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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伞式保险浅析随着这些年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下的国内企业大量海外投资,伞式保险(umbrella insurance)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项目合同中关于保险要求的部分, 如:Excess Liability, Umbrella Insurance Form(applying excess of primary underlying business automobile liability,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and employers liability coverages):Limits (BI and PD combined
2、) - $5,000,000Each Occurrence Limit - $5,000,000General Aggregate Limit - $5,000,000Products/Completed Work Limit - $5,000,000.中文翻译1:超赔或伞式保险适用于底层保险为商业车险、商业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超赔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共用限额为 500万美元,单次事故限额为 500万美元,保单累计限额为500万美元,产品及完工操作限额为 500万美元。其实,伞式保险的应用场景在国际上十分广泛,对我国责任险产品的丰富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用三个部分解析伞式保险的
3、基本概念以及保障问题。一、伞式保险的介绍伞式保险作为责任险家族成员之一,最早出现在1950年代,并逐步开始在美国市场流行。伞式保险其实是超赔责任险(excess liability)的一种,本质上是遵循底层保单的承保范围并为其提供更高承保额度。但是不同于传统超赔责任险的是,伞式保险不仅可以提供更高的承保额度,还可以在承保范围上有所拓宽。但是客户到底为何需要购买超赔责任险或者伞式保单呢?这就和责任险的风险特质密不可分了。在我曾经从事责任险核保管理期间,经常会走访一些客户,并发现很多企业客户无论规模大小,在购买责任险时都会问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那就是究竟需要买多少限额?如果客户和买方或业主的商
4、务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保险,约定一个责任限额,但是这个限额就一定足够吗?如果客户自己就是项目的业主呢,如何给自己约定一个责任险的额度呢?这个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这就是和责任险这种“无形”的风险的本质有关,不同于传统的财产保险,例如体形小到手机、电视,大到飞机、化工厂,全都是“有形”风险,保额相对容易确定(如重置价值等),责任险则没有一个明确的额度确认机制,往往和客户业务所涉及的领域或承接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司法环境有关,但即便如此,具体的额度设定也是见仁见智的。在财产险市场中,经常会提到“最大可能损失” (Maximum Probable Loss,简称MPL)这一概念。保险公
5、司或经纪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的模型工具来模拟出现最大可能损失的场景,并计算相应的损失金额,从而给核保人承保能力的投放提供指导。但是责任险的MPL则非常难确定,因此当遇到责任险限额需求较大(如能源责任险)或风险较为复杂(如特定的产品责任险、海外项目商业综合责任险等)的场景时,不同保险公司出于对风险承保偏好的不同,投放的总承保能力按照比例形式可能会出现缺口,因此超赔或伞式保单的需求就应运而生了。此外,伞式或超赔保险对于有着很多经营场所的企业在管理整体责任风险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连锁酒店、商店等往往拥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经营场所,企业通常会投保公众责任险(海外一般为商业综合责任险),保单一般会约定
6、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同时约定全年累计额度。该累计额度为保单的总限额,即所有场所地址共享。该业态的主要风险往往呈现“高频低损”的特点 ,如每次事故的损失金额往往会在保单约定的单次事故额度内,但一年当中出险次数可能较多。此时由于累计额度受事故频率的影响,随着保单的消耗,可能出现剩余额度不足的潜在风险。这时,伞式或超赔保险在底层保单总额度用尽时,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额度。 二、伞式保险与超赔保险的差异及其承保特点伞式保险作为超赔保险的一种,与传统的保赔责任险具体还有哪些差异呢 ?上文提到伞式保险除了提供更高的额度外,还可以承保一些底层保单无法承保的风险。然而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承保范围的差异,底层保单的
