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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的最后四个月,银保监会还将出台哪些重磅文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16项),拟制定8项规章,并对8项现有规章进行修订。截至2022年8月20日,已有6个文件(3项制定、3项修订)已经征求意见,另有10个文件(5项制定、5项修订)“尚未发布/征求意见”。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征求意见1、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28日,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管理办法在修订中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管理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修订信托业保障基金
3、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设立以来,对于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信托行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同时,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的筹集和
4、管理、基金的使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二是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
5、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三是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3、制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4月29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制定
6、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与上述制度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遵循。办法共六章41条,分别为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监督及附则。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行业对标和风险底线原则,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全面、制衡、匹配和审慎的内控管理机制和组织架构,完善投资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健全交易制度全流程管理,加强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与风险隔离,充分发挥内控职能部门和内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监管
7、部门应坚持为民监管理念,加强持续监管,逐步建立理财公司评价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办法是理财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发布实施办法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促进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4、制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2年7月19日,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分
8、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保险销售行为原则和分类,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公众教育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第二、三、四章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销售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
9、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第五章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附则是对本办法与其他监管制度的衔接、办法解释和施行时间作出规定。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健全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后续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还将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规范保险销售行为。5、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财务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征求意见稿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有关我国经济增长数据,同步提高财务公司申请设立门槛,体现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
11、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征求意见稿将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作为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将具有一定风险外延性的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作为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的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管控。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征求意见稿优化和新增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监管,督促财务公司提升对外业务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水平。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
12、监管。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6、制定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8月2日,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
13、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机
14、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监管举措。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办法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办法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尚未发布/征求意见7、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8、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15、9、制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0、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1、制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2、修订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3、修订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14、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15、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16、修订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几个文件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均有影响的是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这几年,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适当性管理投诉不断增多,有些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要求银保机构就未正确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而赔付其投资损失。站在监管部门的角度,其实
16、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定期通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机构。证监会领域已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之前对于银行业、保险业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散落在理财、信托、保险等多个业务文件中,但是执行尺度并不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后,将形成银保监会版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预计将统一覆盖银保各项业务,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将更强。另外,对于商业银行总体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和资本有关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和中收有关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前者主要是针对国内版的新巴塞尔协议改革的中国落地实施,后者主要是针对银行服务定价的顶层框架设计进行重修,银保监会在2022年曾发
17、过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总体思路未来都是向统筹业务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等多种综合因素方向靠拢。第三个影响,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终于将迎来一部较为重磅的文件: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之前关于资产托管业务的政策主要是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上述两个文件也是几经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分别是因为中美经贸协议和私募基金托管纠纷所致。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将是在中银协基础上监管部门对于托管业务的一次新的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这也是资管新规的系列配套文件,直接强化托管人在资管链条中的重要地位,拭目以待!未来四个月,将进入银保监会的政策密集发布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