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1333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13330.docx(19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制度汇编(试行)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局 印二一二年年十二月目 录一、总 则二、梅州市市城市规划划审批管理理制度(一)用地地规划管理理篇(二)建设设项目规划划审批篇(三)道路路市政设施施规划管理理篇(四)房屋屋建设工程程规划许可可篇(五)建设设工程批后后规划管理理篇三、梅州市市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术术规定(一)用地地篇(二)详规规篇(三)市政政篇(四)附 录四、其他相相关文件(一)关关于印发梅梅州市城市市规划区内内农村村民民自建住宅宅规划用地地管理规定定的通知(梅梅市府220098号)(二)关关于印发梅梅州市城市市规划区城城市规划管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梅梅市府2201027号)
2、(三)关关于进一步步加强城乡乡规划工作作的意见(梅梅市发2201144号)(四)关关于加强梅梅州市区规规划建设管管理的意见见(待颁颁发)(五)梅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委员员会章程(六)梅梅州市城镇镇规划区建建设用地容容积率管理理办法(梅梅市规2200953号)(七)关于于印发梅梅州市城镇镇规划区建建设工程规规划批前公公示办法、梅梅州市城镇镇规划区房房屋建设工工程规划批批后管理规规定、梅梅州市市政政工程规划划管理办法法的通知知(梅市市规20010117号)(八)关关于加强梅梅州市个人人自建住宅宅规划管理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44号)(九)关关于调整城城市基础设设施配套费费收取有关关问题的通通知(梅梅
3、市规联201111号)(十)梅梅州市住房房和城乡建建设局会议议纪要(22011-7)(十一)梅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局建建设工程规规划核实高高度、间距距、面积误误差处理的的办法(十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十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十四)关关于调整个个人自建住住宅维修加加固等零星星建设工程程规划许可可程序的通通知(梅市规2012258号号)(十五)梅梅州市城镇镇总体规划划修改工作作规则(十六)梅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局城城乡规划设设计招标投投标管理规规定一、 总 则(一)为加加快推进我我市新型城城市化建设设,严格城城市规划管管理,实现现城市规划划管理的标标准化、规规范
4、化和法法制化,保保证城市规规划的实施施,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城乡乡规划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政许可法、广广东省城乡乡规划条例例等法律律法规,参参照省内外外先进城市市的做法,制制定本管理理制度。(二)梅州州市城市规规划区范围围内(梅县县行政区域域除外,下下同)城市市规划的制制定、修改改和实施,应应遵守本制制度,梅州州市所辖各县(市市、区)应应参照执行行。(三)市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梅州市市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内内的城市规划划的制定、修修改和实施施管理。(四)原原我市出台台的关于于统一建筑筑面积和容容积率计算算办法的通通知、关于于的补充规规定、关于于进一步加加强城区主主要街道建建筑高度、面
5、面宽规划管管理的通知知、关于于提高梅州州城区道路路两侧建筑筑物、构筑筑物退让道道路红线距距离标准的的通知、关关于梅州城城区房地产产项目规划划核实违法法超建的暂暂行规定、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五)本制制度自20012年112月1日日起试行。在20122年12月月1日前我局收取取的规划方方案仍按照照旧规定执执行。试行行暂定一年年,由梅州州市城乡规规划局负责责解释。二、 梅州市城市市规划审批批管理制度度(一)用地地规划管理理篇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项目选址意意见书第一条在在城市规划划区内新建
6、建、扩建、改改建工程项项目,编制制、审批项项目建议书书和设计任任务书,必必须遵守本本规定。第二条按按照国家规规定需要有有关部门批批准或者核核准的建设设项目,以以划拨方式式提供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的,建建设单位在在报送有关关部门批准准或者核准准前,应当当向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申请核核发选址意意见书。前前款规定以以外的建设设项目不需需要申请选选址意见书书。第三条市市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建设项目目选址和布布局的规划划管理工作作。第四条建建设项目选选址意见书书,按建设设项目计划划审批权限限实行分级级规划管理理。省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审批、核核准、受理理备案及可可能严重影影
