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统计师考试1法律法规复习重点归纳私藏打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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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级记录师考试-记录法规复习重点归纳第一章记录基础知识1. 记录法:是调整记录部门在管理记录工作、进行记录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 2. 记录法的特点:1)调核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3. 狭义的记录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 4. 广义的记录法包含了所有规范记录活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 5. 记录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保障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 记录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记录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记录数据质量的法律

2、制度是本次修订和重中之重。 7.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记录信息化建设,推动记录信息搜集、解决、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记录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 1) 不得自行修改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记录资料; 2) 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记录资料; 3) 不提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克制记录违法行为的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9. 记录人员 1) 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 2)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 3)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0. 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照国家

3、有关规定建立建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1. 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2. 记录调查的对象: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其他组织;4)个体工商户;5)个人第二章 基本记录法律规范1.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记录法律规范重要涉及四种形式:1)记录法律2)记录行政法规;3)地方性记录法规;4)记录行政规章。 2. 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献,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 记录法律即指由

4、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记录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记录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该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 记录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 国务院制定的记录行政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实行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实行细则1987年1月批准,2月实行;

5、2023年6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 7. 地方性记录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8. 记录行政规章是指1)国务院各部门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

6、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记录的规范性文献。 9. 记录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记录法律和记录行政法规。 10. 记录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 11.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12. 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 13. 国家记录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重要有: 1)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记录调查证管理办法; 3)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4)记录执法检查规定; 5)涉外调查管理

7、办法; 6)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新闻出版记录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1.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 1) 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 ; 2) 保障记录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3) 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4) 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5) 记录资料保密原则。 2.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记录法律规范之中。 3. 记录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4.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 5. 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记录管理体制集中统一; 2) 记录制度和记录标准统一; 3) 记录资料依

8、法管理和公布。 6. 保障记录工作的独立性原则涉及: 1) 记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独立单设。 1. “独立的记录机构”的重要标志:1)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行使记录工作职权,独立履行记录工作职责; 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 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涉及: 1) 记录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 记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 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

9、承担是记录机构、记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照记录法有关规定,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记录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记录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记录报表; 对于已批准实行的各种记录调查中可以搜集到资料的,不得反复调查; 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记录; 按年记录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记录; 按季记录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记录; 月以下的进度记录必须从严控制; 部门记录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相反复; 涉外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相反复。 3. 记录信息社会共享是指记录调查者对收集到的记录资料,除依

10、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足发挥记录信息的作用。 4. 记录资料保密原则涉及: 1)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4) 可以辨认或推断单个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5. 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推断单个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记录管理体制1. 记录体制:又称记录管理体制。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记录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2. 目前国际上的记录管理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3. 集中型记录体制的优点: 1)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反复调查,、减轻记录调

11、核对象的承担; 2) 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记录机构负责记录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3) 易于建立统一的记录指标体系和记录标准体系。4. 分散型记录体制的优点: 记录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映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记录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5. 记录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 6. 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重要表现在: 1) 机构编制和管理方面:我国政府记录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这种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记录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12、,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记录工作。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记录局派出机构。国家记录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记录工作岗位:地方各级政府记录机构负责人由本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记录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部门记录系统:部门记录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2) 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 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重要表现为: 实行统一的记录标准; 对记录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 A. 国家记录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记录工作,组织实行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

13、性记录,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记录机构的记录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记录分类标准,审批部门记录标准。 B. 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记录局派出机构。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在记录业务上由国家记录局垂直领导,以完毕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C. 地方各级政府记录机构,在记录业务上以上级政府记录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毕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D.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记录机构或记录负责人,在记录业务上受国家记录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 7. 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记录局统一管理的经费有:

14、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记录事业费; 2) 国家记录事业编制的经费; 3) 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 第五章 记录机构与记录人员 1. 记录机构是指从事记录调查、记录数据加工整理、记录分析预测、记录信息征询、记录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 我国记录法规定设立的记录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 3.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和部门记录机构都属于政府记录机构,构成政府记录系统的两大支柱。 4.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记录职能机构,涉及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记录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记录机构。 5. 部门记录机构是指国务院

