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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2、。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自然人独资)或名称(法人独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出资额为壹仟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
3、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4、、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5、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6、理予以纠正;四、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选定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7、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八章 股东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无营业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8、:(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二、公司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首先支付以下费用:(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三)支付所欠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四)缴纳所欠税款;(五)清偿所欠债务。四、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物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五、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 所有。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