7、响环境、安安全的重大大建设项目目,其选址址意见书由由项目所在在地的县(市市、区)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逐逐级提出初初审意见,报报省城乡规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核核发。省级以下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审批、核核准、受理理备案的建建设项目,其其选址意见见书由项目目审批、核核准、受理理备案的有有关部门的的同级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核发发。跨行政区域域的建设项项目,选址址意见书由由项目所在在地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提出审审查意见,报报共同上一一级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核发。法律、法规规对建设项项目选址意意见书核发发权限另有有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五条建建设项目选选址意见书书应当包括括下列内容容:(一)建设设项目
8、的基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设项目名称称、性质,用用地与建设设规模,供供水与能源源的需求量量,采取的的运输方式式与运输量量,以及废废水、废气气、废渣的的排放方式式和排放量量。(二)建设设项目规划划选址的主主要依据建设项项目经批准准的项目建建议书或其其他立项批批准文件的的名称、文文号;建设项项目与城市市规划布局局的协调情情况;建设项项目与城市市交通、通通讯、能源源、市政公公用设施规规划的衔接接和协调情情况;建设项项目配套的的生活设施施与城市生生活居住及及公共设施施规划的衔衔接与协调调情况;建设项项目对于城城市环境的的影响及与与城市环境境保护规划划衔接和协协调情况;6建设项项目与城市市防灾规划划的衔接和
9、和协调情况况;7建设项项目与城市市风景名胜胜、文物古古迹保护规规划的衔接接和协调情情况;(三)建设设项目选址址、用地范范围和具体体规划要求求。第六条下下列建设项项目需要编编制选址论论证报告:(一)大中中型建设项项目;(二)跨行行政区域的的建设项目目;(三)城乡乡规划以及及相关专项项规划确定定的重点监监管区域内内的建设项项目;(四)各级级人民政府府要求加强强监管的其其它建设项项目。建设项目选选址论证报报告应当委委托具有相相应城市规规划编制资资质的单位位编制,编编制选址论论证报告应应当符合有有关技术规规范。 第七条 建设设项目选址址意见书的的申请应提提交下列资资料:1.书面申申请和有关部门门同意申
10、请请单位作为为项目建设设主体的批批准文件(应包含建建设单位、申申请原因、项项目性质、建建设规模、选选址意向等等内容)。2.证明该该建设项目目属于需要要有关部门门批准或者者核准、以以划拨方式式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的相关关文件;国国家规定实实行投资核核准管理的的建设项目目除外。 3.县属单单位应当取取得县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的规规划初审意意见。4.道路交交通工程申申请建设用用地,应当当提交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对建建设项目规规划方案的的审查意见见、附图。5.建设项项目所在地地尚未制定定控制性详详细规划的的,需提供供由具有城城乡规划编编制资质的的单位编制制的、评估估项目选址址是否合理理的建设设项目规
11、划划选址评估估报告。6.建设设项目选址址意见申请请书。7.建设项项目总平面面规划图(反反映拟选址址范围的界界线及拐点点坐标、建建筑的平面面布局、主主要经济技技术指标、现现场照片)。8.1/5500现状状地形图,用用地面积超超过10公公顷,可用用1/10000或11/20000现状地地形图代替替,并标明明意向用地地位置,附附dwg电子子文件9.申请人人身份证明明(复印件件):申请请人是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应当当提交: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组织机构构代码证或或其他有效效证明文件件,企业法法人还应当当提交企企业法人经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10.授权权委托书原原件:当申申请
12、人委托托代理人办办理有关事事宜时提交交,应当明明确代理权权限及委托托身份证明明文件。11.信用用承诺书 (写明本本单位(人人)对本规规划部门所所告知的事事项均已知知悉并理解解;本人附附送的材料料均真实、有有效,符合合建设项目目实际情况况。如隐瞒瞒有关情况况或者提供供虚假材料料的,由本本单位(人人)承担相相应法律责责任。)12.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材料。注:资料按按顺序装订订,且所有有复印件均均须查验原原件,所有有文件的复复印件必须须标明“与原件一一致”并加盖建建设单位公公章第八条 办办结期限:申办材料料齐全的115个工作作日内办结结(需公示示或报市城城乡规划委委员会审议议的项目,公公示或