15、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记录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立的记录职能机构,不设记录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记录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立记录人员,并指定记录负责人。 6. 记录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记录法规定职责的重要负责人员。不设记录机构的,一般应由具有相称记录业务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记录负责人。 7.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记录机构和记录负责人在记录业务上并受国家记录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8. 记录法所称记录人员是指从事记录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各级政府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记录

16、工作的人员。 9. 记录人员的职责(义务): 1) 记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军事援助行为; 2) 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 记录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 记录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5) 记录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6) 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17、息,应当予以保密。 10. 记录人员的职权: 1) 记录人员依照记录法规定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 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有权就与记录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规定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11. 记录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记录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记录人员。 第六章 记录行政许可制度1. 记录行政许可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记录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行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记录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1)记录从业

18、资格认定;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3. 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中担任经常性政府记录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记录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规定。 4. 国家记录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记录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消已经授予的记录从业资格等。 5. 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行机关。 6. 县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例外规定:1)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

19、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承办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录局负责所属单位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7. 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实行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 ;4)决定。 8. 申请记录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 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有从事记录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记录从业资格,除具有一定条件外,还必须通过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9. 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科目:1)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2)记录法基础知识。 1. 已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记录核算、记录实务专业大专、记录学类

20、、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与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科目的考试。 2. 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3. 持有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告知单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记录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4. 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印章。 5. 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 6. 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颁发的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记录调查活动8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记录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记录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9. 国家记录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记录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提出。 10.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有的条件: 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 具有与

22、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成三十万元;6)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11.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献涉及: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2)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12. 国家记录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3.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 14. 国家记录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

23、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记录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提出。15.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献: 1)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 委托、资助、合作的协议复印件; 4) 调查方案,涉及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测提纲; 6)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16. 国家记录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7.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

24、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8.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测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核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1)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2)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3) 本调查为调核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第七章 记录调查管理 1. 记录调查是指记录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记录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记录资料的活动。 2. 记录调查涉及两个方面:1)对原始记录资料的收集;2)对已经通过加工的记录资料进行收集。 3. 记录法中的所说的记录调查重要是指对原始资料的收集。

25、4. 记录调查在整个记录工作中牌十分重要的地位。 5. 记录调查项目:指一定期期内为实现特定记录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行的记录调查。 6. 记录调查项目分为:1)国家记录调查项目;2)部门记录调查项目;3)有附文记录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7. 国家记录调查项目: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记录调查项目,如人口与就业情况记录、自然资源记录、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记录等。 8. 部门记录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记录调查项目。 9. 地方记录调查项目: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记录调查项目,地方记录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

26、位和个人。10. 对记录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贯彻记录法立法目的人,科学、有效地组织记录工作、保障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记录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11. 记录法规定,国家记录调查项目、部门记录调查项目、地方记录调查项目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反复。 12. 国家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 1) 由国家记录局单独制定; 2) 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 1) 重大的国家记录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 2) 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13.

27、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记录调核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备案。记录调核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 14. 专访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 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 2)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 3)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单独制定; 其中: 1) 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 2)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审批; 3)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记

28、录机构审批。 15. 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1)必要性原则;2)可行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 16. 记录调查制度指实行记录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记录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 17. 记录法规定:制定记录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记录调查制度,并依照记录法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18. 记录调查制度应涉及以下内容:1)调查目的;2)调查内容;3)调查方法;4)调核对象;5) 调查组织方式;6)调查表式;7)记录资料的报送;8)记录资料的公布。 19. 记录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记录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备案的记录调查制度组织实行。需要变更记录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依照记

29、录法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记录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将信记录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记录调查表应标明的内容:1)表号;2)制定机关;3)批准或备案文号;4)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记录调查表,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的记录调查活动。 21. 记录调查方法:拟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记录调查方法体系。 22. 周期性普查:是根据事先拟定的周期(5年或2023)通过逐个调查各个记录调核对象在一定期点是或一定期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

30、反映国情国力的记录数据的调查方法。 23.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核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记录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记录调查方法。 24.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核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 25. 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核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26. 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 27. 对于运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记录资料,不要在通过其他记录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28. 搜集、整理记录资料应当依照记录法规定,以周期性普查

