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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贷款担保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贷款担保合同1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丙方(担保方):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西二路万景商务中心7楼 电话: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路号幢 单元层 号房,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 ,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乙方,乙方并同意购买.第二条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大写),首付款由乙方在本合同订立2日内存入在丙方指定的监管帐户。首付款之外的购房款为人民币(大写),在甲乙双方办理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后3日内,贷款方将贷款金
2、额一次性转入乙方帐户,并在上述期限内依据房易安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有购房款转入甲方帐户。第三条 本合同订立后3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提交足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所有证明文件(见附件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订立后5日内与贷款方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并将足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文件(除新的产权证书外的文件,见附件二)转交由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条甲方应当保证出售房地产权属清楚,无正在发生或将来发生之纠纷,甲方保证对出售之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之权益,如系共有,则全体共有人应当签署书面文件同意出售,且不因共有人之间之争议对乙方、丙方有任何关联。第五条 甲方保证出售之房地产不存在租赁争议。如已经租赁,
3、应当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并经乙方、丙方核实,如因租赁产生之任何争执,均由甲方自费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第六条 自本合同订立时起,甲方保证将该房地产按约定价格出售给乙方,并不得反悔或另行出售。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后,无条件委托丙方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并与贷款方订立首付款之外的购房款抵押贷款手续。第八条 乙方保证在取得贷款后,按照贷款合同即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合同应经丙方同意。第九条 丙方为乙方担保期间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方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止。乙方与贷款方另行订立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变更,未经丙方同意的,丙方担保责任免除。第十条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
4、理产权转移登记,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手续。第十一条费用:丙方收取手续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方在本合同订立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丙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过程中需交纳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自行交纳。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手续费、贷款担保服务费及已收的费用予已退还。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第十五条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六条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引起抵押登记无效或
5、被撤销,由此而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非用等,由甲方赔偿。甲方在赔偿乙、丙方损失之外,还应乙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第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引起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由此而给甲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用等,均由乙方赔偿,乙方还应向甲方及丙
6、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第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在贷款合同订立之前,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第二十条 乙方在贷款合同订立之前,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
7、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乙方贷款合同订立之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解除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二条 凡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方应当赔偿丙方一切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用等,原因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三方同意将本合同作为乙方贷款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以乙方向贷款方申请购房贷款获得贷款方批准为生效条件,如果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方批准,本合同可以解除
8、。 第二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六条 所有文件之送达,均已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本合同各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相对方,未通知对方时,送达至本合同地址所列地址即为送达,本合同之变更,应以书面为准。贷款担保合同2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
9、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内容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期限:二年期。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1、土地:2、房产: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
10、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一、 乙方的义务: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二、 甲方的义务: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3、
11、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第四条 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
12、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第五条 其它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3、甲方的资产
13、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14、执行。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甲方:代表人: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订立地点贷款担保合同3甲方(抵押权人):_身份证号码:_住址:_联系电话:_乙方(抵押人):_身份证号码:_住址:_联系电话:_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年_月
15、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抵押物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元,评估值为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元。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6、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17、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
18、险金额。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
19、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
20、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
21、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通知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_邮编:_传真:_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
22、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 年 _月 _ 日 _年 _ 月 _ 日贷款担保合同4贷款人(以下称甲方):xxx借款人(以下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手机:座机:担保人(以下称丙方):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座机:担保人承诺:担保人同意为乙方担保,对乙方的借款向甲方保证全额还款,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贷款种类:保证贷款根据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在丙方提
23、供担保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现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第二条 实际借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借款用途:第四条 贷款期限:借款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贷款利率:按 利率 计息。第六条 结息、计息方式:固定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息。1、 按月付息。日利率=月利率/30天计算。逾期不还,计收罚息,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 利随本清。一次性还本付息给甲方。逾期不还,计收罚息,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
24、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七条 还款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壹次还本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利息。第八条 保证条款:1、 乙方以个人财产和经营收入全额保证,足额还款。2、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以借款方所签借据日期壹日内将款支付给乙方。3、 丙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及收入,为乙方提供全额保证。第九条 特殊约定:1、 乙方在使用本借款时进行非法活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付息3、 乙方同意将此借款转入此帐户(或注明现金支付):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甲乙丙三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
25、效。本合同共二页,手填和打印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贷款担保合同5保 证 人: (以下简称“甲方”)贷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 委托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委托贷款,本金数
26、额为(大写)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第三章 保证方式第3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章 保证范围第4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五章 保证期间第5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前款所述“主合
27、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2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6.3 甲方所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如有第三人亦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甲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4 若主合同债务人如期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甲
28、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6.5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不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前提下,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变更而免除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担保合同6经中国_银行_(下称贷款方)与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种类)贷款(大写)_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_年_月_日,利率按月息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
29、划如下: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利息。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第五
30、条 抵押财物由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担保合同7编号:立约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抵押人(以下简
31、称乙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物。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第三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
32、、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
33、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保险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乙方需办
34、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帐户中直接扣划或以其他方式追索。第六条 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一、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
35、意。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来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二、抵押期间,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1.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在乙方转让抵押
36、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得权属凭证退还乙方。第七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及 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一、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导致出现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
37、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或依法提前处理抵押物。二、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38、第十一条 孳息收取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当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实现:1.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2.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二、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第十三条 抵押权消灭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
39、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抵押物登记
40、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第十六条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抵押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抵押人:住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邮政编码: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签订鉴于(即借款人)申请向甲方借款 整(大写),甲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借款,甲方和借款人为此签定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抵押物一、名称:二、数量或面积:三、购入价:四、评估价及抵押率:五、处所:
41、六、使用期限: 至七、权属来源:八、权属证明: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二者择一):一、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通过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 各持一份。甲方: (公章)有权签字人:乙方(签字):合同签署日期:贷款担保合同8合同编号:_保证人(甲方):_住所:_电话:_法定代表人:_开户金融机构
42、及帐号:_传真:_邮政编码:_贷款银行(乙方):_住所:_电话: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传真:_邮政编码:_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