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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 CCS P 40 DB4601 海口市地方标准 DB4601/T 4.22021 饮用水水质保障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厂站管网运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ssurance Part 2:Waterworks station and pipe-network operation 2021-10-28 发布 2021-11-28 实施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601/T 4.22021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生产工艺
2、.1 4.1 一般规定.1 4.2 预处理.2 4.3 混合-絮凝-沉淀.2 4.4 高密度澄清池.2 4.5 砂滤.3 4.6 臭氧.3 4.7 活性炭.3 4.8 超滤.4 4.9 消毒.4 4.10 排泥水处理.4 5 水质监测.4 5.1 一般规定.4 5.2 质量控制.5 5.3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5 5.4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5 6 设施设备管理.5 6.1 一般规定.5 6.2 设备维护.6 6.3 设施维护.6 7 巡检与监控.6 7.1 生产巡检.7 7.2 中控与监控.7 8 管网运行维护.7 8.1 一般规定.7 8.2 管网并网.7 8.3 运行调度.7 8.4 计划
3、停水.8 8.5 管网巡检.8 8.6 管网维护.9 DB4601/T 4.22021 II 8.7 管网维(抢)修.9 8.8 管道修复和更新改造.10 8.9 管材及主要附件.10 8.10 漏损控制.10 9 管网监测与评估.11 9.1 管网监测.11 9.2 管网信息系统.12 9.3 管网诊断评估.12 10 安全应急.13 10.1 水厂安全.13 10.2 管网安全.13 11 环境卫生.14 11.1 一般规定.14 11.2 有毒有害品管理.14 11.3 废弃物处理.15 12 人员管理.15 12.1 岗位要求.15 12.2 健康要求.15 12.3 人员培训.15
4、13 资料管理.15 DB4601/T 4.2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601/T 4饮用水水质保障技术规范的第2部分。DB4601/T 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输配水管网工程;第2部分:厂站管网运行;第3部分:建筑及小区工程。本文件由海口市水务局提出。本文件由海口市水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守学、谭小茹、蔡智、芮旻、陆俊宇、吴兴海、李响、王伟东、王立友、许晨、熊斌、张雄帅、陈诗荣、吴清
5、旭、黄为光。DB4601/T 4.22021 1 饮用水水质保障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厂站管网运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饮用水厂的生产工艺、水质监测、设施设备管理、巡检与监控和管网运行维护、管网监测与评估、安全应急、环境卫生、人员管理、资料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东新区饮用水厂站管网运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
6、验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92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 159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 CJJ 207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 226 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 CJJ/T 251 城镇给水膜处理技术规程 CJ/T 345 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 JJG 1033 电磁流量计检定规程 DB4601/T 3 生活饮用
7、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生产工艺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水厂的处理工艺应包括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单元,能有效应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氨(以 N 计)、有机物、微生物及消毒副产物等水质风险。DB4601/T 4.22021 2 4.1.2 当原水出现色度、臭和味、高藻或高有机物等水质问题时,宜考虑生物预处理设施,并应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进行深度净化处理。4.1.3 当原水生物风险较高或供水厂建设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用地受限时,可采用活性炭-超滤、纳滤等工艺进行深度净化处理。4.1.4 水源切换前,应对拟切换水源和水厂进水水质进行
