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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深圳实行国家补偿法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以下简称补偿法)的贯彻实行,根据补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实行补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解决市局行政补偿工作,其重要职责是:(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补偿请求;(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就是否补偿及补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注1);(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六)与人民法院协调解决有关市局行政补偿的案件;(七)
2、研究行政补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善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八)指导各分局有关业务。第二条审理行政补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三条办理行政补偿案件的工作程序:(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补偿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对补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解决(注2):1.补偿请求属于补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补偿范围,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补偿实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且补偿申请书载明了补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应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补偿请求不属于补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补偿范围的,或者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补偿实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受理,
3、并书面告知当事人;3.补偿申请书未载明补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补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二)承办人应在三十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七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注3)。(三)自收到补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补偿决定书或驳回补偿请求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4)。(四)对于决定补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补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第四条行政补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补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收到行政补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经复议办负责人代表补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与补偿请求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注5)
4、。第五条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后,应当根据补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负责人员追偿补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对有关负责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七条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补偿的有关负责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解决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各分(区)局解决行政补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注1此项原文为:(三)就是否补偿及补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注2此项原文为:(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补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补偿
5、请求分别作出以下解决:1.补偿请求书符合补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2.补偿请求书的补偿请求不属于补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补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3.补偿申请书未载明补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补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注3此项原文为:(二)承办人应在三十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七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注4此项原文为:(三)自收到补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补偿决定书或驳回请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5此条原文为:第四条行政补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补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3日实行日期:199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