7、额度无法被使用,因此伞式保险需要为此类额外承保的风险设定专门的自留额(self insured retention),这种承保方式称为drop down。从表1可以看出,在传统超赔责任险的设计中,既可以为不同的底层保单单独设计超赔的限额,也可以根据市场供给情况采取统一的一张超赔保险(超赔保单4)来为不同的底层保单同时增加限额。但无论哪种方式,在承保范围上,超赔保险都是严格遵循底层保单的承保内容。通过表2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伞式保险的操作不仅完成了对底层保障额度的提升,又额外增加了新的保障。以海外工程项目为例,通常承包商或业主会购买建安工一切险保单,其中包含了第三者责任险(third part
8、y liability),然而对于项目完工后的责任,即产品及完工责任 (products-completed operation),该保单通常无法承保,此时可以利用以ISO CGL 为蓝本设计伞式保单,对“产品及完工责任”部分提供drop down 的保障,并设置相应的自留额,同时对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以超赔的形式提供额外的责任限额。除了上述的承保范围扩展的特点外,在操作伞式或超赔保单的时候,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关注:1.需要维持底层保单的有效性一般来说,伞式保单的常见底层保单为商业综合责任险(CGL)、 雇主责任险( employer liability) 和商业车险中的责任险部分(busine
9、ss auto liability)。在伞式保单起保之前或之后,核保人需要收集完整的底层保单,作为整个伞式保单合同的一部分。此外,在赔付方面,由于伞式保单对于底层承保的风险仅作为超赔承保,因此保持底层保单的有效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在伞式保单存续期间,如果任何一张底层保单由于各种原因断保,若出现触发伞式保单的理赔,且保障内容为底层保单承保的风险,则伞式保单会扣除底层保单所载明的赔偿额度后再进行赔付,无论该时刻底层保单是否有效。2.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与索赔提出制 (claims made)的保单触发熟悉责任险的朋友都了解在ISO的责任险保单里通常有上述两种触发模式。而一般的伞式保单
10、多为事故发生制。这就为整体的保障设计提出一个难题,即当底层的CGL保单为索赔提出制时(多见于产品责任险为主要风险敞口时),而伞式保单为事故发生制,两种触发机制同时存在潜在的承保缺口,进而可能引发理赔时的争议。最好的解决方式为伞式保单的承保人在承保条件中加入特定的描述,让伞式保单的触发遵循底层保单的触发逻辑。3.超赔责任险与伞式责任险在承保实践中的心得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超赔责任险的保单也越发具有伞式保险的特点和功能,让二者的界限进一步模糊,早期的传统超赔责任险只是单一地遵循某一底层保单的承保方式(strict follow),而现在大量的独立撰写(manuscript wording)
11、的超赔保单则不再拘泥于和底层保单的承保衔接,取而代之的则是独立的保单设计与承保范围的约定。这样做的好处是超赔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举例来说,当底层保障仅为公众责任险时,超赔保险除了增加公众责任的额度外,还可以扩展承保诸如产品责任、污染责任,甚至船舶责任、航空责任等。在免赔额的设定上也和伞式责任略有不同,针对超出底层保单保障的内容,既可以就伞式责任设定SIR,亦可以底层保险的公众责任险保障的保单保额来设定较高的绝对免赔额,在绝对免赔额的约定下,超赔保险甚至不需要考虑和底层保单的衔接。该类保单目前在能源责任险领域或复杂大型项目上应用比较广泛,比较有代表性的为基于LSW244/245、PCA
12、-94A、LPO418b等独立撰写的保单。然而,由于此类超赔保险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在设计整体的责任险一揽子方案时,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潜在的承保差异化风险。如上文提到,独立撰写的超赔保单不是制式性条款,且拥有自己完整的承保条件、承保内容、除外条款和特殊定义,因此会和底层保单有一定的差异。即使是对同一承保事项,由于保单写法的不同,以及定义的差别,在承保范围上也有可能有所偏差,例如其中一张底层保单为ISO制式的CGL保单,即为抗辩型保单,有义务先行为被保险人提供抗辩服务,而且在无特定批单的修订下,抗辩费用可不包括在保单限额之内,并不设上限,但是独立撰写的超赔保单通常不是ISO 制式,对于抗辩的描写
13、仅为权利而非义务,并且会把抗辩费用在保单主条款中明确为包含在保单限额内,这种描述上的差异会对抗辩带来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以LSW244为例, 关于抗辩(defence)的定义及额度约定如下:Insurers shall not be called upon to assume the handling or control of the defence or settlement of any Claim made against the Insured but Insur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but not the duty, to participate wi
14、th the Insured in the defence or settlement of any Claim which may be indemnifiable in whole or in part by this Section.中文翻译:保险人不应被要求实施或掌控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索赔的抗辩或和解,但保险人应有权利,但非义务地和被保险人一起参与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抗辩或和解。该索赔应为基于保单保障可保部分或全部赔偿的赔案。关于责任限额(Limits of Liability)的约定如下:Insurers shall only be liable for Ultimate