31、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足运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记录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记录调查方法,提高我国记录的科学性。 29. 记录法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记录机构的有关部门共同实行,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0. 记录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记录标准,保障记录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达、记录编码等的标准化。 31. 指标涵义是指该指标的内涵与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 32. 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

32、方法,涉及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 33. 分类目录是指根据记录调查的需要,对记录客体所作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记录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 34. 调查表式是指记录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式。 35. 记录编码是指记录分类、记录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36. 记录标准根据其制定机关和合用范围不同,分为两种:国家记录标准、部门记录标准。 37. 国家记录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记录标准。 38. 部门记录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记录标准。 39. 国家记录标准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

33、同制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记录工作的需要,在国家记录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的部门记录标准,报国家记录局审批。但是部门记录标准不得与国家记录标准相抵触。 4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记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1. 记录法对重大国情国力 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1) 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2) 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准时拨付,保证到位。 第八章 记录执法检查 1.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 记录执法检查是指记录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

34、他组织贯彻执行记录法规和记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记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 记录执法检查的基本特性: 1) 记录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 记录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厉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 记录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 记录执法检查具有积极性。 4. 记录法规定: 1) 国家记录局组织管理全国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记录违法行为;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记录违法行为; 3) 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行的记录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记录违法行为,由组织实行该项记录调查的调查

35、机构负责查处。5. 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记录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记录执法检查权。 6. 权限: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记录违法行为; 2)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行的记录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记录违法行为,由组织实行该项记录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3)各级记录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自行其是。 7. 记录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记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不要积极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记录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记录法律意识,防止、减

36、少各种记录违法行为的发生。8. 记录执法检查机构:指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记录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9. 按照记录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 1) 国家记录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记录执法检查工作; 2) 省及地市级记录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记录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记录执法检查员; 3) 县级记录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记录执法检查机构;未设立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记录执法检查员。 10. 记录执法检查员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记录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11.

37、记录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重要职权: 记录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在调查记录违法行为或者核查记录数据时,有权采用下列措施:1) 发出记录检查查询书,向检核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规定检核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账、记录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核对象的业务场合和记录数据解决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核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账、记录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12. 记录执法检查的对象

38、重要有以下三类: 1) 有上报记录资料义务的记录调核对象; 2) 依法组织实行政府记录调查和管理公布记录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记录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 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13. 记录法和记录执法检查规定规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记录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 2) 上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记录法律法规和记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记录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记录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记录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

39、组织实行的记录调查中发生的记录违法案件,由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国家记录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记录违法案件。15. 假如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记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 查处记录违法案件应当做到: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解决恰当、5)程序合法。 17. 查处记录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18. 记录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1)备案、2)调查、3)解决、4)结案 19. 解决涉及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审理;2)处罚事先告知;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听证;5)做出解决决定;6)处罚决定的送达

40、;7)处罚决定的执行。 20.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 21. 告知义务是指记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记录行政相对人履行的告知义务。 22.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3. 记录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履行告知义务。 2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25. 假如记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

4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26.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7.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记录行政处罚案件,记录行政机 11 关应当组织听证。 28. 记录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记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

42、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合用于国家记录局派出的各调查队解决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地方各级记录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若该省(区、市)没有规定统一的听证标准的,在记录案件解决中应当合用记录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应规定。 29.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告知后,假如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1. 在记录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常见的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2)留置

43、兼而有之 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32.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启明收到的日期,署名或盖章。 33.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断止执行。 3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36. 结案报告内容涉及:案件来源;备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重要事实、性质及解决意见;案件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解决决定贯彻情况等。 37.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1)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 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3)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4)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38. 结案后,记录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章 记录法律责任 1. 记录行政处罚是指各级记录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记录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 记录行政处罚的四个特点: 1) 实行记录行政处

45、罚的主体各级记录执法检查机关; 2)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记录法律规范的行为; 3) 记录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合用于记录行政违法,不合用于民事违法和记录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行了记录违法行为的记录违法行为人。 3. 记录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记录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 公开、公正原则; 3) 记录行政处罚与记录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 记录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涉及: 1) 记录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实行记录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3) 记录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5.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6. 公开:就是不加隐藏。 7. 要坚持记录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除规定各级记录执法检查机关对被处罚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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