8、监测评估,并依据水质风险确定水质检测频次和保障措施,应注意监测管网水质的变化。4.1.5 应建立健全与水厂关联的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完善流域内点源的治理工作。4.1.6 应定期梳理原水水质风险库,密切关注季节性气候及异常天气等引起的原水水质变化,包括藻类异常滋生、pH、锰含量、铁含量明显变化等。4.1.7 地下水厂应设独立的通风和负压除臭系统,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4.1.8 地下水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4.1.9 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CJJ 58 的要求。4.2 预处理 4.2.1 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
9、趋势,适时启动预氯化、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预处理工艺设施。4.2.2 高锰酸钾宜采用湿式投加方式,高锰酸钾配制浓度应为 1%5%,当因特殊需求用量较大时,以干粉式投加为宜,但应防止投加设备系统的干粉凝结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投加量宜为 0.2 mg/L2.5 mg/L。当投药浓度大于 0.5 mg/L 时,应监测沉后水和滤后水的色度。4.2.3 预臭氧出水余臭氧浓度不应大于 0.1 mg/L。4.2.4 原水出现臭和味、色度、有机物等水质异常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投药浓度不宜低于 5 mg/L。4.3 混合-絮凝-沉淀 4.3.1 应定时监测絮凝池出口絮凝效果,保持絮体均匀、密实,颗粒大小适
10、宜。4.3.2 絮凝沉淀池排泥频率宜为每天一次。沉淀池积泥严重情况下,应适度增加排泥次数。4.3.3 沉淀池出水浊度宜控制在 1 NTU 以下。特殊情况下,不应高于 3 NTU。4.3.4 原水藻类数量大于 1.0107个/L 时,原水应采取预氧化或加氯等措施。4.3.5 混凝剂和絮凝剂的投加量应为最佳,保证供水水质和节省运行费用。4.4 高密度澄清池 4.4.1 高密度沉淀池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a)高密池上游带有混凝剂投加的快速搅拌池;b)带有聚合物投加和污泥回流功能的反应池;c)配备斜管模块的沉淀池;d)配备刮泥机的污泥浓缩池;e)澄清水的集水槽及水渠;f)污泥回流和排放系统;g
11、)带有泥位检测的控制系统;h)若后续工艺中包括滤池,还应设置带有后混凝剂投加点的快速混合池;i)存放从高密度澄清池底部排出的污泥的储泥池。4.4.2 药剂的投加量取决于原水的性质,应根据进水通过试验来确定。试验中应控制以下参数:a)原水的温度、pH、浑浊度、固体悬浮物、色度、碱度等;b)最佳 pH;DB4601/T 4.22021 3 c)最佳投药量;d)产泥量。4.5 砂滤 4.5.1 滤池运行时要求滤料平整、无板结,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4.5.2 滤池反冲洗周期应根据水头损失、滤后水浑浊度、运行时间确定。水质异常情况下,应适度缩短反冲洗周期。4.5.3 滤池出水浑浊度应稳定控制在 0
12、.5 NTU 以下。4.5.4 滤池停用一天以上,启用前应进行反冲洗。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或填加、更换滤料后,启用前应进行有效消毒和反冲洗。4.6 臭氧 4.6.1 采用臭氧氧化工艺时,投加浓度应视原水水质而定,宜为 1 mg/L10 mg/L,控制臭氧残留浓度小于 0.05 mg/L。当原水溴离子含量较高时,臭氧投加量的确定应考虑防止出厂水溴酸盐超标,必要时,宜采取加氨等阻断溴酸盐生成途径或降低溴酸盐生成量的工艺措施。4.6.2 臭氧接触池应为全封闭设计,设置双向透气安全压力释放阀。4.6.3 臭氧发生器应选用管式发生器,其供电单元可采用与发生器合装或分装方式,冷却方式采用水冷方式。4.6.4
13、 臭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臭氧发生器产量调节范围应在 50%100%;臭氧发生浓度应在 6%12%之间可调;b)臭氧扩散器应采用微孔钛板;c)臭氧系统、与臭氧接触的管道、阀门及管道附件等应采用 SS316L 及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d)氧气管应采用 SS304 及以上等级不锈钢管;e)系统应配备尾气破坏设施,尾气浓度不应大于 100 g/m;f)臭氧发生器采用液氧制备的,液氧储备可满足最大投加量下 7 d 的使用;g)臭氧发生系统,应采用单独的变压器。4.7 活性炭 4.7.1 新建的活性炭池,滤料装填后应充分浸泡、反冲、调试至出水 pH 及铝符合 CJ/T 345 的要求。更换滤料时,宜按
14、不高于活性炭池格数 15%的比例分批进行更换,更换滤料后的活性炭池应充分浸泡、反冲至出水 pH 稳定低于 8.5,铝稳定低于 0.2 mg/L 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4.7.2 活性炭滤池池型宜采用普通快滤池或翻板滤池。4.7.3 活性炭滤池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 GB 50013 标准要求。4.7.4 活性炭滤池的过流方式采用下向流或上向流,并符合下列规定:a)活性炭滤池设在砂滤之后的应采用下向流;b)宜在下向流活性炭滤池活性炭层和承托层之间设置高度为 200 mm500 mm 的砂垫层;c)下向流活性炭滤池出水堰前应设置孔径为 200 目的滤网;d)活性炭滤池设在砂滤之前的宜采用上向流。4.7
