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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销售服务4S店业务法律合规要点分析4S店是汽车经销商企业中的一种主流经营模式,亦是我国一般消费者购车的主要渠道,本文主要对4S店相关业务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合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4S店全称为汽车销售服务4S店,是一种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的汽车销售企业。4S店是汽车经销商企业中的一种主流经营模式,亦是我国一般消费者购车的主要渠道。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包括财政补贴、减征购置税、放宽汽车限购等促进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的大背景下,汽车销售行业依然充满潜力,本文主要对4S店相关业务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合规问题
2、进行分析和总结。一.汽车经销业务4S店通常通过与汽车制造厂商签订授权经销合同,在授权的特定地区就特定汽车品牌从事汽车销售业务。此外,授权经销合同中一般也会包括有权销售、推广形式、服务标准、销售流程等约定。根据商务部发布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针对新车销售环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汽车经销商备案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3、基本信息发生过变更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并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汽车经销商,即使根据已废止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备案,仍应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其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违反前述备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罚款。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对4S店销售的产品涉及进口汽车的,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2018年4月修订),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1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进口汽车的销售单位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汽车融资贷款4S店向品牌厂家采购新车如果存在现金不足,可以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修订),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4S店作为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
5、贷款,还应具备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以及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或信用不良记录等证明文件。二.汽车售后服务4S店与品牌厂家的授权经销合同约定的业务模式除新车销售外,一般还涵盖品牌零部件销售及维修、保养、美容等一系列售后服务。对于保修期之外的维修保养服务,4S店则自行收取相应的人工服务费用和零件费用,通过赚取相应的工时费和保养维修零配件的差价等方式来获得利润。针对汽车售后服务环节,需要关注汽车维修业务相关资质以及汽车维修带来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所涉及的环保合规问题。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虽然曾经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要
6、求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但是该证根据2018年7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已取消。根据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规定的相关材料。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设立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一类、二类或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并将按统一标准自行制作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7、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此外,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排水许可以及危险废物处置4S店售后维修服务中的污染物主要是钣喷业务产生的废气,需要经特殊吸附设施过滤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因此,在门店工程建设阶段,如预计日后会展开钣喷等存在污染的业务,则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并且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并且严格按照批复结果,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在建设完成后实际交付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在未取得验收之前不得投入使用。根据排污许可管
8、理条例,针对汽车维修过程中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4S店需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此外,针对汽车清洗、修理等活动,还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地方规定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即通常所称的“排水许可证”),例如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汽车清洗、汽车的修理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除废气、废水外,机动车维修环节中还会产生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抹布、含油漆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过滤棉等固体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9、),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4S店的维修服务一般都能够达到汽车大修和整车修理的级别,且维修场所规模较大,一般需要取得一类或二类维修备案资质。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对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具体要求如下:第4条人员条件4.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
10、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2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4.3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1人。4.4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4.5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5条组织管理条件基本要求:5.1.1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
11、、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等部门并落实责任人。5.1.2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5.1.3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经营管理:5.2.1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5.2.2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5.2.3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质量管理:5.3.1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
12、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5.3.2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5.3.3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5.3.4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第6条安全生产条件6.1 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6.2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6.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
13、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6.5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第7条环境保护7.1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7.3 涂漆车间应设有
14、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第8条设施条件接待室8.1.1 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 m2,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m2。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8.2.1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 m2,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m2。不得占用公共用地。8.2.2 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
15、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8.2.3 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生产厂房及场地8.3.1 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 m2,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m2。8.3.2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30 m2,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m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8.3.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8.3.4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8.3
16、.5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8.3.6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 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8.3.7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第9条设备条件9.1 应配备要求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9.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9.3 各种设备
17、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9.4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三.衍生业务汽车4S店的衍生业务包括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二手车经销及交易等服务。汽车金融保险服务许多4S店在从事销售活动时,同时开展与保险公司合作推介车险的业务,通过向车主推销合作方保险公司的相关车险产品,并在店面替保险公司直接出具新车保单及续保车辆保单等,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因而存在4S店被认定为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风险。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保险代理人
18、监管规定第3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以下简称“324号文”)出台之前,4S店可以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从事保险推介业务。但根据324号文,自2012年3月起,暂停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因此,自324号文出台后,新开业的4S店代理保险业务不再被核准。二手车经销及交易业务4S店的二手
19、车经销及交易业务模式通常包括直接采购二手车辆再行销售、向车主提供折价以旧换新服务、为车主销售车辆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代理佣金等。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提供二手车置换、收购、修缮和销售等二手车经销服务的4S店属于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局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注1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