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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第 4 页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 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 鉴于甲方有意为其公司_(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所需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甲乙双方特依据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1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系统、项目等词除另有指明外,均指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投资,乙方承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里程碑是指乙方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集成中,在技术上和项目过程中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工作。3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
2、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4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5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它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甲方所需信息系统及原有信息系统1甲方所需信息系统描述甲方为其_(公司经营的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处理的业务对象为_(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要求、主要功能和目标为_。2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甲方原有的系统_(技术设备名称)_(计算机信息系统名称)为_(财务、
3、客户资源管理、仓储管理等),其主要功能是_。乙方将按照甲方要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对原有系统进行集成,向甲方提供其要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_(其中注明: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未注明的设备与软件在建立的系统中不予利用,或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保证对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有继续使用和或升级的权利。(注:如甲方无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将建立的信息系统与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是互相独立的,则本条可免填写) 三、乙方所提供代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将依据甲方的需求,并根据甲方业务的描述情况向甲方提供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硬件系统:乙方所提供
4、代购的硬件系统设备为_(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该硬件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见附件_。2软件系统:21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系统为_(系统名称)。其中(1)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为_;(2)属于乙方所拥有的软件为_;(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为_;(4)乙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人开发的软件为_。22集成的软件系统分为_个子系统,包括_子系统、_子系统和_子系统,与 _(甲方原有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集成。该软件集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_。该软件集成系统的名称、功能、等级、规格、版本、价格等相关情况见附件_。3集成范围31(1)以上条款所约定的硬件和软件;(2)前款所描述的甲方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3)前款所描述的甲方业务流程及相关功能。32乙方在集成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时,除甲方明确表示需依照合同由乙方升级且可以不予保留其原有功能之外,乙方不得由于集成了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而损坏其原有功能。(本款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