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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 总规范。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开始施行。1993年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 法。(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 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品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 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
2、2月31日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 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 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四项(-)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 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 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明确会计制
3、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三)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 人员,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员、记账 员等。(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等。(四)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 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
4、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 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三节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 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 规定。一、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会计核算原则的基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 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 意、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二)会
5、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依法建账。建账是如实记录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重 要前提。(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2)设置 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 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 核算。(4)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2、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对各单位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其主要目的 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
6、量。当国际会计法律、法规、统一会计 制度以及企业所处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核算 方法,但必须将变更的原因、情况以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 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 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3、会计记录文字选用规定。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 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 使用其他通用文字。4、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 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
7、其他事项。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所谓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 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二)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一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 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二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三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 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 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 账
8、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鱼印章或签字。(三)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 为。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 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 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 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即以假乱真。第
9、四节会计监督(重点)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 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督和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 府会计监督三个层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 了一个有机整体。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 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监 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会 计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 制性和无偿性。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 关系,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
10、对象是单 位的经济活动。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 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中的职责。第一,单位负 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 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第三,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 头执法。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第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 法的会计事项。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 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其次,
11、会计人员对账实不 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超出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 处理的账实不符等情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 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再次,及时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 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 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
12、 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 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 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 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 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 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依据会 计法监督办法对各单位会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时面 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
13、、保险 监管等部门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 但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1、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 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范围:(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爱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 资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
14、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 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 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 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 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 性。(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 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承办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 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
15、)办理企业合 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1)设计会计制度,担 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2)代理纳税申报,提 供税务咨询;(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 业务文件;(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中的有关业务;(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6) 其他会计咨询、服务。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非常重点)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 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 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
16、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 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 机构代理记账。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 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营业务和财 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 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 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 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
17、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 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 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 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 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 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 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8、规 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 有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 正、补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 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 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 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 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
19、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 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 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一)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 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指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 成果核算
20、;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2、报名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依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 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3、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 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 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 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1、机构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 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 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 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掉转登记。持证人员掉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 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之内。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职务资格 等
22、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 案信息变更登记。(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 调转登记情况。(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3)持证 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4)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 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5)持证人员的学历 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内容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3、 业务知识继续教育;4、技能训练继续教育;5、职业道德继 续教育。二、形式和学时要求。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一般以接 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1)接受培训的形式有: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单位内部 培
23、训和单位外部培训等。接受培训主要包括:第一,财务部 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第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的业务培训;第三,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开展的会计专 业学历教育;第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 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 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 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 试制度;
24、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 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 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 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
25、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 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与接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清 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移交点收具体要求(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 记录的进行点交,库存现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 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必须查明原因
26、,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言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 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 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 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 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 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 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 作状态下进行交接。3、专人负责交接。具体要求是:(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时,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
27、,由 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 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一, 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 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所属 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 交。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由上级 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第四,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 些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交接双 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 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 移
28、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 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 会议记录的连续性。(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 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窥觊工作期间 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节法律责任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1、责令限期整改。主要是针对那些情节较轻或者尚未造成 一定后果的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这种处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
29、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4、行政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对单位违 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 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师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或相关单位。5、追究刑事责任。对自然人或单位严重违反 会计法的行为,若超出会计法律处罚的范围,已构成犯 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0、,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 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 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
31、记账本位币 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 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 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 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行为。(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的法律责任。(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上述(二)、(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3000元以上5
3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 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 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抵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33、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 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 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 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 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打击报复的会 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 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 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
34、事人向 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 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 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 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和结算凭证。(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 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变造。(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中文大写金额
35、 数字的书写要求。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拐!I、 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 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 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
36、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 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 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簿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 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 外。(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 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
37、自然人名称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 银行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 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 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 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 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 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 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 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
38、取现金及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 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双方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 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变更申请。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比 如: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时,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
39、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2、变更核准。开户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 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条件:(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 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撤销申请。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及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 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 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
40、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 的主要存款账户。存款人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请条件:1、企业法人;2、 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 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 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 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购机;12、其他组织。(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 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包括:存 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 现金的支取。(三)基本存款账户
41、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 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四、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 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 理存款人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 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五、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2) 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
42、粮、棉、油收购 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 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 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 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 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 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 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
43、开 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 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花椒款项外, 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账户拨 入款项外,只收不付,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 规定办理。六、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 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 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 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 期
44、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 致。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 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 户。(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 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 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 发生的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 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 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票据一词有广
45、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 是指商业中所使用的一切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权、 发票、提单、仓单、存款单或购物券等。狭义的票据是指票 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 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功能;(2)信用功能;(3)结 算功能;(4)融资功能。(三)票据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 支票。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 在见票是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
46、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 意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 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 用于支取现金。(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2)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 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 银行汇票无效。2、银行汇票相对记载的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该 等未记载的事项并不影响银行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以通过法 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 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
47、,要求票据 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 票日期1个余额。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 款人不予受理。(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 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 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 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 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 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 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
48、 金”字样。2、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 重要方式。(1)背书类型。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汇票可以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2)背书绝对记载事项。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 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由背书人签章 并记载背书日期。为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 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 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 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银行汇票被拒绝 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 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 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 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3)背书连续。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 书无效。3、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 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出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