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推进“社会投资人+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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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推进“社会投资人+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模式日前,贵州省水利厅出台关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整合已建、在建、拟建涉水项目,探索推进“社会投资人+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模式。这一表述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撰文认为,“社会投资人+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属于违法违规融资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并且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的规定。贵州的文件处处触碰红线,与国家法律、政策要求背道而驰。上述观点实际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隐性债务的定性和概念不清,也没有看到近年水利领域投融资体制发生的变化。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采取直

2、接投资方式(非经营性项目)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经营性项目)实施的项目。隐性债务是以政府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如果一个项目有经营性、经营收益可以满足偿还债务,社会投资人以自有资金投入实施该项目,以项目的经营收益开展市场化融资,项目无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则项目就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也不存在政府隐性债务。我们看到,近年国家倡导”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国办发202219号),贵州在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见今日第二栏)也提出:到2022年,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实现有偿供水。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我们再看下面指导意见提出的十个合作

3、领域,其实都可以是经营性项目,如果社会投资人以经营获利为目的投资于该项目,并以项目经营收益为还款来源开展市场化融资,项目无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可以有政府投资补助补贴)、未以政府财政资金做还款来源,那项目当然可以做成合规的”投资人+EPC模式。在防范隐债的背景下,大的政策趋势是改革体制机制,挖掘项目的经营性,以经营收入开展市场化融资,解决资金问题。认清这一趋势,才能在防范隐债的同时推动地方经济和建设发展,获得高质量发展。 贵州的同志们,显然认识到了这一趋势。 薄著老师点评以下为贵州文件全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水务局,省水利投资(

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多渠道筹措水利资金,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权利平等

5、、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利服务能力,为我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原则;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分类施策、协同推进原则;坚持行业引导、社会资本自愿参与原则;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二、合作领域(一)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在建、拟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已成项目的股权出让、委托运营、增资扩股等。(二)生态渔业。投资科研、养殖、捕捞、加工、销售等生态渔业全产业链。(三)水利旅游。水利风景区投资开发、运营。(四)饮用水产业。优质饮用水开发、经营。(五)城乡供排水服

6、务。供水、排水一体化服务,包括新建、改扩建和运营。(六)水库管理。水库物业化、标准化管理。(七)涉水新能源开发。水电开发、抽水蓄能等。(八)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九)智慧水利。数字孪生流域、智慧水库管理、智慧水务等涉水大数据开发应用。(十)涉水设备。涉水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安装、运维等。(十一)股权投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水利相关企业。三、合作方式(一)独立投资。单个项目或以市(州)、县(市、区、特区)为单位打捆项目的建设运营。(二)合作投资。参股、控股、增资入股、暂持股等。(三)以奖代补。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财政资金予以支持配合和奖补。(四)业务服务。水

7、库管理、城乡供排水、智慧水利等服务合作。四、操作流程(一)建立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水务局和省水投公司对拟引进社会资本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推荐优势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二)发布招商信息。采取召开推介会、座谈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推介项目、发布信息。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加强对央企和大型国企招商力度。(三)合作洽谈。与意向投资人就合作方式、合作条件等进行洽谈。(四)拟定实施方案。编制合作实施方案、细化合作内容等。(五)履行法定程序。对需要招投标的,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对需要报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按程序完善手续。(六)签订合同。就合作内容、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等

8、签订合同。五、支持政策(一)资金政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支持申报国家和省设立的投资基金。(二)收益政策。保障社会资本方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三)价格政策。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价格政策规定,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定期校核、动态调整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现投资回报。(四)招投标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是“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建设资金筹措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充分运用好招商引资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

9、经验、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1.鼓励整合已建、在建、拟建涉水项目,探索推进“社会投资人+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模式,实现招商引资和项目招标“两标并一标”。2.采用“一项目一招标方案”,根据项目需求对“社会投资人+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联合体中社会投资方和EPC总承包方的投资资金、信用评级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重要赋分条款。(五)特许经营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授予供水、发电等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方享有参与生态渔业、旅游、康养等涉水项目多种开发经营的优先权。(六)税费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10、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第14号)第一条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4.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11、五条规定,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5.享有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七)生态渔业政策投资生态渔业项目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129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级原良种场认定的企业,省级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生态渔业精深加工企业开展市场融资,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给予支持;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标准,省级给予资金补助。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

12、拓宽水利投资渠道的重要作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二)抓好示范推广。要加强与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推介和试点。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营造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良好氛围。(三)强化考核监督。省水利厅将把该项工作纳入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各单位要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领域投资。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有关政策落地见效。贵州省水利厅2022年7月12日关于引入社会

13、资本投资水利领域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指导意见起草背景及过程(一)起草背景2022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指出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保障国家安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强调要适度超前,布局有利于引领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

14、基础设施。要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会议强调,要适应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拓宽长期资金筹措渠道,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2022年4月27日,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国英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会议要求,要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拓宽水利建设资金筹措渠道,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

15、PP)、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模式,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决策部署,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力度,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出台我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十分重要和必要。(二)起草过程我厅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厅内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初稿,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单位和各市(州)水务局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审议稿,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正式印发。二、

16、指导意见明确的目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利服务能力,为我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三、指导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原则;二是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分类施策、协同推进原则;三是坚持行业引导、社会资本自愿参与原则;四是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四、指导意见明确的合作领域合作领域11方面: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生态渔业,水利旅游,饮用水产业,城乡供排水服务,水库管理,涉水新能源开发,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智慧水

17、利,涉水设备,股权投资合作。合作领域涵盖面广、切入点多,除传统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外,还包括生态渔业、涉水新能源、智慧水利、涉水设备等新兴产业。五、指导意见提出的合作方式及操作流程合作方式四种:单个项目或以市(州)、县(市、区、特区)为单位打捆项目建设运营的独立投资;通过参股、控股、增资入股、暂持股等方式的合作投资;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财政资金予以支持配合和奖补的以奖代补方式;水库管理、城乡供排水、智慧水利等业务服务合作。明确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六大程序:一是建立项目库,二是推介项目,三是与意向投资人洽谈,四是编制合作实施方案、细化合作内容,五是履行法定程序,六是签订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合作都必

18、须依法合规,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六、指导意见明确的支持政策包括了七个方面的政策:包括了资金、收益、价格、招投标、税费、生态渔业方面。具体为:一是明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有同等的资金政策和收益政策。二是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价格政策规定,落实水价机制,可实现投资回报。三是鼓励各地充分运用好招商引资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鼓励整合实现招商引资和项目招标“两标并一标”、明确对投资资金、信用评级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重

19、要赋分条款。四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授予供水、发电等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方享有参与生态渔业、旅游、康养等涉水项目多种开发经营的优先权。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现有法律或规定,投资水利领域可享有税费优惠政策。六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投资生态渔业项目,达到条件可获得省级相应资金补助。七、指导意见落实的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要抓好示范推广,加强与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推介和试点;要抓好政策宣传,营造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良好氛围;要强化考核监督,拟将该项工作纳入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领域投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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