13、审议议时间另计计)。对符符合城乡规规划的,根根据规划和和建设项目目的性质、规规模,综合合发改、国国土、环保保、建设等等部门意见见,确定拟拟选址位置置、用地面面积和规划划的基本要要求,向建建设单位核核发建设项项目选址意意见书及标标明拟用地地范围的附附图和规划划要求等附附件;对不不符合城乡乡规划的,不不得核发选选址意见书书,并书面面告知理由由。第九条 因建设项项目规划选选址需要调调整城乡规规划的,应应先依法调调整规划后后再审核项项目选址。第十条 对对需要征求求有关部门门意见、技技术审查的的建设项目目,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应组织织项目选址址评审,经经评审通过过的选址论论证报告的的结论,作作为核发选选
14、址意见书书的依据。第十一条 需要征征求有关部部门意见、技技术审查的的所需时间间不计算在在规定工作作日内。第十二条对符合手手续的项目目,各级人人民政府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应应在规定审审批期限内内核发选址址意见书,不不得无故拖拖延。第十三条 取得选选址意见书书的建设项项目,在有有效期内需需要对选址址意见书所所规定的内内容进行调调整或变更更的,应当当经原核发发机关批准准。第十四条 选址意意见书自核核发之日起起二年内未未按规定取取得建设项项目批准或或者核准的的,选址意意见书自行行失效。确确需延期的的,应当在在到期之日日前三十日日内向原核核发机关办办理延期手手续,延期期次数不得得超过二次次,每次延延长的
15、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一年。未按照本办办法规定取取得选址意意见书或者者选址意见见书过期的的,有关部部门不得批批准或者核核准建设项项目。第十五条 在选址址意见书有有效期限内内,建设项项目未获得得有关部门门批准或核核准的,选选址意见书书自行失效效。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用地规划条条件第一条 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各各类建设用用地规划条条件的出具具、监督管管理以及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核发之前前需对规划划条件进行行变更的,应应当按照本本规定执行行。 第二条 市市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规划条件件的管理和和监督工作作。第三条 规划条件件是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对建设设项目提出出的规划建建设要求,是是修
16、建性详详细规划编编制和审批批的重要依依据,是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的有效附附件,用以以控制土地地使用性质质、使用强强度并规定定公建配套套设施和城城市景观要要求。规划划条件应当当包括以下下内容: (一)土土地使用要要求。包括括项目用地地性质、范范围、面积积; (二)土地地开发利用用强度要求求。包括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三)建建筑控制要要求。包括括建筑高度度、建筑间间距和建筑筑退界要求求; (四)道路路交通设施施要求。包包括道路红红线、交通通出入口方方位、停车车泊位和广广场等。涉涉及广场等等公共开敞敞空间的应应当在规划划条件中明明确用地规规模和方位位要求; (五)市市政设施配配置要求。包包括给
17、水、排排水、燃气气、电力、电电信设施等等; (六)公共共设施配置置要求。包包括文化、教教育、卫生生、体育、管管理、社区区服务设施施、应急避避难场所与与设施等; (七)绿化化配置要求求。包括绿绿地率、防防护绿地和和集中绿地地的设置要要求;(八)根据据用地具体体情况,可可在规划条条件中提出出以下补充充要求: 1.设计要要求。包括括建筑风格格、建筑色色彩等要求求; 2.文化风风貌保护、文文物古迹保保护、风景景名胜保护护、河湖水水面控制等等要求; 3.防火、防防爆、防洪洪、防空、防防震、防治治地质灾害害、环保等等要求; 4.电力走走廊、长输输管线、河河道、铁路路、军事和和国家安全全设施、大大型基础设设
18、施的相关关技术要求求及保护控控制要求; 5.对外交交通要求。包包括机场、铁铁路、高速速公路等市市政工程设设施要求; 6.空间开开发利用的的相关技术术要求;7.规划主主管部门认认为有必要要提出的其其他要求。 第四条 建建设单位或或个人应当当按照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确定定的规划条条件进行开开发建设。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擅自变更更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确定的规规划条件。 第五条 在城市规规划区内以以划拨方式式提供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的项目目,经有关关部门批准准、核准、备备案后,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依依据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确定建设设用地规划划条件。第六条 在城市规规划区内以以出让方式式提供国有有土地使