15、.5 生物活性炭滤池宜选用柱状活性炭或破碎活性炭;下向流宜选用柱状活性炭。4.7.6 活性炭滤池应设初滤水排放设施。4.7.7 工艺路线可超越深度处理工艺单元运行,满足在该单元维修等特殊情况下的供水厂正常生产。4.7.8 下向流炭滤池的滤后水应设计应急排放功能。DB4601/T 4.22021 4 4.8 超滤 4.8.1 超滤进水浑浊度宜低于 1 NTU,出水浑浊度应小于 0.1 NTU,水中粒径大于 2 m 的颗粒数宜不超过 20 个/mL。4.8.2 当某个膜组(膜池)出水浑浊度或整个处理系统出水颗粒数大于规定值时,应按 CJJ/T 251 进行完整性检测。经高浓度化学清洗后膜通量仍不能
16、达到要求时,或者膜组件的膜丝破损比例大于膜组件供应商规定的比例时,应更换膜组件。4.8.3 超滤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应对浑浊度、颗粒计数等水质项目和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并应监测进水温度、跨膜压差、产水量等指标。4.8.4 超滤系统清洗周期、清洗方法应参考供应商所提供的不同水质条件综合分析,并根据原水水质及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按照供应商对膜装置化学清洗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4.9 消毒 4.9.1 消毒剂的设计投加量应根据水质条件或经试验确定,并具备多点投加的条件。4.9.2 通常情况下,出厂水总余氯应不超过 2 mg/L,同时游离余氯应不低于 0.3 mg/L。特殊情况下,短时间内出厂水
17、总余氯应不超过 3 mg/L。4.9.3 次氯酸钠溶液储存浓度宜按 5(有效氯)考虑,次氯酸钠的储量按照储存浓度及最大用量计算不宜低于 7d 用量。储存间温度不宜超过 25,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4.9.4 采用现场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时,宜设置两组以上的原盐溶解和次氯酸钠发生系统,并宜有20%30%的余量。4.9.5 次氯酸钠发生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包括盐水调配、盐水储存、次氯酸钠发生、投加、储存、氢气排放等在内的成套设备,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4.9.6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设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的建
18、筑的屋顶不应有吊顶、梁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4.9.7 紫外线消毒器应设置在清水池进水之前,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 40 mJ/cm2,且应与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联合消毒。4.9.8 采用二氧化氯作为消毒剂的水厂,应加强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等副产物的监测,必要时采用二氧化氯与其他消毒方式联用。4.10 排泥水处理 4.10.1 回收水不应对生产工艺产生冲击,正常工况下回流比宜小于 5%。4.10.2 应对污泥进行处理,脱水滤液应达标排放,泥饼的处置应符合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10.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等,应通过污泥处理。4.10.4 生产原料、辅料调换清洗等产生的废水,根据实际情况,按各水
19、厂加药系统安全操作规程中相关要求执行。4.10.5 污泥浓缩池污泥进入污泥处理车间,泥水分离的上清液或滤液等液体,应符合 GB 8978 中的二级标准,达标排放。5 水质监测 5.1 一般规定 5.1.1 应建立水质检验室,并宜具备日常规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DB4601/T 4.22021 5 5.1.2 水质检验方法应按 GB/T 5750(所有部分)执行。未列入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5.1.3 宜将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引至具备 24 h 监控的场所,加强浑浊度、pH、余氯等指标的监控,必要时应对备用水源进行监测。5.1.4 应按照 GB 574
20、9、CJJ 58、DB4601/T 3 的要求制定水质内控制度,并对过程水水质进行监测。5.2 质量控制 5.2.1 水厂检验室应制订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参加质控考核或实验室间比对。5.2.2 水厂检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计量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准。5.2.3 水厂检验室应进行平行样测定,其中出厂水每天一次,其它水样每周一次。每月进行一次水样的加标回收测定,每批次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检测。5.3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5.3.1 在原水水质季节性变化敏感期,应增加 pH、高锰酸盐指数(以 O2计)、氨(以 N 计)等敏感指标的监测和相关指标的检测频次,同步做好对
