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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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 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专利条例、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 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 共服务能力。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 专

2、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 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助、以奖代 补等。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其它 知识产权项目,其权属关系应当清晰明确,且无尚未处理完 毕的法律纠纷。第三章支持标准第七条 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当年度申报受理成功后, 按每件1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凭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凭 证)。当年度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每件4千元标 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凭发明专利证书)。生产型企业受让的与其技术领域相关

3、的有效发明专利, 对同一企业当年度受让总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 别按照3万元、5万元、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 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 区)公布的,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外 授权的专利,欧洲、美国、日本按每件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 性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 助,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完成国际 阶段审查并在WIP0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后,按每件5千元 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第九条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国家地

4、理标志产品 保护获得批准的,按每件5万元标准称给予申请单位或组织 一次性奖励。第十条对初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十一条其它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与知识产权战略 实施直接相关事项,按照“一事一议”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决 定资助支持额度。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资助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在每年11 月底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认定所获奖励或资助的批 准文件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资 料进行初审、汇总。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县 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助方案,并经县财 政审定通过

5、后,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 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 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 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 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 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 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顶资金实 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 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 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第十七条 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 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 行为,县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 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专 利申请资助办法(*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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