15、 Net Loss in excess of the each Accident retention set out in the Declarations.Regardless of the number of Accidents or Claims made against the Insured, Insurers total limits of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Ultimate Net Loss set out in the Declarations. Such limits include Defence Expens
16、es.中文翻译:保险人应只对超出保单所约定的每次事故自留额之上的最终净损失负责。无论针对被保人的事故或索赔的数量如何,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不应超过保单所载的最终净损失额度。该限额包含抗辩费用。此外,独立撰写的超赔保单的除外条款也可能除外一些底层保单可承保的风险,造成特定风险的承保范围缩小,因此大家需要在处理上格外注意。比如交叉责任(Cross Liability) 这一海外项目中越来越常见的责任险保障,不同的责任险保单定义也会不同,例如在LSW244 超赔保单中,关于交叉责任(Cross Liability)的描述为:In the event of claims being made by re
17、ason of Bodily Injury suffered by any employee of one Insured which does not arise out of the injured employees employment, for which another Insured is liable, then this Policy shall cover the Insured against whom such claim is made in the same manner as if separate Policies had been issued to each
18、 Insured.中文翻译:当某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为非自身工作原因遭受引发人身伤害的事故,而该事故由另一被保险人所致,则本保单应以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拥有一份独立保单的方式,承保针对该肇事被保险人所提起的索赔。通过保单条款我们不难看出,该交叉责任仅针对人身伤害部分提供保障,而不承保由于交叉责任所导致的有关财产损失。如果假设底层责任险保单为ISO CGL 保单,提供200万美元的单次额度并承保交叉责任中人伤和物损两部分风险,该超赔保单提供800万美元超200万美元的单次事故额度,则看似总保障高达每次事故1000万美元,但针对交叉责任中可能遇到的财产损失风险,有非常大的保障缺口。除此之外,污染责任险
19、也是存在潜在风险保障差异的领域之一。近些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污染责任险这一在传统石油天然气领域常见的保险要求,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海外基建项目当中。然而合同中所常见的针对污染责任的要求,其实存在操作上的差异化风险,我们先来看一个商务合同中就污染责任险(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的要求:If not otherwise included in Contractors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 Contractor shall procure and maintain, f
20、or a period of THREE (3) years after final completion of the Work under this Agreement,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 for claims arising from the discharge, dispersal, release, or escape of any irritant or contaminant into or upon land, any structure, the atmosphere, watercourse, or body of
21、 water, including groundwater, in an amount not less than Ten Million Dollars ($10,000,000) per occurrence and Twenty Million Dollars ($20,000,000) aggregate limit. This shall include coverage for claims of: (a) clean up, either on-site or off site; (b)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cluding bodily injury
22、, property damage, natural resource damage, third party property loss of use/revenue, and clean up; and/or (c) costs incurred for the investigation, defense, or settlement of claims.中文翻译:如未在承保商的商业综合责任险保单中承保,则承包商应购买污染责任险,并在商业合同最终履行完毕后的三年维持该污染责任险保单有效。该保单应保障任何处置,排放、泄漏致土壤、结构、空气、水体(含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所引发的索赔。限额为每次