21、备用水源的监测。5.3.2 应每月对回收水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宜包括藻类、微型动物、铝等,水质异常情况下应提高检测频率。5.4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 5.4.1 采购各类水处理剂、过滤材料、水处理设备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消毒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明)和涉水产品合格证。5.4.2 水处理剂的质量标准可根据 GB/T 17218、GB/T 17219 或相关药剂生产企业的要求执行。水处理剂应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4.3 水厂化验室应按批次对水处理材料各项指标进行抽样全面检验,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6 设施设备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应
2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制度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明确维修保养的原则、要求,编制设备设施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范设备设施操作、维修、保养准则,确保设备设施安全、经济运行。6.1.2 地下厂区通风设备和应急通道,应设置齐全且功能正常。通风设备的连续正常运转,负荷应偏大。6.1.3 通风设备进、出口风管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载不应加在通风设备上。6.1.4 电气、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1.5 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应以设备可靠性为中心,预防维护保养、计划维修并重,自主维修保养和专业维修保养相结合的原则。6.1.6 生产设备设施
23、的维修保养应充分考虑对供水生产的影响及维修人员安全,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6.1.7 臭氧发生器启动前应保证与其配套的供气设备、冷却设备、尾气破坏装置、监控设备等状态完好和正常,保持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及接触池内的布气系统畅通。6.1.8 次氯酸钠发生器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检测盐酸液与冷却水的流通情况,防止堵塞。DB4601/T 4.22021 6 6.1.9 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和管线进行专业检测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6.1.10 设备设施(包括隐蔽性设施)现场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便于识别。6.2 设备维护 6.2.1 生产设备应保持完好,水泵、药剂投加设备、电气设
24、备等主要工艺设备完好率应满足生产稳定运行的要求。6.2.2 宜对生产设备进行分类管理,综合评估使用状况,制订相应的维护保养内容与频次,并动态调整。6.2.3 宜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评价和更新,每年至少一次。6.2.4 对于备用和应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具体频次依照设备要求来确定,每年不少于两次。6.2.5 应按规范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选定设备润滑油脂规格,明确加注量和润滑周期。6.2.6 电气设备应按照 CJJ 58 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6.2.7 生产设备大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实施,大修周期应根据设备种类按相关规定结合状态评估进行确定。6.2.8 在线水质水量检
25、测仪表应按相关规定或仪表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校验。6.2.9 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6.3 设施维护 6.3.1 阀门井应检查设施内积水情况,每月至少一次,雨季应酌情增加检查频次。6.3.2 储(配)药池应放空清洗,并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确保池体完好无渗漏,每年至少一次。6.3.3 混合絮凝设施的金属部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宜每年一次。隔板、网格、静态混合器应放空检查,每年至少一次。6.3.4 斜管、斜板沉淀池应对斜管、斜板进行冲洗,宜每季度一次。池体应放空清洗,并检修斜管、斜板、支托架、池底、池壁等,每年至少一次。6.3.5 砂滤池、