19、用用权的项目目,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地块规划划条件确定定后一年内内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未未出让或划划拨的,重重新出让或或划拨前,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应应当重新确确定规划条条件。第八条 未确定规规划条件的的地块,不不得出让或或划拨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规划划条件未纳纳入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出让合同同的,该国国有土地使使用权出让让合同无效效;转让国国有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合同必必须附有原原出让合同同中的规划划条件及附附图,并不不得改变原
20、原出让合同同中的各项项规划条件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地使用权符符合法定转转让条件进进行转让的的,受让方方应当执行行原出让合合同中规定定的规划条条件,并由由受让方持持转让合同同向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申请办办理换领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转让合同同,必须附附原出让合合同中的规规划条件及及附图。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的控制性详详细规划的的地块,建建设单位应应当委托具具有相应资资质的城乡乡规划编制制单位进行行规划条件件论证,并并持论证结结论及其他相相关资料向向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申请规划划条件。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根据上上层次城乡乡规划和本本规定,并并结合建设设项目选址址论证的
21、结结果提出规规划条件。第十一条 对于历历史原因未未出具用地地规划条件件的用地,应应在编制规规划前,向向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申请规划划。第十二 条条 拟订订规划条件件应当遵循循下列原则则: (一)严格格执行城乡乡规划管理理的相关法法律、法规规、规章、技技术规范以以及国家相相关政策的的规定; (二)严格格以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为依据; (三)符合合梅州市市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术术规定(四)坚持持社会效益益、环境效效益和经济济效益相统统一; (五)坚持持统一规划划、配套建建设、改善善城市基础础设施条件件; (六)坚持持合理用地地和节约、集集约用地,积积极开发利利用地下空空间;(七七)改善城城市生态环环境,
22、注重重城市景观观; (八)保护护历史文化化遗产和自自然环境; (九)对公公共利益和和利害关系系人的利益益不会产生生重大不利利影响;(十十)符合城城市防灾、减减灾要求,保保障城市安安全。 第十三条 规划条条件一经出出具,原则则上不得变变更,确需需变更的,以以控制性详详细规划为为依据,并并符合法律律法规以及及相关规范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规划条条件变更分分为核心内内容变更和和一般内容容变更。核核心内容变变更是指
23、对对城乡规划划实施或公公共利益产产生重大影影响、涉及及土地市场场公平公正正性等的变变更;一般般内容变更更是指核心心内容变更更以外的其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条条件核心内内容变更主主要包括: (一)规划划用地性质质及兼容性性的调整,包包括不同性性质用地比比例的调整整;(二)建设设用地规模模和用地红红线的调整整;(三)道路路红线的调调整;(四)经营营性用地容容积率、绿绿地率的调调整;(五)公共共设施配建建或市政设设施配建内内容和规模模的调整。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件一般内容容变更主要要包括:(一)地块块建筑密度度、集中绿绿地、停车车泊位、交交通组织、空空间形态、建建筑间距、建建筑退界等等的调整;(
24、二)风景景名胜区和和规划特色色意图区范范围外的建建筑高度调调整。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划条件核心心内容,必必须符合以以下条件之之一: (一)因城城乡规划调调整或者修修编造成地地块发展条条件变化的的;(二)因城城市基础设设施、公益益性公共设设施建设需需要,导致致已出让用用地的大小小及相关建建设条件发发生变化的的;(三)国家家和省的有有关政策发发生变化的的;(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第十八条 建设用用地规划条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交下列资料料:1.书面申申请(应包包含建设单单位、申请请原因、建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2.用地所所在控制性性详细
