生狀況。(五)如現場仍有危險存在(如碎玻璃、蜂巢、斷裂的欄杆等),應立即隔 離並視安全狀況疏散其餘同學,同時要報警協助處理並
36、向校安中心 反映。(六)如學生受傷狀況嚴重,應立即通知家長、校安中心。第三階段醫療救助一、醫療時期(一)送醫時應考量受傷狀況及交通狀況,但以附近之公立醫院為主。(二)送醫後如需緊急手術,應聯絡其家長或監護人速至醫院簽字。(三)如家人或法定監護人無法即時趕到,應透過各種聯絡方式,讓家長瞭解狀況,並在獲得授權情況下代為簽字。(四)如家長無法及時趕至醫院,則應與家長約定聯絡方式,以便讓家長在趕到醫院前,可隨時瞭解最新狀況。(五)如當事人為僑生或外籍生,應聯絡僑輔室,代辦家長之緊急入境。二、死亡之處理(一)由檢察官驗屍並開立死亡証明。(二)協助家長處理喪葬事宜。 三、復原時期 (一)經常與家長聯繫,瞭
37、解與關懷學生復原狀況。 (二)如短期內不能復原,無法繼續上課,可協助家長辦理休學。 四、和解與賠償 (一)釐清法律責任1如受傷原因是他人造成,應釐清責任問題,並協調當事人雙方和解。和解過程中如有爭議,可請求地區協調委員會協助處理,並應注意安撫當事人情緒。2協助家長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傷殘或死亡理賠給付。 (二)重大傷害後,應協請輔導室辦理團體心理輔導活動,安撫同學心 情,防範不良影響產生後遺症。案別4:學生自殺事件處理流程接獲報告電110、保持現場向警方報案通知家長、師長及校安中心詢問來報者:何人?何時?何地?狀況?鎮定處理精神支持現場處理學校附近外地自殺自殺未遂送醫急救陪同家長配合處理已斷氣保留
38、現場待警方處理透過服務網請當地教官先行處理後續處理實施班級團體輔導協助申請平安保險與急難救助照料當事人轉介輔導個案後續追蹤輔導壹、 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一、本案涉及救人、情緒疏導、轉介輔導。二、爭取時效,救人第一。三、即時疏導,防止狀況惡化。四、保留現場,留待鑑定。五、迅速通知家長、師長、校安中心。六、配合警方人員調查,釐清法律責任。七、運用相關資源。八、教官角色:在最關健時刻,代表學校及家長趕赴現場,救助學生。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接獲電話報告時一、簡要詢問來報者:(一)自殺者現況(斷氣、受傷、未逐)?(二)何人?何時?何地?二、對來報者指示(如已造成嚴重傷害):(一)電一一九請求派救護車。(二
39、)維持現場原狀。(三)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四)給予精神支持,並要求鎮定。三、教官即通知家長、師長、校安中心。第二階段現場處理一、在校內或學校附近,應迅速趕至現場。 (一)若自殺未形成傷害: 1情緒疏導,誘其傾吐心聲,再以感同身受的態度予以安撫。 2連絡關鍵人物,如男(女)友、室友及其信賴的師長等,前來協助安撫。3連繫同班同學或好友,隨時隨地陪伴。(二)若自殺受傷,查看傷勢,安排送醫。送醫應注意: 1維持現場或檢視現場證物(如藥罐、繩索、刀)。 2就現場徵詢具急救資格者,先行緊急處置。 3由同學陪同教官,將傷者送至最近之公立醫院急診。(三)若確定自殺斷氣: 1仍應呼叫救護車。 2保留現場及有關証
40、物(藥、自殺器具、遺書等),同時檢視遺書內容有無線索提供警方?是否有他殺嫌疑?3協助警方(法醫)及家長處理。4安定目擊同學情緒。5立即將狀況回報學校師長及校安中心。二、若在較遠外地自殺:(一)連絡當地縣市聯絡處,請該地教官先行至現場瞭解狀況,適切處理。(二)若學生確認自殺身亡,迅速通報校安中心,連絡家長、協同家長前往處理。1與本校教官室隨時保持連繫,報告處理情況。2配合當地警方處理,釐清案情。3協助家長處理善後事宜,如認屍、清點遺物、料理後事等。第三階段後續處理一、依實際需要,安排同學陪伴,隨時與教官連繫。二、轉介學生輔導室。三、協助申請學生平安保險或急難救助。四、若班上同學陷於悲傷情緒下,商
41、請導師或輔導人員實施班級團體輔導。五、對自殺未遂同學,應經常關懷並持續追縱輔導。六、新聞媒體的處理應格外謹慎。案別5:山難事件處理流程接獲報告通報師長,校安中心,成立聯絡協調中心訊息驗證:時間、地點、天候、地理、交通、人員與相關機構,保持訊息接觸現場處理持續掌握狀況進行救援任務需求資源補給統一對外提供訊息統合各支援單位成立前進聯絡中心後續處理實施安全教育參與單位致謝召開檢討會議死亡善後傷患送醫看護壹、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一、本案特徵:登山隊伍在登山途中發生傷殘、身亡、迷途、失蹤、失聯、車禍及流籠等掉落山谷事件。二、瞭解事故現場相關地理環境,備妥必要交通工具、地圖、文件、器材、經費。三、救人第一,
42、爭取時間。四、有效掌握全部山難資訊及救助資源。五、成立連絡協調中心,統一發言。六、掌握資訊通報家長、師長及相關單位。七、教官角色:代表學校及家長,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統合各方力量協助學生。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獲知訊息一、訊息獲得:(一)電視及平面媒體報導。(二)業餘無線電及事故地點警察通知。(三)登山同伴電話報知本校值勤人員。二、訊息驗證:(一)獲知訊息立即查證訊息之可信度,並向校安中心通報。(二)瞭解該登山隊學生是否足夠糧食、飲水、夜間照明設備、通訊設施等狀況,適時安撫學生情緒。(四)查詢當地有無其他救難機構協助處理。(五)成立本校連絡協調中心,適時建立本校發言人,以利對外統一發佈訊息及連絡
43、家長等事宜。三、初步處理:(一)立即連絡相關救難機構請求協助。(二)隨時與受難學生,保持連絡,並安撫情緒。(三)協調當地學校、縣市連絡處教官先行前往協助處理,並保持訊息暢通。第二階段現場處理一、前往現場前之準備:(一)攜帶登山隊基本資料。(二)各相關單位(現場)及家長聯絡電話。(三)交通工具通常可以請各地連絡處或各地學校教官支援。(四)前往現場人員的必要裝備如禦寒裝備、飲食器物、經費等事宜。二、到達現場初期之處理:(一)成立前進連絡協調中心,整合當地軍警、救難大隊、電訊社團等單位,統一協調救難事宜,並建立連絡網路。(二)連絡協調中心宜統一事權,以協調替代爭執,以合作替代指揮,以學生安全為考量基礎,並尊重家長授權處理幅度,做為事宜處理之憑據。(三)掌握現場之地形、地貌、天候、救援路徑、學生狀況,適時研擬救援之最佳方式,並擬定相關預備腹案,以利完成救援任務。三、現場熟悉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