26、活性炭池应定期清理池壁、池面和廊道上粘附物及池壁上的藻类、泡沫等。6.3.6 清水池应定期放空清洗消毒,同时对池体进行相应的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确保池体完好无渗漏。6.3.7 应检查药剂输送、投加设施完好情况,每天至少一次。6.3.8 应排空清洗污泥均衡池、浓缩池,检查斜板、支托架、池底、池壁等,并进行检修、防腐处理,每年至少一次。6.3.9 应排空清洗回收水池,检查池底、池壁、积泥等情况,并对设施进行检修和防腐处理,每年至少一次。6.3.10 应排空臭氧接触池,检查曝气盘、支架、管道、池底、池壁等,对设施进行检修和防腐处理,每三年至少一次。6.3.11 各车间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
27、施。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如存放次氯酸钠等易挥发性药剂的车间其通风要求应按照 GB 11984 要求设置通风设施。7 巡检与监控 7.1 生产巡检 DB4601/T 4.22021 7 7.1.1 应制定并执行生产巡检制度,有条件的水厂可实行无人值守。7.1.2 巡检分为日常巡检和专业巡检,日常巡检由运行人员实施,专业巡检由维修和技术人员实施。巡检应明确项目、标准、周期等内容,管理人员应对巡检记录予以审核,巡检情况应每月进行统计、分析。7.1.3 宜建设并运用智慧巡检系统,为巡检人员配备 PDA 及必要的便携式仪器和工具,提高生产巡检的及时性、有效性及巡检效率。7.2 中控与监控 7.2.1
28、中控室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同时建立工作日志、记录运行情况。发生故障时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现象、处理过程、参加检修人员等。7.2.2 自控系统宜采取三级控制层:手动、自动以及中央监控。7.2.3 水厂大门、配水井、沉淀池、加药间、滤池、清水池、电解次氯酸钠、臭氧罐、送水泵房、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安防及生产区域宜布设视频监控点,视频监控记录储存时长不少于三个月。7.2.4 监控系统的维护宜由专业人员负责。7.2.5 监控系统宜根据生产重要性设置分类分级报警。8 管网运行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供水管网工程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运行维护技术、信息技术等,提高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水
29、平。8.1.2 供水管网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CJJ 207 的规定。8.2 管网并网 8.2.1 输配水干管并网前,应基于供水管网数学模型对水压变化、水流方向、水质变化、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管网水质可能产生影响的,应优化阀门启闭方案并降低阀门启闭速度,并在并网时加强对原有管道的水质监测和冲洗。8.2.2 定期对水厂出水进行水质评估,防止管网腐蚀和结垢。8.2.3 供水管道并网运行后,不应留存滞水管段。停用或无法拆除的管道,应在竣工图上标注其位置、起止端和属性,并在管网 GIS 系统中及时予以更新。8.2.4 接入市政管网的大用户应在核定的流量范围内用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对时变化系
30、数较大且超出核定流量范围的大用户应加装控流装置,使其用水量控制在核定流量范围内;b)对直接向水池、游泳池等进水的大用户,在采取控流措施的同时,进水前应制定进水计划并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8.2.5 新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于 60 d 内办理移交手续,供水管道并网运行后,应纳入日常维护管理。8.3 运行调度 8.3.1 管网运行调度工作范围为整个输配水管网和管道附属设施、管网系统内的增压泵站、清水池以及水厂出厂泵房等。8.3.2 应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网运行调度人员、相关监控设备和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DB4601/T 4.22021 8 8.3.3 应建立满足饮用水要求的供水管网数据采集和监控
31、系统,对输配水系统的下列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控:a)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流量、关键控制阀门的开度等;b)水厂泵房、管网增压泵站等设施运行的压力、水质、流量、电量和水泵开停状态、转速等;c)典型用户的水量、水质、压力等。8.3.4 管网调度管理工作应包括编制调度计划,发布调度指令,协调水厂、泵站和管网等管理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编写突发事件处理报告等。8.3.5 应进行管网优化调度工作,合理控制管网供水压力,在保证城镇供水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管网能耗和管网漏损。8.3.6 优化调度工作应符合 CJJ 207 的规定。8.4 计划停水 8.4.1 计划停水应减少对用户用水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安
