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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上海市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题库(附带答案附带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王某系 A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从而对其予以减轻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事后,赵某的弟弟给王某 5 万元表示感谢,王某交其侄子王小六保管。后有人举报,A 市监察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移送 A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王某以两罪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王小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A 市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2、的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对王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问题】:1.本案的审判管辖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对王小六涉嫌的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未经过立案侦查能不能直接提起公诉?为什么?3.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中对于涉及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管辖交叉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4.审判阶段王某认罪认罚,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二、案情:A 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
3、国人民银行 A 市分行批准。2005 年 11 月 15 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 万元,越权扩股 8 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 30 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 2006 年 4 月 15日要求 A 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 年 10 月 29 日,A 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 A 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 A 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 年 5 月 29 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 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
4、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 A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A 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 A 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 A 市分行 2006 年 10 月 29 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 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 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三、案情: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 5500 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 1100张面值 100 元的假人民币
5、11 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 52 张 100 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 20 张 100 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 1000 余张面值 100 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 250 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 50 张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 5000 元。问题:(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
6、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答案】四、(2010 年)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 100 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 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 50 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 50 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 20 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 30 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 2010 年 3 月 1 日擅自决定
7、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 100 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 年 4 月 1 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 50万元大蒜货款和 50 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 年 4 月 5 日,甲、丁公司签订以 120 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 月 7 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 150 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 8 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
8、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 50 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 130 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
9、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五、A 地甲公司与 B 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 200 台,每台价格是 1500 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10 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 C 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其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甲并未向合同签订地 C 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离其较近的 D 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没有提出管辖权异
10、议,并应诉答辩,D 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 C 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3)如果甲公司并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管辖协议,而是口头约定由 C 地法院管辖,此后甲公司反悔,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 D 地法院起诉。此时 D 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4)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 D 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 D 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 D 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5)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
11、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答案】六、(2010 年)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
12、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 2008 年 5
13、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
14、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答案】七、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 年 4 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 7 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 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 2005 年
15、4 月的行为和 7 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 年 7 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 2009 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 11000 元/m2,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 2010年 2 月 1 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 1 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甲因公需要出国 1 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
16、甲在 2010 年 2 月 18 日将房屋钥匙交给 A 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 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 月 5 日,A 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的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被丙看中,乙以 A 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 3 月 20 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于2011 年 5 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丙腾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绝。甲找到 A 公司交涉,A 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
17、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与此同时,丙将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准备购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带领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与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 条约定,辛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庚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辛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 1%,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庚公司对该房屋报价 165 万元,而丁公司报价 145 万元,并积极与丙协商价格。11 月 30日,在丁公司的帮助下,辛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 138 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辛向丁公司支付佣
18、金 1.38 万元。为此,庚公司对辛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恶意跳单”的违约金 1.65 万元。1.A 公司与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 公司与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在甲和丙之间,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4.A 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5.丙与丁、辛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6.如果丙、丁、戊之间对合同佣金没有约定,哪一方有义务向丁公司支付佣金?7.辛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九、案情:甲某(20 岁)、乙某(15 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内窃得
19、人民币 1800 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伤。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 1 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答案】一十、案情: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
20、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 1000 万元。2017 年 6 月 1 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 1500 万元),作价 1000 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 月 5 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 月 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 1000 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甲
21、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 8 月 1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问题: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2海淀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 1000 万元货款。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