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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概 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已满l 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第一节 概 述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没有作专章的规定,但在具体程序中也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
2、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第一节 概 述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公安部在I 995年10月23日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节 概 述1999年6月28日通过,
3、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联合国须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予以充分体现和切实贯彻,成为我们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未
4、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审理不公开原则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
5、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就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确立该原则之目的,是为了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的方针和特有原则迅速简易原则迅速简
6、易原则迅速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争取时间,迅速侦查、起诉和审判。简易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是由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的。现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
7、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和缓和宽松。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立案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第一,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第二,制作立案报告;侦查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有如下特点:侦查范围比较广泛。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较为灵活、缓和的传唤和讯问方式。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起诉程序审查起诉除查明刑中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情况外,还要对侦查时
8、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开宣布的原则,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组),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起诉书的内容应增加犯罪嫌疑入的心理、生理及性格特征、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内容。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审判组织 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也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
9、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少年法庭法庭”。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法庭可以邀请熟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心理特征,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受案范围受案范围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指控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实施放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
10、岁的案件。审判程序审判程序 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也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少年法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少年法庭在向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判中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在开庭审理前提交合议庭。少年法庭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的便利和会见少年被告人的时间。第三节 未
11、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少年法庭的审判少年法庭的审判少年法庭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法庭调查对,审判人员要准确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台议庭进行评议。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进行法庭教育:第一,经过合议,合议庭确定被告人无罪的;第二,宣判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入、辩护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有罪判决持有异议的。台议庭在宣判后应当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
12、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并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应一律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严格禁止书面审理。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 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少年法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程序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审结少年刑事案件后,应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等方面的材料,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