25、规划划的图则(标标识项目红红线范围,附附电子文件件)1份和和该图则的的成果复印印件1份;3. 建设设项目所在在地尚未制制定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的,需提提供具有相相应资质的的城乡规划划单位编制制的,符合合相关规范范的规划设设计方案及及主要经济济技术指标标(附电子子文件);4.1/5500现状状地形图,用用地面积超超过10公公顷,可用用1/10000或11/20000现状地地形图代替替,并标明明意向用地地位置,附附dwg电子子文件;5.全面反反映该项目目用地最新新现状的照照片;(须须在上报前前一周内拍拍摄,附电电子文件);6.已取得得国有土地地使用权证证的用地,申请规划划条件时须须提供国有有土地使用
26、用权出让合合同;7.申请人人身份证明明(复印件件):申请请人是自然然人的,应应当提交本本人有效身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是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的的,应当提提交: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组织机构构代码证或或其他有效效证明文件件,企业法法人还应当当提交企企业法人经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8.授权委委托书原件件:当申请请人委托代代理人办理理有关事宜宜时提交,应应当明确代代理权限及及委托身份份证明文件件;9.信用承承诺书 (写明本单单位(人)对对本规划部部门所告知知的事项均均已知悉并并理解;本本人附送的的材料均真真实、有效效,符合建建设项目实实际情况。如如隐瞒有关关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假材
27、料的,由由本单位(人人)承担相相应法律责责任);10.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材料。注:资料按按顺序装订订,且所有有复印件均均须查验原原件,所有有文件的复复印件必须须标明“与原件一一致”并加盖建建设单位公公章。第十九条 变更规规划条件,应应当按照下下列程序进进行:(一)受理理。建设单单位或者个个人向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提交交申请和具具有相应资资质单位编编制的规划划设计方案案及论证报报告。符合合变更条件件的,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理;不符合合变更条件件的,不予予受理并告告知理由。规规划条件变变更论证报报告应详细细说明建设设用地基本本情况、变变更规划条条件的理由由等有关内内容。规划划
28、设计方案案应包括用用地总平面面布局、建建筑空间环环境、与周周围用地和和建筑的关关系等内容容;(二)论证证和公示。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就建设设单位或者者个人提出出的规划设设计方案组组织专家论论证,并公公示或者征征求利害关关系人的意意见,必要要时,还应应当组织听听证会,充充分听取利利害关系人人的意见;(三)审定定。一般内内容变更的的,经论证证和公示无无异议后由由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审定批准准;核心内内容变更的的,论证和和公示(听听证)无异异议后,经经市城乡规规划委员会会审议通过过,市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应当将将变更后的的规划条件件在十个工工作日内通通报同级国国土资源主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变更
29、规规划条件的的申请应提提交下列资资料:1书面申申请(应包包含建设单单位、申请请调整原因因、建设地地点、项目目建设要求求、地块基基本情况、办办理基本要要求和其他他需要特别别说明的事事项);2委托具具有相应资资质单位编编制的论证证报告;3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核发的的下列资料料的复印件件:原建设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及及附图、附附件;调整前用用地、规划划和报建的的批复文件件、附图、附附件(申请请确认用地地规划条件件时提供)附附件各一份份;4已取得得的土地管管理部门批批准核发的的国有土土地使用证证及附图图、附件复复印件各一一份;5建设项项目涉及国国家安全、消消防、文物物保护、航航空、通信信等部门的的,应当