32、排在夜间进行;b)避让用水高峰时段;c)避让上、下班车流高峰时段;d)避让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e)征询重要、敏感用户对停水时间的意见;f)年度用户的停水总时间不宜超过 72 h。8.4.2 停水受影响的用户超过 3000 户的,应采用供水管网数学模型对停水区域周边管道水流方向的改变、水压水质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对管网水质可能产生影响的,应提前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保障停水区域周边区域供水水质安全。8.4.3 停水施工应做好管网水水质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外水、泥沙等污染物进入现有管网中;b)不应采用粘土封堵等污染管网水质的止水方式;c)采用焊接钢制短管等措
33、施进行临时排水的,停水作业完成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改造成正式排泥设施或根部封堵;d)新旧管接驳中选用钢制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其内外防腐质量及焊接质量。对原有管道内外防腐有损伤的,应及时修复。8.4.4 停水作业完成后,恢复供水阶段应加强排放工作,待排放水水质达标后方可开启用户接驳管阀门,并符合下列规定:a)恢复供水要合理控制阀门的开启度,尽量减少对原有供水系统内环境的影响;b)应合理利用排泥设施进行管网水的排放工作;无排泥设施的,合理选用消防栓进行排放,并将排放区域适当延至停水范围外的就近区域;c)当距离最先开启阀门最远的消防栓或排泥阀排放的水变清澈,并经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检测水质余氯、浑浊度达标
34、后,方可向用户通水。8.5 管网巡检 8.5.1 应组建专业队伍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检,宜采用周期性分区巡检方式。8.5.2 应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和完善管网感知、信息上报、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实现供水管网的智能化巡检。8.5.3 应查禁和处理一切危害供水管网运行安全和污染管网水质的违章、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与处理管网运行中的问题。DB4601/T 4.22021 9 8.5.4 宜对管辖区域内的路段根据管网现状、重要程度、供水对象及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a)一级路段每天巡检不应少于一次,二级路段每周巡检不应少于两次,三级路段每周巡检不应少于一次;b)当爆管频率高或出现影响管道
35、安全运行等情况时,应提高巡检频率或实施 24 h 监测;c)重要、大型活动等特殊时期,宜加大巡检频次。8.5.5 应做好管网巡检档案的记录、存档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8.6 管网维护 8.6.1 应利用管网 GIS 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供水管网的诊断分析、优化调度与完善,确保管网运行安全、经济、高效。8.6.2 阀门的维护管理,应进行运行状况的评估,并实行分级维护保养。8.6.3 阀门的启闭,应遵循“启闭有审批,操作有复核,过程有记录”的原则。8.6.4 阀门操作不应影响管网水质。对于阀门口径大于 600 mm 的停水操作,应基于供水管网数学模型对水压变化、水流方向、水质变化
36、、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当可能影响水质时,应错开高峰供水时间段。8.6.5 智能消防栓维护应确保水量充足、水压充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一栓一档一人”的管理要求;b)应确保维护地点、水量、水压监测的准确性和维护资料信息的实时性;c)外观应整洁、标识明显。8.6.6 供水井盖等管网设施应完好。发现损坏或缺失的,应及时更换或添补。8.6.7 应制定供水管道冲洗计划,对管道进行定期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配水管可与消防栓同时进行冲洗;b)用户支管可利用周期换表时进行冲洗;c)应选择节水高效的冲洗工艺,拟冲洗管段的平均最低流速应大于 0.3 m/s;d)开启排泥阀冲洗时,应提前做好
37、排泥阀突发故障的应急处置方案;e)冲洗前在部分地方应安装临设排水阀及临时排水管引水至合适位置排放;f)管道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安排在夜间实施,尽可能减少对用户用水的影响;2)当管道冲洗排放水水质浑浊度小于 1 NTU 时,方可结束冲洗。8.6.8 供水管网实施区域调水时,应基于供水管网数学模型制定调水方案,对水压变化、水流方向、水质变化、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管网水质产生影响的,应制定具体的应对处理方案,并在调水时密切关注水质变化。通过调整阀门启闭顺序、控制阀门启闭速度以及管网水排放等措施制定具体的应对处理方案。8.6.9 下井作业人员应遵循下列要求:a)井下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
38、b)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掌握安全防护用具、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人工急救技能;c)下井维修或操作阀门前,应做好井内降水、通风、气体检测及照明等工作,并对井内异常情况进行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有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8.6.10 应做好供水管网运行维护档案的记录、存档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相应的管网 GIS 系统。8.7 管网维(抢)修 DB4601/T 4.22021 10 8.7.1 管网维(抢)修配备的车辆、抢修工具设备、抢修器材等应处于完好、充足的状态。8.7.2 供水管道发生漏水,应于 1h 内赶赴现场并及时实施维修,并在 24 h 之内修复。8.7.3
