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浅议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规定之不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浅议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规定之不足.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浅议国家补偿法中刑事补偿规定之局限性朱兴林国家补偿法的刑事补偿规定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的,并且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补偿法的刑事补偿规定结识不一,把握的标准不一致,显露出了国家补偿法关于刑事补偿的立法局限性。笔者在此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一、关于拘留涉及的刑事补偿规定的局限性国家补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这项规定包含着二层意思: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二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第一层意思比较明了,容易把握。但是第二层意思就比较难理解,
2、关键是没有事实证明中的事实两字。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状态,它只有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合用拘留的七种法定情形所表述的都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而不是由事实证明。据上分析,说明国家补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表述上存在局限性。二、关于逮捕涉及的刑事补偿规定的局限性国家补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此项所规定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逮捕决定导致无罪羁押的行为。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
3、客观存在。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必然要以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据此可以看出,有(没有)犯罪事实与有(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显然不同的概念。那么在拟定是否是错误逮捕时,是按国家补偿法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拟定呢,还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拟定。没有犯罪事实是否涉及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给具体执行国家补偿法带来困惑。此外,对于错误逮捕尚有几种情况国家补偿法未予明确规定:一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逮捕,但逮捕后又查明被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二是审查批捕时现有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批捕条件,但逮捕后却因种种因素据以定罪的重要证据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三、关于疑
4、罪涉及的刑事补偿规定的局限性国家补偿法制定实行时,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也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局限性,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局限性,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局限性,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说,对证据局限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解决,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存疑无罪判决。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解决原则,但是没有解决疑罪是否涉及刑事补偿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疑罪是否涉及刑事补
5、偿有颇多争议。四、关于刑事补偿程序规定的局限性国家补偿法第三章第三节用五个条文规定了刑事补偿程序。规定的刑事补偿程序是:第一,向补偿义务机关规定补偿;第二,向补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第三,向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诉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第四,追偿程序。但这些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存在缺陷。特别是第二十三条,它只规定了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的组成,补偿委员会作出补偿决定的原则和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的法律效力。而没有规定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补偿案件的程序。目前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在审理补偿案件时,是按法发(1996)14号关于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补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操作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象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同样,规定补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派员参与庭审等等。而忽略了国家补偿的程序是特殊程序,补偿义务机关的补偿是代表国家在补偿,不是补偿义务机关自己在补偿。据此,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补偿案件的程序应在立法上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