30、提提供各相关关专业主管管部门的书书面意见;6提供具具有相应资资质单位编编制的总平平面规划方方案(反映映用地范围围的界线及及拐点坐标标、建筑的的平面布局局、经济技技术指标表表)、现场场照片;71/5500现状状地形图,用用地面积超超过10公公顷,可用用1/10000或11/20000现状地地形图代替替,并标明明意向用地地位置,附附dwg电子子文件;8申请人人身份证明明(复印件件):申请请人是自然然人的,应应当提交本本人有效身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是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的的,应当提提交: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组织机构构代码证或或其他有效效证明文件件,企业法法人还应当当提交企企业法人经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
31、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9授权委委托书原件件:当申请请人委托代代理人办理理有关事宜宜时提交,应应当明确代代理权限及及委托身份份证明文件件;10信用用承诺书 (写明本本单位(人人)对本规规划部门所所告知的事事项均已知知悉并理解解;本人附附送的材料料均真实、有有效,符合合建设项目目实际情况况。如隐瞒瞒有关情况况或者提供供虚假材料料的,由本本单位(人人)承担相相应法律责责任);11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材料。注:资料按按顺序装订订,且所有有复印件均均须查验原原件,所有有文件的复复印件必须须标明“与原件一一致”并加盖建建设单位公公章。第二十一条条 经经审批同意意用地规划划条件变更更的,建设设单
32、位或者者个人应当当持有关批批准文件,向向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门申请办理理用地规划划许可变更更手续。涉涉及补交出出让金的,土土地使用权权人或者受受让方凭审审批文件到到国土资源源主管部门门补交土地地出让金,签签订土地出出让合同补补充协议。核核发建设工工程规划许许可证时,涉涉及补交土土地出让金金的,建设设单位应提提交土地出出让合同补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条 可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内,确确定为两种种以上(含含两种)用用地性质并并要求独立立用地的建建设项目,规规划条件中中须明确各各类用地规规模和规划划指标;不不要求独立立用地的不不同性质建建筑可以结结合整体规规划布局统统一设置的的,可以分分别提出建建筑规模,其
33、其他规划指指标在用地地内统一平平衡。单体体建筑为两两种以上(含含两种)规规划性质的的,按照规规定用地分分类和可兼兼容范围,分分别确定用用地性质和和建设规模模。第二十三条条 规划划条件有关关指标计算算口径应当当执行国家家标准和地地方有关规规范及技术术标准。建建筑面积的的计算统一一执行国家家标准建建筑工程建建筑面积计计算规范(GGB/T5503533-20005)及梅梅州市城市市规划管理理技术规定定(试行)。分期开发的的建设项目目,各期建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证确定的建建筑面积、配配套设施面面积总和,应应与规划条条件、建设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确确定的容积积率或建筑筑面积相符符合。 第二十四条条 申请请
34、变更建设设用地规划划条件办结结期限:申申办材料齐齐全的155个工作日日内办结(需需公示或报报市城乡规规划委员会会审议的项项目,公示示或审议时时间另计)。第二十五条条 建设设项目规划划审批时,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对建设设工程规划划条件一致致性进行查查验;建设设工程竣工工后,应当当对建设工工程规划条条件一致性性进行核实实。经查验验、核实发发现与规划划条件不一一致的,应应当书面要要求建设单单位或者个个人进行整整改。整改改不到位的的,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应当依依法进行处处理,并不不得为其继继续办理后后续规划手手续。 第二十六条条 违规规调整规划划条件的,由由上级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或者者同级政府
35、府撤销其相相关规划许许可审批。对对违反规定定调整规划划条件的有有关工作人人员,按照照违反城乡乡规划责任任追究办法法规定执行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第一条 在城市规规划区内新新建和扩建建各类建设设项目的用用地规划许许可管理,应应当遵守本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用地地的规划管管理必须符符合城市规规划。在城城市规划区区内核发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必须依据据城市规划划和相关法法规、规定定。第三条 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可管理的内内容包括受受理建设用用地规划申申请,核发发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可证,核定定其用地位位置、界限限、土地使使用性质和和建设项目目,提供规规划条件,并并对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