39、供水管道发生爆管,抢修人员应在 1h 内赶到现场,快速设置安全围挡和提示标识,并在 3 h 内完成止水并开始抢修,并符合以下规定:a)直径小于或等于 600 mm 的管道,应于 12 h 以内修复;b)直径大于 600 mm,且小于或等于 1200 mm 的管道,宜于 24 h 以内修复;c)直径大于 1200 mm 的管道,宜于 36 h 以内修复。8.7.4 管网维(抢)修应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快速、高效、易实施的方法,优先采用不停水修复技术和非开挖修复技术。8.7.5 管网维(抢)修应根据管材类别、管道受损程度、部位、破损原因和施工作业条件等因素确定抢修方法,并符合 CJJ/T
40、226 的有关规定。8.7.6 维(抢)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当管道受到污染时,修复后应进行冲洗。8.7.7 维(抢)修施工完成后是否需要进行消毒工作,技术人员应依据现场情况,水质检测情况等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应制订消毒方案并指导消毒实施工作。8.7.8 管网维(抢)修完成后,应设置标志桩,并做好供水管网维(抢)修档案的记录、存档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8.8 管道修复和更新改造 8.8.1 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管网日常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监测过程中爆管频率高、漏损严重、管网水质差等运行工况不良的管道及时提出修复和更新改造计划。8.8.2 编制管道修复和更新改造
41、计划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a)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供水系统整合及建设专项规划、给水管网近期建设规划;b)管网安全运行;c)管网水质的改善;d)漏水严重及爆管较频繁的管道;e)管网布局的优化;f)原有管道功能的修复;g)自来水管道的修复,不应采用环氧树脂内衬法。8.8.3 管径大于 400 mm 的新建管道项目,应进行管网模拟计算。模拟流速及流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制定相关的施工及管控措施。8.9 管材及主要附件 8.9.1 给水管管材、阀门、智能消防栓等主要附件选用应符合要求。8.9.2 维(抢)修用管道、管道配件和附件等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优先选用与原有管道、配件同等材质及规格的管道、配
42、件;b)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c)技术性能应满足原管道的使用要求;d)超过规定存放年限的,不应使用。8.9.3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应定期进行更换和检定。8.9.4 对未到定期更换年限,但计量已经超过误差标准且无法校准的水表,应及时更换。8.10 漏损控制 8.10.1 供水单位应实施计量分区管理和水平衡分析,建立漏损管控体系。DB4601/T 4.22021 11 8.10.2 漏损率的计算应符合 CJJ 92 的规定。8.10.3 区域流量计应按照 JJG 1033 的要求,每两年校准一次,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8.10.4 应自建队伍或委托
43、专业检漏单位开展管网漏点探测。管网漏点探测应符合CJJ 159的有关规定。8.10.5 应建立和完善管网流量计量传递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8.10.6 应加强水表检测及水表计量效率的跟踪管理,制定水表更换计划,确保计量精度。8.10.7 在保障供水水压的前提下,应优化供水管网运行压力,降低管网漏失水量。8.10.8 应建立供水管网漏水监测与分析系统。通过对噪声、流量、压力等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管网漏点。8.10.9 控制管网漏损主要采用定期常态化更新管道及配件、加强运行管理、加强计量等,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配合管网改造;b)严格控制管配件;c)接户管道的整合与更换;d)大口径管道基础加固
44、;e)引进新型管道修复技术;f)加强漏损巡视与检测;g)引入新型的管道缺陷与漏损探测技术。9 管网监测与评估 9.1 管网监测 9.1.1 应设置供水管网水质、水压和流量在线监测点,对管网运行状况进行在线监测。9.1.2 供水管网水质人工监测点宜根据水质出现异常的可能性、影响程度等对监测点进行分级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a)一级人工监测点每天巡检不应少于一次,二级人工监测点每周巡检不应少于两次,三级人工监测点每周巡检不应少于一次;b)当出现集中水质投诉时,除应提高投诉区域水质检测的频率外,还应加强水质投诉区域周边人工检测点的水质检测,并查明原因,从源头解决问题;c)重要、大型活动等特殊时期,应加
