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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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道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岗位变动、调动、退休、辞职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街道全体干部实行工作交接。第三条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第四条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二)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款项。如: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

2、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五)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如:电脑、手机、办公用品等)。(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第五条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之间进行。干部的交接,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牵头,街道纪工委派人监证。干部移交必须填写红星街道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和监证人员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并报告街道党工

3、委、办事处主要领导。第六条交接手续必须在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七天内办理,离任干部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第七条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离任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干部共同完成。第八条离任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干部,不如实交接的干部,以及不符合规范交接的干部,应及时纠正。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对造成工作差错及经济损失较大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第九条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干部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制

4、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2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程序,保持交接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内设机构,区级各人民团体、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区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临时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原领

5、导岗位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四条区委、区政府成立莲湖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离任交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相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资产管理局组成。区离任交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党风室。第五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必须严格按照交接事项内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分为工作事项、经济事项、公共财物三大类,具体包括:(一)工作事项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性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班子成员分工;

6、2.组织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3.重点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发展思路、年度计划,下一步工作重点,正在实施或急需办理的重大事项,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相关部门、下属单位的业务往来,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经济社会工作、本单位的党务及组织人事工作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二)经济事项1.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暂付款、工程款、党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全部款项;已明确权属或在账的各项资产和尚

7、未入账的资产;2.财务账面上未反映的资产、费用和资金;3.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各种债权及资金的结余情况,各项借款及利息清算、应付未付的会议费、维修费、基建费等有关费用,应缴未缴的有关税费等情况;4.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抵押及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5.任期内争取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6.任期内在建未完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工程预算、决算和工程款结算等情况,任期内决定的、尚未实施的工程项目等主要事项;7.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8.在执行公务中暂时不能完成的经济活动;9.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10.

8、以上经济事项未在财务账面上反映的,需提供相应明细资料并经离任领导干部和单位财务主管签字确认。(三)公共财物1领导干部个人借款及保管、使用的公物,包括办公室、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录音笔、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空调等物品;2单位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3任期内同意借出(入)的公务用品;4其它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公物事项。第六条对在执行公务中暂时不能完成的工作,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七条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如暂无接任者,可由区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人选交接。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单位的其他

9、班子成员、财务人员要同时参加。区级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由区离任交接小组组织实施,交接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监交。交接时,移交人必须填写莲湖区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事项交接书一式六份,经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离任单位财务主管和监交人员签字后,分别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交接单位分别存档备案,离、接任领导干部各执一份备查。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自接到干部任免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经济活动,冻结本单位账务、人事等工作,在实施移交之日前做好需要交接事项的分类、整理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对符合规定但暂不能结算的或清收困难的非正常应收(付)款项,应逐项写出说明,按正常财务审批程序,

10、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区离任交接小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编制、工资等调动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交接手续的,须报区离任交接小组批准。第九条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对此应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双方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干部不予接收。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担保、承诺、负债,由离任领导干部负责做出解释和说明并负责落实。第十条离任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负责。第十一条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办理交接手

11、续或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问责或其他组织处理;尤其是对公务用车等公共财物不按时交接或交接后继续占用的,一经发现,将进行全区通报,责令纠错。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处理。第十二条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接任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交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第十四条离任交接工作将作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区委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交接资料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离任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区法院、区检察院各工作部

12、门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可结合实际修改交接书内容,并参照本办法组织。交接时,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和分管财务、人事的领导监交;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分管组织、纪检、财务、人事的领导监交。交接工作完成后,要将交接工作汇报、交接事项表(一份)报区离任交接小组办公室,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离任交接情况作为个人考评和提拔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科级干部离任交接实施办法。科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分管该科室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共同组织,承担组织、纪检、财务、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监交,交接情况及书面资料计入本单位科级领导干

13、部廉政档案并作为考评提拔依据。区教育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属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离任交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实施办法及组织交接工作后要及时书面报区离任交接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根据管委会下属各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同身份,结合公司法等企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管委会下属公司具体的离任交接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交接事宜。管委会要切实抓好离任交接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下属各公司干部任免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及时组织离任交接,并将交接情况报区离任交接小组备案。离任交接材料要存档备查,建立和完善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第十七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离任交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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