23、事故1000万美元,累计额度2000万美元。该保单保障应包括:(a)场所内外的污染清理费用;(b)第三方责任,包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自然资源损失、第三方经济损失及清污;(c)赔案所引发的调查费用、抗辩费用或和解费用。从该合同要求中可以看出,业主对于污染责任险的保障要求明确包含污染清理费用,但是该保障并非所有综合类责任险都可以自动承保。有的保单即使包含了污染责任主险,但对于污染清理费用也可能会除外并需要额外扩展承保。此外,对于污染责任险的保障定义,也是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这里我们所讲的污染责任险只针对突发及意外污染(sudden and accidental pollution)责任, 与之对
24、应的渐进式污染责任(gradual pollution)不作为本文的重点,在此不展开讨论。以下为LPO418b保单中关于突发及意外污染责任保障的定义:A.The accident was caused by some intervening event, was accidental and was neither expected nor intended by the Assured.B.The accident is identified as commencing at a specific time and date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insurance
25、.C.The accident becomes known to the Assured or the Assureds operating partner or coventurer within 30 days after its commencement, and is reported to Underwriters within 90 days thereafter.D.The accident did not result from the Assureds intentional and willful violation of any government statute, r
26、ule or regulation.中文翻译:A.事故为意外事故或非被保险人故意或可预期的。B.该事故在保单期限内的特定时间发生。C.该事故在发生后的30日内应为被保险人或其合作伙伴所知晓,并在其后90天内报告给保险人。D.该事故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从定义中我们会发现,一般针对突发及意外污染的描述除了定性的方法外(如突发、意外、不可预期、非故意等),还会特别约定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和报告期(reporting period)这两个从时间上可以相对量化的内容。发现期一般指从定义中所描述的意外污染事故发生时开始,到被保险人所知晓该事故的时间。报告期则为从被保
27、险人知晓后,到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的时间。上述例子中,发现期为30天,报告期则为90天。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保单约定或承保人对于发现期和报告期的承保偏好也会截然不同,比较短的发现期可能只有72小时,对应的报告期也可能只有7天。试想如果超赔和底层保单就该类期限的约定不一致并差距较大,即使主险均承保了突发及意外污染责任,但当遇到具体损失索赔时,也可能会出现争议。三、启发与建议上文更多的是讨论伞式/超赔责任保险在商业险领域的应用,其实在伞式保险起步更早、更普及的北美市场, 个人或家庭所购买的“个人伞式保险” (personal umbrella) 也是责任保险市场中的主力军。顾名思义,个人伞式保
28、险旨在为个人的行为或财产所导致的责任事故来提供更高额或更宽泛的保险保障,即保障“个人责任” (personal liability)。通常来说,个人伞式保险的底层保单一般为个人的车辆保险及房屋保险/租赁保险,在房屋/租赁保险中的责任险部分不仅包含了常见的如过失引起的漏水、火灾等导致第三方损失,还可以承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责任等。随着国内家财险的日益发展,个人责任部分有关的产品也是越来越丰富,比如家庭成员责任险、宠物责任险等。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人们的诉讼观念有所增强,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个人责任的保险保障也越来越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大家熟悉的车险为例,近些年来大家对于三者责任的额度也是加大了购买力度,从以前的十几万、几十万元,到如今的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元的额度也屡见不鲜。除了机动车造成的意外事故引发个人责任外,诸如宠物伤人、高空坠物等事故也会给肇事者个人及家庭带来严重的赔偿后果。然而在大家对个人责任意识提高的同时,不同品类的保险产品所能提供的保障内容或额度或许并不能完全覆盖家庭中责任风险的全部敞口,这时,以超赔形式存在的伞式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优势,弥补限额或保障的不足,为个人和家庭撑起保护伞。1.文中中文翻译由作者提供,内容仅供参考。转载文章仅为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