45、大相关区域水质检测频次。9.1.3 供水管网在线水质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网在线水质监测点应进行优化布置,从空间上(面积、服务人口、管网长度等)应相对均匀分布,宜设置在供水分界线、流速较低、水龄较长、管网末梢、用水集中、重点保障用户等区域;b)建成区每 10 km2不应少于三个在线水质监测点;c)管网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9.1.4 供水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应进行优化布置,宜设置于供水低压区、最不利点、管网末梢点、供水分界线、大流量用户、重点保障用户等位置;b)建成区每 1 km2不应少于三个在线压力监测点。9.1.5 供水管网
46、水质、水压和流量监测点应分别统一安装标准、并规范标识,安装位置周边环境卫生应干净整洁。DB4601/T 4.22021 12 9.1.6 应组织专业队伍对在线管网监测点定期进行维护,主动维护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管网在线监测点出现异常时,应在 24 h 内开始实施故障修复。9.1.7 应建立监测数据异常报警处理机制。应基于历史数据变化规律和监测点的系统关联性,设定每个监测点的异常报警值和报警等级,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宜开展监测数据分析,快速识别爆管、大规模水质事故等影响较大的事件。9.2 管网信息系统 9.2.1 应建立供水管网 GIS 系统、管网运行维护管理系统、管网 SCADA 系统等信
47、息系统,为管网运行维护提供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技术服务支撑。9.2.2 应将供水管网 GIS 系统作为供水管网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持续开展管网 GIS 系统数据的核查、修订、更新、完善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a)在管网并网后,将新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与废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信息及时准确地在管网 GIS系统中更新;b)在管网巡查、计划停水、管网维护、管网维(抢)修、设施核查等日常运营管理中,发现现场情况与管网 GIS 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修正管网 GIS 系统信息;c)在实施涉及管网拓扑结构、管网属性信息变化的工程(如管网维抢修、简易工程改造、管道报废等)后,将相应信息及时准确地在管网 G
48、IS 系统中更新。9.2.3 应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巡查、维修维护、投诉处理等运行维护管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9.2.4 应利用供水管网 SCADA 系统对供水管网压力、水质、流量等实时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感知漏损、爆管及水质异常等事件,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9.2.5 应对生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数据分析成果优化管网维护运行模式。9.2.6 对监测数据采用数据库技术进行有效管理,功能主要是用于存储收集的在线水质监测数据,方便查询、导出、统计等操作。存储的数据包含监测点编号、参数及相应的时间点等信息。9.2.7 为保证数据安全,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功
49、能,历史数据应定期备份并存档。对数据异常及故障进行显示和报警。9.2.8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管网水质状况,对加氯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控制,建立加氯系统和水质数据联动机制,保障供水水质安全。9.2.9 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及水质模型模拟结果,判断数据的正常或异常特征,合理设定报警阈值,建立水质预报警机制。9.3 管网诊断评估 9.3.1 应建立供水管网数学模型,用于管网规划、新改扩建设计、现状评估、工程评价、辅助调度、水质分析等方面。9.3.2 应用供水管网数学模型,开展管网现状运行状况评估工作,分析管网水龄、余氯和污染物等随时间在管网中的变化规律。对管网水质产生影响的,应制定具体的应对处理
50、方案。9.3.3 利用供水管网数学模型分析管网规划、新建改扩建设计方案时,除应分析方案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外,还应分析方案对管网水龄、水质及管道流速的影响。9.3.4 供水管网水力模型投入应用前应进行校验,模型校验应达到下列要求:a)出厂管的供水量、供水压力应与实测记录相吻合;b)压力监测点水压与实测水压应符合下列要求:1)95%监测点的压力误差不超过20 kPa;2)80%监测点的压力误差不超过10 kPa;DB4601/T 4.22021 13 3)50%监测点的压力误差不超过5 kPa。c)流量监测点流量与实测记录的吻合程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管段流量占管网总供水量的 10%以上的管段,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