36、证进行行批后管理理。第四条 建设用地地按照使用用性质和主主要用途的的不同,分分为居住用用地、公共共管理与公公共服务用用地、商业业服务业设设施用地、工工业用地、物物流仓储用用地、道路路与交通设设施用地、公公共设施用用地、绿地地与广场用用地和特殊殊与指定用用途用地。国国家另有规规定的,按按国家的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应应当按照经经批准的控控制性详细细规划和建建设用地兼兼容性确定定建设用地地使用性质质。建设用用地兼容性性,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已经作出出规定的,应应当按照控控制性详细细规划执行行;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未作出规规定的,可可以按照梅梅州市城市市规划技术术规定执执行。建设设用地规划划许可
37、确需需改变建设设用地使用用性质超出出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和和建设用地地兼容性范范围的,应应当先申请请按照法定定程序调整整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尚未经批准准的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的,建设设用地使用用性质应当当按照经批批准的规划划条件确定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目规划用地地红线的划划定应当考考虑城乡规规划要求、土土地使用、建建设项目批批准文件、有有关技术标标准与准则则等因素综综合确定,以以现状实测测地形图为为依据。第六条 居住用地地、工业用用地以及公公共设施用用地等城市市建设用地地实行统一一规划、配配套建设的的原则。除除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式用地取得得建设用地地的情形外外,严禁零零星用地出出让和开发发。已取得得国
38、有土地地使用权的的建设项目目用地未达达到下列最最小面积的的,不得单单独开发(邻邻接土地已已完成建设设或因市政政公共设施施等确实无无法整合的的除外):低层建筑筑10000平方米,多多层、中高高层建筑22000平平方米,高高层建筑33000平平方米。积积极推进成成片开发,拟拟出让用地地面积原则则上应大于于50000平方米,但但周边道路路完善、地地块规则且且无扩展空空间的用地地除外。第七条 向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申领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部门受理申申请后,经经审核符合合城乡规划划要求的,在在15个工工作日内核核发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证和附附图附件。附附图附件包包括:规划划用地红线
39、线图、规划划条件及其其它文件。对对不符合城城乡规划的的,不得核核发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证,并并书面告知知理由。第八条 以划拨方方式提供国国有建设用用地使用权权的建设项项目,经有有关部门批批准、核准准或者备案案后,按照照下列程序序办理建设设用地规划划许可:(一)建设设单位或者者个人持有有关部门审审批、核准准、备案文文件以及市市土地管理理部门初审审文件向城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提提出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申请,并并提交建设设项目总平平面图;使使用集体土土地的,应应当同时提提交村民委委员会签署署的书面同同意意见。(二)城乡乡规划主管管部门审查查相关材料料,初步审审查总平面面图,符合合控制性详详细规划的的,
40、核发建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证。(三)建设设单位在取取得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证后,方方可向国土土资源主管管部门申请请办理建设设用地审批批手续。第九条 以划拨方方式提供国国有建设用用地使用权权的建设项项目用地规规划许可申申请应提交交下列资料料:1书面申申请(应包包含建设单单位、申请请原因、建建设地点、项项目建设要要求、地块块基本情况况、办理基基本要求和和其他需要要特别说明明的事项);2建设单单位或个人人持发展改改革等计划划行政主管管部门对项项目的批准准、核准、备备案文件及及土地管理理部门的建建设项目用用地预审意意见;3建设用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申请请审批表;4建设单单位项目总总平面规划划图(说明明基本情况况,反映建建筑平面布布局、主要要经济技术术指标等)附附dwg电子子文件;51/5500现状状地形图,用用地面积超超过10公公顷,可用用1/10000或11/20000现状地地形图代替替,并标明明意向用地地位置,附附dwg电子子文件;6建设项项目涉及国国家安全、环环保、消防防、卫生防防疫、水利利、文物保保护、航空空、通信、地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